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1)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全國和各級地方一切重大事務。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共同組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體系。
(2)全國陸閉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它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於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不能超越它。
(3)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它的部分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主要職雀悉棗權有以下幾大類:行使國家立法;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和規定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重大問題,都由它討論決定,並由它監督實施。
3、人民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
(1)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代表的權利主要包括:發言、表決免責權;提案權;質詢權。義務主要包括:模範地遵頃拆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密切聯系群眾,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接受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等等。
⑵ 公民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注意三點:
1、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允許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2、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3、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明確憲法和法律對此項權利的限制。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無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權利和自由。如《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示威行為有一些限制性規定,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權利和自由。枝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拍喚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猛賀罩徵用並給予補償。
⑶ 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有以下幾方面:
1、要明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家庭婚姻權利、受教育的權利、財產管理權、繼承權、勞動權等;公民履行的基本義務包括受教育的義務、勞動的義務、依法納稅的義務等;
2、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維護了國家利益,公民個人利益、權利才能得到保障。國家利益要靠法制來維護,公民要自覺地維護國家利益,就必須在法制軌道上行使公民的權利,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才能維護國家利益。違反法律,不僅會損害國家利益,同時也會失去自己的權利;
3、公民在履行義務時,要以國家利益為重。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公民利益與國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也會產生矛盾。國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公民個人利益往往又表現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核裂晌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改鋒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源消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⑷ 公民應該怎樣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這要求公民增強權利觀念,依法維護權利,又要求公民增岩攔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故敗姿答案為:
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權利;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察棗絕社會的、集體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法律所鼓勵的積極去做,法律所要求的必須去做,法律所禁止的堅決不做.
⑸ 公民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凳戚,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棗核陵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氏攜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⑹ 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一個國家的性質是這個國家的國體,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這個國家的政體。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意願和奮斗的結果。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整個國家機構按照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和運轉。這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由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再由其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各個國家機關以及中央與地方合理地劃分職能,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使國家權力既避免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扯,從而保證國家的各項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國有十三億多人口,只能通過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的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國家事務實行領導,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保證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在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性質的要求,是凝聚了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創新。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存在著各項政治制度,如政治協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勞動人事制度、軍事制度、地方政權制度等,還有選舉制度、法律制度、監督制度等,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們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政治力量的源泉,是我國各種國家制度的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其他各項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
由上也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人民當家作主為基礎的、以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整個政權體系、政權組織制度,是包含了各級人大以及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和相互關系的制度,是包含了黨與人大、人大與人民、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能劃分關系等的制度。
⑺ 公民行使權利的三種形式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備禪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
3.監督權.
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通友斗過信訪舉報制度,通過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通過輿論監督制度都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好滾磨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⑻ 公民怎樣行使權利
法律分析:公民在行使權利兆顫時遲坦要尊重他人權利;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濫用權利族旦敗,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明確憲法和法律對此項權利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