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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利益被侵害時間

發布時間: 2022-04-22 17:34:36

A. 訴訟時效怎樣計算

訴訟時限時間歸納
(一)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後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 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 5日。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 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 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 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 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 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後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 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 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 6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 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B. 侵害公司利益起訴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訴訟時間為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民事權利人知道又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之日。一般來說,從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如果已經超過二十年,那麼即便權利是合法的,那麼法院也不再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C.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中的「知道或應該知道」法律上有什麼具體解釋

“訴訟時效期間”才能進行訴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的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也是為了防止時間太久造成雙方舉證困難,訴訟時效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3年訴訟時效,一種是20年的長期的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與長期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甲要求乙還錢,乙說現在過了訴訟時效,這錢我不還了,乙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法官是會支持乙的主張,這就是上述條款中的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又例如:甲要求乙還錢,實際上過了訴訟時效,但乙仍然同意履行義務,也就是答應還錢,然後乙就不能再以已過了訴訟時效為由反悔這個承諾;或者甲沒要求乙還錢,但乙主動把錢還了,此時乙就不能以自己還錢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甲再把這筆錢還回來。

D. 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因為忘記錯過時效有辦法彌補嗎

債權訴訟時效,指債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債權人利益(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債權人利益喪失)或損害債務人利益(如債權人通過非法行為發售債權)的法律糾紛的人民法院支持和受理的期限。債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從訴訟方得知利益損害的日期計算。

如果忘記錯過時效實際上是沒有辦法彌補的。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超訴訟時效,在起訴到法院後,若對方以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會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督促債權人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利。一旦意識到債權將要超過訴訟時效,也應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得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後又超過兩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則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以上就是針對「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和「因為忘記錯過時效有辦法彌補嗎?」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後果。

F. 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G. 訴訟時效的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訴訟時效期間,是個相對概念,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止、中斷,還有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
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