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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范單位房產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1-25 19:53:16

㈠ 西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公有房屋建設、登記、使用、維修、拆除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設置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機關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國家、自治區各類投資和沒收、接收、接管、沿用、調撥、劃撥及通過交換、捐贈、援助等形成的各類房屋。包括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經營性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屬於國家所有,由單位佔有、使用,政府分級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的相關工作。機關事業單位行使公有房屋使用權並履行具體管理義務。第四條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有房屋管理機構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有房屋的動態管理,完善行業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公有房屋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二章建 設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建設,應當遵循優化整合、相對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益的原則,符合簡朴、實用、安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在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第七條公有房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項目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其中竣工決算資料和新增資產數據資料報本級財政部門。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建設標准,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得超標准建設。第三章登 記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基本信息登記。
未辦理登記的公有房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6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辦理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所有權登記;到本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公有房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基本信息登記。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房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手續,並及時調整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因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導致已登記的公有房屋信息發生變更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公有房屋由兩家(含兩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共同佔有、使用的,按照實際佔有、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的公有房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
各縣(市、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統計表報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各地(市)、區直各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地(市)、縣(市、區)和本部門的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統計表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第十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公有房屋編號、建設時間、房屋建築面積等信息錄入公有房屋信息管理系統,對公有房屋進行信息化動態管理。第四章使 用第十四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公有房屋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具體管理責任。第十五條因機關事業單位撤銷、合並等原因公有房屋閑置超過6個月的,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第十六條閑置的公有房屋確需出售的,本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通過產權交易平台等方式進行公開拍賣,出售收益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第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佔有、使用的周轉住房和辦公用房由機關事業單位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㈡ 西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辦法

2013年9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5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西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公有房屋建設、登記、使用、維修、拆除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設置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機關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國家、自治區各類投資和沒收、接收、接管、沿用、調撥、劃撥及通過交換、捐贈、援助等形成的各類房屋。包括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經營性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屬於國家所有,由單位佔有、使用,政府分級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的相關工作。機關事業單位行使公有房屋使用權並履行具體管理義務。

第四條 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有房屋管理機構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有房屋的動態管理,完善行業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公有房屋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章 建設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建設,應當遵循優化整合、相對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益的原則,符合簡朴、實用、安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公有房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曰起15日內,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項目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其中竣工決算資料和新增資產數據資料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建設標准,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得超標准建設。

第三章 登記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基本信息登記。

未辦理登記的公有房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6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辦理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所有權登記;到本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公有房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基本信息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房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手續,並及時調整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

因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導致已登記的公有房屋信息發生變更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到本級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公有房屋由兩家(含兩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共同佔有、使用的,按照實際佔有、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的公有房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

各縣(市、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統計表報地(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各地(市)、區直各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地(市)、縣(市、區)和本部門的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統計表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公有房屋編號、建設時間、房屋建築面積等信息錄入公有房屋信息管理系統,對公有房屋進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公有房屋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具體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因機關事業單位撤銷、合並等原因公有房屋閑置超過6個月的,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 閑置的公有房屋確需出售的,本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通過產權交易平台等方式進行公開拍賣,出售收益全額上繳本級國庫。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佔有、使用的周轉住房和辦公用房由機關事業單位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使用及租金標准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應當統籌規劃、整合使用。按照租售結合的原則,開展出售試點工作,探索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管理新模式。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的性質、結構、用途。

確需改變性質的,應當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到本級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確需改變結構的,應當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到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公有房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本辦法實施之前未經批准,利用佔有、使用的公有房屋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到本級財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取得收益全額上繳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執行完畢後不得續簽或者重新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公有房屋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公有房屋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並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公有房屋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出售、轉讓、置換、出租、出借公有房屋。

確實需要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應當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批准。

確實需要出售、轉讓、置換公有房屋,涉及產權轉移的,應當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形成的收入全額上繳本級國庫。

第五章 維修

第二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維修要堅持經濟適用、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控制維修標准,不得變相超標准維修。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養護,保證安全使用。

公有房屋的日常維修由機關事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需要由財政部門安排維修資金的維修項目,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9月30日前向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下一年度公有房屋維修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編制下一年度《公有房屋維修計劃》。財政部門依據《公有房屋維修計劃》,統籌運用公有房屋租金和本級財力安排公有房屋維修預算。

