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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

發布時間: 2022-12-25 12:18:55

A.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多少日內辦結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1)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擴展閱讀

具體是選擇談話還是函詢,可以結合以下五個方面作綜合考慮:

1、反映問題性質。反映的問題性質較為嚴重,如涉及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可以考慮談話;反映問題具有一般性或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線索,一般適用函詢。

2、內容籠統的程度。建議對反映籠統、無具體內容的線索,可考慮函詢;有部分信息、較為籠統的,可考慮談話。

3、被反映人情況。結合考慮被反映人的年齡、職務、崗位等情況,對被反映人的關注度、關鍵性等作出評價,作出談話或函詢的選擇。

4、反映線索數量。被反映人問題線索數量的多少雖不能作為其問題大小的依據,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眾對被反映人的態度與評價。鑒此,反映問題線索數量的多少應成為考慮談話或函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慮談話,少的考慮函詢。

5、當地政治生態。從「樹木」與「森林」的關系出發,以當地反映線索的總體情況作為基準,對被反映人的反映數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進行衡量,進而確定談話為宜還是函詢為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B. 紀委收到反映問題線索如何處理"談話函詢"是什麼

作為紀檢機關處理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談話函詢」是什麼?在實踐中該如何操作呢?在了解這個概念之前,不妨先來看看「談話」和「函詢」各是什麼。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跟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講清自己的問題。「函詢」就是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紀檢機關給被反映人發函,請被反映人對被反映的問題給出書面解釋。
分別對「談話」和「函詢」有了認識之後,兩個詞合起來的「談話函詢」也就不難理解了。「談話函詢」是指紀檢機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方式進行處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幹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監督執紀問責,理應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時間就是速度,時間就是力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除了對執紀審查的時限有著嚴格限制,也明確規定了談話函詢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最後這一點挺重要,請注意: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C.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多少個工作日以內

「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復監察機關。」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於實名檢舉控告。監察機關對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優先辦理、優先處置,依法給予答復。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按規定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並做好記錄。
調查人員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並記錄反饋情況。對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其進行說明;對提供新證據材料的,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核查組在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全體人員簽名。
拓展資料:
監察機關對於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審核,並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本單位有管轄權的,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
(二)本單位沒有管轄權但其他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三)本單位對部分問題線索有管轄權的,對有管轄權的部分提出處置意見,並及時將其他問題線索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四)監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的,及時退回移送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D. 黨內談話與函詢的區別

談話,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章以專章形式強化對談話函詢的要求,將談話函詢的談話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實踐中,除談話函詢的談話外,還有調查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廉政談話等幾類談話。注意把握談話函詢的談話與其他談話的區別,有利於發揮不同談話的作用,更好地加強黨和國家自我監督。

注重與調查談話區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核查組經批准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第四十條規定,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這兩處所指的談話,與談話函詢的談話不同,是一種調查取證手段。

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可採取十五項措施,談話是其中之一。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第二十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的有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的規定,強調了監督談話和調查談話兩種談話。談話函詢的談話即為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督談話,《規則》規定的初步核實和審查調查期間的談話即為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調查談話。

談話函詢的談話與調查談話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前者是指在監督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監督對象進行的談話,主要用於第一種形態;後者是指在調查過程中對存在違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進行的談話,主要用於第二、三、四種形態。

二是目的不同。前者定位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審查查證,後者定位重在獲取證據,特別是在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期間,向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調查違紀和職務違法事實,能夠對突破案件起到關鍵作用。

三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負責人進行,後者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直接進行。

四是適用對象不同。前者適用被監督的黨員或監察對象,後者適用被調查的黨員或監察對象,其中包括被留置的人員。五是要求不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的有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的規定,對調查談話的場所、手續、出具文書、筆錄等提出嚴格要求,但對監督談話的地點和談話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談話地點只要求是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談話可以製作工作記錄,必要時也可以形成談話筆錄,並且不需要嚴格按照談話筆錄模板製作筆錄,可以在模板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

注重與提醒談話區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醒談話指黨組織對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的談話;第三十一條再次規定了談話,即我們所說的談話函詢的談話,紀檢機關「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

提醒談話和談話函詢的談話雖然都是落實第一種形態的有效形式,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的區別:

一是屬於不同的監督體系。兩種黨內談話制度分列於《黨內監督條例》不同章節,前者屬於黨委(黨組)履行的黨內談話制度,後者屬於紀委監督范疇。

二是針對問題不同。前者針對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後者針對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反映。

三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後者是紀委工作人員。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委託被反映人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並簽字背書。

四是處理結果不同。談話函詢的談話是一種處置性(過程性)談話,而非結果性談話。談話函詢後,紀檢監察機關要對本人的書面說明進行審核,可能補充談話函詢以及進行抽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類處置。提醒談話可以作為結果性談話,經過談話函詢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仍可採取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其他談話進行處理。

注重與誡勉談話區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第三十條關於談話函詢後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分類處置的規定中,將誡勉談話作為談話函詢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處理方式之一。

誡勉談話和談話函詢的談話的區別主要有:

