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一、 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的定義: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岩臘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准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三、 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 債權轉讓 ,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四、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再審申請書 ,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渣告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 身份證 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託書 和 代理 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 證據 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五、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粗梁滑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貳』 如何加強人民法庭工作
加強人民法庭基礎建設已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召開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筆者曾在基層法庭從
事審判工作,在法庭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心得,在此與大家一同探討,以促進當前的人民法庭工作。我認為,在當前的法庭工作中應注意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領導重視、指導協調到位是搞好法庭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證
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處在最基層,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因此,基層法院領導要重視法庭工作。首先,"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黨組成員集體抓,在法庭建設上形成合力,把法庭工作納入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經常下去調查研究,指導協調。在確保上級法院撥給法庭的建設資金、交通辦公設備和法律書籍的到位。其次,基層法院黨組要在政法上關心法庭幹警的進步,真正做到"從優待警"。這包括:在提拔、晉級方面給予從優待遇並形成制度。凡是法庭幹警入黨申請符合條件的,要重點培養和發展。在幹部提拔任用、晉職、評先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法庭幹警,以激勵他們爭先創優;在工作和生活上關心照顧法庭幹警。人民法庭不僅擔負著繁重的審判工作,明哪而且幹警大都遠離家庭,工作、生活環境非常艱苦,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在交通工具 、生活補貼和居住就餐方面向法庭傾斜,加強法庭的基礎建設,改善法庭的辦公條件,為幹警配備好車輛,辦好小食堂,方便幹警工作和生活,解決幹警遠離家庭的後顧之憂。最大遲簡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不僅安心法庭,而且樂於到法庭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好隊伍建設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關鍵
搞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須有一支高素質法庭審判隊伍做保障。而提高幹警政治素質,以制度建庭是抓好隊伍建設的根本。這其中,一是建立政治學習制度,落實"一崗雙責"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全庭幹警真正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服務。二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要求幹警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建立幹警廉政檔案,實行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對案件進行檢查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消除後患,增強幹警廉潔自律意識和責任感。三是制定法庭幹警駐庭和考勤獎罰制度。堅持從嚴治警,強化紀律觀念,要求幹警中達成"庭榮我榮,庭衰我恥"的共同理念,使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同時建立與各項制度相關配套的工作台帳,認真造冊記錄,達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法庭的目的,使法庭激旦碼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對法庭的登記、統計工作,主管院長應不定期下去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加強對法庭的審判人員進行培訓,積極發動和選派幹警參加研究生的高層次文化學習,讓幹警掌握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以適應入世後形勢不斷發展的需要。
三、深化改革,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力求公正與效率,實現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法庭進行審判方式改革,應當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堅持"兩便"原則,充分發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一)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簡化案件的審理環節。(二)推行巡迴辦案,就地審理,以案講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根據案情不同採用不同的辦案方法,快審、快結,走一路審一線,使群眾在家門口就能打官司討說法,方便群眾訴訟。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是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與農村和農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審判方式的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而有些當事人流動性大且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因此,法庭的同志要一改過去坐堂辦案、等案上門的衙門作風,積極主動地為當事人釋明法律法規,講清權利與義務,巡迴開庭。另一方面是對一些因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身的人,採取上門辦案的辦法,堅持"兩便"原則,在田間、地關、果園等地方開庭審理,或進行調解。能夠達成協議的,馬上製作並送達調解書給雙方當事人,盡力方便群眾,簡化辦案程序。同時,通過巡迴辦案的方法也可以密切群眾與法院的聯系。(三)大膽適用督促程序,辦理支付令案件實現快簡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四)嘗試部分裁決文書實行格式化的作法,避免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五)放權給合議庭、審判員,由他們自己簽發法律文書,減少定案層次,提高審判效率。對一般的案件,審判長或審判員直接簽發裁判文書,作為院長只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監督,如檢查案件是否超審限、是否需要迴避,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等情形。正確處理好放權和監督的關系,以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業務素質。(六)增強審判透明度,提高當庭審判率,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體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把審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層次。由於法庭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加上裁判權獨立行使,為保證案件裁判的公開、公正,就必須強調在法庭辦案的透明度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現在案件的當庭宣判率上。