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西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
在 廣西 地區申請辦理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手續,要准備好變更申請書在內的相關材料,然後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到民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務。那麼廣西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有什麼規定呢, 網 小編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內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廣西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材料 社會組織變更登記表;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凳培會議紀要;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驗資報告書;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書; 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 變更名稱申請書; 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業務主管單位的); 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 二、廣西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時間 除 節假日 外法定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三、廣西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 四、廣西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法律規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第一款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御粗州面說明理由。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6日經《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 和縣 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鎮蔽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注銷登記 :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在廣西地區辦理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要准備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等文件,然後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時候,一般都會被受理。如有其它需求歡迎到網做一對一的 法律咨詢 。
⑵ 社會團體行政化傾向表現有哪些
糾正社團行政化傾向的對策 1、強化社團意識教育,加深對社團組織的認識。社團意識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加強社團本身自主自力的教育,消除依賴思想和畏難情緒。社團屬社會自治群體,結社意識及參與意識均處於領先地位,完全有條件、有能力自主自力;二是加強全民社團意識教育,取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宣傳工具向社會成員宣傳社團的作用,使其了解掌握社團組織與行政組織的聯系與區別,理解和支持社團開展活動。 2、依法進行社團管理,從體制上理順社團組織和行政組織的關系。過去社團管理政出多門,關系不順。《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這就根本上規范了社團的登記管理體制,扭轉了垂直審批、多頭審批狀況,給社團活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但這還遠遠不夠,社團管理部門還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團管理制度,真正使其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社團管理幹部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依法登記、依法管理輪鎮。在審查社團成立的必要性、可能性、領導成員組成及經費來源時,力求減少行政化傾向因素。在正常管理工作中,要搞好調查研究,並利用會議交流、年審、報告等,做好行政化傾向的防範工作。只有這樣長抓不懈,才能抓出成效,社團事業才能告飢興旺發達。 3、開辟籌資渠道,保證社團活動的開展深入持久。社團組織的活動經費依附於國家財政和行政掛靠單位,這個問題亟待解決。當前,改革開放的熱潮正涌遍襪桐返神州大地,我們應不失時機抓住機遇,發揮自身優勢,創造生存條件,使社團從輸血型向造血型轉化。社團是一個高智能的群體,他們在學術上有造詣、技術上有專長、社會上有影響、發展搞活經濟如魚得水。如何開辟籌資渠道,因社團的性質、職能不同,渠道也不一。信息咨詢、成果轉讓、人才交流、有償服務等無一不是當今的緊銷品、搶手貨。過去我們一味強調社團的非盈利性,現在需要轉變觀念,解放思想、大膽實踐。同時,要盡快完善有關法規,保證社團組織依靠自身獲取合法的經濟效益。只有這樣,社團組織才能真正從行政組織中分離出來,給自身帶來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⑶ 如何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企業的運作過程就如同一輛行駛中的汽車,所有的零部件必須緊密的結合,充分發揮本身的作用,才能使這輛車跑得快、跑得穩。而行政管理就好比連接各個零部件之間的粘合劑,對於企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怎樣才能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呢?
1.明確職責,規范流程
有時候在做一件事灶兆肆的時候,會發現相關人員一直在踢皮球,一件事情兜兜轉轉好幾圈都得不到有效解決。究其原因,便在於工作的職責不明確,流程不規范。猜判而崗位職責的制定、工作流程的標准化則都屬於部門行政管理的范疇。
當然,行政管理者在進行確定職責、制定流程前,要有充分的調查研究,不能全憑個人好惡、或者是某個領導的意見進行處理,而要基於實際情況,採集相應的數據、信息或借鑒以往的案例,進而有針對性地下指令。
只有明確各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規范常規性工作的流程,讓行政管理工作形成閉環,做到有理可依,有據可循,才能增加團隊的容錯率,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使得各部門人效得以提升。
2.用心溝通,靈活協調
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一定要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而多一點用心和變通則可以使你更有效地協調人、事、物。
行政管理中的溝通工作主要分為縱向和橫向。縱向溝通是指上傳下達,即在充分理解上級領導意圖的基礎上,將上級的指令明確具體地傳達給到下級,並能使下級能夠很好地接受並完成任務。橫向溝通則是指與公司內外的溝通,對內需要布置工作任務、協調各部門工作,對外需要展現公司的態度、傳達公司精神、維護公司的利益,真誠、用心,懂得隨機應變。
3.持續優化,改進完善
行政管理工作本質上就是服務,但很多人的誤區是服務只存在於對待上級。其實,對待平級、下級都要有服務意識。行政管理者必須通過各種有效形式來徵集不同級別員工的建議,才能不斷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團隊或者公司內的制度。並且,在持續的改進優化之中,崗位的職責將會更加清晰明確,工作的完成進度、速度也會隨著整體框架的穩固而更加順暢。
行政管理不只是企業行政部門人員的專門工作,各個部門以隱轎及團隊負責人有時也需要涉及到,想要提升團隊作戰能力,提升公司各個部門之間的契合度,甚至是個人在工作協調中的能力,都離不開行政管理。
⑷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適應政府轉變職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發揮民政部主管的社團的積極作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登記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第三條 社團接受部委託職能以項目協議的形式實施,明確職責、經費與合作關系。
社團的業務活動、黨組織建設、有關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別由相關業務司局、部直屬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團的登記年檢和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由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託,中華慈善總會由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中國社會福利協會、中國假肢協會、中國殯葬協會由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司主管;中國救災協會由救災司主管;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由辦公廳主管;中國行政區劃地名研究會由區劃地名司主管;中國老年大學學會、中國老年學學會、中國老年基金會由中國老齡協會主管。
部主管司、局(廳)不得從社團中牟取任何經濟利益。第四條 社團必須認真執行黨的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民政部及授權司、局(廳)管理。第五條 社團變更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司、局(廳)推薦,人事教育司審核,部黨組研究同意,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第六條 社團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更換,應由人事教育司會同業務主管司、局(廳)對擬任負責人進行審查,社團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有關備案手續。第七條 部機關在職公務員,均不得在社團中兼任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團中兼任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依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後,由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 社團常設辦事機構中要按中共中央組織部和民政部《關於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8)6號)規定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第九條 社團變更名稱(住所、業務主管部門、注冊資金),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應經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社團修改章程,應經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同意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核准。第十條 社團設立(變更或注銷)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社團開展對外交活動和申請公務出國,由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外事司審核報批。第十二條 社團開展重大業務活動,如召開大型研討會、舉辦展覽會等,應由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核准。第十三條 社團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團發展基金利息;
