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人在監獄不服從管理怎麼辦
1、以犯管犯。連坐制度。
2、限制減刑和處遇。
3、禁閉。
4、加刑。
5、集中嚴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監獄人民警察在日常管理罪犯過程中罪犯如果出現罪犯不服從管理情況應採取什麼強制措施
監獄法 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
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罪犯違規處理八法》
由於罪犯犯罪思想和犯罪惡習的頑固性,由於罪犯對改造要求的抵觸和不適應,罪犯中發生違規乃是一種常態,相應的,對違規罪犯和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成為基層民警的一項日常工作。在當前社會法治要求很高而監獄法制尚不健全的條件下,在罪犯維權意識較強而守法觀念不強的現實面前,轉變處理罪犯違規問題的理念、提高處理形形色色罪犯違規問題的能力,不僅是維護良好監管改造秩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是保證民警自身政治安全、人身安全的需要。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為確保民警對監管秩序的主導權、主控權,在處理罪犯違規問題時,應盡可能遵循柔性、彈性原則,除那些絕對必須由民警個人斷然進行當時、當場、當眾處理的情形外(此類情形極少),應當遵循以下八法,即「五不要」、「三不能」。
一、能事後處理不要當時處理。
事發當時,一般存在一些不利於正確、穩妥處理問題的因素,如事情的起因、過程及相應的責任不清楚,相關罪犯情緒比較激動,民警受個人對情況了解程度和個性因素的局限一時難以做到完全理性、公正等。事後處理則能做得游刃有餘,處理方案可以進行系統考慮,處理進程可以自主控制,矛盾不易激化,效果也就會較好。因此,應在當時制止住事態惡化、控制好局面的前提下,盡可能待調查清情況、處理雙方較為冷靜時再處理。當然,事後處理不是不講時效,久拖不處、甚至自有化了也是不對的。
二、能個別處理不要當眾處理。
當眾處理罪犯違規問題是柄雙刃劍,對民警集體與個人的既有威信依賴極大,對民警個人政策水平和處理問題的能力要求極高,處理得好,本身就是一次有效的教育,但若處理得不好,就可能嚴重影響民警的威信,導致工作主導權、主控權的喪失。個別處理罪犯違規問題,處理雙方較少受「面子」因素的困擾,進退可控,即使出現言語不當等 「瑕疵」,相對也較易達成諒解或予以化解。因此,從實際出發,為穩妥起見,一般情形下應當避免當眾處理違規問題,盡可能進行個別處理。當眾處理只應當在有充分必要並作好了充分准備的條件下進行。
三、能易地處理不要當場處理。
罪犯違規一般發生在勞動、學習和生活等集體活動現場。強調易地處理,不僅出於與上述事後和個別處理的同樣考量,還因為現場秩序需要盡快恢復正常,當場處理勢必對此構成負面影響,同時現場往往不具備將有關罪犯分隔開的條件,處理過程中相關罪犯間的矛盾容易再次爆發。因此發生罪犯違規後,不要急於當場處理,應迅即將有關罪犯帶離現場,帶到值班室或其他適宜的場所,安排好有效的隔離,尤其對於情況較復雜、情節較嚴重、涉違罪犯兩人以上或涉違罪犯個性較強的,更應堅持易地處理。
四、能集體處理不要個人處理。
這里所說的集體處理,主要是指通過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以集體名義宣布處理決定。凡非日常性且有明確條款依照,應由民警個人臨機斷然處理的情形,皆應堅持集體處理。堅持這一點,與首問負責的精神不矛盾,與將矛盾上交的消極態度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民警集體對某一違規事件和人員的處理,要求現場和有關分管民警在其中發揮積極作用。強調集體處理,觀念上是不迷信個人權威、不依賴個人魅力;實際優點,一是通過集體研究,處理方案較為系統、穩妥,二是便於相互溝通,形成管教措施的一致性,三是矛盾不會集中於民警個人與違規罪犯之間。這里要特別強調,當罪犯出現嚴重違規行為時,民警個人(包括監區領導)不要隨意宣布處理意見,以免不必要地加劇民警個人與罪犯的矛盾,導致工作上的被動或個人威信的受損。
五、能就事論事不要上綱上線。
就事論事就是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准確判斷和適當宣示罪犯違規行為的性質,作出恰如其分的處理決定。民警作為執法者,執法必須嚴格,必須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把問題說嚴重點罪犯更重視的想法,更不應出於成見未經調查清楚想當然地歸因責任,甚至有意識地小題大做。當然,民警對罪犯的談話教育范圍可以而且也應當寬泛些,應注意因勢利導,但對罪犯的違規處理必須是一是一、二是二,按制度規定辦理,不能動不動就上綱上線。有部分民警認為這類經常違規的服刑人員是我們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難點」、「邪頭」,逮到機會就要狠狠地整,其實不然,這類服刑人員甚至需要民警更多的關心與幫助,對其錯誤行為無端加重或過分處理,只會加重其不滿,誘發其採取極端的手段、方式來對抗民警的管理教育。對服刑人員來說,一次公正執法勝過百次的說教,處理服刑人員中發生的問題,一定要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人為地將矛盾尖銳化。