財政部門安排維修資金的項目實行政府采購。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公有房屋維修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維修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應將維修方案、資金來源等資料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定期對機關事業單位公有房屋的.使用、維修、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建立維修項目資料庫。

第六章 拆除

第二十八條 嚴禁機關事業單位擅自拆除公有房屋。確實需要拆除的,應當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拆除公有房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達到使用年限,不能再使用確實需要拆除的;

(二)經專業房屋鑒定機構鑒定屬D級危房,不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

(三)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

(四)因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發展需要拆除的;

(五)國防和外交工作需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公有房屋拆除批准後,拆除前機關事業單位應到本級財政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

拆除資金由機關事業單位承擔;拆除公有房屋的殘值收入支付拆除費用後如有結余的,應當全額上繳本級國庫。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拆除申請批准後,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拆除企業並及時拆除。

因沒有及時拆除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由該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公有房屋拆除申請批准後,機關事業單位在6個月內沒有拆除的,應當重新辦理拆除手續。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超標准新建、改擴建或者裝修公有房屋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進行公有房屋登記或者提供不實信息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後,不及時騰退公有房屋的,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的性質、結構、用途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利用公有房屋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舉借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擅自出售、轉讓、置換、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擅自拆除公有房屋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公有房屋監督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村級公有房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中直部門的公有房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㈢ 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房產(以下簡稱公房)的管理,更好地為生產和城鎮人民生活服務,特根據國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房是指依法收歸國有和國家、地方、企業投資建購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第三條 各級房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房產方針政策,行使房產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統管公房工作。第四條 對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學校舍、機關、事業單位、文化、衛生、商業、服務行業的房屋,以及企業廠區以外的公用房屋)應逐步實行統一管理。在未全面實行統一管理前,已納入統管的,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未納入統管的,由產權單位管理。第五條 公房管理工作,應堅持以租養房,充分利用,加強維修,逐步改造以及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二章 產權和產籍第六條 公房的產權、產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礎。各級房管部門應做到產權確認有合法依據,產權歸屬清楚,產籍資料完整。房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公房產籍檔案,切實掌握公房的產權、座落、結構、面積、設備、使用、租賃、損壞、修復以及增減變化情況。各產權單位應按市、縣房管部門的規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關情況及報表。第七條 逐步擴大通用公房的統管面。今後依法沒收或按規定接收歸公的通用房屋,國家和地方投資由市、縣統一建設的住宅,一律納入統管。各單位自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管理,經協商同意,亦可納入統管。已統管的公房,不再無償將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第八條 在本條例公布之前,已撥用或借用的公房,使用單位只有原定使用性質的使用權,不需使用時,應交還房管部門管理,不得私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賣。第九條 不屬統管范圍的公房,以及未納入統管的通用公房,其產權單位應向市、縣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由房管部門審查確認後,發給房產所有證。第十條 各單位新建的房屋,建成後也應登記領證。如發生產權轉移、結構變更等事項,應辦理轉移、變更登記。過去房管部門撥、借的公房,使用單位應向房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房管部門發給使用證。經登記發證的房產,其產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不按規定辦理登記領證的公房,歸房管部門統一管理。第三章 租賃使用第十一條 住宅分配的對象,主要時無房戶、危房戶、擁擠戶以及按政策應優先照顧的住戶,各單位對住宅分配要實行民主分房,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二條 已納入統管的公房,除過去已免租撥、借的外,今後需要使用的,不論單位或個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門承租。過去免租撥、借的,如果已改變使用性質,應照章向房管部門交納租金。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承租公房,應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辦理租賃手續,訂立租約,發給租用證明後,才得遷入住、用。第十四條 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則上包括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稅金和利息。在省未頒布統一的公房租金標准前,各市、縣公房的租金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施行。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租用公房應按約交租,不得拖欠。拖欠房租經催收及不繳交的,職工幹部由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從工資中扣繳,機關單位由開戶銀行劃繳。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時,應退回給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另行安排,不得轉讓、轉租、分租,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承租戶因情況變化,原租房屋有寬余的,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應對其租用房屋進行調整,或收回寬余部分。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租用的公房和附屬設備負有保護的責任,未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亂拆亂搭,不得堆放危險品和有損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從事損壞房屋、影響安全的活動。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設備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需要在公房上釘碼拉線、掛牌豎竿,應事先經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同意,同時不得損壞房屋,影響安全,否則應負賠償之責。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掛牌、線時,應無條件拆除。第四章 修繕養護第十九條 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所管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制定年度房屋維修計劃,做好維修工作。認真搞好危房的維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養護。積極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溝管暢通、地面平整、窗門和各種設備經常保持完好。

