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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怎樣管理非機動車的

發布時間: 2023-02-24 17:19:16

㈠ 非機動車管理規定是什麼

各地具體標准不一致,以北京為例: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優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導市民綠色出行;落實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引導、規范企業開展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實施總量調控;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監督、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電動自行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等。

㈡ 吉林市非機動車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含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管理。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本轄區非機動車的管理部門,按分工負責本轄區非機動車的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配合抓好非機動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都應宣傳教育本單位職工、學生、軍人遵守交通法規。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和勸阻,舉報交通違章行為的權力。第二章車輛第六條購新自行車、手推車、前驅動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發貨票到指定的公安機關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行駛。
購舊自行車、手推車、前驅動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的,須持本人身份證明和交易手續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更名手續。第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準生產、裝配、買賣後驅動人力三輪車。
凡生產、裝配、銷售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的,必須向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生產、經營審批手續。
凡因生產、運輸需要使用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的,必須事先向指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購置。
原已使用的後驅動人力三輪車,須在公安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改裝成前驅動人力三輪車。第八條自行車、手推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必須定期參加年檢,並按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檢驗費,年檢合格後方准行駛。第九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和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車輛號牌須安裝在指定位置。第十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三章駕駛人第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車輛行駛證。第十二條醉酒者不準駕駛車輛。第十三條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第十四條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人不準駕駛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第十五條殘疾人專用車不準附載他人,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第十六條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第四章行駛第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交通指揮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遇有停止信號、手勢時,除右轉彎車輛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它車輛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後。第十八條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不得逆向行駛;在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必須在右側分道線內行駛;在沒有分道線的道路上,自行車在道路右邊石(路肩)一點五米以內行駛,人力三輪車在二點二米以內行駛,畜力車在二點六米以內行駛。第十九條人力三輪車、手推車、經過批准入城的畜力車早七時至八時禁止在城區行駛;准行時間內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第二十條未經批准畜力車不準進入城區。
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僱用畜力車運輸物品。
經批准進入城區的畜力車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並須下車牽引牲畜。第二十一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駕駛人在行駛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手中不準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駛;
(七)城區騎自行車不準帶人,托帶學令前兒童只限一人;
(八)駕駛人力三輪車不準並行。第五章停放、裝載第二十二條凡新建、改建商場、市場、機關辦公樓、住宅小區等建築物的,必須預留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並同時設計、建設與主體設施規模相匹配的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存車棚。
新建、改建商場、市場、機關辦公樓、住宅小區的設計規劃,沒按規定預留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存車棚場地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非機動車管理部門應參與規劃部門組織的規劃審批和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峻工驗收。

㈢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0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五條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築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存車服務機構管理。第六條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七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在道路范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並設置相應標志。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准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臨時佔用道路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佔道費。第九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第十條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志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置自行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第十一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范;
(二)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標准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志的區域內停車;
(二)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范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佔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由路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㈣ 城管可以開私家車執法嗎

一、城管可以開私家車執法嗎
1、城管可以開私家車執法。但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城管扣車怎麼處理
1、將身份回證,駕駛證,交強險正副本交給交警大隊處理;
2、然後取罰單交罰款;
3、如果是違停,只收取違停費用,到停車場提車,並交停車費。

㈤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以及其他非機動車。本規定所稱三輪車,是指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車輪的車輛;所稱人力車,是指用於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電動自行車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和成華區。第四條本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建設、規劃、城管、交通、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文明交通勸導隊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職權范圍內,維護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文明交通勸導隊的監督、管理。第六條除自行車以外,其他非機動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證後,方准在道路上行駛。第七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入戶、異動,申請人必須持車輛合格證、《中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院對其具有駕駛體能的證明辦理入戶登記。第八條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一律不再新辦和補辦牌、證,不辦理轉移登記。第九條非機動車閘、車鈴、反射器等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非機動車號牌應安裝在指定部位,牌、證不得塗改、偽造、挪用、重領或冒領。第十條禁止擅自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禁止拼裝非機動車。第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規則,不得逆向行駛;

(三)醉酒後不準駕駛;

(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載運超寬、超高、超長物品的非機動車。第十二條從事營運的三輪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交通安全標志;

(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牌、證;

(三)不得轉租、轉借三輪車。第十三條禁止人力車、畜力車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的道路上行駛。第十四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限於殘疾人駕駛,不得轉租或從事營運活動。第十五條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城管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非機動車停車場由申辦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設置必備的標志、安全設施。停車場應指派專人管理。

工作人員應佩證服務,保證車輛歸點停放,嚴格執行收費標准。

禁止非機動車停車場改變使用性質。第十六條凡需在道路上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向所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劃線定位,並報同級建設、城管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申報單位負責管理。第十七條停放非機動車,應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應停放在指定區域內。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學習交通法規。第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的;

(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規則、逆向行駛的;

(三)安全裝置不齊或失效的;

(四)違法停放的;

(五)在禁行區域內駕駛的;

(六)駕駛營運的三輪車未按規定佩帶標志或不攜帶各種牌、證的。

前款規定的罰款未當場交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或牌、證。第二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轉租、轉借營運三輪車的;

(二)塗改、偽造、挪用、重領、冒領車輛牌、證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或轉租的。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三輪車未經核准從事營運;

(二)非機動車擅自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拼裝的。第二十二條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