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鹽業改革該如何入手
在專營體制下推進鹽業改革從全國煙草行業改革的成功經驗看,在食鹽專營體制下不斷推進鹽行業內部的改革是切實可行的。(一)煙草行業與鹽行業相比具有共同的特點:1.煙和鹽都是受到國家控制的專賣專營產品,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中,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只有煙草和鹽的批發環節不放開,仍由政府控制。2.煙草行業和鹽業都受到國家的重視,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加強兩個行業的工作都做過重要批示。3.國家對煙草專賣和食鹽專營都經過了人大立法,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控制。4.設置的管理機構都經過授權,有相對獨立的市場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5.對市場的分割規則基本相同,實行嚴格的市場區域分配,各地在各自的區域內經營銷售。(二)煙草行業曾經存在與鹽行業目前面臨的相似問題。一是企業組織結構不合理。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力量分散,經濟實力不強,工藝技術落後。二是流通現代化水平比較低,流通環節多,成本高,效率低。三是市場秩序不夠健全,以假充真,以劣充優,沖擊市場的問題時有發生。(三)煙草行業自身改革的成功經驗。近幾年,煙草行業在保持國家煙草專賣體制的前提下,加強了行業自身的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方面大力進行了煙草行業的企業組織結構調整。通過企業破產,重組和兼並,調整了企業組織結構,擴大了規模,壯大了企業的經濟實力,另一方面改革了流通體制。通過採取減少流通環節,加強專業化管理,實行產銷計劃的網上交易等措施,不斷提高鄭裂了流通現代化水平。同時,加大了煙草專賣執法力度,始終保持了對違反煙草法律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穩定了煙草市場。通過自身改革,重塑了煙草行業的形象,鞏固和加強了政企合一的煙草專賣體制。(四)煙草行業改革經驗對鹽業體制改革的有益啟示。煙草行業與鹽行業,具有共同的特點,曾存在相似的問題。因而,煙草行業先行一步的改革方法和成果對鹽業體制改革具有很直接的借鑒意義及很現實的指導意義,也對鹽業體制改革給予了如下有益的啟示:第一、應當堅定不移地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全國和青島鹽業發展的事實充分證明,食鹽專營,利國利民。因此,鹽業的改革應當在堅持食鹽專營,鞏固食鹽專營,維護食鹽專營的前提下進行,而不能導致懷疑,削弱甚至否定食鹽專營的不良後果。要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首先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重要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執政為民,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出發點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提高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這項政策的實施,很好地體現了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其次要從我國碘缺乏的國情出發,進一步認清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我國是碘缺乏比較嚴重的國家,缺碘范圍廣,人口多。大約7.2億以上的人們生活在缺碘地區,約佔世界缺碘地區人口的一半。碘缺乏病的流行嚴重地危害了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影響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據衛生部門的統計資料,碘缺乏可導致兒童的智商比正常兒童低10~15個百分點,嚴重的可造成新生兒腦損傷和智力低下。目前,我國1017萬智障患者中,有80%%是由於缺碘造成的。補碘需長期堅持,不能一勞永逸。一旦停止補碘,碘缺乏的危害就會卷土重來。消除碘缺乏病,既是公共衛生問題,也是政治性很強的政治問題。據各方面專家反復論證認為,以專營方式在食鹽中強制性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安全、經濟、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須長期堅持國家食鹽專營政策。還要客觀清醒地認識社會上和一些媒體中的種種「非議」,不斷提高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堅定性和自覺性。站在全局看「專營」,跳出「專營」看「專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人雲亦雲,以訛傳訛。就會發現,鹽行業存在的所謂問題,並不符合全國鹽行業的實際情況,是支流納叢則、不是主流。鹽行業存在的所謂不良現象,並非全國鹽行業所「獨有」,亦並非食鹽專營體制本身存在的痼疾。相反,在食鹽專營的體制下,更有利於克服上述問題和現象,也完全能夠進一步凈化行業風氣洞棚,增強企業活力,促進鹽行業的健康發展。第二、應當在保持、鞏固和加強現行鹽業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大力推進鹽行業自身的各項改革。國家食鹽專營政策是好政策,應當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鹽業管理的現行體制有利於鹽業的發展,應當保持,並不斷鞏固和加強。