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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怎樣加強道德素質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1-01 05:51:06

1. 國家角度如何提高公民道德素質

道德素質作為人的素質的重要組織部分,對一個人在社會上如何發揮作用,發揮什麼樣的作用至關重要。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就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國民教育、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全過程。核心價值觀的作用在於最大限度地凝聚全體人民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共識、彰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重要特徵。在當代中國,只有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社會主義道德,而不是與其它社會制度相聯系的道德,才能夠真正教育人民崇尚真、善、美,提高其道德素質。要著眼於提高民族素質和塑造高尚人格,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根本,對今後一個時期公民道德建設做出具體規劃,長期不懈地開展面向公眾的廣泛深入的道德素質教育。
提高公民道德素質,要充分發揮道德模範的榜樣引領作用,在全社會推動形成知榮辱、講道德、促和諧的文明風尚。要大力宣傳道德模範的先進事跡,總結推廣道德建設的典型經驗,充分發揮他們的示範帶動作用,不斷提高社會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要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堅持從青少年抓起,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到社會教育,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使青少年從小就養成基本的道德素質。
提高公民道德素質,要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領導幹部應該先行一步,起到領路引導的作用,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要求老百姓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老百姓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和人格力量為群眾做出榜樣。
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青海各族人民形成了堅忍不拔、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忠誠守信、團結互助、善良友愛的淳樸民風,這是建設和諧社會所需要的人文因素。加強道德素質建設,就是要以共同的思想基礎引導、協調、提升和規范多樣性,在多樣性之間求溝通、理解、對話和融洽,以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動員、激勵全省各族人民,把各民族的共同願望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建設新青海,創造新生活的強大感召力、親和力和凝聚力。堅持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為主要內容,結合青海地區實際,深入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及「五個特別」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為建設新青海創造新生活提供重要精神支撐。

2. 如何加強公民誠信道德管理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成員必須恪守的基本准則之一。它不僅體現了社會成員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下契約和文明規則實現的前提。構建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的誠信制度體系,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一)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

目前我國尚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還很不理想。因此,還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立,需要政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推進。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推動全社會建立誠信制度體系的基礎。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應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快完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進一步加大國家信用政策法規貫徹執行力度和執法力度。三是積極建立公民、組織信用徵集、評價、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資料庫,為實現信用科學管理奠定基礎。四是推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五是積極推動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誠信,不但包含倫理道德因素、經濟因素,更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它們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加強公民誠信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一要把社會法制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在公民中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樹立把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相統一的觀念。二要努力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視培養公民的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契約文明是構建現代法治與現代德治的思想基礎之一,契約精神是文明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素質,它是平等觀念、自主意識、合作精神、誠信能力的有機結合。四要恪守司法職業道德,為公民道德建設作出表率。國家的司法隊伍、公務員隊伍以及其它公職人員隊伍,代表著國家形象、社會形象,必須在廉潔從政、執政為民、公正司法、加強自身修養、嚴格自律、忠於職守等方面作出榜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形象,促進全體公民的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誠信,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

中華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蘊和文化、文明底蘊,我們要充分挖掘和發揮堅持操守、講究誠信的優秀的傳統道德資源,結合現代法治精神,積極構建現代誠信制度體系。具體應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是務虛與務實相結合。建設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宣傳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僅僅停留在輿論防惡上,還必須出實招,必須堅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激勵和表彰講誠信的人和事,譴責和嚴懲不講道德和不守誠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內在制裁結合起來,積極構建道德制裁力和約束力。外在制裁發揮社會規范和限製作用,內在制裁發揮自我約束作用。三是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誠信度。政府的誠信主要表現為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統一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則。

(四)加快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產權歸屬

只有明確產權歸屬,經濟主體才會產生追求長遠利益的內在動力,只有追求長遠利益的人才講求誠信。要使企業重視長遠利益,就必須加快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產權歸屬。產權制度的功能就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效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因此,只有進行徹底的產權制度改革,劃清產權,真正做到物歸其主,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

3. 國家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措施(從法律的角度)