六、沒有合法依據不能使用強制手段。
所謂強制手段,是指採取戴銬、戴鐐、使用警棍、警繩等制服、約束違規罪犯的措施。合法依據則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對違規罪犯採取這些強制性懲戒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上的依據。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對監獄工作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以及行政監督越來越強,服刑人員及其親屬的維權意識亦越來越強。而與此同時,指導監獄工作尤其是規范監獄人民警察強制手段運用的法律法規卻並不完備。制度上的缺陷雖加大了監獄人民警察執法的難度,但不能成為監獄民警在處理服刑人員中發生的問題時,隨意使用強制手段的理由。強制手段必須要在確有必要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況下使用,必須慎之又慎地避免「執法瑕疵」、避免授人以柄,同時還應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及時補辦有關手續,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動,並給監獄整體工作和形象帶來負面影響。
七、沒有實際效果不能採取激烈方法。
激烈方法主要是指對違規罪犯使用強制手段,包括非常嚴厲、尖銳的批評等。教育改造罪犯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因人施教,對被教育對象的重要情況要爛熟於心,特別是罪犯的健康狀況、個性特徵等。只有在掌握這些情況的前提下,加之正確的教育方法,方能達到教育的預期效果。對一些公然對抗、挑釁,不採取激烈方法不能制服的罪犯,當然要堅決打擊,絕不手軟,但是,對那些不宜使用強制手段的罪犯,則必須從開始就將處理控制在「冷」的范疇內,以免既達不成效果,又騎虎難下,甚至可能因激於一時義憤,一意孤行,造成嚴重後果。有的民警在教育罪犯時,還習慣不經意地用手或對講機天線去拍拍敲敲罪犯的頭,或是打罪犯一下臉等,這類處理方法,既無從談什麼效用,又使服刑人員產生對立情緒,還存在違法嫌疑,未見其利、足見其害,必須堅決杜絕。
八、沒有應對措施不能進行斷然處置。
有些違規情況是必須進行斷然處置的,只有斷然處置方能起到較好的教育效果,民警在遇到這類情況時,迴避不是辦法,但務必要有可行的應對措施。在處理服刑人員中發生的問題、矛盾時,尤其是對一些暴力犯、易沖動或身體有疾病的服刑人員,民警必須提前設想好可能會發生的各種情況,針對不同情況制定好相對應的措施,如果沒有可行的應對措施,就不要斷然進行處置。沒有應對措施的斷然處置,往往容易造成失控的局面,比不處置更糟。服刑人員還有可能藉此提非分要求,無理取鬧,甚至言語威脅民警,最後導致管理中出現被動。處理問題、解決矛盾要如下棋一般,不能走一步是一步,應多看幾步多想幾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牢牢地掌握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動權。
3. 社區矯正人員被判緩刑不服從管理情況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 社區矯正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 治安管理處罰 ,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就屬犯罪,犯罪將重新被判刑。但從你表述來看,你因賭博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行政拘留,應該說情節比較嚴重。因此,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你收監執行。
4. 如果犯罪進去了,不幹活會怎樣
監獄裡面對於服刑人員都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如果說一個服刑人員不服從管理,監獄無法處理,那還能叫做監獄?
就本題反映的問題,服刑人員不聽指揮,不完成任務怎麼辦?