㈣ 如何管理房地產公司

我們以山東淄博市為例子,來說明房地產公司應該怎麼管理。房地產公司管理建議
一、要搶抓機遇去庫存
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會議將商品房「去庫存」列為2016年的重要任務。春節前後,中央各部委又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降首付、減契稅等促進商品房消費的政策措施。從我市情況看,近期商品房銷售也在加速回暖,全市開發企業必須牢牢把握住這難得的機遇,在市場大勢上升期把握好節奏,踩准點,抓緊消化過量庫存。如果項目本身位置較好、品質較高、配套齊全,銷售可以考慮適當緩一緩、提點價,尋求利益的最大化都是可以的;而如果項目位置一般、品質一般、配套一般,項目本身有一定缺陷的,絕不能捂盤惜售,必須借勢開展形式多樣的促銷活動,確保在市場飽和前基本清盤;如果項目位置遠離主城區、配套不完善,更要加大促銷力度,抓緊回籠資金。這種房子,在前兩年基本處於停盤狀態。現如今機會來了,必須以不賠錢就是掙錢的理念,趕緊出手,逃出泥潭。此番救市,這些房屋進入最後一次出手機會的時間窗口,如果硬犟著等高價,一旦錯過時機,再後悔就來不及了。兩三年之後,隨著宏觀經濟企穩回升,政策將回歸常態,房地產市場將真正進入市場調節狀態。即使房地產市場再出現下行波動,也不會再有如此大規模的救市行動,已沒有這樣的救市機會窗口了。
二、要堅持合法規范經營
近兩年,受房地產市場銷售持續低迷、庫存積壓嚴重、企業資金鏈較為緊張等因素影響,房地產開發經營違法違規現象有明顯抬頭的跡象。突出表現在,一是個別項目在土地、規劃、開發、施工等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就違法開工建設;二是個別項目不嚴格按審批的規劃進行建設,任意修改、隨意變更,導致規劃驗收和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難以通過;三是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認購、團購、定金、借款、預付款等名義提前收取房款的行為普遍存在,潛在的風險較大。個別項目還存在一房多賣的嚴重違法行為;四是有的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緩慢,不能與主體建築不能同步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五是有的項目以四方驗收作為交房條件,甚至不驗收、不備案就隨意交房;六是有的項目對開發建設進度把控不嚴,一旦遇到拆遷障礙或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就會造成工期延誤,項目難以及時竣工,繼而引發延期交房的問題;七是有的銷售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標准過高、交房時間過緊、辦理房屋產權時間偏短,極易引發索賠糾紛。等等。因企業開發經營不規范引發的糾紛和投訴上訪事件呈明顯增加趨勢,僅2015年,市開發辦就協調處理投訴上訪案件565件,同比增長122%,部分項目還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2015年市住建局聯合國土、城管執法、房管等部門,對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進行了專項整治,並對山東通乾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等9家存在不良開發經營行為的開發企業,給予全市通報批評、信用評價扣分、資質降級、限制開發等處理。去年底,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淄建發〔2015〕92號),下一步將在加強開發項目建設過程監督、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加強信息公開等方面加強市場監管。
今天在座的都是我市開發經營行為較為規范的骨幹開發企業,也要引以為戒,切實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發、誠信經營,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行業發展環境。
三、要加強市場規律研究
經過十多年的高速發展,全市商品房供應已從絕對短缺過渡到相對過剩階段,市場運行正在從高速增長期向平穩發展期過渡。即使今後2-3年會出現一個高峰期,但也不會持久,終究要回到平穩發展期。新常態對開發企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後做房地產開發,在決策層面上,企業必須將更多精力放在研究城市發展規律、人口流動趨勢以及房地產發展規律上,不盲目擴張、貪大求快,堅持有質量、有效益、風險可控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上,必須通過把握市場節奏、細分客戶群體、優化項目定位、提升建設品質、加強成本管控等措施,努力為市場提供性價比更高,更符合需求的產品。要更加註重產品質量和品質的提升,注重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注重發展綠色建築和低碳社區,減少環境污染。
淄博市屬典型的組團式、分散型布局城市,各區縣差別較大,除中心城區可劃入房地產三線城市外,其他區縣均可劃入四線城市行列。從當前情況看,三四線城市商品房主流消費群體,一是現有居民對住房的改善性需求以及子女婚房需求。但經過前幾年的集中改善性換房,這一群體數量在迅速減少;二是城鎮化率相對較低,今後一段時間仍會有大量農村居民向城區聚集;三是現在農村男多女少,小夥子找對象難成為普遍現房,在城區買套商品住房逐漸成為標配,這部分需求將逐漸成為三四線商品房消費的主力;四是由於城鄉教育資源不平衡,到城區上學讀書逐漸成為必然,自然帶來對商品房的需求。以上需求,決定著至少在未來10年內,商品房消費仍將是城鄉居民的消費「熱點」,房地產開發發展潛力仍然很大,前景廣闊。
但是,三四城市也有明顯的弱點,一是城區規模小,常住人口數量少,聚集能力一般;二是商品房消費以本地居民為主,外來人口有限,購置商品房的目的多為自住和改善,純投資性需求較少;三是現在有一個趨勢,就是越來越多優質人口(比如大學畢業生)和資源在向一二線城市聚集,對三四線城市存在明顯抽血效應。三四線城市雖然人口也在增加,但長期看,成長空間有限。因此,開發企業在購置土地、規劃設計以及價格定位等方面一定要慎之又慎。總體而言,區縣城核心區、與主城區緊鄰的預留規劃區還可以考慮;而遠離主城區的新區、旅遊度假區、山景房、湖景房等最好不介入。

