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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政工程管理處怎樣改革

發布時間: 2022-12-20 14:09:52

⑴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2016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包括城市規劃區域內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規劃道路、橋梁、隧道及廣場等。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建設於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信息、熱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工程。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和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線建設,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協調建設,同步實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六條本市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第七條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的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和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不需要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道路或管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

(二)擬建道路方案圖或者管線路徑方案圖(要求使用長春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比例尺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圖)。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再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說明書;

(二)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和其電子文本;

(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會簽意見;

(四)有徵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書;

(五)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議書;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或者挖掘手續。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0日內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突發漏水、漏氣、漏電等管線搶險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圍內設置臨時管線;

(三)因農業生產需要,設置的越野管線;

(四)因其他突發事件,必須進行搶險搶修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文件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六條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驗線合格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責令其改正。改正後重新申請驗線。

⑵ 長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更好地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屬於我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建成和規劃未建的車行道、人行道、廣場、線路走廊及道路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跨河橋、跨線橋、立交橋、過街人行橋、過街地下通道、涵洞等設施;
三、城市排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明溝、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排水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道路、橋涵、廣場、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第四條市政工程設施實行市和城區分級管理的原則。長春市城市建設局是市政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各城區城建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市、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各自分工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第六條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設施,要有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參與設計會審、質量監督和工程驗收。
單位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要將有關技術資料、圖紙報送給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第二章道路、橋涵管理第七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對城市道路、橋涵要搞好維修、養護,保證交通安全、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道路、橋涵及附屬設施。第八條按規劃新建、拓寬、翻建道路時,妨礙道路工程建設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都應服從道路工程的需要,按有關規定調整、遷移或拆除。第九條在城市道路建築線范圍內,不得擅自修建棚廈、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禁止在鋪裝的路面上攪拌水泥、沙泵等有損道路設施的行為。第十條機動車、畜力車不得在鋪裝的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履帶車不得在鋪裝的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第十一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佔用、挖掘道路。需臨時佔用和挖掘道路的,要經公安、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佔道費、挖掘道路復原費和保證金,領取佔用、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按市政工程設施損壞程度進行結算。第十二條經批准佔用、挖掘道路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不得超過批准時間。
嚴禁擅自封閉道路。確需臨時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由建設單位報請公安、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批准並登報通告後,方可封閉,期滿後及時恢復交通。第十三條挖掘道路的單位,要在施工現場設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防範設施,並按技術標准和時間要求回填,橫向挖掘道路的,一般不得中斷交通,必須在夜間突出施工;縱向挖掘道路的,要分段施工,分段回填。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要按技術標准及時修復。橫向挖掘的道路三日內復原,縱向挖掘的道路十日內復原。第十四條經批准佔用道路的各類市場,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繳納佔道費。第十五條新建成的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挖掘的,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復原費。第十六條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挖掘道路的嚴格控制期。必須挖掘的,經公安、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批准後,加收一倍挖掘道路復原費,並按冬季施工要求回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要在四月份內全部復原。
緊急搶修工程須挖掘道路的,要在開挖的二十四小時內到公安、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補辦手續,除經特殊批准外,要在四十八小時內回填完畢。第十七條煤氣、自來水、供熱、電信、電力等部門,要在每年三月末前,把當年挖掘道路的計劃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以便統一安排,避免重復挖掘。第十八條路標要定期油飾,標桿要與地面垂直,統一式樣,要用標准漢字和拼音文字書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移動損壞路標。第十九條橋涵附近50米內不得進行爆炸等危及橋涵安全的生產作業,不得挖掘護坡。
橋涵附近不得傾倒垃圾、擺攤設點、堆放物料、設置障礙物。第二十條各種車輛通過橋涵不得超過限荷、限高、限速等標志的規定。第三章排水設施管理第二十一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各產權單位,要按產權所屬,搞好排水設施的維修和養護,保持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⑶ 長春市城市橋梁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橋梁管理,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使用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橋梁(含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包括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涵洞、隧道等建(構)築物以及橋面排水設施、橋梁防護設施、橋名牌、限載牌、擋牆、護坡、聲屏障、橋梁照明設施、調治構造物、橋頭搭板及橋梁超載超限監控等設施。第三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橋梁的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橋梁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交通、水務、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橋梁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市橋梁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與養護並重的原則。第五條城市橋梁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橋梁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移交相關資料,並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第六條城市橋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從交付使用之日起為一年。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

城市橋梁主體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第七條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橋梁進行普查,編制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年度計劃,建立、健全城市橋梁養護、維修檔案。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其他投資人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在規定期限內,由產權人或者投資人負責養護、維修。第九條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招標或者直接委託的方式確定城市橋梁養護、維修單位。城市橋梁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具有與養護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按照養護、維修年度計劃和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對城市橋梁進行巡查和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保證城市橋梁的完好。第十條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及時將養護、維修作業和巡查記錄錄入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一條城市橋梁養護、維修作業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城市橋梁專用養護、維修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緊急搶修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第十二條車輛通過城市橋梁時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設置的橋梁限制通行噸位、通行高度標志的規定通行。

