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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管理站怎樣執法

發布時間: 2023-01-24 17:12:49

❶ 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窪淀、人工水道、河道溝汊)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航道管理規定。

本市現有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市河道實行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積極保護的原則。

本市河道修建、維護和管理(以下統稱河道整治)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本市河道整治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澇能力,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第五條上海市水務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河道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並對市管河道實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河道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水利機構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鄉(鎮)管河道的管理;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所在區域內的河道行使日常監督管理,其業務接受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管河道的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管河道和鄉(鎮)管河道的劃分,由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託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區管河道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委託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落實委託管理項目所需的經費。

本市境內的長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邊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有堤防(含防汛牆,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按河道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具體管理范圍,由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維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河道的日常檢查和監督。

河道管理人員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持證執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的行為。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十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流域水利規劃、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排澇標准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十一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的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規劃,由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編制河道規劃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徵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河道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❷ 河道管理行政違法行為有多少,涉及哪些領域

一般河道兩側10m范圍是河岸綠線,也是河岸保護線,然後建築紅線在綠線基礎上再退5m。以上是大致原則,具體每個城市,每條河流還有所不同,要看規劃局的控制指標。 河堤簡介:沿江河、渠道、湖、海岸邊或分洪區、圍墾區邊緣修築的擋水建築物。築堤可抵禦洪水泛濫,擋潮防浪,保護堤內居民和工農業生產的安全,是世界上最早廣為採用的防洪工程措施。按照堤的位置可分為河(江)堤、湖堤、海堤、渠堤和圍堤。堤身一般由土料建造。在江河通過城鎮地段,為少佔土地或因潮汐、風浪太大,也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或漿砌塊石堤,又稱防洪牆。建築物簡介:建築是建築物與構築物的總稱。是人們為了滿足社會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質技術手段,並運用一定的科學規律、風水理念和美學法則創造的人工環境。有些分類為了明確表達使用性,會將建築物與人們不長期佔用的非建築結構物區別,另外有些建築學者也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經過人們具有意識創作出來的建築物細分為「建築」。需注意的是,有時建築物也可能會被擴展到包涵「非建築構築物」,諸如橋梁、電塔、隧道等。

❸ 如何處罰違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行為

《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3規定: 一、違反《條例》第27條規定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論證,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務局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條例》第44條規定:違反《條例》第十八條,關於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未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違反《條例》第19條規定,經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前,未將施工方案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在規定的界限內進行施工的。 違反《條例》第30條規定,未經防汛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市防汛指揮部批准同意,擅自在沿河第一線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開缺、鑿洞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未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置漁悉、網箱及其他捕撈裝置的,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條例》第4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36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一)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以及生活垃圾、糞便;(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四)損毀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五)放牧、墾殖、砍伐盜伐護堤護岸林木;(六)水上水下作業影響河勢穩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七)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排澇活動的,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❹ 水務局有哪些執法權

法律分析:水務局的執法權包括對違反水法規定對危害河堤安全、破壞水體資源等的違法行為進行強行拆除、罰款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❺ 遼寧省江河流域管理局是做什麼的

遼寧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副廳級建制,隸屬省水利廳直屬事業單位),加掛省水利廳水政監察局牌子;內設江河流域公安局,實行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廳雙重領導。江河流域管理局承擔除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外的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灘塗治理開發和水資源、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線、河道砂石資源保護的監管工作,實施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綜合執法,承辦省內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和省轄市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河道日常維護及生態景觀建設與管理,承擔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工作。

❻ 河道管理處有行政執法權嗎

河道管理處是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有很多的執法職能。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第三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准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❽ 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市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機關。

區、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由所在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管理;跨區、縣的河道或區、縣間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其中,渭河、涇河流經縣河段由流經縣河道管理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滻、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機關管理。

河道管理機關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河道管理組織,從事河道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委託管理,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第三條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臨河、穿堤的建設項目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並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六條跨河工程建設應與河道整治線正交,按工程規模劃定保護范圍,其劃定的保護范圍不得小於下列標准: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跨河工程規定的保護范圍內,依照河道整治規劃修建防洪工程或對已建成的防洪工程進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資列入工程預算,並負責維修、養護。

保護單獨企業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該企業按河道整治規劃投資修建,並由該企業負責工程的維修、養護,所需的費用由企業承擔。第八條因修建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及設施,而對原工程及設施進行擴建、改建、拆除或損壞的,其所需費用和補償損失費由建設單位負擔並負責修復。

按河道整治規劃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佔集體土地,影響群眾生活的,可從國有灘地中給予調整,其土地上農作物、樹木、房屋和其他附屬物,應按規定予以補償。第九條向河道排放污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污口的設置、擴建和改建,必須經河道管理機關批准。第十條河道的土、砂、石、灘地資源,依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縣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規劃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

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滲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取水許可證後,方可進入河道施工。

開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河道管理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在指定地點范圍內,按規定進行採掘,並按本省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在跨河橋、涵等建築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採挖砂石。

護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庫、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單位管理,用於防汛工程及其設施建設,具體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規定。

河灘地屬國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河道灘地開采礦產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第十一條堤防、護岸、水閘排澇等工程設施受益明確的工商企業、農場及其它單位,應向河道管理機關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准和辦法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條堤防兩側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圍:

(一)護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鎮橋段。堤防臨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20米,背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50米;耿鎮橋至臨潼趙村段,堤防臨河50米,背河30米。涇河:堤防臨河20米,背河30米。滻河、灞河:城市段堤防臨河為10米,背河30米;農村段臨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澇河:堤防臨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灃河:堤防臨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護堤地寬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機關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圍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圍(含護堤地,下同),臨河、背河寬度各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圍,寬度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圍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間寬度為准。安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不含護堤地),權屬不變。

(三)持有土地使用證的集體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給予調整;無法調整的,權屬不變,其利用必須服從河道管理機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