我國的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以社會主義法律為基礎,既能為公民提供明確的行為模式,強化公民的道德實踐,又能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促進法制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同時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可見,法制在思想道德建設中具有目的和手段的雙重作用。因此,深入研究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問題,是一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時代性課題。
一、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
(一)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加強道德建設的重要途徑
當今時代,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制定法律來促進道德建設,並取得成功經驗。堪稱「亞洲花園」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設上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加強道德立法。20世紀60-70年代,新加坡為了減少和遏制在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思想道德滑坡現象,政府將大量的道德規則納入法治化軌道。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道德范疇的內容全部立法,要求人人都要遵守。比如,隨地吐一口痰罰款200新元,隨地丟一個煙頭罰款1000新元,公共廁所便後不沖水,罰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對不文明或破壞文明的行為,輕則罰款,重則起訴,法庭將依法作出判決,加以執行。新加坡政府在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方面,制定了從公務員穿著、品行到財產申報、品德考核等一系列詳盡的法律規定,保證公職人員清正廉潔。嚴密的道德立法和嚴格的執法為道德建設提供了強大後盾。正是因為新加坡非常重視道德的法律化,才使得社會秩序、文明程度和廉政建設取得了不菲成果,為世界各國所稱道。
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也十分注重道德的法律化,甚至把一些我們認為不屬於法律調控范圍的言行也用立法加以規定。美國的立法機關是國會,其下屬機構中就設有道德立法委員會,並有道德法規范人們的行為。美國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難、不報告危難的行為,定為輕罪。法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則更為嚴格,法國的《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採取個人行為,或者能夠喚起救助行動而故意放棄給與救助的,處五年監禁並科50萬法郎罰金。德國的法律把法定或約定養護義務的人遺棄無自救力的人,定為遺棄罪,通常稱無義務遺棄罪。瑞士、波蘭、挪威的法律則規定,不為他人伸張正義者,均要被處監禁或罰金。因此,吸收借鑒別國的成功經驗或移植別國的法律,並為我國的思想道德建設服務,是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需要。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強化法律實施的根本措施
《民法通則》規定有關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教師法》、《老年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范反映了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繼承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范,無不是道德建設法制化的表現,都為在全社會確認和傳播思想道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社會道德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都被納入到了社會的法律體系之中。法律化的道德已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而具有了明顯的法律效力。明確規定道德主體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對主體事實上做什麼也有了明確制約,就是強制性的懲罰,以此使主體做應該做的事,將抽象的道德目標和規范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和准則。比如,對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包二奶」、「第三者」的不良現象,以前只能訴諸於道德的譴責力量,要不就是採取暴力手段來解決。在《婚姻法》修改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文被法律加以規定,對這種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就有了法律規定。
(三)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道德和法律相輔相成,唇齒相依,是治理國家的兩把利劍。道德和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從根源與目的方面來說,兩者都是由同一經濟基礎決定的,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從內容上來說,法律以道德為基礎,法律規范大都來源於道德規范。從作用上來說,兩者相互促進。道德對法律的促進作用有:道德確立的基本價值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為執法、守法奠定了社會心理基礎。法律對道德的促進作用有:通過立法可以選擇進而推動一定道德的普及,嚴格執法有助於弘揚一定的道德精神。道德的長處恰恰表現為法律的短處,而法律的長處又是道德的短處,兩者可以取長補短,相得益彰。道德具有自發性,法律具有人為性,道德的強制手段是柔性的,而法律則是剛性的。
德治是統治者對被統治者進行道德的教化從而使社會正常有序地運行。法治是公平正義的法律在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中創立的一套活動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屬性是強調法的權威性和至上性。建設法治社會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是人類對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種選擇。法治是道德建設的保障和強有力的促進因素。法律是道德規范不能生效後的最後一道強制力防線。如果沒有堅強的法律做後盾,道德就會變得單薄無助。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在不同的領域其功能和效力也是不一樣的。當道德規范涉及經濟、政治利益和國家行政管轄范圍內的一體性時,在調整力度和有效性上,都無法與法律功能相比。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綜合了道德與法律的雙重性,體現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說當道德上升到國家意志時,人們不遵守它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正因為如此,才使人們的整體道德素質和水平得到了提高,從而有助於德治的實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十分重視法律對推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重要作用,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社會轉型期引發的道德失范問題,迫切要求我們高度重視道德法律化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思想道德法制化是連結德治和法治的橋梁,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有力支撐。