在此前提下,按照「突出改革重點,突破改革難點,把握改革關節點」的原則,搞好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要將各級鹽務管理部門下屬內設機構的職能分開。將內設機構中鹽業行業管理、鹽政執法和運銷專營的職能彼此分開,明確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相互制約。二是要加快食鹽流通現代化建設。盡快組建布局合理、輻射面廣、覆蓋城鄉的全國區域性現代化食鹽物流中心。減少中間環節,銜接銷售終端,實行網上交易,形成銷售網路。三是要抓緊搞好食鹽生產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充分發揮鹽業主營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調控作用,變目前食鹽生產企業中的「多」,「小」、「弱」為「少」、「大」、「強」,做大做強鹽業企業。加強產供銷、科工貿一條龍建設,組建規模化的鹽業集團。強化計劃管理的功能。增強計劃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四是建立健全鹽行業內部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加強行風建設,增強行業自律,弘揚行業文化,樹立行業形象。第三,應當保持全國鹽業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國鹽業有今天的良好局面,得益於國家的好政策,得益於全國鹽務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共同奮斗。好局面來之不易,應備加珍惜。因此,鹽業體制改革應在保持目前良好局面的基礎上開拓創新,在繼承優良傳統的條件下與時俱進,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的情況下實現新的跨越。一方面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不能變。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福子孫萬代的社會效益問題始終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堅持「三個文明」同步抓,整體上的傳統不能丟。不能顧此失彼,防止某一方面大起大落。還要做到堅持「四位一體」建設(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面協調發展的方向不能偏。要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於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戰略決策。通過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增強全國鹽業系統的活力。進一步激發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齊心協力,同心同德,以飽滿的熱情投身到開創中長期以來,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雖為企業,卻行使著諸多政府職能。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鹽業公司和鹽務局都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鹽業公司既是食鹽和兩鹼工業用鹽之外其他工業鹽的經營者,同時又是兼有鹽業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管理部門,是鹽政執法者和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漸走向規范、成熟的今天,鹽業專營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及其種種負面影響,無不根植於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打破壟斷呼喚鹽業改革我國鹽行業存在的諸多弊端以及由此造成的種種負面影響,其根源在於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現行鹽業體制在保障碘鹽供應、消除碘缺乏病等方面曾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計劃色彩濃厚的管理體制已明顯弊大於利。特別是各級鹽業公司借食鹽專營之名,行壟斷經營之實,政企不分的管理體製成了各級鹽業公司攫取巨額壟斷利益的保護傘,嚴重損害了制鹽、用鹽企業乃至消費者的利益。「在這種管理體制下,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他們怎麼能做到公平行政、公正執法?其結果就是各鹽業公司為獲取利益的最大化,『吹黑哨』,把制鹽企業壓榨得在生死邊緣徘徊。」湖北省一家鹽廠的負責人這樣說。江西省一家生產企業負責人認為,這種鹽業管理體制為鹽業公司搞尋租、為一部分人搞腐敗提供了條件,對鹽業公司來說日子過得很好,可謂「朱門酒肉臭」,對制鹽企業來說,日子過得很苦,可謂「路有凍死骨」。不少被采訪的制鹽和用鹽企業認為,有了這樣既能經營又能執法的「部門」,鹽業公司與鹽業生產企業的關系不可能像正常市場化生存的企業一樣,各級鹽業公司可以不遵守規則,永遠是贏家。「強買強賣」難以分清到底是企業行為還是政府行政行為。廣東省一家外商投資的紡織漂染企業投訴時形象地說,鹽業公司是握著計劃的權,賺著市場的錢。中國鹽業改革該如何入手
⑵ 2022年食鹽新政策