當庭宣判率既是檢驗一個法官庭審中對證據的判斷能力,同時也是檢驗法官對法律熟練程度的標准。如果未能當庭宣判的,在宣判後,也須將有影響的裁判文書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讓社會各界進行監督指導。法庭全方位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及時裁判,可以避免因久拖不決給當事人帶來不應有的損失或導致矛盾激化,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注重貫徹調解,妥善調處糾紛,積極參與農牧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調解原則是我國民法適用上的特殊原則,調解工作又是法庭工作的重心,除了要指導調解委員會外,本身也要進行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調解率的高低也是檢驗一個法官或一個法庭工作好壞的關鍵。幾年來城北區法院兩個法庭非常注重調解工作,採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藉助外力、把握時機、選擇場合、情況跟蹤、緩沖矛盾等方法,促使當事人消除矛盾,達成合解。調解率的提高,大大的減少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隔閡。
(二)參與綜治,確保一方平安。綜合治理是確保農村牧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基層第一線,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村群眾,在綜合治理這項社會工程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要為黨的農村工作大局服務,就必須提高服務質量,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利用法律為民辦好事、辦實事。
其具體做法是:1、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妥善調處簡易糾紛、訴訟外糾紛,及時將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2、建立鄉鎮、村"二級調解網路",加強同農村牧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3、繼續開展普法進萬家活動,主動到學校、農場、金融部門進行法制宣傳。通過巡迴辦案,公開審判,以案說法,對群眾進行法治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4、深入專業戶、經濟實體和企業,主動為經濟組織和個人排憂解難。走訪、回訪案件當事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不安定隱患,延伸法律服務觸角。通過依法為案來為農村、農業的改革、發展、穩定作出貢獻。
總之,做好法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上級法院必須加強監督指導,基層法院領導要重點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法庭全體幹警要齊心協力,對法庭的工作,法庭全體幹警要人員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才能把法庭工作推上新的台階。
『叄』 如何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民事審判工作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根本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五個方面的內容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是「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樹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能確保人民審判事業進一步健康發展,確保在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才能進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發揮法院職能作用。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現。同時,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對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值越來越高。這不僅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新的發展空間,而且也使民事審判工作面臨更多的困難和挑戰。所以,民事法官必須自覺運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審判工作,主動應對新挑戰,積極適應新要求。
在民事審判工作的實踐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覆蓋和指導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創新和發展,堅持用正確的法治理念指導民事審判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牢固樹立和貫徹服務大局的理念。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是和國家的新政策息息相關的,如房地產、勞動合同等,因此,要處理好上述案件,尤其是集體出現的案件,民事法官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隨時了解掌握新形勢、新任務、新機制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並立足本職崗位,切實執好法、辦好案、服好務。要自覺服務大局,一要處理好服務大局與立足本職的關系,結合自己的崗位職責要求,做好每一項工作,辦好每一起案件,實實在在地為大局服務。二要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將依法履行職責作為服務大局的重要手段,既不能離開法定職責去服務大局,也要防止不顧大局孤立地審判。三要正確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重視業務學習,努力提高司胡缺法能力和服務水平。民事法官要不斷加強法學理論學習,掌握新理念、獲取新知識、增長新技能,不斷提升法律素養,提高解決復雜疑難糾紛的能力,尤其是調解技巧和協調處理能力;民事法官要在審判實踐中,解決好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充分考慮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認定事實、分析證據、適用法律、駕馭庭審、精心製作裁判文書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常懷愛民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覺貫徹到每件具體的案件中。
三、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為民司法。要把自己的司法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台,把司法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工作,本著對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要堅決克服和糾正司法領域的官僚主義作風。切實解決群眾參與訴訟中遇到的困難,注重釋明權的運用;重視民事判決的執行問題,在民事審判過程中,避免就案辦案,將執行關口前移,以保證勝訴的當事人及早實現自己的權利。認真落實各種司法便民、利民、護民措施,實行案件速裁、巡迴審判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眾訴訟,縮短辦案周期。注重訴訟中的調解工作,樹立調解結案是一種高質量審判的觀念,通過耐心細致的思褲畢辯想疏數薯導工作,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化解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要在工作中貫徹群眾路線,增強群眾觀念,學會做群眾工作,善於依靠人民群眾打開局面、推動工作。還要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
四、堅持文明司法。只有堅持文明司法,講究司法藝術,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贏得群眾的支持,才能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認真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和《法官行為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大力倡導司法禮儀,規范法官言行,切實做到嚴肅執法,熱情服務。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態度和藹,服務熱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樣和氣,幹部、群眾一樣尊重,忙時、閑時一樣耐心,以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最高標准。二要舉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既要嚴格司法,也要尊重當事人、代理人的人格尊嚴,對所有參與訴訟的人員都要一視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儀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莊的舉止、文雅的談吐、整齊的穿戴,給廣大人民群眾一個良好的印象,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開端。
