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北省歌舞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育和繁榮,豐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營業性歌舞廳(含卡拉OK廳、音樂茶座和有樂隊伴奏或演唱的酒吧、咖啡廳、夜總會,下同)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歌舞廳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注重社會效益。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歌舞廳實行分級管理,其具體職責分工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五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對歌舞廳實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開辦歌舞廳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從事歌舞活動的固定場所,房屋建築堅固安全,出入口寬敞暢通;
(二)有物品寄放處;
(三)有符合陪滑談規定條蘆碰件的音響設備和安全照明(包括應急照明)設備;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保衛人員;
(五)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得當;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第七條 開辦歌舞廳的單位應持其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向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市、地、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公安部門核發《安全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個人開辦歌舞廳應持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 經營歌舞廳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員容量定額須符合安全要求;
(二)營業期間工作人員須佩戴標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維護內外秩序;
(三)按《河北省舞廳、游藝游樂、書、報、刊經營活動管理費收取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繳納管理費;
(四)嚴禁演奏、演唱或播映內容反動、淫穢的曲目和圖像;
(五)嚴禁採取熄燈方式招徠顧客,嚴禁跳脫衣舞,不準僱傭或變相僱傭舞讓山伴;
(六)不得出售烈性酒;
(七)設包廂的內窗應透明,不得設簾帳;
(八)歌舞廳照明亮度不得低於5勒克司,場內包廂照明亮度不得低於4勒克司,音量不得超過90分貝。禁止在室外安裝音響設備;
(九)禁止精神病患者和16歲以下未成年人入場。第九條 歌舞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衣冠不整,或穿背心、短褲、拖鞋等入場;
(二)在場內起鬨鬧事、侮辱婦女或其他違法活動;
(三)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第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發的《稽查證》,按管轄范圍對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經營單位必須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和刁難。
歌舞廳的治安管理,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對《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合格證》實行年審驗證制度。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原申領證部門辦理年審證手續。第十二條 歌舞廳需變更企業法人、經營單位、經營項目或遷移經營地點的,應按原批准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對執行本辦法,為繁榮、發展文化娛樂市場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警告、拘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被裁決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訴。第十六條 營業性露天歌舞場參照本辦法執行,營業時間不得超過23時。第十七條 《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合格證》分別由河北省文化廳和河北省公安廳統一印製。
❷ 河南省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活躍繁榮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境內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包括附設卡拉OK設差塌備和附設樂隊伴奏、歌手演唱、各種表演的茶座、餐廳、酒吧、咖啡廳等)和其它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文化部《營業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第三條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娛樂需求。第四條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娛樂場所實行分級管理。第五條申辦娛樂場所,須出具以下證明文件:
(一)開辦申請報悄轎告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二)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有關證明資料;
(三)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設施設備有關資料;
(四)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個人申辦的,還應持有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第六條申辦娛樂場所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由文化部統一制定的《文化經營許可證》,持證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其它有關證照後,方可開業。第七條省直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中央及外省省級駐豫單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豫軍級機關(含省武警總隊)直屬單位申辦娛樂場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發證,也可授權當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除前款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申辦的,由市(地)、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負責審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啟慶肆予以答復。第八條開辦娛樂場所應具備文化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娛樂場所須具有良好的通風設備,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並備有應急照明設備。有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門用紅燈標示,向外開啟。第九條娛樂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佩戴標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經營收費、財務管理、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稅收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條娛樂場所的演出人員必須按文化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演出證。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聘用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證的樂隊和演出人員;
(二)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核准登記的定額;
(三)不得接待18歲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變相色情的方式服務,或用此方式招徠、陪隨顧客;
(五)不得舉辦核准登記項目之外的營業性活動;
(六)不準播唱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音像製品或曲目;
(七)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的飲料。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禁止下列行為:
(一)衣冠不整入場;
(二)在舞池內吸煙;
(三)篡改歌詞或色情表演;
(四)在場內起鬨鬧事、侮辱婦女或從事其它違法活動;
(五)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入場。第十三條娛樂場所負責人,應按文化部有關規定培訓考核,考核標准和資格證書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具體培訓、考核和資格證書的簽發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娛樂場所不得轉包經營。第十四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娛樂場所和監督管理,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情況應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健全稽查制度,稽查人員憑文化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在所轄區域內執行公務,娛樂場所應自覺接受和協助檢查。第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定期向其審批發證的娛樂場所徵收文化專用資金和管理費。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另行收費。禁止重復收費。第十七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娛樂場所實行年審制度。娛樂場所應在每年12月份,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年審手續。審驗換證不得收費。
經批準的娛樂場所,半年內未能營業,視為自動歇業,由原審批部門注銷其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