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塌穗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保障市場供應。要求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仿盯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共同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其中政府儲備不低於本地區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低於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遇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採取投放儲備等手段,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團大卜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⑶ 食鹽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工信部為我國鹽行業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鹽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緩明隱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中國鹽業協會是我國制鹽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系由與鹽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教育、勘察設計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旨在充分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貫徹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並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
法律依據:擾廳《鹽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鹽資源屬槐禪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⑷ 食鹽專營辦法出台,有什麼新措施
鹽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行業,食鹽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保障鹽業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按照國務臘兆悄院部署,對原《食鹽專營辦法》作了修訂。也對一些措施進行了修改。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這次的改革對於很大一部分來說是好的,這對商家來說有了更多的利潤,也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⑸ 如何順應鹽業體制改革促進企業發展
�Vぜ�毆�菊�謇�妗!竟丶�省� 鹽業體制改革 鹽礦資源 鹽業銷售非鹽經濟 產業重組 目前國家已經確定鹽業體制改革,而具體的改革方案我們並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鹽業將會完全市場化。鹽業體制改革是國家的政策,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執行。不能怨天尤人,應該審時度勢,分析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並強化有利的因素,規避不利因素和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順應鹽業體制改革,促進企業發展,堅持抓好鹽業,為國家做出更大貢獻,為人民更好服務,保障廣大鹽業職工的利益。 最近集團公司開展「如何應對鹽業體制改革全員大討論」,圍繞「兩礦是否合並」,「分公司是否改為子公司」,「產業如何重組」,「非鹽經濟搞不搞」等問題進行討論。我強調的是「順應」而不是「應對」鹽業體制改革,在此發表如下不成熟的觀點:一、構建緊密型現代企業 做為鹽業集團公哪緩李司下屬鹽礦的一名普通員工,我一直覺得輕工鹽業集團公司,是從湖南省輕工業廳脫胎而來的,「政府部門」色彩遠遠大於「公司企業」色彩,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的管理,只是沿襲了政府部門的一些管理方式李遲,還不具備一個現代企業的管理水平。況且當初的「湖南省輕工業廳」的重心是「輕工業」,並不是鹽業,更不是鹽業生產;如今的「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公司」重心是轉移到「鹽業」上來,但是鹽業體制改革之前的「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公司」其重心只在「鹽業運銷」,更准確地說是「食鹽運銷」方面。鹽業生產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更沒有得到應有的權益,制約了鹽生產企業的發展強大。當然,這在鹽業體制改革之前,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鹽生產企業與食鹽運銷企業,鹽業管理部門之間利益分配不公,鹽生產企業因為利潤薄,成本高,而盲目擴大產能,惡性競爭,造成資源能源的巨大浪費,恐怕這是催生鹽業體制改革的催化劑。 集團公司對鹽生產企業,簡而言之主要管了兩件事:領導的「帽子」和計劃鹽的「單子」。鹽業體制改革了,「單子」沒有了,「帽子」實際也由生產和市場決定,集團公司如果不打造緊密型企業,所謂管理可能也只是象徵性的了。集團公司應該注重對兩礦的資本管理、資源管理和戰略管理。 在市場化條件下如果集團公司不強化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加強執行作用,下屬的公司就會繼續各自為政,內耗無法控制,集團總體利益受損,特別是兩礦肯定會出現互相傾軋惡性競爭的局面,其實當下已經存在互相擠對的現象。正因為如此,有的人才提出了「兩礦合並」的命題。我認為兩礦合並的可能性是不大,因為兩礦的差別過大,諸如:資源、能源、區位、設備、工藝、產能、人員等等,湘澧鹽礦無一優勢,湘衡鹽礦是不可能接受與湘澧鹽礦合並的。