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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站學習處方管理法怎樣寫

發布時間: 2023-05-11 16:04:46

❶ 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葯品和培啟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辦法》分為總則、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63條,於2006年11月2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2月14日發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05〕43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葯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葯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葯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蠢絕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帶中姿、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葯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葯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准(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格式印製。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八)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葯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葯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葯飲片以劑為單位。

❷ 衛生室處方情況說明怎麼寫

為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處方評價制度 ,提高處方質量,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葯,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一)處方書寫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蔽滑明。

3、讓穗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宏告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大液體、維生素可暫時使用縮寫,待使用電子處方後再做統一要求);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❸ 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葯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葯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葯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於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葯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葯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五條處方標准(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格式印製。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八)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第七條葯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葯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葯飲片以劑為單位。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譽轎讓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帆擾機構執業醫師和葯師進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權,葯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慶局葯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葯品處方。葯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調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