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關於童工的規定,童工是指多少周歲
16周歲以下。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B. 年齡為多大算是童工
16周歲以下,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只要招收16周歲以下的企業,就屬於違法使用童工。
C. 多少歲算童工
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算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各國法律對成年的年齡規定不一。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在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給兒童帶來深重的災難。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斗爭,並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僱傭童工的現象才逐漸減少,各國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激烈變遷,童工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一種客觀存在,是現實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作為兒童群體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條件和發展環境十分惡劣,其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國現存社會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不可忽視這一群體,更需對其總體狀況、特徵、成因,我國對這一問題的治理原則、規定、方案等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D. 國家規定多大才不算童工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E. 多少歲不屬於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拓展資料
一、簡介
(1)《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
(2)18周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
(3)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使用童工處罰
(1)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2)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網路:禁止使用童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