而湘澧鹽礦會因為抱著合並的幻想不思進取,所以,我認討論合並問題沒有什麼現實意義。當然,只要能夠提高集團公司的總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對某些資源進行整合和共享,是非常合理的易於接受和推行。 我以為當下最重要的是:1.鹽業集團公司應該把重點轉移到鹽業生產上來。不論鹽業如何改革,人民生活和化工生產還是要用鹽的,鹽業這個老本行無論如何也是我們的優勢,非鹽產業永遠都不可能是鹽業集團的主業,即使非鹽產業發展壯大了,它也會脫離鹽業。其次,大家都知道,哪耐鹽業運銷如果不是吃國家的政策飯,是不大可能賺錢的,前兩年新聞媒體曝光的所謂「黑幕」,其實對鹽業運銷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幾乎沒有計算,簡單地用出廠價和零售價來計算利潤。鹽業市場放開後,運輸成本巨大、管理水平落後、人員負擔沉重的運銷企業效率將會非常低,流通行業不可能成為集團公司的經濟支柱。所以集團公司的重點應該轉移到鹽生產單位來,向生產單位注入資金,盡可能衡陽、澧縣甚至公安、松滋等地佔有礦產資源,更新設備,改進工藝,降低生產成本。以資源這種「硬通資產」作為我們發展的後盾,以質優價廉的產品去佔有市場,求得我省鹽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在銷售不暢,有一種論調所謂「以銷定產」,如果消極地以銷售形勢來組織生產,生產過程中的穩定性和經濟性將無法保證。生產是創造價值的過程,銷售是實現價值的過程,都是經濟活動的兩個環節。能夠穩定均衡實行低耗高效的生產,是生產對銷售環境提出的基本要求。適銷對路質優價廉是銷售對生產的要求,使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互相促進,實現企業的不斷發展才是關鍵。但是就目前的集團公司而言,應該是以發展生產為主,增強產品的競爭力為主,以此佔領市場,促進銷售。 2.組建新型的銷售公司,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根據銷售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劃分銷售區域並設立分公司。目前兩礦的非計劃鹽都是由兩礦自行銷售的,前面說過有兩礦相互擠對的現象,真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而原來的鹽業公司僅僅是銷售省內的食用鹽,運銷能力浪費,效率不高。鹽業市場放開後,銷售公司可以對兩礦鹽產品進行統一銷售,既避免惡性競爭,又提高銷售工作效率,還解決了鹽業運銷企業經濟效益不高的問題,充分發揮鹽生產企業和運銷企業各自的優勢,提高集團公司的整體效益。 按這個思路,全集團公司各單位的功能都可以進行重新的調配和整合。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最大限度地保證經濟效益。也只有這樣,把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打造成一個真正的現代企業。二、「兩礦」並重掌握資源 所有的國際爭端與戰爭,無不與資源有關,將來企業競爭的重要因素,必定也是資源。特別是鹽行業,經濟技術門檻低,失去了專營保護,如果不緊抓礦產資源,將會失立足之地。前面已經討論,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的重心應該轉移到鹽業生產上來,也就轉移到湘衡鹽礦和湘澧鹽礦的生產上來。不論鹽業體制如何改革,鹽業永遠都是一種資源型的企業,我們不可能說只要衡陽的鹽礦資源而放棄澧縣的鹽礦資源吧?放棄資源對集團公司來說就是極大地決策失誤。 從資源角度講,我建議集團公司投入「鹽井-申津渡-東港」盆地的找礦與探礦,將來在湖北境內采礦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早日獲取湖北松滋境內的采礦權,新的采區規劃布局與開采設計就會更合理更科學,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湘澧鹽礦的采礦成本。據最新內部消息,松滋境內鹽礦含鹽系中的鉀鹽可能在1.4%以上,遠遠高於工業品位0.5%,公安埠河鎮已經開始籌建鉀鹽礦。如果我們在松滋境內獲得的鹽礦資源中含有工業價值的鉀,鹽業局面那將是顛覆性的突破。以一個鹽礦礦山技術人員的眼光來看,集團公司應該支持湘澧鹽礦向湖北突圍,湘澧鹽礦向南「一邊倒」式地發展和銷售,都是不經濟的。湘澧鹽礦做為湖南鹽業的北面屏障,能夠保證省內及南方的市場少受侵擾。集團公司應該支持湘澧鹽礦做強,以攻為守,奪取長江中游的市場。盡管湖北鹽礦多,產量大,但是他們都擠在雲夢應城地區,資源、能源、市場都十分緊張,況且這些鹽礦分屬不同的集團,鹽礦多產量大實質是個劣勢。湘鹽如果做成一個強有力的企業集團,鄂鹽不足懼。 在延長產業鏈方面,要繼續做好文章。應該重新與天盛化工探討合作,解放思想,不論合作形式,只要有利於雙方發展,有利於國家和地方,就應該大膽嘗試。天盛擴大規模,用鹵水制鹼有利於節能減排,是有益於國家的;因為國家提高制鹼行業產能門檻,擴大規模也是天盛發展的自身要求;天盛擴大規模後,湘澧鹽礦的能源、銷售、運輸等問題都會極大緩解。此外,調查市場需求,研發新的鹽產品。以研發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需求量大的鹽產品和衍生產品。 作為要做大做強的湖南省輕工鹽業集團,至少要鞏固兩礦的發展。如果只存在某一家礦山,「集團公司」其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前面討論過,兩礦合並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在將來更緊密的集團公司中,兩礦在技術、信息、管理、設備等方面,盡可能做到資源共享。特別是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方面,應該加強共享和交流,促進兩礦的共同發展,使湖南鹽業在全國立於不敗之地。三、非鹽經濟如何發展 非鹽經濟搞不搞?這不是一個問題,必須搞!因為鹽業市場放開後,為了提高效率,搞鹽業要不了那麼多人,不搞非鹽經濟,不去摸索就沒有出路。再說,集團公司把一些「雞蛋」都放在另外的一隻或者幾只「籃子」里,也是規避投資風險的策略。 如何發展非鹽經濟,才是真正的問題。