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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管理參股企業

發布時間: 2023-01-11 17:05:21

A. 如何加強參股企業管控

從母子公司的定義來看,即使並非是控股公司,母公司也可以通過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從而行使對子公司的運營管控,這種情況通常是由於母公司具有很強的運營和管理能力,因此其他股東有相當的盈利預期。但在實際中,由於市場環境的多變,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時常呈現出一些不確定因素,其他股東為了自身資產的安全,很可能聯合起來,利用占優勢的表決權介入公司內部運營的決策,對母公司正在執行的管控造成很大障礙。 1、要優先強化參股公司的治理行為,比如加大董事會召集的頻度(甚至可以達到每月一次),並且在每次董事會上,決議較多的事項,爭取把董事會層面搞成真正的決策會議,而把經理班子搞成執行會議層面. 4、如果你能像某些比較強勢的基金那樣,雖然只佔一點股份,但你能通過多種方法影響有決策能力的股東,同樣恭喜你,這些方法包括,讓真正的專家去游說這些傢伙;讓你的利益和大股東或加起來能操控公司的股東們協同起來;你和該公司的上游或下游的大玩家有同盟關系等等.

B. 如何對參股公司實施有效管控

對參股公司依然要進行管控,可以更好的用較少資本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利於集團化的發展。參股公司無法直接對其干預,但可以通過戰略投資委員會、考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對公司的戰略和各項運營產應一定的影響,使其有利於我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

C. 怎樣做好國有參股企業的監管工作

現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有關問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企業職工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一步規范企業管理層持股、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范操作,強化管理。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職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切實轉變經營機制;落實好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

(三)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金引入等因素。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准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並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應服從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范職工持股形式。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范形式。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要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准企業改制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轉等重要事項予以明確,並在改制企業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范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對於歷史上使用工效掛鉤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投資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應予以規范。

三、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企業的行為

(八)關聯企業指與本國有企業有關聯關系或業務關聯且無國有股份的企業。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四、規范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該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取業務往來單位,不得定向采購或接受職工投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服務交易應當價格公允。國有企業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公允價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無償提供。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資金總額等情況。

(十一)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的,自本意見印發後6個月內辭去所兼任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必須履行批准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批準的引入職工持股的企業改制,完成改制後須由集團公司將改制的相關文件資料報送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范職工持股、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范企業改制,強化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D. 參股企業如何監管

2019年12月,國資委印發《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規范參股投資、加強股權管理和強化監督問責三個方面,對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提出規范性要求。為確保相關規定落實落地,今年3月,國資委印發《關於做好中央企業參股經營投資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全面梳理參股經營投資情況,對關鍵環節進行檢查,按期完成自查和問題整改。同時,要求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參股管理長效機制。各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細化任務分工,強化考核機制,積極推進自查整改工作。

E. 參股企業管理辦法

結合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約定各方股東權益。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F. 集團公司對參控股企業如何監管和治理

一、集團公司對控股企業,存在分權和集權兩種模式。一般都是採取集中控制模式,集中控制模式具體又分業務集中控制型、財務集中控制型和混合集中控制型,以混合集中控制型為主。
二、集團公司對於參股企業,因為沒有控制權,一般只能是參與式的管理,參加股東會、監事會、定期索取財務報告等法律允許的范圍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