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戰之前的日本教育制度是怎樣的
正二戰前的日本教育是以《教育敕語》為模本建立起來的國家軍事主義教育體制,整個教育體制的異化使學校教育的正常教學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到戰爭結束時,整個國民教育系統已處於癱瘓狀態。1945年10月22日,幣原內閣發布《關於日本教育政策》的指令,該令以鏟除教育領域中的法西斯軍國主義內容為目的,要求禁止極端國家主義思想的繼續傳播,廢除軍事教育和各種軍事訓練。不久,又要求從各學校驅逐軍國主義者和法西斯分子,立即停止講授修身、
日本電視連續劇《極道鮮師》是一部頗受歡迎的校園勵志劇,該劇用一種誇張的手法描繪了一名熱血教師的成長經歷,主人公山口久美子先後在白金學院高中、黑銀學院高中和赤銅學院高中工作,雖然劇情是虛構的,但這部電視劇也反映了日本教育體系中的一種基本制度——輪崗。
明治維新以前,日本和中國一樣,教育基本由政府舉辦的「官學」和私人的舉辦的「私學」平分天下,教育人員也都是固定的,整個職業生涯都會在一個地方度過。明治維新以後,日本積極引進西方的文物制度,教育體系也完全仿照西方的模式進行構建,教育系統開始具有流動性。從現存的史料來看,日本各地較為普遍地實行教育輪崗制度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的。1949年,日本國會通過並頒布《教育公務員特例法》,該法除明確規定了教師的公務員身份,還提出要建設中小學教師的定期輪崗制度。發展至今,近70年過去了,這項制度為日本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的公平性和促進優質教師資源的合理配置,消除教職人員職業倦怠感,穩定日本教育的質量做出了巨大貢獻。
輪崗制度的主體與形式
日本教育體系中的輪崗制度有時被稱為「教師輪崗制度」,其實這一稱呼並不準確,教師的確是輪崗制度的主體,但並不是唯一的主體。日本教育體系中的輪崗制度不僅是針對教師實施,也包括各級學校的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如校長、教務主任等。一般而言,日本各級教育中的公立學校主要體現「公平」涵義,而私立學校則凸顯「效率」意義,因此,輪崗制度主要是在公立學校中實行,不僅包括小學,也包括初中、高中和各類職業技術學校。輪崗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同學校之間流動,另一種則是跨行政區域流動,這兩種形式都能確保教職人員,特別是教師中的優秀人才資源實現共享。教師自己可以選擇在同級同類學校之間進行流動,如從小學A流向小學B,或從高中C流向高中D;教師也可以選擇在公立教育的各層次學校之間流動,如從初中E流向職業技術學校F。
截至上世紀末,日本每年的小學和初中教師流動率已接近20%,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流動的教師佔到總數的55.3%,偏遠地區與發達地區教師間的雙向流動率保持在18.2%左右。以日本首都東京為例,東京都(行政區劃為「都」,相當於我國直轄市的省級行政單位)教育委員會會在每年11月份上旬根據管轄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將下一年度的教職員工輪崗制度實施相關細則、運行辦法、重點要求對社會公開發布,符合要求並自願輪崗的教師可以向學校提交申請和意向表,校長在收集整理後,通過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最後上交給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批准後,輪崗的教師即可在來年4月份新學期開始前就位,在新的崗位上進行教學工作。對於輪崗主體的資格,東京都教育委員會也有詳盡的規定:凡是連續在一所學校從事一線教育10年(含)以上或新入職教師教齡6年(含)以上者,可以申請輪崗,而處於妊娠期、哺乳期、長期曠工或新婚者,任教時間3年(含)以下及57歲(含)以上者,則不提倡流動輪崗。
輪崗制度的復合保障機制
在日本,教師輪崗需要遵從本人意願,不能強制性攤派,因此,如何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輪崗制度的活力和可持續發展成為政府的一大難題。經過近70年的實踐探索,日本形成了一整套的教育輪崗復合保障機制,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機制和經濟財政保障機制。
法律保障機制是從法律角度,以制度保障的方式來確保教師輪崗制度,其指導思想是保障教師崇高的社會地位、優厚的經濟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環境。至2015年,日本已經構建了完整的教師輪崗法律體系,整個體系中既有《教育公務員特例法》《教師公務員法》等指導性法律,也有《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制度》《教師相關津貼規則》《公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師薪酬的特別措施法》等財務制度法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還制定了《關於國家公務員寒冷地津貼的法律》和《關於學校教師地域津貼的規則》等鼓勵教師從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流動的法律法規。日本教師輪崗法律體系建立以來,教師的社會地位日益提高,成為受人尊敬的國家公務員和羨慕的職業,其收入在整個社會中屬於上等,日本甚至有「一人成師,全家受益」的說法。可見,完備的法律保障為輪崗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是其之所以能成功實施至今的重要原因。