我以為,目前集團公司做得比較好的幾塊,要鞏固和繼續發展,做的不好的如銷售酒類產品、生產化妝品之類等要大膽地放棄。所謂非鹽經濟還是要圍繞鹽業,甚至攀緣鹽業做文章,發揮我們的相對優勢。在開發非鹽產品時,因為不是我們熟悉的領域,要善於利用「外腦」,與科研機構、專利權人密切合作。做別人沒有的產品,做雖然別人有而我們做的更好的產品,做市場需求量大的產品。 要搞非鹽經濟又必須明確非鹽經濟不是我們的主業,不能以它為主導,至少是目前不能以非鹽經濟為主導。因為客觀地看,在別的領域我們都還沒有經驗,只在鹽業領域有一些相對優勢。如果棄用自己的優勢,而在不明確的領域投入大量的資金與人力去摸索,勝算的概率太低,剛剛體制改革後的鹽業,還不是「身強力壯」的時候,是輸不起的。集中「優勢兵力」,抓好鹽業主業,在非鹽領域鞏固已有成果,放棄「陪本賺吆喝」的買賣,旨在「步步為營」,在其他方面小心探索,「伺機突圍」闖出一片新天地。結束語 面對鹽業體制改革,消極和抵制都是適得其反的。之所以要改革,說明以前的體制是不健康的,是不適應當前政治經濟環境的,特別是利益分配格局是極不合理的,不利於鹽業的發展。鹽業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應該是更有利鹽業的健康發展的,所以我們應該審時度勢,順應變革,使湖南鹽業更健康地發展。
⑹ 鹽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消余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
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鹽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對於在鹽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運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資源開發第六條開發鹽資源(包括利用海水制鹽、開發岩鹽、湖鹽和天然鹵水制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第七條國家對開發鹽資源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開發。
國家鼓勵開發鹽資源,發展鹽業街道,鼓勵化工企業和其他有關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自籌資金投資辦鹽場或者與現有制鹽企業聯合經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第八條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肆寬鹽企業開發鹽資源,下同),必須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營業執照。
開采礦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采礦許可證。礦鹽的具體范圍,由地質礦產部會同輕工業部確定。
制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裂橋亮產投資的有關規定辦理。
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第九條鹽業企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在資源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第三章鹽場(廠、礦)保護第十條為了保證國家對鹽資源的開發利用,維護制鹽企業的正常生產,劃定合理的海鹽場保護區的湖鹽場(廠)保護區。
海鹽場防護堤臨海面的一定區域的納潮排淡溝道兩側的一定區域劃為海鹽場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海鹽場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湖鹽場(廠)開發的鹽湖邊緣向外一定區域劃為湖鹽場(廠)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湖鹽場(廠)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鹽場保護區內興建小蝦池、小鹽田以及非法進行其他有損海鹽場的活動。本條例發布前已有的小蝦池、小鹽田等的處理,由當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鹽場(廠)保護區內的防護林帶、植被和其他防護設施。本條例發布前有關保護區問題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第十二條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盜竊、哄搶:
(一)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納潮排淡溝道;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四)制鹽企業已開採的鹽礦石(包括共生、伴生礦石)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鹽田中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第十三條制鹽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鹽區治安保衛工作,以維護鹽區正常的生產秩序。
鹽區治安管理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第四章生產管理第十四條制鹽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第十五條制鹽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質量監督檢測工作,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產品不準出企業。
⑺ 中國鹽業改革該如何入手
在專營體制下推進鹽業改革
