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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金融監督管理局怎樣

發布時間: 2023-02-07 21:19:41

Ⅰ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前景如何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前景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工作內容、工作強度和收入都相對穩定,一直被廣大應聘者稱之為「錢多事少離家近」的理想工作單位。

Ⅱ 我就想知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產業發展規劃; 研究全省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金融監管。
拓展資料:
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和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
2、負責推進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產業布局。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推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配合省金融監管局推進地方要素交易市場規范發展。 4、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協調全市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搭建產融對接平台,為重大項目、重點產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
5、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6、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等實施監管,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范發展等。 7、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蓉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8、統籌市、縣政府金融工作,推進省市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市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Ⅲ 地方金融監督局是好單位嗎

是好單位。

市級金融辦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工作人員在編制上有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之分。對於軍轉幹部來說,能否進去要看當地軍轉安置計劃,若能進去一般是公務員編制,至少是參照公務員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省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等建設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櫃台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Ⅳ 金融監督管理局待遇好嗎

就業待遇很好,福利也很好。 主要職責就是貫徹國家財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行政部門及其駐北京辦事處實施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研究金融形勢,分析金融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制定發展金融業的計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承擔市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引導和促進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的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和促進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承擔各類交易所的審批和監管職責,指導和協調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協調和促進非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的試點和發展。
協調發展企業融資。促進企業上市、合並和重組,協調和促進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債券和中期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指導和促進風險資本和股票(工業)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
協調和推動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進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引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協調和促進農業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增強金融惠及農民的能力。
拓展資料:職能則是需要負責推進首都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北京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服務。
負責小額信貸公司的審批和監管;金融擔保機構的設立、批准和監督;承擔集體轉換上市公司產權的確認職責;承擔市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的相應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促進市金融機構的改革和改組;在維護城市金融穩定的同時,與主管部門協調協調,防範、化解和消除金融風險;與有關部門協調合作,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證券、非法買賣外匯、反洗錢、防偽;參與金融應急處理機制的建設。
指導和協調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Ⅳ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幹嘛的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區委的決策部署。金融局是事業性質單位,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金融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協調解決全區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Ⅵ 金管局是什麼單位

<一>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
<二>1、概念:縣區金融辦,是指縣區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使用事業編制,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縣區政府直接管理,隸屬政府辦公室協調管理。
2、省級機構改革中,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金融辦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政府協調管理監督地方金融發展的監管職能。從已經審批的海南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湖南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級,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
3、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性質發生了變化,職能也隨之變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省一級依然是政府直屬機構,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子機構,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給了地方政府,並加強了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職能,與同級人行、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形成錯位監管和互相補充。
4、突出監管職能:以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為主體,加掛金融辦牌子,原來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管職責。今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除繼續行使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職能外,更側重於對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督管理,其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也會隨著機構改革,由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授權。
5、重新劃分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也會重新進行分類,由之前金融辦被單純劃分為公益一類,改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突出監管職能。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能否參公,從遼寧省的改革實踐來看,已經取消了事業單位參公的屬性(有消息稱福建泉州、漳州市將試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保持參公,並將組織新組建的行政執法局中事業人員過渡為公務員的培訓考試)。
6、職能轉型強化:在已經批准實施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職能中,還增加了網貸監管職責,以及為了區別於原來的金融辦,實施轉型改革,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加快推進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促進全省金融業轉型升級;和加強有關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負責推動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將原來的公益服務型事業。
<三>法律依據:
金管局是在立法會於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以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後,於1993年4月成立。
外匯基金條例內容:
外匯基金條例是有關香港貨幣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訂,於1935年12月6日經港督批准頒布施行,最初稱為 《貨幣條例》 (Currency Ordinance),後改稱 《外匯基金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外匯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穩定港幣的匯率。具體內容包括: 放棄銀本位,禁止白銀流通,發行以英鎊為准備金的港元紙幣和硬幣等。此後,條例曾經過多次修訂。
現行的 《外匯基金條例》 於1995年6月1日修訂通過。
5.紙幣的發行限額須予維持
如有任何規限紙幣發行的條例或章程對紙幣的發行訂定最高限額,本條例並不賦權任何發鈔銀行發行超過該限額的紙幣,而財政司司長根據第4條發出證明書時,須顧及該等限額。
(由1951年第4號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號第3條修訂;由1995年第12號第6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A.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
(1)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
(2)金融管理專員須——
(a)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本條例獲授予的職能;
(b)執行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及
(c)執行任何其他條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
(3)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其他人協助金融管理專員執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職能。
(4)盡管有第(2)(b)及(c)款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及根據第(3)款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為外匯基金事宜而受僱用。
(5)在本條中,職能(functions)包括權力與職責。

Ⅶ 金融監督管理局待遇好嗎

像金融監督管理局這樣的單位待遇都是非常的好的,都屬於鐵飯碗那種類型的工作。
【拓展閱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一)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與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推動本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指導、規范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發展。指導推動地方股權交易中心規范發展。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規范發展。
(四)統籌發展本市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服務創新。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與發展。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五)統籌推進本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協調推動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社會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發展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六)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市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八)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的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工作,並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十一)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
(十二)牽頭負責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Ⅷ 市金融局權力大嗎

法律分析:金融辦是地方政府的下設機構,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銀監局是中國銀監會在地方的派出機構,而中國銀監會是中央政府管理經濟的「一行三會」之一(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單位。金融辦和銀監局兩者之間不存在相互管轄,也就不存在誰是誰的上級。銀監局管理本轄區的各人民銀行分行、國有銀行分行和股份制銀行分行,金融辦的職責更多的是協調本轄區的金融發展與規劃。銀監局是專業型的管理機構,金融辦是行政性的管理機構。如果一定要說誰的管轄權更大,那就是銀監局了,因為專業型優先於普通型。但是金融辦的涉及范圍更廣,因為金融業不僅包括銀行,還有其他擔保、貸款等行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