(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是提高文明程度的必然選擇
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可以推動道德的自身建設,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第一,普及道德規范。法律確認和吸收某些道德標准,使之成為法律標准和法律規范,從而推進法律目標的實現。第二,凈化社會風氣。法律以國家名義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反映贊成什麼,反對什麼的價值取向,為人們提供識別是與非,好與壞的判斷標准。法律還要求人們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憑借國家強制力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從而更好地凈化社會風氣,維護道德環境。第三,提升公民素質。法律以其權利本位、契約自由、社會公平、維護正義等現代法治精神去培育教化人們,從而形成社會主義義利觀,形成健康有序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規范,使人們將法律知識和法治精神融化於自己的思想道德觀念和日常行為中,在他律的范圍內把自己塑造為自覺自為的人,最終達到道德理想的實現。
二、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基本依據
(一)1982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的內容是各項立法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
現行《憲法》第24條規定了思想道德建設:「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憲法把「四有」、「五愛」等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基本內容,以國家提倡的形式納入國家根本大法中,確立了它們在社會道德體系中的地位。另外,憲法還把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利益以及贍養父母和撫育子女作為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國憲法關於思想道德建設的規定全面豐富,在世界各國憲法中獨具特色。
(二)我國把思想道德建設領域基本的重要的規范上升為法律
首先,在社會公德方面,主要有:《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比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社會公德規范。民法調整的是社會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社會公德是民法的重要淵源之一。《民法通則》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其精神貫穿於整個民法體系中。
其次,在職業道德方面,主要有:《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師法》、《公務員法》、《會計法》、《律師法》等。這些法律把職業道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上升為國家意志。
最後,在家庭美德方面,主要有:《刑法》、《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把中國相傳幾千年的優秀家庭道德規范中的重要內容變成了法律,把依法治國與依法治家緊密結合起來。
(三)道德與法律二者有許多共同點
其一,二者目標和價值基礎相同。道德反映了一定社會對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與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公民道德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也就是人們反對非正義、追求正義的過程。法律的基本特徵是正義性,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價值和最終理想。法哲學思想的先軀----亞里士多德就把正義論作為法律論的基礎:「法律的實際意義都應該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正義和善德的制度。」①公民道德與法律的這種內在同質性和追求目標的一致性使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具有了可能性。
其二,二者基本的邏輯相同。法律與道德對人的行為與社會秩序的調節規范有兩個基本的邏輯:(1)強制性的邏輯,即「必須」如此,道德與法律均具有義務性規范,以此保障其有效性。(2)價值性的邏輯,即「應該」如此,它賦予規則以價值的內涵。「必須」與「應該」是既存在於法律之中,又存在於道德之中的兩個共同邏輯。
其三,二者調節范圍具有相容性。因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調控范圍具有一種包容關系,前者包容後者,也就是說,道德調節范圍比法律調節范圍廣泛。道德所作用的范圍和調節的對象幾乎涉及到人們的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所調節的只是人們的某些特定行為,兩者存在相容性。
其四,二者調節方式具有相通性。在調節方式上,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靠的是個人的自律,依賴於社會輿論的力量。在道德與法律共同調節的行為中,當道德的自律性不能發揮作用時就要藉助於法律的強制力。在道德和法律調節范圍相重迭的領域,道德的非強制手段必須服從於法律的強制手段。
其五,二者都含有義務規范。道德義務是指「你不應該怎麼樣,應該怎麼樣」,道德義務是善的一種規定,它是對人的一種內在的道德要求。法律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應該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也就是說,法律積極地規定或承認人們必須這樣行為,或消極的規定或承認人們不這樣行為。因此,義務是思想道德法制化的中介和橋梁。
(四)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的淵源