因特殊情況,車貨總重超過城市橋梁限制通行噸位的車輛需要在城市橋樑上通行的,應當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組織安全性評估,並按照評估要求對城市橋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後,批准其車輛通行。安全性評估及採取加固設施所需費用,由該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第十三條履帶車、鐵輪車須通過城市橋梁時,應當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按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在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通過。第十四條需要依附城市橋梁架設管線及附屬物的,須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架設的管線及附屬物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橋梁改建、擴建時,架設管線及附屬物的單位應當及時無條件拆除、遷移管線及附屬物。第十五條需要臨時佔用城市橋梁及其凈空施工作業、堆放物品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六條在城市橋梁管理范圍及安全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城市橋梁;

(二)損壞、移動城市橋梁附屬設施及測量標志;

(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業、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裝置設施或者進行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五)修建影響城市橋梁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履帶車、鐵輪車、車貨總重超過城市橋梁通行噸位及通行高度的車輛擅自在城市橋樑上通行;

(七)在城市橋樑上停放、清洗、練試、修理機動車;

(八)在城市橋樑上架設燃氣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壓電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九)傾倒垃圾、廢棄物;

(十)其他侵佔、損害城市橋梁的行為。

城市橋梁管理范圍及安全區域是指城市橋梁規劃紅線內的其他用地及城市橋梁下的空間和城市橋梁主體、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城市橋梁前後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的城市橋梁可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⑷ 市政工程管理處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市政工程管理處是事業單位,市政工程管理屬於公益性質為目的,而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市政工程管理處承擔市政工程建設管理和市政設施養管的行業監管責任,履行全市市政工程、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涵、隧道、海河壩等市政工程的施工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建設市場准入、企業考核、市政工程安全監管、隊伍管理、驗收備案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市政設施相關法規、規章草案、行業標准、技術規范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市政工程檔案的收集利用;負責全市市政工程建設和市政設施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⑸ 市政工程處單位今後要改革嗎,工作會下崗嗎

公用事業單位,不怕不怕

⑹ 市級 市政工程管理處和交通局哪個好

當然是交通局好了,交通局輸行政單位,市級一般為正處級別,公務員序列,市政工程管理處一般是建委或城管局下的事業單位,市級一般為副處或正科單位,事業編制,且全國市政管理都面臨著市政管養體制改革,部分先發地區,如上海,已完成改革。市政管理處有點像交通局下面的公路局。

⑺ 事業單位改革後市政工程管理處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市政工程管理處每個縣級區域都有,它是負責路燈、公路綠化等城市公益性工程管理的事業單位,是隸屬於城建局(或稱建委)一個機構。

⑻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修養護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和城市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化指揮調度系統,及時更新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實行資源共享。

市、縣(市)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第六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製定市政行業考核評價管理辦法,規范市政設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從業行為,並納入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誠信激勵、失信懲戒作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發展裝配式建築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提升市政設施品質。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盜竊、侵佔、損壞或者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有權舉報。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九條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第十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國家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操作規程,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投標和質量保修等制度。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工程,並接受市政設施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和社會捐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管理。自籌資金建設的市政設施,應當交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管理;建設單位要求自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自管手續,由建設單位負責設施維護管理,並接受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監督,建設單位放棄維護管理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管理。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籌集和社會捐助的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市政設施,其管理、維修養護、應急處置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列入財政預算。第十四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照明、供電、通信、廣播電視、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等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滿足發展需求。

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線上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臨時或者永久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五條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消防、廣告、市容環衛等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涵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同步進行。

⑼ 此次事業單位改革,環衛處、市政管理處、園林處、公交這些單位會繼續保留事業還是會改成企業

環衛處、市政管理處、園林處、公交這些單... 這些都屬於公共生產范疇,應由政府提供,繼續保留正常,而且以公民所納的稅款作為公民對他們的報酬。
《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事業單位將被分類改革,事業單位將按社會職能劃分為行政、經營生產、公益三類,並實現各自的轉型。
1、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型為行政機構;
2、對從事生產營業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
3、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⑽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修養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停車場、照明和城市排水及其相關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工信、工商、水利、環保、市容環衛、房地、廣電、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化指揮調度系統,及時更新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實行資源共享。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損壞市政設施或者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市人民政府對保護市政設施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八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國家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操作規程,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投標和質量保修等制度。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工程,並接受市市政設施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對市政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應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一條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到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和社會捐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管理。自籌資金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所有人自行管理和維修養護,並接受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監督;符合接收條件的,可以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管理。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完整的竣工資料報送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存檔。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籌集和社會捐助的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市政設施,其管理、維修養護、應急處置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列入財政預算。第十五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照明、供電、通信、廣播電視、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等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滿足發展需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電管廊(共同管溝)建設。布設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優先使用已建成的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電管廊。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產權或者管理單位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有標識的城市地下管線上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臨時或者永久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第十六條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消防、廣告、市容環衛等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涵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同步進行。

新建道路、鐵路、橋涵、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相交的,應當事前徵得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並簽訂有關設計施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