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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怎樣報停

發布時間: 2022-02-09 04:21:51

Ⅰ 車子報停如何辦理

車主辦理報停手續,需要在當月最後一日(如遇到星期六、星期天要提前一天)到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按規定交存公路交通規費標志證件(車輛的兩面牌照、行車證),車輛年累計報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應交通肇事、司法扣押、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憑有效證明材料,經征稽機構核准後可以延長報停時間。(包繳協議除外)。

Ⅱ 車輛保險報停怎麼辦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汽車報停後不用交強險。
以江蘇省為例:
《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93(40)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車輛因故停駛,應於當月月前向車籍地征稽機構提出車輛停駛的申請,征稽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報停條件的收存行車執照和牌照後,辦理停駛(報停)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對報停車輛,經征、繳雙方視其停放條件和情況確定停放地點後,不得隨意變動。因故確需變動的,應向當地征稽機構申報。
根據車輛完好程度和實際使用情況,對車輛累計報停時間實行以下限制:
1、營業性客車(含小型客車),出租、旅遊汽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營業性貨車不超過三個月;
2、非營業性客、貨車輛,年累計報停不得超過四個月;
3、受季節限制的生產作業單位的車輛以及汽車拖帶的掛車、不能載貨的特種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上述報停車輛超出規定報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計征養路費。
報停後重新啟用的車輛,上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征費額標准計征,下半月啟用的按當月應征費額標准二分之一計征。當月報停當月內啟用復駛的車輛,仍按當月應征費額標准全額計征。報停車輛因定期檢驗需要領取牌證檢驗合格後仍繼續報停的,可按旬計征養路費。

Ⅲ 機動車的報停

有那種情況.車主(就是車本上的車主)瞞著實際車主 把車賣掉的先例。
車本上的車主要去補辦行駛證,很簡單的.沒有法律約素.也可以把車賣掉.
最好是搞回自己名字.

Ⅳ 車輛報停需要哪些手續

以上海市為例,車輛報停所需手續如下: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二塊車輛號牌;

4、《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單位車輛被委託人簽字,個人車輛車主簽字;

5、委託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代理人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上簽字;

6、屬於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7、屬於校車的,還應當交回校車標牌;

8、屬於機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9、屬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其中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10、屬於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11、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應同時填寫提交《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4)汽車怎樣報停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回收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情況;

(二)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需要公告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的,通知車輛管理所有關部門公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牌證管理崗銷毀機動車號牌;

(四)屬於報廢的機動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Ⅳ 如何將自己的車輛報停(求高手幫忙)

車沒有過戶出了事交警肯定找你,因為你還是車主,如果對方不過戶你可以通過法律去要求對方過戶,或把車拖回來,對方報警也沒用的,你是該車的車主。

Ⅵ 車輛怎麼報停

摘要 車輛報停需要以下手續:

Ⅶ 汽車報停

機動車報停都是在當地的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你到鹽城的車輛管理所即可。

Ⅷ 汽車報停怎樣辦理謝謝!

現在又不收養路費了
為什麼要報停

Ⅸ 汽車不開可報停嗎

汽車暫時不開,不可以報停一年,最多隻能報停四個月。
車輛因故停駛,應於當月月前向車籍地征稽機構提出車輛停駛的申請,征稽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報停條件的收存行車執照和牌照後,辦理停駛(報停)手續,從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對報停車輛,經征、繳雙方視其停放條件和情況確定停放地點後,不得隨意變動。因故確需變動的,應向當地征稽機構申報。根據車輛完好程度和實際使用情況,對車輛累計報停時間實行以下限制:
1、營業性客車(含小型客車),出租、旅遊汽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營業性貨車不超過三個月;
2、非營業性客、貨車輛,年累計報停不得超過四個月;
3、受季節限制的生產作業單位的車輛以及汽車拖帶的掛車、不能載貨的特種車,年累計報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