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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興看守所對犯人日常管理是怎樣

發布時間: 2023-01-04 15:00:54

『壹』 看守所的生活怎樣的能每天洗澡嗎吃的好嗎要帶手銬嗎

1、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2、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3、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發、洗曬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4、人犯伙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准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伙食帳目每月結算一次。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准;
5、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
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生活衛生
第二十五條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人犯伙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准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伙食帳目每月結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准。
第二十七條人犯居住的監室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准;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條看守所對於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設備。
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發、洗曬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室內外的清潔衛生,注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並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葯,看守幹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後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教育人犯
第四十條看守所應當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轉化工作。
對人犯的教育,應當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體現政策。
對女性人犯的談話教育,由女幹警或者二名以上幹警進行。
第四十一條看守所應當根據人犯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重點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監規,如實講清問題,積極檢舉揭發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人犯教育,可以採取集體訓話、個別談話、配合辦案機關召開從寬從嚴處理犯罪分子的大會、動員人犯親友規勸、選擇人犯或者被釋放的人員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第四十三條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組織人犯勞動,必須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參加。
嚴禁私自使用人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活。

『貳』 現在看守所是怎麼對待裡面的犯人的

現在看守所文明執法,並公正對待犯人。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暫時還沒有做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羈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第四條 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叄』 犯人在看守所每天都幹些什麼

犯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安排如下:
1、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2、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3、何時睡覺沒有明確規定。
看守所會見規則有哪些
1、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2 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應當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2、罪犯與受委託的律師會見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並在48小時內予以安排;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民警應當在場。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