一是談話主體不同。《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據此可知,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進行誡勉談話。談話函詢的談話既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也可以委託談話對象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

二是針對問題不同。誡勉談話是針對存在輕微違紀但免予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問責條例》將誡勉(包括誡勉談話和書面誡勉)作為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適用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情形。談話函詢的談話針對的是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反映。

三是處理結果不同。如前文所述,談話函詢的談話是一種處置性(過程性)談話,而非結果性談話。而誡勉談話是一種結果性談話,談話後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同時可能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產生影響,各地各部門出台的相關文件中均有不同規定,標准尚不統一。如中央組織部《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注重與廉政談話區分。廉政談話在黨紀法規里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些地區或部門將廉政談話作為日常監督的一種方式。談話函詢的談話和廉政談話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是紀檢監察機關發起的,即使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談話,也是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委託。廉政談話可以由黨組織主動發起,也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主動發起。談話人一般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

二是針對問題不同。前者針對的是一般性違紀問題。後者一般可分為任前廉政談話和履職廉政談話,是對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以及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個人廉潔自律方面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提醒教育。任前廉政談話一般是對新提拔重用的領導幹部及早提醒、申明紀律、從嚴要求,使其提高廉政意識,自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嚴格廉潔自律。履職廉政談話一般是針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選人用人情況,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情況,本地區、本部門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建議等進行的談話。

三是時間節點不同。前者是收到一般性問題線索之後,後者是在領導幹部任前進行或者履職過程中階段性進行。四是談話形式不同。前者是個別進行,後者既可採取個別談話,也可採取集體談話,任前廉政談話還可以與任職談話一並進行。

E. 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幾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

20個工作日。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5)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對方的回答來獲取有關資料,或對某些問題予以證實的一種查詢方法。

在每一查賬過程中,許多查賬事項的最終查核要依賴被查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方面如應收賬款及應付賬款是否真實,可能在被查單位的賬面上是無懈可擊的,但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而是被查單位虛構債權債務藉以達到某種目的。

但實際情況到底怎樣,需要債務單位及債權單位書面證明或由查賬人員直接審查他們的賬目,或親自詢問對方。

F. 談話函詢,初步核實,予以了結,暫存待查是什麼意思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1、談話函詢:

指通過談話、發函的形式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一種方式。適用談話函詢的線索,主要是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

2、初步核實

指紀檢機關對受理的黨員或黨組織違紀行為的線索進行初步核查、證實的活動,其任務是了解問題線索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3、予以了結

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採取的線索處置方式。

包括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況。比如,案例中舉報涉及李夏的內容如無新的情況,就應當予以了結。

4、暫存待查

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規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因此對確定暫存待查的線索,一旦條件成熟應立即開展核查工作。

(6)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擴展閱讀:

紀檢人必須瞭然於心的五類線索處置方式處置標准:

1、談話函詢處置標准:

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線索;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

2、初步核實處置標准:

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對照黨紀政紀條規,判斷其可能構成違紀的線索。

3、暫存待查處置標准:

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一旦條件成熟即可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是線索具體、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門、時機等因素,不便馬上開展核查的;

(2)是相關重要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的;

(3)是經初步核實或者談話函詢,尚不能完全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在現有條件下難以進一步開展工作的;

(4)是被反映人年齡過大的;

(5)是反映的問題發生年代久遠,且之後沒有新問題舉報的。

4、予以了結處置標准:

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是經過核查未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2)是經過談話函詢,不能認定被反映問題存在,也無條件開展進一步工作的;

(3)是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的;

(4)是被反映人已離休或去世的。

5、立案審查處置標准:

經過初步核實,對照黨紀條規,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責任的線索。

G.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多少日內辦結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7)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起草談話函詢報批請示,擬訂談話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需要談話函詢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由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製作談話筆錄,談話後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H. 紀委下函詢通知給個人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紀委要先尋人去調查,調查後再通知下達處分給本人。

收到紀委函詢領導幹部該怎麼做:

1、首先確認該函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蓋公章等。

2、如果該函詢確實是依法作出,則按照該函詢要求,實事求是的進行書面答復。

具體如下:領導幹部在收到紀檢監察機關發出的函詢通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函詢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包括對問題的解釋說明、具體整改措施等。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領導幹部須報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函詢的內設機構同意後,方可適當延長回復時間。同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組織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講透徹,接受組織監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對不按規定對待組織函詢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給予嚴肅處理,相關領導幹部將承擔產生的後果。而且,對回復問題模糊,問題解釋不清楚,綜合整改措施不具體的,紀檢監察機關將再次發函詢問。

對不如實回復函詢問題的欺騙組織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被函詢領導幹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函詢後不知止、不收斂,打擊報復等違紀行為,依照相關黨紀規定予以從重處理。

(8)怎樣判斷談話函詢結束時間擴展閱讀: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I. 紀檢談話後多久才處理人

法律分析:這個沒有具體的時間確定,而舉報也不一定都立案,紀檢部門要先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如舉報情況屬實的才立案查處。但無論立案查處與否,實名舉報的,紀委都會把調查的情況回復給舉報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採信了結,並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發現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四)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