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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實行怎樣的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2-15 06:32:02

❶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強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戒毒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強制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生理脫毒、心理矯治、適度勞動、身體康復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場所。第三條強制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達到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教育學校化、康復勞動化、環境園林化。第四條強制戒毒所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公安部備案。
鐵道、交通、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需要設置強制戒毒所時,應當分別報請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批准後,報公安部備案。
公安機關不得與任何單位、個人合資開辦強制戒毒所。
強制戒毒所必須單獨設置,床位不少於六十張。
強制戒毒所選址應當盡量遠離機關、學校、居民區、托幼園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華區域,遠離環境嘈雜、污染的地方。第五條強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設立強制戒毒所的公安機關負責,強制戒毒所的名稱統一稱為「××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第六條強制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三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管教、醫護、財會等民警。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床位數配備民警:床位在一百張以下的,一般不少於十五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得少於四人;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民警一般應按床位數的百分之十五配備,其中,醫護人員不得少於床位數的百分之五。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女民警和相應數量的工勤人員。
所長、副所長、管教民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生應當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護士應當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或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第七條強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打罵、體罰、侮辱戒毒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
(二)索要、收受戒毒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三)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
(四)違反規定為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五)私放戒毒人員。第八條強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報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列入本級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二章入所第九條強制戒毒所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強制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第十條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填寫《強制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並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填寫《強制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出具健康檢查結論,退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決定:
(一)患有急性傳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
(三)其他不適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被限期所外戒毒的人員尚未戒除毒癮、需要強制戒毒的,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戒毒的決定,將其送交強制戒毒所繼續戒毒。第十一條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入所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必須遵守的規定。第十二條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入所時,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財物由強制戒毒所代為保管,並填寫《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強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員。
強制戒毒所對檢查中發現的毒品和法律規定應當沒收的違禁品,應當逐件登記,予以沒收,並開具《強制戒毒人員違禁物品沒收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強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員。對於沒收的物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女性戒毒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三條強制戒毒所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戒毒人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
檔案內容包括:《強制戒毒決定書》《強制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出所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違禁物品沒收清單》、戒毒人員病歷、談話教育記錄、《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延長強制戒毒期限決定書》《強制戒毒人員限期所外戒毒通知書》《解除強制戒毒呈批表》《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戒毒人員在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將《強制戒毒人員死亡鑒定書》和《強制戒毒人員死亡通知書》歸入其檔案。
未經強制戒毒所所長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閱戒毒人員檔案。

❷ 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1、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2、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怎樣對戒毒人員實行管理?
1、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2、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3、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4、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三、戒毒人員如何戒毒
1、自然戒斷法,又稱冷火雞法或干戒法。是指強制中斷吸毒者的毒品供給,僅提供飲食與一般性照顧,使其戒斷症狀自然消退而達到脫毒目的一種戒毒方法。其特點是不給葯,缺點是較痛苦。
2、葯物戒斷法,又稱葯物脫毒治療。是指給吸毒者服用戒斷葯物,以替代、遞減的方法,減緩、減輕吸毒者戒斷症狀的痛苦,逐漸達到脫毒的戒毒的方法。其特點是使用葯物脫毒,減輕患者痛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❸ 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戒毒是指吸毒人員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一般應包括三個階段:脫毒——康復——重新步入社會的輔導。一般採用自然戒斷法、葯物及非葯物戒斷法。自然戒斷法,又稱冷火雞法或干戒法。是指強制中斷吸毒者的毒品供給,僅提供飲食與一般性照顧,使其戒斷症狀自然消退而達到脫毒目的一種戒毒方法。其特點是不給葯,缺點是較痛苦。葯物戒斷法,又稱葯物脫毒治療。是指給吸毒者服用戒斷葯物,以替代、遞減的方法,減緩、減輕吸毒者戒斷症狀的痛苦,逐漸達到脫毒的戒毒的方法。其特點是使用葯物脫毒,減輕患者痛苦。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❹ 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我國禁毒法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❺ 對戒毒人員應該實行什麼管理

對戒毒人員應該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葯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戒毒所時,必須接受強制戒毒所的檢查。強制戒毒所以外的人員給戒毒人員的物品、信件,必須經強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員檢查。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實行依法管理,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戒毒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採取葯物治療措施,應當建立治療檔案;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強制戒毒辦法》第五條 對需要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實施強制毒,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強制戒毒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條 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
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1年。

❻ 我國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我國對戒毒人員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販賣毒品屬於以下幾種情況的,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沒收財產:
1、販賣1千克以上鴉片,或5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販賣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
3、利用武裝掩護手段販毒的;
4、暴力抗拒執法,情節嚴重的;
5、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❼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對正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於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❽ 戒毒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戒毒所對戒毒人員實行強制隔離戒毒管理。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❾ 戒毒場所對戒毒人員實行什麼管理

戒毒場所對戒毒人員進行分別管理。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戒毒所是指將吸毒人員集中進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惡習及毒癮的場所,是對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的場所。一般戒毒所都配備有相關的戒毒葯物,相關的醫護人員。戒毒所的分類主要有自願戒毒所,社區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所。
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公安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二類是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按規定,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最長不超過12個月。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成年和未成年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情況,按生理脫毒、心理治療、身體康復等分區管理。
第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於管,管教結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員。
第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戒毒治療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除管教、醫護、工勤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所長批准,不得進入戒毒治療區。
第十八條 強制戒毒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戒毒人員逃跑、自殺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強制戒毒所安全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