從全國煙草行業改革的成功經驗看,在食鹽專營體制下不斷推進鹽行業內部的改革是切實可行的。
(一)煙草行業與鹽行業相比具有共同的特點者舉:
1.煙和鹽都是受到國家控制的專賣專營產品,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中,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只有煙草和鹽的批發環節不放開,仍由政府控制。2.煙草行業和鹽業都受到國家的重視,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加強兩個行業的工作都做過重要批示。3.國家對煙草專賣和食鹽專營都經過了人大立法,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控制。4.設置的管理機構都經過授權,有相對獨立的市場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5.對市場的分割規則基本相同,實行嚴格的市場區域分配,各地在各自的區域內經營銷售。
(二)煙草行業曾經存在與鹽行業目前面臨的相似問題。
一是企業組織結構不合理。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力量分散,經濟實力不強,工藝技術落後。二是流通現代化水平比較低,流通環節多,成本高,效率低。三是市場秩序不夠健全,以假充真,以劣充優,沖擊市場的問題時有發生。
(三)煙草行業自身改革的成功經驗。
近幾年,煙草行業在保持國家煙草專賣體制的前提下,加強了行業自身的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方面大力進行了煙草行業的企業組織結構調整。通過企業破產,重組和兼並,調整了企業組織結構,擴大了規模,壯大了企業的經濟實力,另一方面改革了流通體制。通過採取減少流通環節,加強專業化管理,實行產銷計劃的網上交易等措施,不斷提高了流通現代化水平。同時,加大了煙草專賣執法力度,始終保持了對違反煙草法律活動打擊的高壓態勢,穩定了煙草市場。通過自身改革,重塑了煙草行業的形象,鞏固和加強了政企合一的煙草專賣體制。
(四)煙草行業改革經驗對鹽業體制改革的有益啟示。
煙草行業與鹽行業,具有共同的特點,曾存在相似的問題。因而,煙草行業先行一步的改革方法和成果對鹽業體制改革具有很直接的借鑒意義及很現實的指導意義,也對鹽業體制改革給予了如下有益的啟示:
第一、應當堅定不移地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全國和青島鹽業發展的事實充分證明,食鹽專營,利國利民。因此首租碧,鹽業的改革應當在堅持食鹽專營,鞏固食鹽專營,型襪維護食鹽專營的前提下進行,而不能導致懷疑,削弱甚至否定食鹽專營的不良後果。要堅持食鹽專營的正確方向,首先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重要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執政為民,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國家實施食鹽專營政策的出發點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提高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這項政策的實施,很好地體現了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其次要從我國碘缺乏的國情出發,進一步認清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我國是碘缺乏比較嚴重的國家,缺碘范圍廣,人口多。大約7.2億以上的人們生活在缺碘地區,約佔世界缺碘地區人口的一半。碘缺乏病的流行嚴重地危害了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影響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據衛生部門的統計資料,碘缺乏可導致兒童的智商比正常兒童低10~15個百分點,嚴重的可造成新生兒腦損傷和智力低下。目前,我國1017萬智障患者中,有80%%是由於缺碘造成的。補碘需長期堅持,不能一勞永逸。一旦停止補碘,碘缺乏的危害就會卷土重來。消除碘缺乏病,既是公共衛生問題,也是政治性很強的政治問題。據各方面專家反復論證認為,以專營方式在食鹽中強制性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安全、經濟、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須長期堅持國家食鹽專營政策。還要客觀清醒地認識社會上和一些媒體中的種種「非議」,不斷提高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的堅定性和自覺性。站在全局看「專營」,跳出「專營」看「專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人雲亦雲,以訛傳訛。就會發現,鹽行業存在的所謂問題,並不符合全國鹽行業的實際情況,是支流、不是主流。鹽行業存在的所謂不良現象,並非全國鹽行業所「獨有」,亦並非食鹽專營體制本身存在的痼疾。相反,在食鹽專營的體制下,更有利於克服上述問題和現象,也完全能夠進一步凈化行業風氣,增強企業活力,促進鹽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應當在保持、鞏固和加強現行鹽業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大力推進鹽行業自身的各項改革。國家食鹽專營政策是好政策,應當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鹽業管理的現行體制有利於鹽業的發展,應當保持,並不斷鞏固和加強。在此前提下,按照「突出改革重點,突破改革難點,把握改革關節點」的原則,搞好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要將各級鹽務管理部門下屬內設機構的職能分開。