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共多少章多少條
十章五十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
第十章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條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搞形式、走過場;
(二)不準隱瞞、歪曲事實;
(三)不準弄虛作假;
(四)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五)不準泄露談話內容、測評結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準憑個人好惡評價幹部、決定或者改變考核結果;
(七)不準借考之機謀取私利;
(八)不準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九)不準打擊報復幹部和反映問題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領導班和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對待和接受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情況。
對不按照要求參加或者不認真配合考核工作,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十二條對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實造成嚴重後果、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等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四條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認真受理有關舉報、復核、申訴,嚴肅查處違反考核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黨委和政府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一共多少條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共8章、47條、6600餘字。
內容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章是
總則
,構成第一板塊,主要明確立規目的和
依據
,闡述黨內監督指導思想、
基本原則
、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以及強化自我監督、構建黨內監督
體系
等重要問題。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內監督
重點
是解決
黨的領導
弱化、
黨的建設
缺失
、
全面從嚴治黨
不力等問題,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
機關
和
領導幹部
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板塊,是《
條例
》的主體部分,分別對四類監督
主體
的監督
職責
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了規定。第二章是黨的
中央
組織的監督。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
率下
。該
章中
主要規定了黨的中央
委員會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
中央委員
、
中央政治局委員
的監督職責。針對黨的
高級幹部
中發生的違紀問題,明確提出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
黨章
、破壞
黨紀
等問題,必須堅決抵制並及時報告,堅決維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
領導
。第三章是
黨委
(
黨組
)的監督,是整個《條例》的重點,圍繞落實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
主體責任
,從加強
日常管理
監督、巡視監督、嚴肅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重要事項
報告
、
重大事項
干預記錄等
方面
明確監督職責和
措施
。明確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強化對黨組織
主要負責人
的監督。第四章是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
的監督,圍繞維護黨章黨規、
嚴明
政治紀律
政治規矩
、派駐監督、早發現早報告、受理信訪舉報、把好乾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約談函詢、執紀審查、通報曝光等方面提出監督職責和
制度
。強調落實
紀律檢查
工作
雙重領導體制
,強化
上級
紀委對
下級
紀委的領導。第五章是
黨的基層組織
和
黨員
的監督,主要就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
戰斗堡壘
作用,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
黨的紀律
,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
意見建議
等作出規定。強調黨員應當以高度負責的
態度
,行使
黨員權利
,加強對黨的領導
幹部
的民主監督。
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板塊。第六章是自我監督和
外部
監督相結合,主要對黨內監督與有關國家機關監督、
民主黨派
監督、
社會監督
及輿論監督等的關系作出規定。強調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其他監督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對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調銜接作出程序性規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別就分類處置、整改落實、
責任
追究、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
權利
保障等作出規定。對黨組織開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問責。第八章是
附則
,主要包括授權規定、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內容。
『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共計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4)條例多少條擴展閱讀:
修訂歷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伍』 條例共多少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共三編: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以上共計一百三十三條。
『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多少條
9條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1.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2.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3.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柒』 中醫葯條例共多少條
法律分析:中醫葯條例共三十九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葯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葯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葯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葯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執行。
『捌』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有多少條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共有四十七條;分別是:
第一條: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幹部標准,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准則、廉潔自律准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十條: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
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范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
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
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
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
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
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准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三十五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第三十七條: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
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
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第四十條: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於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許可權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對於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並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並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
第四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條例多少條擴展閱讀:
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在2003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來的。試行條例施行以來,對於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
堅持繼承和創新的有機統一是這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鮮明特點。一方面,試行條例中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需要繼續堅持的,新《條例》都予以了繼承和發展。比如,關於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的規定,與試行條例基本一致;
監督的主要內容中有關遵守黨章黨規情況、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的要求,試行條例中也有類似要求;將6類主體整合歸納為4類,分別明確其監督職責,是對試行條例相關規定的豐富和發展;
有關具體監督措施的規定,有的來源於試行條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結合新情況進行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訂的《條例》著力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反映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新經驗新做法,並結合新的實踐提出新觀點新舉措,體現了時代性、創新性。
『玖』 憲法有多少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共是4章138條。沒有第1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拾』 信訪工作條例共多少章多少條
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各環節事項,一些重點信息值得關注。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條例明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根據《信訪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