第一是可以批評教育。可以當面口頭批評,也可以在大會上公開批判。
第二是可以扣除相應得分。不得分就意味著沒有減刑資格。
第三是可以降低考評等級,相應的待遇也會降低。例如原來是一般級,調為嚴管級以後,會見,電話,購買百貨都會受到限制。普管級一般每月可以消費300元,降級為嚴管級後,每月只能消費150元,意味著很多想買的東西不能買了。
第四,情節嚴重的,經審批可以關禁閉、使用戒具。關禁閉一般是7天,情節嚴重不思悔改的經審批可以延長禁閉時間。禁閉期間,不能和任何人交流,不能外出活動,只能在禁閉室中閉門思過。
第五,抗改或煽動他人抗改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進了勞改農場(監獄)除非你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的人際關系不用幹活之外,其餘統統都是要無條件的接受勞動改造的!
拒絕勞動改造的犯人,國家機器有的是辦法讓你服服貼貼的接受勞動改造,具體辦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警告,管理幹部對你談話教育
對於剛入監的服刑的犯人拒絕勞動改造,開始幾天還是以警告教育為主,每一個入監的新犯人首要任務就是先學習監獄里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章中第一條就是要必須無條件接受勞動改造,所謂勞改勞改,勞動是放在第一位的,也只有通過勞動改造才能糾正你好逸惡勞的心理,好逸惡勞最讓人墮落、是萬惡之源,所以必須糾正!
2.利用犯人管理犯人的方法,還不行就扣你的減刑分
勞改監獄會在勞改犯人內部設置「積極勞動改造委員會」簡稱「積委會」。積委會主任、副主任都是由表現好的犯人擔任,主要職責是協助幹警管理犯人,如果你拒絕勞動改造,不光幹警要找你麻煩,職務犯人更會找你的麻煩,很多的犯人不怕幹警,卻非常害怕那些職務犯人,因為這些職務犯人為了求表現,多減刑,會堅定的站在幹警的立場上,用各種各樣的方法整你,其手段就不多說了,直到你服服貼貼,接受勞動為止。
對於大多數犯人來說,進了監獄農場都想早一天出去,想早點出去就必須得到減刑獎勵,那如何才能達到減刑的條件呢?無非就是安心的改造,積極的勞動,以此得到減刑分,以前是80分減刑分可以減刑一年,那些表現好,勞動積極的每月可得滿分(5分)那麼一年就有60分,那麼干一年多就可以減刑一年了,這對於想早點出去的犯人來說,確實挺誘惑的,於是擼起袖子加油乾的人不在少數,而對於那些消極怠工拒絕勞動的人,減刑分就大打折扣了,每月只有一分甚至一分都沒有。
3.關禁閉,或竹筍炒肉,嚴重者甚至會加刑。
我有一朋友年輕時打架致人輕傷被判了三年,我這位哥們從小在城市長大,是那種會把韭菜認做成小麥的人,可他偏偏被送進了勞改農場,進去幾個月後他的父母去農場看他竟不認得他了,整日的風吹雨淋日曬加超強勞動,我這哥們完全變了模樣,當時才二十多歲的他看上去像五十多歲的大叔,見到自己的父母我這哥們當場就哭了,說自己沒干過農活,現在卻要幹人均八畝地的農活,在裡面不知吃了多少苦頭,最後竟然說自己怕是走不出勞改農場了!後來這哥們的父母找人托關系,好不容易才讓他得到一份輕松的活~放牛,也因為是刑期短不會逃跑的原因才攬上此活,一般的人就別想了!
俗話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縱然這 社會 有太多的不公與誘惑,可千萬不要去犯罪,一旦失去自由,只有進去的人才深有體會,那滋味真的不好受!