從起源上來看,在法律規范出現之前,社會關系主要通過道德規范來調整,後來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將一些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可以說,法律規范是在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的淵源,法律只有獲得道德的倫理支持才會產生實際的效力,才是一部良法。美國法學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道德標准」,「完善的法是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統一」。「徒善不足於為政,徒法不足於自行」,不具有倫理精神的法律將導致專制並缺失正義。從社會作用上來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屬於社會意識形態,都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對社會起規范作用。它們有共同的經濟基礎、指導思想和歷史使命。三、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必要限度
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只能是一部分道德的法律化。如果將所有的道德規范都法律化,就會否定道德存在的意義,不利於培養公民自律意識和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因此,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要把握合理限度。
(一)處於較低層次的道德規范可以被法律化,而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則不宜被法律化
道德規范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基於個人心性和人格層面的美德倫理、基於社會實踐和交往層面的規范倫理和基於人類終極關懷的理想或信仰倫理。其中,規范倫理受制於特定社會關系的狀況並適應著特定社會關系的要求,是維持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的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規范,是任何公民都應該做到的道德要求,對任何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違背了這些道德要求,社會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最基本層次的道德行為規范可以被法律化。美德倫理是個人對人生和高尚道德人格的追求,與規范倫理相比,是個人對過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覺自願的選擇,它很難有統一的判斷標准和實踐模式,可以為社會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謙虛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規約。基於人類終極關懷的理想或信仰倫理是對現實生活的超越,是對某種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超越追求,多側重於精神層面,而法律重在規范人們當下的行為,不宜過多涉及超現實的精神的活動。否則,容易超越現實經濟社會狀況,不僅多數社會成員難以做到,而且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不利於規范和調整社會關系。
富勒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基本的道德規范,是社會對人們最基本的要求,為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同,它是維持一個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道德准則,如勿殺人、勿盜竊、勿詐騙、誠實信用等,這些規定可通過轉化為法律而實現。願望的道德則是指那些有助於提高生命質量、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聯系的原則,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和富有同情心等,它是對美好生活的一種嚮往,不宜上升為法律義務。因此,可以把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而將最高限度的道德規范作為一種引導,但不強制人們做到。前者就是道德共識,大家願意共同遵守是因為它們是社會正常秩序得以維持、社會交往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的保證。後者是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際緊密聯系的道德原則,事實上,可能有極少部分人能夠有這種高尚的道德或者根本還沒有達到這種境界。在道德法律化過程中,如果忽視大眾的道德水準,過分地將願望的道德納人法律的范疇,那麼法律主體的義務標准就會提高,不能為大眾普遍認同和接受,盡管法律會施以普遍和嚴厲的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二)與人的行為發生一定聯系的道德規范可以被法律化,而不發生聯系的道德規范則不宜被法律化
法律與道德在調整人們社會關系方面的一個顯著區別是,道德既能調整人的行為層面,又能觸及人的思想、觀念、情感甚至信仰等精神領域,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層面,即使某人有著極不道德的觀念,只要他不表現出來,法律就不能也不應對其進行制約和調整。「公認的社會道德能否全部上升為法律,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看它同行為的聯系程度,且這種程度應達到一定的法律要求。」②也就是說,與行為相聯系的且應該上升為法律的那部分道德要求應確定為法律,而與人的行為不發生聯系和不應該上升為法律的,還應停留在道德領域,和法律保持相對距離,仍由道德規范進行調整。因此,社會道德規范能否轉化為法律,一定要考察這種道德規范與人的行為相聯系的程度。
四、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根本途徑
(一)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重要性
有人認為,道德與法律屬於不同的范疇,如果把兩者結合起來,就容易混淆兩者的界限。還有人認為,道德靠教育,法律靠強制,兩者不能混同。關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從古至今一直爭論不休,主要有三種觀點:1.法律與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這在古代社會(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佔主導地位。2.法律與道德截然不同,各有其調整對象與方法,不可混同。這是西方18、19世紀歷史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的看法。3.法律與道德互有差異又緊密結合,二者相互滲透,又各有分工。這是20世紀以來西方法學中佔主導地位的觀點。法律不能規范人的道德觀念,但可以規范人的道德行為。在當代西方,道德越來越民法化。在當代東方,道德或民法化,或刑法化(如新加坡)。因此,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今天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了。法理學觀點認為,法律除了強制功能外,還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等功能。不能只看到法的強制能,而看不到法的其他功能。為此,要充分認識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的時代價值和重要性,把法製作為思想道德建設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吸收借鑒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合理的優秀的成分
