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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證據時間

發布時間: 2023-05-03 13:54:35

❶ 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像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缺畝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 證人 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瞎扮森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磨畝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 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必須是在收到法庭對於自己提交的訴狀已經 立案 了,決定受理以後我們應該在一個月之內把能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全部都提交給法庭,當然如果超過了一個月的話,法庭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受理新提交的證據的,所以我們應該是在決定 打官司 之前就把證據准備好了的,否則時間太匆促恐怕也不利於自己維權。

❷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的確定是可以根據雙方的協商確定的,也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制定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中,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喚型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訴訴訟法無須舉證證明的情況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一般是立案後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後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歷慎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開庭。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以及民事案肢鏈敬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若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當事人能夠順帶遞交相關的證據,這對於案件的審理不僅會更加的方便,對當事人來說也能更加有利,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的,更好的進行民事訴訟。

❸ 證據提交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提交證據的期限分為三種。民事訴訟當中,提交證據的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簡易程序是15天以下,普通程序是15天以上;二審程序的案件是十天以上。適用於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進行決定的,也可以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經過人民法院准許,但是不能超過15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豎塵余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余滾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兄返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❹ 證據提交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般法院要求開庭前五日前提交證據,辯護人也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證據。辯護沖孝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碧判悶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悔彎)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❺ 舉證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一、舉證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規定的?

舉證期限的起算時間就是從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按照法院傳票上通知的時間遞交相關證據。舉證期間最後一日為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則舉證期間順延節假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開始或期間的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內。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褲或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沒純李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時限,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證據的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目前,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由此可見,被告方在收到法院的傳票以後,就應該抓緊時間准備和原告相反的相關證據,在正常情況下,超過15天就沒有舉證的機會了,但是,情況比枯遲較特殊的被告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比如說證據收集過程當中遇到了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人為阻礙。

❻ 當事人有多長時間提交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當事人根據 訴訟 提交 證據 的時間屬於法律上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是每個當事人參加訴訟所必須享有的法定時間。 按照規定,一般地,當事人應該在法院送達舉證通知書後開始確定舉證期限。如果是在第 一審 普通程序案件中的,提交證據的時間不會少於15天;要是當事人在第 二審 案件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給的時間不會少於10天。 特別提醒則銷地是,當事人的舉證期間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超過舉證時間,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法院會將其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會依照法律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反訴,要是有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茄盯孫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人民法院在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上有載明 舉證責任 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那就應該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之後,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但是否准許得由人民法院決定了。 從上文的講解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通常當事人 提交證據 的時間不少於15天,這是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當中。而要是在 二審程序 裡面,法律規定的時間相對就比較少了,一般不少於10天。而要是當事顫鏈人遇到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交證據的話,則一定要提前向法官說明情況,然後申請舉證延期。

❼ 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
一、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
關於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數兄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周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復。
二、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條件
《跡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姿畢跡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程序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由此可見,在一定條件下,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時,其可以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這里注意的是,按照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間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所以說,如果當事人有這方面的需求,要盡快向法院提出申請。

❽ 舉證期限時間長短由誰決定

法律解析:

舉證期限屆滿指什麼時間 舉證期限屆滿,是指超過 法院 指定的,向提交證據的最後時間。舉證期限屆滿的,法院將不再接受新證據。 《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 開庭審理 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准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差鎮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 證人 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採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於司法尺虛碰粗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解釋》根據新民吵余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❾ 舉證時間的長短原則上由誰指定

仲裁庭指定
一、有以下標准
(一)仲裁庭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並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准。
(二)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屆滿之日。
(三)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仲裁庭准許的氏正槐,如果仲裁庭不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以仲裁庭准許延期的屆滿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如果仲裁庭組織庭前交換證據,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之日。
二、舉證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
(一)、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或當事人逾期提殲友供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並經沖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將不組織質證. 根據《證據規定》第47條的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對於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仲裁庭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仲裁庭將不予准許。當然當事人可以在以後的仲裁中另行提出。舉證期屆滿後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的,仲裁庭也將不予允許。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清賀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❿ 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在案件受理時確定還是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

應當在審理前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二姿磨章第二節的規定,審理前的准備階段是答辯期屆滿後至開庭審理前的階段。在跡舉斗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舉證期限,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其一,在案件受理時即指定舉證期限,雙方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時間不一致,當訴訟中出現追加當事人等稍微復雜情況時,由於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時間不一致,會導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亂。
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都要答陸通過證據交換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這意味著凡是開庭審理的案件,均應有以整理焦點、固定證據為目的的審理前准備。
其三,在審理准備階段,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指定舉證期限,雙方期限屆滿時間相同,是有利於訴訟程序的操作。因此,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