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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加強政務類賬號的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2-31 22:23:36

❶ 政務微信公眾號運營管理辦法

1、信息發布,引導輿論服務
利用微信最基礎的功能,傳播最新政府信息、政策,向關注者推送有用信息,比如北京交管局每天推送的相關消息;
2、加強回復,實時互動
以移動門戶為依託,加強信息查詢的及時回復;微信對外開放了很多的介面,其中之一就是現在最流行的和移動門戶對接。為什麼要用移動門戶?當信息推送出去後,用戶想要查 詢其他相關信息,可以直接在微信的輸入框中直接輸入文字或者語音,移動門戶中的微信機器人可以自動調取移動門戶中的信息展示給用戶;以移動門戶為主要出發點。

❷ 國家網信辦出台公眾賬號管理新規了

是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月22日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發布《規定》旨在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依法監管,促進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共23條,包括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級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2)怎樣加強政務類賬號的管理擴展閱讀

重點內容

《規定》強調,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遵守公序良俗,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用戶提供向上向善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網路文化。《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和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規定》要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要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公眾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生態治理、著作權保護、信用評價等制度,健全公眾賬號注冊認證、資質審核、主體公示、動態核驗、運營推廣等管理措施,完善網路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預警發現和處置機制,全面加強平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行為的基礎管理和過程管理,切實維護平台內容安全、賬號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提出,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履行用戶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容和賬號安全審核機制,加強內容導向性、真實性、合法性把關,依法依規管理運營賬號,以優質信息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不得從事惡意注冊賬號、編造虛假信息、煽動極端情緒、剽竊原創作品、實施網路暴力、進行敲詐勒索、買賣交易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賬號內容安全和清朗網路空間。

❸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從事信息發布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路平台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注冊使用服務的網路平台。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注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和公共服務水平,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第五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六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第七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進行審核,分類加註標識,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用戶公眾賬號的注冊主體、發布內容、賬號訂閱數、文章閱讀量等建立資料庫,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注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注冊多個賬號,或以集團、公司、聯盟等形式運營多個賬號的使用者,應要求其提供注冊主體、業務范圍、賬號清單等基本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第八條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第九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終止使用服務後,應當為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第十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路傳播秩序。第十一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公眾賬號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❹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和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和黨群組織以及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資金銀行帳戶的管理。
無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經營性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按財務管理體制上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嚴格控制設立銀行帳戶的數量。海口市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上報所在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市、縣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上報市、縣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財政主管部門的銀行帳戶設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除省財政主管部門與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規定或指定銀行帳戶的設立事項。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只能設立一個基本帳戶,其他銀行帳戶的設立要視工作情況而定。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任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匯繳的過渡帳戶(只收不支);有基建工程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基建銀行帳戶。當這些銀行帳戶的設立條件消失時,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向開戶行申請銷戶,並報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類性質的資金應合並設立銀行帳戶,不得分設。不同性質的資金也要盡量合並設立銀行帳戶,並設置明細分類帳,分別核算。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必須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交通銀行),不得設立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向規定的銀行申請設立銀行帳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帳戶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對帳戶設立的批准文件(經營性事業單位要提供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設立銀行帳戶的其他要求。
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不得為其開戶。
行政事業單位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不得設立銀行戶頭,銀行也不得接受其開戶申請。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名義開設,並預留以下印鑒:一是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的代理章。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公款私存。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一律歸口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建帳:
(一)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統一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到規定的銀行開設;
(二)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資金的收付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與銀行辦理;
(三)銀行帳戶資金的收付帳務處理統一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如有必要,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業務管理機構可以在本單位財務部門的指導下記輔助帳。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印鑒保管人員、到銀行轉款的人員、記帳人員不得由一個兼任,並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第十條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對同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情況進行登記,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檔案。有條件的,應實行計算機管理。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設立和管理情況必須接受財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有關開戶銀行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根據財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由開戶銀行撤銷違規開設的銀行帳戶;
(二)由財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停撥有關單位預算經費、預算外專戶資金和其他財政專款;
(三)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糾正,給予通報批評;
(四)由監督檢查部門派出檢查組進行檢查,依照財政、金融法規對違規單位和個人追究經濟責任,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海南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❺ 我國政府如何加強網路管理