(三)開展咨詢、培訓、課題研究等有償行胡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興辦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按協議取得的收入;
(五)政府部門資助;
(六)社會捐贈。第十四條 社團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遵守核薯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定的會計師改帶者事務所的審計。經部批准建立的社團發展基金,社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本金。第十五條 社團應依據國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聘用有執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從事財務工作,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部和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監督。第十六條 社團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應經業務主管司、局(廳)審查同意,報部領導批准,依據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社團對自身興辦和部委託代管的實體,要加強管理,切實負起責任。所有社團不得接受社會有關實體的掛靠。第十七條 社團每年3月前對上一年度工作、財務情況進行自檢,按規定填寫年檢報告書和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的審計。以上材料經業務主管司、局(廳)簽署有關意見後,報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定。第十八條 社團申請注銷登記,應在業務主管司、局(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司、局(廳)的審查意見、部長辦公會議同意注銷登記的紀要以及清算報告書。經民間組織管理局注銷登記後,發給注銷登記文件,收繳社團登記證書、印章及財務憑證。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⑸ 社會團體可以設置行政總監嗎
社會團體一般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因此不應設置行政總監。行政總監通常是指在企業或政府機如岩構中擔任行政管理職能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和閉橡拆管理企業或機構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社會團體的管理層一般是由理轎棗事會、監事會、秘書處等機構組成,負責制定和執行團體的章程、規章制度,協調和管理團體的日常工作。如果社會團體需要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考慮聘請專業的行政管理人員或機構來協助管理。
⑹ 吉林省社會團體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團體的行為,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促進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為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服務,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老森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社會團體活動以及對社會團體進行行政管理,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扶持社會團體的發展,規范、引導社會團體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具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作為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在社會團體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春猜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領導監督社會團體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審批和監督社會團體召開研討會和對外交往等重大活動;
(六)審查和監督社會團體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等活動;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八)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侍啟(九)推薦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的候選人;
(十)對社會團體創辦實體進行審查。第六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也不得利用社會團體為本單位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第七條社會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和使用會費,但不得隨意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提高會費標准和超過章程規定的范圍使用會費。第八條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不得擔任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兼職的,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審批機關審批。第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維護社會團體合法權益,不得擅自要求社會團體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第十條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投資創辦經營性實體,經營所得必須用於社會團體的事業發展。第十一條業務主管單位在對社會團體實施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通知同級登記管理機關。
業務主管單位對於已經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的社會團體,應當及時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注銷意見。
業務主管單位對於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應當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撤銷意見。第十二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為社會團體法人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自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依法監督管理。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第十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
(二)不得超越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不得直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七)不得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
(八)不得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九)不得利用業務主管單位的權力牟取利益。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社會團體監督管理職責的指導,對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應當及時予以通報。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成立社會團體登記以及社會團體的變更、注銷、年度檢查,均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結。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查,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成立登記的,為30日;
(二)變更登記的,為15日;
(三)注銷登記的,為60日;
(四)年度檢查的,為15日。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管理條例 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者槐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游嫌配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 成立神指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⑻ 當前社會團體的管理體制
:根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另外,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敏虧穗立空拍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同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最後就是,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會團體接橋卜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另外,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⑼ 中國的社會團體為什麼具有行政管理權
因為社會團體取得了授權,一是行政機關授權,二是立法機關授權。社會團體經行政機關授權後,雖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但它受行政旅搜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並受《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手團政訴訟法》等法律的制約,畢鎮橘對於由此產生的責任,行政機關有義務承擔。
⑽ 中國的社會團體為什麼具有行政管理權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說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和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按照管轄范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7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擾物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仔燃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緩戚液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