我國古代社會將道德中的「忠君」、「孝悌」、「貞節」等道德規范直接引入法律條款並加以推行。《秦律》和《漢律》都將不孝看作違法犯罪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我國歷史上最嚴密的封建法典《唐律》,推行「三綱五常」等道德規范。《唐律》的主要內容是把儒家的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即所謂的「納禮入律」。《唐律》中將十種罪大惡極的違法行為規定為不赦之罪,其中包括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等。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其德刑觀體現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精神,對後世影響較大。社會公德是社會公共事務、公共角色、公眾行為中的道德原則和規范。早在兩千多年前,孔子就說過「君子博學於文,約之於禮,亦可弗舊事矣夫」,孔子這里講的「禮」就屬社會公德的范疇。雖然古代的道德法律化服務於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很難培養出具有平等意識和理性精神的現代公民,但它在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其中的一些思想,如「以法促德」的做法對現在進行道德建設具有啟示作用。
(三)通過完善立法推動思想道德建設法制化
立法途徑主要有三種方式實現: 1.立法將一定的道德規范直接上升為法律法規,即通過禁止性、義務性的法律法規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范,這是道德法律化立法確立的直接模式。2.立法規定法律主體必須遵守一般的道德規范(主要是社會公德)的原則,使一般的道德規則具有某種法律屬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則。3.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范,使其成為立法的有效補充。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曾經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禁止殺人、強奸、搶劫以及人體傷害,調整兩性關系;制止在合同契約的締結與履行過程中欺詐與失信等等,都是將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定的例子」。③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國國情、反映大多數人的意志、切實可行的道德建設的法律法規,思想道德建設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為此,要借鑒各國道德建設的成功經驗,加大立法力度,把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推進我國的道德建設。社會公德的規范化是道德立法的重點和難點。上海倡導並施行的「七不」(不隨地吐痰,不亂竄馬路,不亂扔垃圾,不講粗話臟話,不破壞綠化,不損壞公物,不在公共場所吸煙)規范,從道德立法方向發展,就是不僅為其尋找法律依據,而且把各種規范提升為具有某種法律約束的規則,並嚴格執法,逐漸使人們養成習慣,成為自覺的行動。筆者認為,要完善維護社會公德方面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立法體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應配套的公德條例、公德立法執法以及相應的管理機構等。不斷完善公民基本行為規范的立法;獎勵公民見義勇為的社會保障條例;懲治某種場合下見危不救行為的條例;維護諸如廣場、火(汽)車站、地鐵等公共場所良好秩序的條例;公益勞動條例,即對於那些違背社會公德的人給予一定的勞役處罰。在維護職業道德方面,制定《醫護人員法》、《演員法》等為社會關注的職業道德方面的法律;還可以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有關道德准則,充實官德規范體系,制定《從政道德法》或《從政道德規范條例》,通過健全制約權力的法律法規,促進官德建設。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執法力度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在認真抓好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危害社會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一,有的放矢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實踐反復證明,如果沒有法律的褒善抑惡機制,就難以形成揚善懲惡、扶正祛邪的良好社會風氣。法治是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伸張社會正義的最有力的手段。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准確把握公民法律知識薄弱環節和公民所關注的法律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是今日思想道德建設的必由之路。
第二,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普遍性、強制性來保證思想道德建設目標的實現。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質。通過嚴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以提升思想道德建設的水平。通過各級人大對財政預決算的審議,以保障各級政府對思想道德建設的投入。通過適度擴大執法主體隊伍,以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的人員保障。
(五)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設的相關機制
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設的一系列體制機制,依法加強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擊危害社會的不道德行,歷來是黨和國家治理社會的方針和措施。
其一,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工作機制。這套工作機制應該遵循這樣一個程序:思想道德建設的戰略決策由黨來決定。黨決定之後,人大則把黨的意志通過法定程序變為法律,並交由政府來實施。實施中,人大應予以嚴格監督。這套機制可概括為:黨領導、人大主導、政府倡導和群眾參與。有人設計,有人立法,有人執法,有人監督,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其二,建立健全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當前,思想道德建設必須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要貫徹思想道德建設中的群眾路線,讓群眾通過制定行規、公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這就要發揮各行業協會的作用,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同行公約(行規)。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社區公約,鄉規民約。還可以在大、中、小學學生、下崗失業人員和社會志願者中,組織一支宣傳隊伍,利用節假日或每年的法制宣傳日上街宣傳法律法規和公民行為守則。