第一,積極推進網路法制建設。這些年來,我國制定頒布了一系列互聯網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確立了我國網路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國現有互聯網法律法規還不完善,與網路管理執法工作實際需要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健全互聯網法規體系,實行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要加快立法進程,區分輕重緩急,抓緊制定完善最急需最迫切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適用網路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釋工作。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壯大執法隊伍,健全執法體系,落實執法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突出抓好重點環節管理。網路文化管理頭緒多任務重,必須突出重點、抓住要害。要加強網站登記備案、接入服務等基礎資源管理,嚴格規范域名和IP地址管理,確保網站登記備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堅持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網路文化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完善網路文化服務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嚴格規范網路文化信息傳播秩序,高度重視對社交網路和即時通信工具等網路新應用的規范引導,堅持積極利用和加強管理並重,切實做到趨利避害、可管可控。深入推進整治網路淫穢色情和低俗信息專項行動,堅決切斷違法有害信息傳播利益鏈,依法嚴厲懲處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凈化青少年成長的網路環境。把加強日常監管和提供服務保障結合起來,不斷創新管理方法,加強網站從業人員培訓,落實重點崗位持證上崗制度,完善網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網路文化服務整體水平。
第三,切實維護網路安全。互聯網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切實維護網路安全是保障國家信息安全、促進文化繁榮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要求。當前,我國網路安全面臨嚴峻挑戰,特別是黑客攻擊,已經成為網路安全的嚴重威脅。有關機構統計顯示,2010年我國遭到近50萬次黑客攻擊,其中接近一半的攻擊源來自境外。中國是世界上黑客攻擊的主要受害國之一。事實表明,維護網路安全是世界各國的共同責任。要廣泛開展網路安全教育,提高公眾網路安全意識,增強自我防護能力。推動網站完善信息製作發布流程,建立有害信息預警、發現、處置機制,發揮技術手段防範作用,確保網上信息真實准確、安全有序傳播。加大網上個人信息保護力度,建立網路安全評估機制,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信息安全。加大網路安全技術攻關力度,加快互聯網核心裝備技術國產化,構建新一代網路文化平台。加強網路安全國際合作,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合作機制,形成各國共同參與、普遍受益的網路安全體系。
第四,構建網路文化管理新格局。加強互聯網管理,必須依靠政府、業界、公眾三方共同努力。網上信息內容管理、互聯網行業管理、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好分級管理、屬地管理責任,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形成工作合力。發揮互聯網行業組織作用,推動互聯網業界加強行業自律,督促網路運營服務企業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不為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切實增強企業的公信力。緊緊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規范網路文化發展,強化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社會監督,互聯網舉報機構要及時受理公眾舉報,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受理和查處情況。廣泛開展文明網站創建,深入開展網路法制道德教育,著力培育網上理性聲音、健康聲音、建設性聲音,構建文明理性、和諧有序的網路環境,以網路文化的健康繁榮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參考資料: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2/10/c_111232607.htm

❻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向上向善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或者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第二章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第六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賬號注冊、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信息內容生產、公眾賬號運營等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內容發布許可權、賬號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第七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生產制度,實施分類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依據公眾賬號信息內容生產質量、信息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施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將公眾賬號和內容生產與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服務協議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第八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採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注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提高認證准確率。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互聯網用戶注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進行合法合規性核驗,發現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與注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者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者社會知名人士名義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注冊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注冊;對注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第九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注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❼ 國家網信辦出台公眾賬號管理新規,重點打擊哪些行為

國家網信辦1月22日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月22日起施行,重點強調打擊虛假信息、虛假流量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打擊虛假流量問題方面,新規定指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平台對用戶注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號,批量發布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製造虛假輿論熱點;不得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屬性,標注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不得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路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7)怎樣加強政務類賬號的管理擴展閱讀: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落實主體責任的辦法

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新增了生態治理、數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管理等平台主體責任。

在此基礎上,新規定針對賬號分類注冊、真實身份注冊、主體資質核驗、賬號交易買賣、打擊網路謠言、賬號運營規范、數據流量造假等突出問題新增了多個條款。此外,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還應當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或者行為。

❽ 國家網信辦出台公眾賬號管理新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 國家網信辦1月22日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月22日起施行,重點強調打擊虛假信息、虛假流量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針對部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識淡漠、缺乏內容審核把關機制等問題,增加了相應監管內容。

❾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法規。
2021年1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向上向善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清朗網路空間。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或者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11月4日發布,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法律依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_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注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