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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監督管理職業病防護用品

發布時間: 2023-05-18 20:59:09

A. 怎樣做好職業病防護

一、積極配合衛生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是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關鍵所在。

二、大力推進生產工藝改革。一是改革工藝條件。採用低毒或無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開發無毒無害的新型原料。二是進行設備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換敞開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陳舊設備,努力實現密閉化作業,減少毒物危害;對雜訊、振動較大的鼓風機、空壓機、球磨機,砂磨機、沖床等設備,可採取吸聲、隔聲、減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離操作間等防噪減振措施,降低雜訊、振動的危害;建立設備定期檢修和維護保養制度,加強設備的檢查和維護,防止設備的跑、冒、滴、漏現象,確保設備安全完好、正常運行。

三、加強生產場所通風凈化。

(一)從事粉塵作業的崗位,如配料、軋片、樹脂投料等,必須設置通風防塵裝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產性粉塵對人體的危害。

(二)對敞開式或密閉不良的崗位及設備,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裝,溶劑和漆漿貯槽、調缸等採取強制性的抽、排風裝置,降低作業場所的易燃,有毒氣體濃度,確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塗料生產中其他生產現場,也應加強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以降低毒滾檔物濃度和防暑降溫。

四、切實做好個人防護工作

(一)加強個人防護是保障操作者職業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包括用防護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手套、圍裙及膠鞋等。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極為重要,特別在搶修設備等操作時。對於容易經皮膚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觸接觸強酸、強鹼類化學品,要注意皮膚的防護。一切防護用具,必須注重它的實際效果,使用後要加強清洗和保管。自覺養成工作後洗澡,不在生產場所進食、吸煙、喝水等良消備改好的衛生習慣,以防誤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進入容器、設備等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有關規定操作,防止人員中毒。

(三)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健康監護檔案:新工人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這種體檢一方面可以及早發現是否有職業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觸刺激性氣體的操作;另一方面,這是一種基礎健康資料,便於今後觀察,做好保健工作。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組織在崗定期體檢,對查出不適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應及時調離或調換工作;對查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時處理。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要做到一人一檔。

五、加強職業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建設項目時,要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把住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關」,即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二)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的貯存、運輸、使用、領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擴散和遺失。

(三)加強生產場所拿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及管理工作,隨時掌握危害物質濃度變化,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堅持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提高廣大職工職業病防護知識和自覺防護意識。

B.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准、規范、執業准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第含枯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亮老祥;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敬搏,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C. 如何做好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4〕161號

【摘要】 結合職業衛生監管實際,現就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針對各地區仔扮在職業衛生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結合職業衛生監管實際,現就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決職業衛生工作的擺位問題
職業衛生工作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恪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站在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職業衛生監管機構建設,抓緊協調相關部門加快職能劃轉,確保2014年年底前市(地)、縣(區)全部完成劃轉工作,尤其要指導市(地)、縣(區)兩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管機構和隊伍。在積極探索和推進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等領域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工作中戚滲相融合的同時,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力量,確保與承擔的任務相匹配。
二、注重購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逐步試點、推廣政府購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各地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社會組織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職業衛生檢查和技術服務。
三、積極創新職業衛生監管方式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在摸清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逐步推行職業衛生分類分級監管,突出執法重點,提高監管效能。督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生產工藝、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用品以及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等作出客觀評估,並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推動用人單位整改隱患。
四、繼續深化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
以礦山采選、建築施工(隧道)、水泥生產、石材加工、陶瓷製造、機械製造、冶金、鑄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產、電鍍、蓄電池製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製鞋、傢具製造、玩具製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為重點開展專項治理,抓住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關鍵崗位或環節,組織開展科技攻關,通過革新生產技術、改進工藝流程、更新儀器設備、強化工程防護、加強個體防護等措施推進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各省(區、市)每年要選擇2-3個、市(地)選擇3-4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進行治理,爭取在3-5年內取得明顯成效。
五、突出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人群
要根據職業病發病狀況、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情況,確定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管的重點縣(區),實施重點監管。要加大對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做到年度全覆蓋、隱患及時整改。把礦山采選的掘進、支護、篩選,水泥製造的包裝、裝車,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篩分,木質傢具製造的塗膠、噴漆,建築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環節(崗位)的勞動者作為重點人群,從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用品配備以及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六、改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
進一步簡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程序,減少審批事項。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合作,建立建設項目審批聯動機制。積極探索行業歸口監督賣脊管理模式,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嚴格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要求,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加強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職業衛生監管,切實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控制和減少建設項目施工期職業病危害。
七、嚴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管
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行為,推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有序開展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測、評價以及報告撰寫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指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每年隨機抽查機構的數量不得少於本地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總數的10%,並將檢查結果在媒體上公布。強化責任追究,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依法追究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逐步探索建立行業組織自律管理機制,推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
八、增強職業衛生培訓的針對性與實用性
進一步改進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執法業務培訓,創新培訓方法,以專項培訓、以會代訓、交叉執法等方式,加大職業衛生監管業務培訓的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強化主要負責人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通過師傅帶徒弟、實際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職業病防治知識與日常管理措施結合起來,使從業人員熟悉職業病危害及防範措施,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九、推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衛生信息統計
進一步簡化和完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單位最基本職業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掌握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的基本情況。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建立健全職業衛生信息統計制度,對規劃提出的各項指標進行全面統計,掌握各地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基本情況,爭取在2016年底前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職業衛生信息統計體系。各地區既要統籌兼顧又要有所側重,協調推進職業病危害申報和職業衛生信息統計工作。
十、加強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
用人單位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的,發包單位要對承包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能力進行調查核實,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禁止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且勞務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量的10%。發現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主營業務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要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依法懲處職業衛生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致使勞動者罹患職業病或者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急性工業中毒除外),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引發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組織調查處理。
十二、加強溝通協作,解決實際問題
加強與衛生計生等部門的聯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本地區職業病的報告情況、發病規律與特點,實施重點監管。對於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用人單位確有不配合、現場調查無法開展情形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的提請組織現場調查。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認真聽取群眾訴求,妥善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及時化解潛在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1月18日