4. 如何加強社會公德的建設

1、建立正確社會輿論導向。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在電視台開辟加強社會公德建設的專題欄目,大力倡導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大力宣傳自覺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的好人好事,揭露、抨擊破壞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為。加大對網路宣傳的利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網路陣地宣傳社會公德規范。要充分發揮文化藝術對社會公德建設的滲透力和影響力,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人群,創作出一批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作品,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巡迴演出。通過懲惡揚善、激濁揚清,在社會上培育良好的公德氛圍。
2、發揮社會公德優秀典型效應。圍繞加強社會公德建設,選樹一批先進典型,來引領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和弘揚我市優秀英模人物先進事跡和高尚品德,倡導大愛、無私,頑強、奮進的社會美德,激發人們學習典型、爭當典型的熱情。
3、切實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在教育內容上,既要按照《綱要》的要求,採取有效方法,把社會公德建設方面的有關內容落到實處,又要針對目前市民在社會公德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抓好文明禮貌和保護環境的教育,幫助一些人克服愛講臟話、舉止不雅、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等陋習。在教育對象上,重點抓好青少年的教育,把對青少年的社會公德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並側重抓好廣大經商業戶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公德教育,使這些人群時時處處都能受到公德知識的熏陶和約束。在教育方法上,既要注意先進性,又要注意廣泛性,根據不同年齡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會公德素質人群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教育目標,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4、加強法規及監督獎懲機制建設。在法律方面,應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和制度,從法規和制度上制止、約束「缺德」行為。
在監督方面,建立包括組織監督、群眾監督、譽論監督等在內的監督系統,形成覆蓋全市的有效監督機制。在獎勵方面,要建立見義勇為基金,褒獎群眾身邊的「凡人義舉」,激發見義勇為者的光榮感和自豪感,使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扶危濟困、懲惡揚善在全市上下蔚然成風,努力營造人人學習見義勇為、人人尊敬見義勇為、人人支持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在懲戒方面, 由政府相關部門做出懲戒,如公布「黑名單」、「不良記錄」,給予警告、罰款、取消市場准入等行政處罰措施,懲罰、制止違法違規的失德行為。
5、高度重視社會環境建設。社會環境對市民社會公德的影響作用不可小視,要下大力氣做好凈化、優化社會環境的工作。要切實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堅決抵制出版、演出、播映格調低下的作品和節目,嚴厲查處和打擊娛樂場有損社會公德的丑惡現象,確保文化市場沿著有利於社會公德建設的方向發展。要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整治、美化、綠化環境,讓廣大市民在方便、整潔、優美的自然環境中受到感染和熏陶,不斷升華道德情感,養成良好公德習慣。
6、積極開展社會公德主題宣傳活動。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和工作實際,每月或每季開展一次關於加強社會公德建設的主題活動,與正在開展的「跨越趕超」活動相結合,與項目建設相結合,與園區突破相結合,與城建突圍相結合,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開展多種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不斷活化載體,創新主題,確保取得實效,使我市的社會公德建設再上一個新台階。
7、黨員幹部帶頭遵守社會公德。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黨員幹部更應該帶頭遵守社會公德,帶頭維護社會公德,做社會公德的模範踐行者。讓群眾做到的黨員幹部應率先做到,讓別人不做的黨員幹部應首先不做。建議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隊伍目標責任考核中,增加社會公德的內容和項目,以此強化自覺踐行社會公德的意識,努力為全社會做出榜樣。當前特別要把政府誠信作為機關公德建設的一個側重點加以推進。

5. 如何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修養

加強公務員的職業道德修養的方式有:

1、健全對公務員進行教育的長效機制,加強公務員道德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務員道德素養。我們要提高公務員職業道德認識,使公務員深刻理解和把握「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行政職業道德要求形成服務人民、服務國家的職業道德觀念。

2、建立和完善道德規范體系。公務人員正確的行政行為,不僅要靠法律規范,而且還要有—定的道德覺悟,特別是正確的行政道德和規范作為判斷是非,評價善惡的標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規范體系,使得公務員在日常工作和處理突發事件時在道德上沒有—個可以遵循的統—標准,這也將導致公務員道德失范的現象發生。


3、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建立透明的行政機制,政府在實施公共管理過程中,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與公民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公開公示,並且把這些信息由媒體通過最容易理解的形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