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能不能作為起訴的證據有什麼依據呢
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能不能作為起訴的證據?有什麼依據呢?
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都是可以作為起訴的證據的,因為我們現在所有的轉賬記錄都有跡可循,只要法院根據我們的轉賬記錄,就可以很好地清算出對方的欠款是多少,從而最大化的保護了我們的合法權益。
現在夫妻之間或者朋友之間用支付寶進行轉賬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要將支付寶或者微信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的話,切記不要截圖,因為截圖的可篡改性比較高,證明力非常弱,大家要學會使用正確的辦法,比如點開我們的微信,找到我們的微信賬單點開常見問題,並且將裡面的賬單下載下來,後面會提示下載賬單的用途,我們只需要點擊,用作證明材料就可以填寫上賬單時間,並且填寫郵箱地址,這樣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⑵ 支付寶如何保留轉賬記錄並具有法律效力
支付寶確認好轉賬人的賬戶信息保留轉賬記錄並具有法律效力。支付寶記錄屬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上述規定,支付寶和微信轉賬信息,屬於電子數據。
⑶ 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可以。1,可以確定的是該支付憑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2,要想其具備法律效應,是需要提供支付寶官方的認證,法院才會採納。如果只是在網上列印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會採納。3,具體的可以咨詢支付寶官網,看看怎麼提供認證。轉賬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本質都是屬於書證的一種,在訴訟中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尤其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轉賬記錄是不可或缺的一項證據,對證明借款的實際交付有著重要作用。1、銀行轉賬記錄。訴訟中提交銀行轉賬記錄,一般需要到銀行網點列印銀行流水明細或者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請下載轉賬明細,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2、微信轉賬記錄。可以直接導出個人賬戶微信轉賬交易記錄並加蓋騰訊公司的公章(電子章),具體操作:微信~錢包~賬單~單筆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3、支付寶轉賬記錄。支付寶與微信略有不同,支付寶提供的是單筆轉賬導出回單的功能,可以直接導出個人賬戶轉賬支付回單並加蓋支付寶公司的公章(電子章),方便用戶自行取證,具體的操作:支付寶~賬單~單筆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作為款項已轉至對方賬戶的證據。(如果支付寶APP上沒有申請電子回單單申請則需要用電腦登錄支付寶官網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在公訴機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庭調查結果,斟酌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所有訴訟請求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定,在起訴書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法律的具體規定,做出全部滿足、部分滿足、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
⑷ 支付寶轉賬可以作為借錢的證據嗎
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包括了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4)支付寶轉賬怎樣作為證據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規定,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