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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患艾滋病的人群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5-18 00:22:56

① 艾滋病患者由什麼部門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經常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醫學管理,建立個人檔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雖然全世界眾灶戚洞多醫學研究人員付出了巨大隱枯的努力,但至今尚未研製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葯物,也還沒有可用於預防的有效疫苗。艾滋病已被我國列入乙類法定傳染病,並被列為國境衛生監測傳染病之一。

整體對策

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仍缺乏根治HIV感染的有效葯物。現階段的治療目標是:最大限度和持久的降低病毒載仔脊量;獲得免疫功能重建和維持免疫功能;提高生活質量;降低HIV相關的發病率和死亡率。

本病的治療強調綜合治療,包括:一般治療、抗病毒治療、恢復或改善免疫功能的治療及機會性感染和惡性腫瘤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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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艾滋病防治條例

艾滋病防治條例

艾滋病是最可怕的傳染病,那麼應該如何防治呢。下面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艾滋病防治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仔羨慶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派檔、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念握、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

第三章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 稅收優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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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國家對艾滋病患者和攜帶者有人身自由限制嗎

國家對艾滋病患者和攜帶者沒有人身自由限制。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如下:
1、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和醫學指導,定期接受醫療機構和疾控部門隨訪;
2、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3、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胡鉛轎知接診醫生;
4、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並需要醫療服務的,離開前應告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5、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系者,同時建議配偶或固定性伴進行艾滋病激汪病毒抗體檢測;
6、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艾滋病患者的權利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褲肆有關信息;
4、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對其疾病進行治療。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④ 我國對艾滋病患者實施了什麼政策

國家針對艾滋病實施了四免一關懷政策。

1、 四免:

(1)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經濟困難人員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傳染病醫院或設有傳染病區(科)的綜合醫院服用免費的抗病毒葯物,接受抗病毒治療。

(2)所有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和病毒檢測的人員,都可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等機構,得到免費咨詢和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檢測。

(3)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由當地承擔艾滋病抗病毒治療任務的醫院提供健康咨詢、產前指導和分娩服務,及時免費提供母嬰阻斷葯物和祥族嬰兒檢測試劑。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途徑籌集經費,拆空開展艾滋病遺孤的心理康復,為其提供免費義務教育。

2、一關懷:

「一關懷」指的是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關懷,各級政府將經濟困難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納入政府補助范圍,按有關社會救濟政策的規定給予生活補助;扶助有生產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從事力所旅宴瞎能及的生產活動,增加其收入。

⑤ 對於艾滋病感染者,政府會再生活中對他們有什麼限制

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傳
播、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免受感染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
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
1998-2010年)的通知》(國發〔1998〕38號),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以下
意見: 一、管理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維護社會安定。 (二)堅持預防和宣傳教育為主,加強社區綜合治理和預防指導,防
止艾滋病病毒的擴散和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三)嚴格保密制度,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義務和責任,反
對歧視。 二、管理方式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
的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的治療和疫情監測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有
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採取加強醫療照顧與提供社區服務
及鼓勵社會與家庭關懷相結合的方式,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進行管理。 (四)對艾滋病念信鉛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區進行管理。社區
要為他們營造一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他們採取積極的生
活態度,改變高危行為,積極配合治療,以延長生命並提高生活質量。 三、管理措施 (一)疫情的發現、報告與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實驗室、采供血機構或其它進行艾滋病病毒
檢驗的機構檢測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結果的標本應盡快送確認實驗
室確認。在確認之前,不得通知受檢者。 2.經確認實驗室確認的陽性報告,應按傳染報告制度報告。確認報
告屬於個人隱私,不得泄漏。 3.經確認的陽性結果原則上通知受檢者本人及其配偶或親屬。通知
的時機和方式,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在通知時,要給予心理咨詢並
提供預仔好防再傳播的技術指導。 4.衛生機構發現的疑似艾滋病病人,應做疑似病例報告並盡快確診
。確診有困難的,請同級和上級「艾滋病專家委員會」協助診斷。確診病
例和確診病例死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程序
進行疫情報告和訂正報告。 5.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後的屍體,由有關衛生機
構負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6.各地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
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建立個人檔案,並按計劃定期隨訪。如有可能,應
對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檔案屬機密資料,要妥善保管、嚴格保密,並
設專人負責,明確其職責和任務。 坦模(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受歧視,他們享有公
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不能剝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學習、
享受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子女入托、入學、就
業等權利。 2.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
接受醫學咨詢。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對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認真
聽從醫務人員的醫學指導,服從衛生防疫部門管理。到醫療機構就診時,
應當主動向醫務人員說明自身的感染情況,防止將病毒傳播給他人。對艾
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從事的工作有傳播艾滋病病毒危險的,其
所在單位應負責安排其從事其它工作。 4.對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
,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獻血液、精液、器官、組
織和細胞。 (三)保密。 從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診斷、治療及管理工作的人員,
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 (四)醫療照顧。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醫療機構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2.被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收治就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並應及時安排醫務人員為其進行疾病的診治,不得拒絕。醫務人
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病人保密,不得歧視病人。同時,要做好消
毒隔離工作,嚴防醫源性傳播。對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制
定鼓勵政策。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應對艾滋病病人實行住
院隔離治療。在病程緩解期或因其它原因確實無法住院隔離治療的,可以
設立「家庭病床」,並由收治單位指定1-2名醫務人員在保密的情況下
,定期進行訪視並給予家庭護理指導。 4.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在治療費
用方面,由接收醫療機構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協調有關方面予以解
決。 (五)社會救助與教育。 1.各部門及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應關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對他們進行道德、心理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教育,幫助其解決困難
,支持其戰勝疾病,保證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維持基本生活困難並符
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經審查後,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生活救助。 (六)依法被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員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的管理。 屬被拘留、勞改、勞教和羈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在其關押收容場
所內管理教育,並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做好他們的醫學觀察工作
。對於已經出現臨床症狀的感染者,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
確診為艾滋病病人,而關押場所內又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保外就醫。 (七)流動人口、回國人員和來華境外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的管理。 1.流動人口中被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則上由
常住地負責對其監護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報告和
管理,並由省級衛生防疫部門向其戶籍所在省的衛生防疫部門通報。沒有
正當理由,不得將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2.回國人員在入境口岸被確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國境衛生檢
疫部門按規定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疫情,並通知其戶
籍所在省的衛生防疫部門。 3.來華境外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監護管理,按照
國境衛生檢疫有關規定執行。

⑥ 國家對艾滋病危害社會安全的人員有何處理

各地的司法機關對這類特殊犯罪群體的羈押現狀如下:

  1. 混合關押。對艾滋病犯罪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後,由於沒有專門的羈押場所,一般情況下都還是羈押在看守所。我國大多數看守所還沒有能力按照防艾要前慧求實行慧手答分區隔離、單人單床、集中管理,只得隱瞞實情將艾滋病感染者與其他在押人員混合關押。

  2. 單獨關押。繼2003年武漢市率先設立全國第一個艾滋病嫌犯關押點後,各地司法機關進行了各式各樣的嘗試。如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的金鍾監獄,這是一所以關押各類傳染病罪犯為主的特色監獄,大大震懾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處犯罪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