經濟財政保障機制是以獎勵的方式來鼓勵教師積極流動,特別是向貧困地區、山區和寒冷地區流動,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復雜但高效的教師工資和津貼發放辦法:首先,在日本,教師的基礎工資屬於上等收入。據2015年日本文部科學省的統計數據,一般行政職員的月平均收入為399128日元(按 2015年12月份平均匯率計算,約等於人民幣19956.4元,下同),而同等級的教師為410451日元(人民幣20522.55元),平均高出 11323日元(人民幣566.15元)。其次,日本教師的津貼種類繁多,保障性高,概括而言,主要有三類,即基本津貼、普通津貼和特殊津貼。基本津貼是按照教師工作年限和工作狀況發放,如撫養津貼、地域津貼、通勤津貼、住房津貼、單身赴任津貼、值班津貼、管理職位津貼等;普通津貼則是完成學校交待的特定任務後才能領取,相較於基本津貼有一定的范圍和級別限制,如特殊業務津貼、期末勤勉津貼、義務教育教師特別津貼、夜間教育津貼等;特殊津貼只對在特定地區(一般是苦寒地區)工作的教師發放,是一種獎勵性津貼,如寒冷地區津貼、偏僻地津貼、特別地區勤務津貼、長距離人事調動津貼等。
輪崗制度的反思與啟示
一個國家的教育制度一定要與自身的國情和發展水平相適應。日本的教育輪崗制度發展和成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要解決城市中的各級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等級化和城鄉二元教育分化的問題,這些問題產生於急速城市化和農村衰敗化並存的時代,所以,嚴格來講,它是時代的產物。但時間和實踐都證明,這一制度是符合日本國情和發展水平的,它促進了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不同層次教育體系的多渠道雙向甚至是多向流動,這種流動讓日本的教育充滿了活力。
日本的教育輪崗制度有很多有益的地方可供我們學習,但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特點。日本國土面積狹小,教師輪崗一般會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實行,即使跨區,除高寒區域外,一般風俗習慣、氣候、飲食等差別並不十分明顯。而中國地域遼闊,如果照搬日本教育的輪崗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無差別的輪崗,教師會因為生活習性、氣候、家庭遠距離分居等原因而極度不適應新環境,進而產生工作厭倦感,輪崗的實際效果會大打折扣。如果僅在以地級市為單位的行政區域內輪崗,則工作成效和流動性又會減弱。此外,每隔一段時間就實行輪崗,也會造成教師還沒有完全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就又要投入到另外一個更新的環境之中,長此以往,教師的工作持續性和歸屬感難以維持,也不利於學校的長期發展,這些問題在日本也已經引起了教育界人士和管理當局的注意。
所以,我們既要從日本教育輪崗制度中汲取有益的經驗,也要避免和他們犯同樣的錯誤,同時,要根據我國自身的特點,結合域外其他國家的經驗,設計出符合不同地域和學生特點的教育輪崗制度,促進我國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的公平發展。
❷ 日本教師輪崗制度
法律分析:在日本,教師輪崗需要遵從本人意願,不能強制性攤派,因此,如何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輪崗制度的活力和可持續發展成為政府的一大難題。在中國,教師輪崗不需要遵從本人意願,由上級組織強行將下級人員安排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❸ 日本教師教育的管理機構
日本的教師教育管理機構
日本的教育行政體制的原則和特點由憲法和<<教育基本法>>決定.
日本的教育行政屬中央權利和地方權利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體系.
1,中央教育行政:文部省---日本的內閣組成部分,最高領導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長和行政機關.
2,地方教育行政:地方教育行政由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自治,日本的公共團體為兩級---都道府縣和市酊村.教育的行政機關為教育委員會,教育行政主管為教育長,
學制機構:"六三三四"制
各級各類教育: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師范教育,
http://teacher.zjnu.cn/learn/course/bjjy/images/0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