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庭上不承認簡訊證據嗎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簡訊要作為證據可以被採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基於手機簡訊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路、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簡訊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一、實踐中,當事人在利用手機簡訊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簡訊的情況。
2、要證明所用手機收件箱中簡訊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簡訊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盡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簡訊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簡訊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5、訴前可以進行公證: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簡訊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簡訊滅失,在收到手機簡訊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簡訊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於簡訊本身。
6、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二、手機簡訊成為證據還要符合以下條件:
1、能夠明確知悉或查明相應手機的真實使用人或信息接發主體。否則,無法確定簡訊息的客觀性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2、簡訊息內容必須是與傳遞信息主體相關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的思想內容的表述。
3、簡訊息的內容必須是能夠固定並為他人知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