不可能,除非你有通天的關系,能買通監獄獄警甚至監獄長。
首先,監獄自己就有懲戒機制,從口頭批評到減少零用錢,再到坐禁閉。前者好說,死皮賴臉就可以搞定,中間那個要是對生活沒什麼需求也能對付,但後者絕不好受。所謂禁閉室就是一個極小的房間,沒有任何人相伴,也沒有任何事可以做。關一天沒事,就當睡覺了。第二天就開始難熬,第三天就要發瘋。不用刑罰,沒多少人能熬過禁閉這一關。除非你有自閉症。
以上說的還只是官方處理。還有來自監獄其他服刑人員的壓力。
監獄管理是分小組的。裡面首先就有一個最低小組工作要求,在完成這個最低小組工作要求之後,有多的,才是自己積極勞動,改造態度良好。如果有一個人不幹活,那就意味著這個人的所有工作都需要小組其他服刑人員共同完成,會嚴重影響其他服刑人員的減刑進度,那就屬於一個人阻礙了地球運轉。都不用獄警怎麼處理你,其他服刑人員先教你在監獄怎麼做人。
當然,如果你很能打架,其他服刑人員一堆人都打不贏你一個。那恭喜你,不過你又會回到第一點,由監獄出面,教你應該怎麼在監獄生活。如果你態度良好,那就是批評教育,最多坐禁閉。如果你拒不配合,甚至和獄警發生沖突,那就等著加刑,再不聽話,再加刑,還想出監獄?甚至在沖突中被獄警擊斃都有可能。
總之一句不好聽的實話,人權不涉及監獄,在監獄里的犯人那就不是人。就是過來勞動改造的牛馬,勞動改造,不勞動,你改造個什麼?監獄里的犯人,哪一個是善男信女?殺人的,放火的,強奸的,搶劫的,什麼人沒有,在外面橫的多了去了,監獄要是沒能力管理這些人,讓你隨心所欲,想幹活就幹活,不想幹活就不幹活,這監獄就不用開了。你真當監獄是度假屋呢?不想減刑就不幹活,想什麼呢?
寫到這里,奉勸大家,遵紀守法,就不要想著體驗監獄生活了。
除非你有背景和經濟實力,否則不死也能剝你一層皮,記住,那是勞改隊,不是養老院!你是犯人,犯的偏旁和貓狗豬一樣,別說你在裡面,就是出來後也不是什麼新人, 社會 接納你只是口號,你要面對的是現實。
籠子里的野獸還丅M叫野獸!飛龍化水蛇,猛虎變兔爺! 社會 上翻江蹈海的猛爺,該提尿桶提尿桶!一句話:不享有政治權利!你丅M連人都不算!不喊報告,你連尿都撒不出來。還牛逼!
一個人犯了罪,就要被判刑,判刑後就要送監獄,送監獄的目的就是要改造犯人,使犯人從新做人。改造犯人的手段是勞動,你犯罪進去了,是勞動改造,不是進養老院,沒有特殊原因不幹活是不可能的,這叫對抗改造,嚴重的是要加刑的。犯人進監獄後,要遵守監規監紀,服從管教幹部的管理,努力工作,就有減刑的可能,就能早一天走出監獄,回歸 社會 。
監獄現在的宗旨是懲罰與勞動改造相結合,如果每個服刑人員都這么想,那監獄就亂套了,本人經歷了兩年服刑生活,讓事實滿足你的好奇心。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監獄對服刑人員也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參加勞動是必須的,而且勞動任務強度還相當大,逼迫自已釋放潛能,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的,真正讓你不參加勞動了,恭喜你,你的惡夢開始了。
在監獄,勞動任務與你的服刑生活方方面面都有關聯,小到吃飯,購物,大到扣分,減刑,密切相關,起初管教會口頭教育,警告,不思悔改的話,就會把你應享的待遇停掉,比如加餐,購物,親情電話,會見等等,再嚴重點就會扣分,限制減刑,雖然現在講究文明執法,少見獄警打人事件,但軟收拾會讓你更痛苦,別人勞動,你就面壁思過,別人休息日,你也面壁思過,別人吃加餐肉,而你只有開水泡飯,等等,親眼所見一服刑人員連續面壁一星期主動向管教申請參加勞動的,比較一下想想,有時勞動也是要爭取來的,所以就永遠不要抱著在監獄不勞動的心態了。
生病了可以不幹活。監獄、看守所是分班組的,你的活你不幹,就意為著別人要多干,換你你願意嗎?除非你花錢!