將內設機構中鹽業行業管理、鹽政執法和運銷專營的職能彼此分開,明確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相互制約。二是要加快食鹽流通現代化建設。盡快組建布局合理、輻射面廣、覆蓋城鄉的全國區域性現代化食鹽物流中心。減少中間環節,銜接銷售終端,實行網上交易,形成銷售網路。三是要抓緊搞好食鹽生產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充分發揮鹽業主營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調控作用,變目前食鹽生產企業中的「多」,「小」、「弱」為「少」、「大」、「強」,做大做強鹽業企業。加強產供銷、科工貿一條龍建設,組建規模化的鹽業集團。強化計劃管理的功能。增強計劃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四是建立健全鹽行業內部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加強行風建設,增強行業自律,弘揚行業文化,樹立行業形象。
第三,應當保持全國鹽業穩定發展的良好局面。全國鹽業有今天的良好局面,得益於國家的好政策,得益於全國鹽務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共同奮斗。好局面來之不易,應備加珍惜。因此,鹽業體制改革應在保持目前良好局面的基礎上開拓創新,在繼承優良傳統的條件下與時俱進,在不斷總結以往經驗的情況下實現新的跨越。一方面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不能變。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福子孫萬代的社會效益問題始終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堅持「三個文明」同步抓,整體上的傳統不能丟。不能顧此失彼,防止某一方面大起大落。還要做到堅持「四位一體」建設(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面協調發展的方向不能偏。要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於樹立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戰略決策。通過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增強全國鹽業系統的活力。進一步激發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齊心協力,同心同德,以飽滿的熱情投身到開創中長期以來,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雖為企業,卻行使著諸多政府職能。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鹽業公司和鹽務局都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鹽業公司既是食鹽和兩鹼工業用鹽之外其他工業鹽的經營者,同時又是兼有鹽業管理行政職能的政府管理部門,是鹽政執法者和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漸走向規范、成熟的今天,鹽業專營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及其種種負面影響,無不根植於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
對「黑行規」鹽企敢怒不敢言
由中鹽總公司實際掌控的食鹽專營等8項管理職能中,食鹽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年度計劃的編制決定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命脈。
長期的壟斷經營,在鹽行業內部形成了許多不為外人所知的「黑行規」,這些「黑行規」導致了畸形的產銷利益格局,成為滋生腐敗行為的溫床。
在食鹽計劃執行過程中,除負責計劃的個人向生產企業索要回扣、紅包外,各地鹽業公司也都公開向生產企業索取高額回扣,這已是業內不宣之秘。據有關業內人士反映,沒有一家生產企業敢不給鹽業公司回扣。而且鹽業公司對回扣不開發票,只開收據,並讓生產企業承擔回扣的稅收。
巧立名目 四種方式索回扣
各地鹽業公司索取回扣時為了達到隱蔽的目的,巧立各種不同名目,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運費補貼。國家規定鹽價應以各廠家離站價(離岸價)結算,為了做到表面上鹽價到位,目前成了按到站價(到岸價)結算,運費由企業承擔,運費補貼成了變相的回扣,而且由生產企業承擔了補貼部分的稅。
二、倉儲補貼。鹽業公司以調鹽後儲藏困難且增加了貯藏成本為借口,要生產企業給予補貼建倉庫和庫房所用。一家有15萬噸以上食鹽計劃的生產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每年他們光這筆開支就需600萬~700萬元,銷售企業建倉庫讓生產企業「埋單」本身不合理,而各地鹽業公司收走這筆錢後也並非真的全用在了倉庫建設上。
三、回籠貨款獎勵。據了解,這種回扣方式是倉儲補貼、運費補貼的輔助形式,是鹽業公司向生產企業索取的「獎勵」。但即使貨款給得不及時,回籠貨款獎勵也要照付。不少省市鹽業公司有拖欠生產企業鹽款之習,有的生產企業竟被數家鹽業公司拖欠貨款達數千萬元。還有一家生產企業的770多萬元鹽款被一家鹽業公司從1994年拖欠至今。
四、調銷獎和超調獎勵。生產企業如得到了額外的計劃,還要付出「調銷獎」和「超調獎勵」之類的回扣。此外,還有以破包費、食鹽指標換實業等名目的索拿卡要手段。不少生產企業對碘鹽基金的使用和儲備鹽的去向提出質疑,認為中鹽公司和各地鹽業公司並沒有把碘鹽基金全部用在碘鹽建設項目上,而是部分作為中鹽集團總股份的投資,用於各地鹽業公司做食鹽小包裝,而並非鹽業公司所說———用在了「保證人民吃上放心鹽」上。不少鹽業生產企業還有這樣的遭遇:每年的所謂產銷座談會議不斷,其實就是銷區鹽業公司遊山玩水,費用全由生產企業來「埋單」。現在還發展到了出國,有的省鹽業公司領導一年出五六次國,找生產企業承擔費用。生產企業不得不承受鹽業公司的「剝削」,因為對方有食鹽計劃指標。