D.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規定內容見下面:
該規定對勞動防護用游返塌品的生產、檢驗、經營等世蠢均提出了較高要求,並明確指出將對不配發勞動防護神圓用品,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等行為予以處罰。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並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E.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企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內容

作為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應有以下內容: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散棚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防護服裝的式佯,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准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碰銷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准。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准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准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勵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證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10.用人單位應根據上級部門規定的使用期限,結合企業經濟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定使用期限。

11.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准。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時裝化,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優質、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5.外觀光潔,色澤均勻協調,美觀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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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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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怎樣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4.7 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4.7.1 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齊全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
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應根據工藝特點、生產條
件和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選擇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4.7.2 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
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是指設施符合產品自身的質量標准, 應該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合格的正規產品;設施符合特定使用場所職業病防護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
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防護設施應保證確實有效並應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保證責任到
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每天上班之前應有人檢查防護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
並有日常運轉記錄,還應建立制度保障這些設備維修時的安全。
4.7.3 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台賬
用人單位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並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台賬台賬包括
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安裝部位、安裝日期、使用目的、防護效
果評價、使用和維修記錄、使用人、保管責任人等內容。職業病防護設施台賬應有人負責保
管,定期更新,並應制定借閱登記制度。
4.7.4 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計劃並組織實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並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計劃明
確經費來源、防護用品的技術指標、更換周期等;根據工種台賬、按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因素及水平配各相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保證安全有效符合職業
病危害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標准,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
維修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確保勞動者持有並會使用及維護。
4.7.5 按標准配備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職
業病危害隱患沒有消除,職業病防護設施達不到防護效果。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就應佩脊緩戴個
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以消除或減輕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如防護帽、防護服、
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
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 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櫻敏模場生產條
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
業病防護用品。
所使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是由有生產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符
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有關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選用標准參見有關國家標准,
技術參數和防護效率應達到要求。
4.7.6 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制度
用人單位在發放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做相應的記錄,包括發放時間,工種,個人職
業病防護用品名稱、數量,領用人或代領人簽字等內容。
4.7.7 及時維護並定期檢測職業病防護設施
職業病防護設施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意義重大,如果不能正常運轉勢必影響防護效
果,所以用人單位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
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明確維修的響應時間、責任人、
維護周期,保證防護設施能正常運轉。
4.7.8 及時維護並定期檢測應急救援設施
應急救援設施在發生突發事故時,對於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單
位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發生事故使用應急救援設施
後,也應及時維修,並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干正常狀態。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
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維護、檢修,保證應急救援設施能正常運轉。
4.7.9 及時維護並定期檢測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拿尺用品
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義。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安全有效,
並不得擅自讓勞動者停止使用。在發生事故使用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後,也應及時維
修如果發生損壞時,應及時更換,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回收處
理按有關要求執行用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維護、檢修,
保證職業病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能正常使用。

G. 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棗賣十五條(使用防護用品要求)
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凳啟逗:
(一)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二)眼、面防護用品類;
(三)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四)皮膚保護用品類;
(五)其他用品類。
第十七條(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用人單位在購置防護用品產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用人單位不準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資質服務機構效果檢測報告的防護用品產品。
第十八條( 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用品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三)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使用要求)
用人單位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旁亮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三)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第二十條(培訓和指導)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