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怎麼確定
訂立遺囑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若其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繼承開始時,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與法定繼承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訂立遺囑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若其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繼承開始時,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與法定繼承相同;發生法定繼承時,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B. 如何推選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負責處理涉及遺產有關事務的人。
格局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按下列規定進行: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2.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
3.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4.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此時遺產屬於無人繼承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C. 如何確定遺產保管人
法律分析:遺產保管人是對被繼承人遺產負責保存和管理的人。《繼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由此可見,存有遺產的人,就是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絕大多數是死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死者的其他親友,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這種遺產保管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存有遺產的人為多人的情況下,是否要選定一個主要遺產保管人,可由存有遺產的人協商確定。
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的,遺產應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或其住所的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保管。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時,應予認可。若其他繼承人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議取消其遺產管理人資格。不管遺產管理人是個人還是組織,如果有理由認為其不勝任或不合適,人民法院可依照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更換遺產保管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D.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能夠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律分析: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E. 如何確認遺產保管人
繼承開始後,根據被繼承人生前定立的遺囑確定遺產保管人;沒有遺產保管人的,由繼承人推選;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F.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能夠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院在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情況下能夠指定遺產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若當事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G. 指定遺產管理人是什麼程序
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在遺囑正式生效後,需要一個人來通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事由,該人一般稱為遺產執行人,同時也作為遺產管理人,可以申請的情況是: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首先可以由遺囑人確定,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關於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裁判規則
1.遺產處於無人管理狀態,對遺產享有債權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2.被繼承人去世未留遺囑,多名後人爭當遺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創新適用「競標」方式指定遺產管理人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遺產糾紛在法院存在訴訟且尚未處置完畢,被繼承的遺產在被申請人控制管理下,不再指定申請人為遺產管理人
4.繼承人下落不明,指定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5.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指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
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
1、被繼承人無遺囑,或者遺產雖然有遺囑但是並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
2、遺產無繼承人;
3、遺產有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4、遺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繼承人的行為或其財產狀況已經或將要損害其債權。
二、、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義
1.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利於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當遺產不足以清償遺產債務時,應當直接由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理,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遺產合法、合理地分配給各個遺產債權人。
3.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詐遺產債權人行為的發生,也免去遺產債權人與繼承人的債權人因財產混同導致對自己債權安全的擔憂。另外,好的遺產管理人還可以使得遺產增值,這對於維護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H. 遺產管理人制度
一、遺產管理人的產生:(一)由遺囑執行人擔任一般情形下,繼承開始後,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二)由繼承人推選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三)由繼承人共同擔任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四)由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沒有繼承人,或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五)由法院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
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三、遺產管理人的責任: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四、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