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法人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證明材料怎麼寫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茲有xxx(姓名、性別、年齡)在我公司(或者企業、單位)任xxx(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身份證號:xxx,法定代表人住址:xxx,電話:xxx,是我公司(或者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xxx公司(單位全稱加蓋公音)x年x月x日。
需要准備的資料:《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核名通知單、健康證、培訓證兩人以上。有的地方一個人也可以,具體看當地工商局的要求。
餐飲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近三個月場地的水電費發票、潲水合同。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場地平面圖。空間、平面布局和操作流程。所用餐具檢測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❷ 法人不是實際經營人如何證明
法律分析:首先,營業執照並不違法,合法申請開設的公司,營業執照違法,本身就沒這個概念。現在的問題法人不是你,股東也不是你,你怎麼去證明公司是你的?第一、你不想別人用,除非你證明這個公司是非法注冊的或非法經營,你只能申請工商取消。
二、就算你能證明資金全是你出的,你只相當於證明了借錢給他們開公司,有要求他們還錢甚至拿公司抵債的權利。但法律並不能主張錢是你出的,公司就是你的。
三、如果你跟法人股東是商討問題,那你最好提議他們把你投入的錢給你,公司給他們,為什麼你非得不要他們用呢?如果扯開了對你是很不利的。你當初出錢開公司,怎麼能自己不是法人,連股東都不是呢?這樣法律上根本無法主張你的權利呀!
企業法人代表和實際控制人不是同一個人,在和這類企業做生意時,規避風險與企業法人代表和實際控制人是同一個人的企業一樣。 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是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超出部分股東不負責。所以,在做生意時無需考慮企業法人代表和實際控制人是不是同一個人,只關心是否存在抽到資本或未履行出資義務而已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那麼他如何控制這公司?
這就叫現代企業制度。
不錯,他們確實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但是,他們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那麼,他們如何控制公司呢?很顯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際控制人,自然有屬於自己在公司的那張「決策票」,因為,有些人,他原本就是創始人,就是董事長,就是真正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公司影響最大的人,因為年齡因素等,退出公司了,股權等也轉讓給子女了。
然而,盡管個人不再直接擔任公司職務,也不持有公司股權等,他仍然可能是公司的直接控制人,原因就在於,接受他股權的人,就是他的代言人,是能夠有效傳遞他的建議和要求的。譬如李嘉誠,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其公司的決策,無論是大兒子還是小兒子,一定不會越過他的。所以,他還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控制,而控制不一定非要擔任什麼職務,關鍵就看對公司的影響,在公司具有什麼樣的號召力。
法人代表:一個單位的法定代表,法律上予以認可的。只是一種法律形式。
實際負責人:平常狀態下的負責人,簡單理解就是日常管理中的實際負責人。
實際控制人:這是一個單位的真正權力人,真實掌控一個單位,在現實意義上,都要服從這個人,是這個單位最厲害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❸ 我是股東被起訴民間借貸,怎麼證明我沒參與經營和決策
公司的經營和決策由公司董事會或是執行董事決定,由公司管理層來對管理公司,股東只有分紅的權力,沒有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力,除非是公司股東,同時又是公司管理層。
法律分析
如果被起訴了,因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首先,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你是否立案。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接著,就是庭審程序。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起訴狀內容內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