首先犯罪了要看是被送進哪裡,拘留所、看守所、監獄,每個地方的制度都不一樣。如果是犯罪了進了監獄,要看你被判了幾年,一般判刑兩年以下的都減不了刑,獎分也沒多大作用。刑期長的犯人都會老老實實的幹活,為了掙獎分多減刑,平常表現也會規規矩矩。如果真的不幹活日子就會很難過,警官會先找你談心,批評教育,然後還不幹活就會扣掉你的獎分,再限制你每個月購物,最慘的連煙也抽不成。在那裡面,本來抽煙抽的就是寂寞,不幹活連煙都吃不成了那真的好慘!更嚴重不幹活的可以上報監獄,關你禁閉(小房間),讓你關在裡面不見天日!
不幹活你得有先決條件,要麼是年齡偏大,要麼是特等殘疾,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價錢可談。
進監獄你是罪犯不是寓翁,不是去休閑度假,而是去被強制性勞動改造,要明了自己身份。
對於進去後不想幹活,這是痴人做夢,裡面的管教有太多手段會讓你分分秒秒懷疑人生!到最後你只會懂得埋頭苦幹,別滴真不要多想無益處。
其實,現在的監獄相當正規化,按時操點,環境不錯,伙食基本過滴去,活兒也不是臟、累、差,一般四肢健全,身體 健康 的獄犯完全能勝任裡面的任務。
當然,對於題主這奇葩問題,還是奉勸,既然你不想去監獄幹活,那麼在牆外就要遵紀守法,否則一旦違法被送進監獄,那麼一切都由不得你!
5. 如果坐牢了,在監獄里不幹活,會有什麼處罰
如今的監獄是和以前的監獄有著不一樣的變化,以前的監獄是把人關在房子裡面,終日不見天日,但如今的監獄卻像一個小集體一樣。不一定每天需要待在小房子裡面,而是特別重視「室外活動」。每天對生活都是有安排的,從早上的起床直到晚上的睡覺都是軍事化管理的。
我想說,一個人犯了錯誤,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就要乖乖接受法律的制裁,千萬不要想著通過自己的小聰明,干到與法律背道而馳的事情。一旦進去,就要認真接受改造,讓自己深刻認識到自己以前的錯誤,在接受改造的同時,也能給自己爭取到減刑的機會,爭取早日和家人團聚。
6. 判刑後在監獄會挨打嗎
法律分析:不會。犯人也是有人權的。1、不服從管理,是有可能挨揍的,好好改造,沒找你事的。幹活屬於勞動改造,沒工資。2、很多工資,加工各種東西,這不一定,給哪個公司幹活,哪個公司要給監獄加工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 服刑人員堅決不參加勞改的話,都是怎麼處理的
前言:大家都知道在監獄服刑人員都是要進行勞改的,如果服刑人員堅決不願意參加勞改的話,一般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二、結語在合適的時間里多跟這些成員進行交流和溝通,也許就能讓這些服刑人員豁然開朗,大多數的服刑人員經過思想教育之後,他們就不會再產生抗拒的想法了,對於這些不服從判決的可以進行申訴。
8. 判了緩刑,如果又違反了監管規定,會被收監嗎
判了緩刑,如果又違反了監管規定,可能會被收監。
《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9. 犯人初進監獄血氣方剛,如果不服管教,會有什麼下場
每間監獄都有犯人的頭,他周圍都有幾個打手,專門聽他指揮。假如你是新進去的武功很好,能同時對付四、五個人,只要你打贏了,那你馬上就成為犯人的頭,原來那幫打手就歸你管。如果你打輸了,那以後的日子就難過了。
總之,整治所謂血氣方剛之人辦法多如牛毛,只有你想不到了,不親身體驗是永遠不會懂得的。千萬別幻想著憑血氣方剛抗拒改造能在監獄里有好日子過,那是不現實的,有智商的,有能量的可以為自己爭取一席之地,沒那條件的還是遵守監規安心去改造,積極的參加勞動,多多爭取加分,力爭早日出監重獲新生吧!
10. 監獄怎麼處理不服管教犯人
法律分析:在監獄基層警察日常管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服刑人員不服從管理的情況。一般如果是很明顯的服刑人員故意沖撞,違犯監規紀律,那沒什麼好說的了,對他講明違犯了行為規范哪一條哪一款,該送高度戒備監區嚴格管理或者是禁閉就報申請後執行,同時按照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以後減刑的間隔期和減刑幅度有影響),如果涉嫌獄內重新犯罪的就依法進行立案審查,該加刑的加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
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