專營擴大化 肥水不流外人田
早在1995年11月,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就聯合發布了《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體制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工業鹽實行放開經營。但實際工作中,各地鹽業公司借加強食鹽市場管理之名,把食鹽專營擴大、延伸。除兩鹼(純鹼、燒鹼)工業鹽之外,各地鹽業公司把用於漂染、製革、製冰冷藏等工業用鹽也管理起來,實行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由於專營帶來巨額壟斷利益,各級鹽業公司竭力強化專營體制,不少省、區的鹽業公司通過地方立法來制定地方性的鹽業管理條例,使壟斷經營合法化。
各地鹽業公司還利用專營手段,從生產企業手中奪取每一個賺錢的環節,使生產企業叫苦不迭。目前絕大多數生產企業供給鹽業公司的是加碘後的50公斤/袋的大包裝袋食鹽,然後由鹽業公司分裝成500克/袋小包裝袋鹽。從科學加碘的角度講,小包裝袋鹽的封裝應留給生產環節,但不少鹽業公司不願讓出這一塊利益,自己上小包裝袋廠、灌裝廠。據了解,這些企業一般是集體所有制企業,鹽業公司可變相通過這些集體企業轉移利潤進入小金庫後支配,使不正當得利「合法化」。即便是一些生產廠家得到部分小包裝袋食鹽的委託灌裝任務,小包裝袋也要由鹽業公司提供。一位生產企業的市場負責人說:「生產企業用的包裝袋由鹽業公司提供,甚至封口的包裝線都要由他們來提供,專營到這個地步,太過分了。」
壟斷利潤 兩頭企業生存難
目前,食鹽每噸出廠價約為400元~500元左右,經過三級鹽業公司後,最終以每噸1500元左右的價格到零售點,賣到消費者手中每噸就到了2000元左右。被各地鹽業公司強行列入壟斷銷售之列的小工業鹽,出廠時含稅價為每噸100元~200元,但不少地區的鹽業公司轉手就以3倍左右的價格賣給了用鹽企業。
南方幾個省的一些鹽業定點生產企業的負責人曾在一起算過一筆賬,銷區的鹽業公司利潤大體是生產企業利潤的10倍左右,不少生產企業被鹽業公司「盤剝」後微利或虧本經營,根本沒有資金用於技術改造,使我國鹽行業的生產水平遠遠落後於國際水平。
釀造、腌制等調味品加工行業本屬微利行業,但其遭鹽業公司「盤剝」更甚。沈陽市青花副食釀造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年初被通知其生產用鹽必須加碘,鹽價每噸由270元漲至500元,後與沈陽市鹽業公司討價還價才給了375元的「照顧價」。北京國美味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小型調味品釀造企業,該企業和北京市鹽業公司結算的日曬鹽每噸為450元,而這些產自「河北省灤南第一鹽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日曬鹽,出廠價每噸只需100多元,鹽業公司一轉手就成了450元。據記者了解,國美味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附近的六必居、天源醬源等調味品加工企業,使用的都是這種大粒工業鹽,因為這些鹽是通過鹽業公司購進的,所以「不算違法」。
制鹽和用鹽企業的負責人說,食鹽銷售環節「暴利」驚人,是近年來「私鹽」屢打不絕的根本原因。價差帶來的高額利潤使用鹽企業和生產企業冒險直接達成供需見面,而鹽業公司把凡是繞開他們銷售的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碘鹽和工業鹽統統稱作「私鹽」,並列為打擊重點,因為這種「私鹽」損害了他們的壟斷利益,而真正的偏遠落後地區合格碘鹽的普及和市場凈化工作卻沒有很好地跟進。近年來,鹽業公司內部執法犯法倒賣「私鹽」的現象屢禁不止,私鹽販子與鹽業系統內部人員勾結販私鹽的事件也屢見不鮮,這都是由於「暴利」的驅動。
打破壟斷 呼喚鹽業改革
我國鹽行業存在的諸多弊端以及由此造成的種種負面影響,其根源在於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現行鹽業體制在保障碘鹽供應、消除碘缺乏病等方面曾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計劃色彩濃厚的管理體制已明顯弊大於利。特別是各級鹽業公司借食鹽專營之名,行壟斷經營之實,政企不分的管理體製成了各級鹽業公司攫取巨額壟斷利益的保護傘,嚴重損害了制鹽、用鹽企業乃至消費者的利益。
「在這種管理體制下,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他們怎麼能做到公平行政、公正執法?其結果就是各鹽業公司為獲取利益的最大化,『吹黑哨』,把制鹽企業壓榨得在生死邊緣徘徊。」湖北省一家鹽廠的負責人這樣說。江西省一家生產企業負責人認為,這種鹽業管理體制為鹽業公司搞尋租、為一部分人搞腐敗提供了條件,對鹽業公司來說日子過得很好,可謂「朱門酒肉臭」,對制鹽企業來說,日子過得很苦,可謂「路有凍死骨」。
不少被采訪的制鹽和用鹽企業認為,有了這樣既能經營又能執法的「部門」,鹽業公司與鹽業生產企業的關系不可能像正常市場化生存的企業一樣,各級鹽業公司可以不遵守規則,永遠是贏家。「強買強賣」難以分清到底是企業行為還是政府行政行為。廣東省一家外商投資的紡織漂染企業投訴時形象地說,鹽業公司是握著計劃的權,賺著市場的錢。
記者在采訪制鹽企業、用鹽企業的同時,還采訪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他們均認為現行的鹽業管理體制是與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悖的。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和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都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依據市場經濟規律對鹽業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勢在必行。
國鹽業工作新局面的偉大事業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