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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發布時間: 2022-02-08 02:24:05

① 一般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可以領結婚證的年齡: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早於二十周歲,雙方也不得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② 女生多少歲可以領取結婚證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女生年滿20周歲,男生年滿22周歲可以領取結婚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會有變通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規定,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領取結婚證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求: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③ 國家規定年滿多少周歲可以領結婚證

國家規定男性年滿於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可以領結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④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根據法律規定,領結婚證的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沒有在法定年齡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屬於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多大年齡可以領結婚證

男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年滿二十周歲可領結婚證,男女只要達到了結婚年齡就可以進行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⑥ 一般女生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啊

女生二十歲才可以領結婚證。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滿足年齡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多少歲可以領取結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⑧ 女性多大可以年齡可以領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意味著與配偶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組建成一個屬於你們的家庭。而家庭是社會組成中比較重要的個體單位,承擔著各項社會管理、約束職能,如生育子女、培養子女。因此,結婚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事情,還是一項重要的國家制度。由於家庭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意義,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很多,因此,很多國家對於結婚年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方可領取結婚證。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領取結婚證的年齡,女方不得低於20周歲,男方不得低於22周歲。規定這樣的年齡,有人會覺得是對人的權利的一種限制,因為現在孩子的身體發育和心理發育都比較早。但是結婚領證也是需要深思熟慮的,並不是身體發育心理發育健全就可結婚,也是需要給人們一些沉澱期,我們反過來講這也是對男女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只有當心智成熟之後方能理解婚姻的內涵,婚姻里不僅僅享有權利,更多的是需要承擔義務。
【資料拓展】
《民法典》對於結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