㈤ 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9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本市公有房產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公有房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草擬本市公有房產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公有房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產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監督、指導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管理、經營公有房產的活動;

(五)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負責公有房產的技術、質量鑒定;

(六)處理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七)受理有關公有房產的行政復議案件;

(八)負責對房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

(九)負責對各區、縣級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管理機關的業務領導;

(十)匯總公有房產統計資料,編制公有房產統計報表;

(十一)負責解釋、答復單位和個人就公有房產提出的咨詢;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行政職責。第三條市房管機關的派出機構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級市房管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有房產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公有房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房管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二)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公有房產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三)對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在本轄區內管理、經營公有房產的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四)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有房產的技術、質量鑒定;

(五)處理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六)根據市房管機關的要求,收集、匯總本轄區內公有房產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答復單位和個人就本轄區公有房產提出的咨詢。第四條房產所有權單位可以將自管房產的所有權交歸市房管機關(限於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的公有房產)或縣級市房管機關統一管理。

市直管國有房產和市房管機關以前款規定管理的房產,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市房產經營公司依法經營。

房產所有權單位自管的房產,可以委託市房產經營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房產經營單位經營。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租賃、買賣公有房產或利用公有房產牟取非法利益。第六條《辦法》及本細則所稱房產是指,依法建設的房屋和附屬於房屋的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辦法》及本細則所稱房產所有權單位是指,依法擁有經市房管機關或縣級市房管機關登記發證房產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

《辦法》及本細則所指房產經營單位是指,經市房管機關審查資質合格並按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從事房產出租、買賣與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含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單位)。第二章產權和產籍管理第七條公有房產實行所有權(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發證制度。

市房管機關是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公有房產的登記機關。各縣級市房管機關是所轄區域內公有房產的登記機關。

公有房產產權登記按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公有房產產權和產籍的管理,按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區、縣級市房管機關報送上年度的下列房產經營管理情況和統計資料:

(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變化情況;

(二)經營管理房產的用途及不同用途房屋的面積(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經營管理房產的增減及增減原因;

(三)經營管理方式及經營收入和支出;

(四)房產完好狀況及維修支出;

(五)區、縣級市房管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十條公有房產的技術、質量鑒定由區、縣級市房管機關負責,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管機關負責:

(一)涉及房屋整體結構的全面鑒定;

(二)房產所有權單位、房產經營單位或合法使用人對區、縣級市房管機關的鑒定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的;

(三)市房管機關認為應由其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