五、堅持在審判過程中保持清正廉潔。民事法官接觸的當事人多來自於基層群眾,同時他們也是急需解決問題的群眾,如果法官存在不廉潔現象,則給他們的傷害也最大的。因此民事法官必須從自己做起,遵守法紀,嚴於律已,加強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權利觀,自覺地把自己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中,確保在品質上端正、在經濟上清白,在處事上不偏不倚,嚴格依法辦事。作者單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肆』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心得體會
民事調解作為我國法院長期適用的一項解決糾紛制度,對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徹底解決矛盾糾紛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筆者長期工作在基層法庭,在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一些關於民事調解的心得體會願與各位同行相互交流,藉以推進我們民事審判的調解工作。
近幾年來,我們芝川法庭始終把調解工作,作為民事審判的重頭戲來抓,我們積極探索調解方式,不斷完善強化調解機制,通過不懈的努力,化解了轄區內大量的矛盾糾紛。幾年來,年均調解率均達到85%以上,今年所辦結的案件全部為調解結案,各項工作均邁上了一個新台階,我們的具體做法如下: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注重調解。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矛盾不斷突出,法院的審判工作日益加重,審判方式改革也進一步深化,我們有的審判人員在思想觀念上,忽略了法院的調解工作,淡化了調解唯彎賣的職能,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一味追求審判效率,認為只有「一步到庭」的審判方式,才能彰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才能實現司法公正。也有的法官認為調解案件費時、費力,出力不討好,偏重於對案件一判了之,而對案件的社會效果不理不問,由於諸多的原因導致頻頻出現涉法上訪,給社會帶來了不和諧的因素。因為信訪問題,多年來我們韓城法院的工作深受其害。而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可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的訴求,徹底做到案結事了,因此我們每一個法官都應當注重調解,堅定不移地做好調解工作,這也是新時期「落實司法為民」的工作要求。
二、不斷總結,創新調解手段,搞好調解工作。
如何搞好調解工作,應該用發展的眼光去思考。首先我們每一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時時處處為人民群眾著想,要將調解工作貫穿到整個審判過程。堅持做到依法調解,以理服人,帶著深厚的感情和強烈的責任意識做好調解工作。其次,對於審判人員而言,調解既是一種職責,也是一門學問,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審判人員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過硬的業務素質,根據近幾年的審判經驗,我們總結出了一套「拉家常」式的調解方式,在審判實踐中頗有成效。方法如下:第一步,對於每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都要有「誠心」,要以誠相待,以禮相待,讓當事人願意和你交流,願意把心裡話說給你聽,這樣才便於了解案件的真相。其二,要有「耐心」,對於每個當事人的訴求要認真聽取,要不怕麻指逗煩,不怕吃苦,多跑跑腿(深入基層了解案件事實),多動動嘴(宣講法律法規)。其三,辦案要「細心」,要在與當事人的相互交流中尋找案件爭議的矛盾焦點,分析矛盾產生的根源,從而尋求解決矛盾的突破口。其四,要有「公心」,我們辦理案件,處理問題一定要不偏不倚,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當劍拔弩張的矛盾雙方通鬧吵過自己的調和而化干戈為玉帛,我們的成就感也油然而生。我們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就在百姓的心中得以升華。
三、建立調解機制,維護社會和諧。
靈活有效的調解機制,大大方便了人民群眾的訴訟要求,為了更好地發揮調解職能,我們芝川法庭加大了調解機制的建設,我們配合鄉鎮深入到轄區每一個村莊,在每一個村莊里選出為人正派、處事公正的代表聘為我們法庭的調解員。對於每一個案件,我們主動與調解員聯系,尤其是婚姻家庭糾紛,第一時間准確掌握矛盾發生的根源,為我們解決矛盾糾紛夯實了基礎。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從而達到我們民事審判工作止爭息訴的目的。
總而言之,調解工作可以使矛盾從根本上解決,我們每一個審判人員都應認真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積極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為我們的審判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伍』 如何做好法院審判工作提升審判質效
一、審判管理的定義 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① 審判管理既是一種管理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管理手段。單獨來看,審判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目的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將審判管理放到法院整個系統中來看,審判管理是法院黨組的一種管理方法,即由對審判業務的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活動,達到管理法院人才隊伍,整合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廉潔、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這個層面,院黨組是審判管理的決策者、指揮者、政策制定者,審管辦是具體執行者、協調者、監督者。管理對象是審判工作、司法過程、審判質效和司法資源,具體的審判工作中管理對象的操作者是辦案人員,也可以說辦案人員是審判管理執行活動中的被執行者。同時,辦案人員也是審判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決定著案件的進展和質量。因此,審判管理就是通過監控審判流程、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節點提示等活動。 二、當前形勢下審判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經濟社會因素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幾年,西部欠發達地區將快速掀起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熱潮,步入經濟社會後發趕超的「快車道」,社會矛盾也將隨之不斷增加。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該怎樣發揮職能作用以適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努力促進司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切實擔負起為經濟社會趕超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的歷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無法承擔起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產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證。②如今,司法個案的不公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產生質疑,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出了問題,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而是找領導,找上級。據國家信訪局近年的相關資料統計,「求決類」信訪在各類信訪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訪案件在「求決類」信訪中的比例已經超過了30%。這些數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嚴重。 (三)出現對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雖然當前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但也有不少訴訟當事人對法律一知半解,這就要求辦案人員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不僅要了解部門法,還要對整個法律體系融會貫通,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否則,會加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對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明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強烈,對案件進程和審判結果更加關注,對審判工作產生了新的期盼。 基於以上分析,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重大。 三、審判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銅仁市地處中國西部欠發達地區,對於審判管理工作開展時間比較晚。 2011年我市兩級法院才開始正式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到目前為止,仍有個別基層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管理管理辦公室),對於審判管理工作經驗不足、基礎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業務部門對審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觸、排斥的情緒,對審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項工作的開展,我們還處於起步階段。不過,從近兩年的審判管理實踐看,我市審判管理工作開展以來,收效顯著。通過實行審判管理工作,調動了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凝聚力,使幹警將工作的重心統一到執法辦案上來。通過質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審限流程跟蹤,形成了爭先恐後、你追我趕的審判業務比拼形勢。辦案人員對審限節點的把握增強,辦案水平得到極大提升,案件質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強,一些久拖不決的案件得到切實徹底解決。盡管如此,審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審判管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視管理手段為管理目的 調解率、撤訴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指標。通過指標監控發現,有的基層法院調解率、撤訴率高達80%以上,這充分證明人民法院開展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扎實有效。與此同時,有的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請執行率卻達20%以上。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有的辦案人員一方面為了實現高調解率在考核中獲得加分,另一方面因為調解結案不用寫判決書那樣麻煩和承擔風險。為了以上兩個理由,辦案人員會想盡一切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故意使案件久調不決,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了盡快結案,有時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犧牲一部分利益,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經常採用的「背對背」調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這種方法會喪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調解時通過對當事人雙方輸送不對稱的信息,由於很多當事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如果不接受調解的法律後果沒有清楚的認識,就稀里糊塗地接受調解,事後發現其實可以得到賠償更多,也不能再反悔,這樣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況表明有相當部分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子沒有從真正意義上定紛止爭,只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高撤訴率而結案的。把調解率、撤訴率這兩個指標當做目標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樣,在其他指標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數據論、唯指標論的指標異化現象。 (二)部分辦案人員存在抵觸行為 個別辦案人員對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將審判管理工作認為是挑刺找茬,個別法官以自己是老資格,認為有些審管辦的人員是業務沒有自己中國、級別沒有自己高,沒有資格對業務庭的案件進行「指手畫腳」,因而存在對立抵觸情緒。個別被查出卷宗質量問題的辦案人員逃避問題,反復狡辯,否認查找出來的問題,不願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審判人員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離婚案件直接跳過調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蹤案件沒有向被宣告失蹤人戶籍所有地調查核實就發出公告宣告失蹤;有的卷宗內證據全部收復印件,沒有收原件等。 二是審管辦人員能力有待提高。審管辦人員大多是擁有辦案經驗但長時間未從事具體審判業務的老法官和新進的沒有審判經驗的年輕工作人員組成。這種一老一少的組合,會造成老的有經驗但法律知識沒有及時更新,或者長期從事某一部門的審判業務工作而對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齡偏大對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中國上辦案系統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輕的工作人員有知識、能夠運用新的一些辦公系統進行統計分析,但又缺少相應的工作經驗。這也使得一些業務部門的人看不起審管辦的人,也就不把審管辦當一回事。 (四)審管辦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 個別同志認為審管辦就是一個養老的清閑部門,案子辦得好與壞與自己無關,那是業務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擔風險。評查的工作也只是應付而已,不願意過多地去行使審判管理職權,認為這樣會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質量評查通報千篇一律,由於每次案卷評查出的問題都大致相同,例如:送達回證填寫不完整、裁判文書出現錯別字、當事人捺印沒有沒有註明手印名稱等。因此,有的評查人員要麼隨便看幾本卷宗要麼乾脆就不看,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隨便寫幾句常見問題以應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評查的卷宗明明已經全部捺手印,卻還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寫出沒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標設置不夠合理 進行審判管理必然會涉及到數據和指標,這是必須的手段。由於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在實際追求指標的過程中,極容易將手段當成目的。出現調解率、撤訴率高,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的原因是過分追求該項指標造成的。辦案人員為提高調撤率,就可能通過軟硬兼施,採取各種方法達到目的。調解率是高了,但是採用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卻沒有能達到。之所以會過分的追求撤訴率和調解率這兩個指標的數值,是因為指標設置不科學,沒有為該指標設定上限,這樣會導致辦案人員將追求高指標作為目的,從而出現導致指標異化,與設置該指標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要解決唯數據論,導致本末倒置的問題,應對每一項指標根據各個法院或者某一區域的法院系統的具體情況,設置一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 (二)沒有獎懲導致監控乏力 對於審管辦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是不去整改,被評查出的大多問題幾乎期期雷同。出現評而不改,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和獎懲掛鉤,沒有建立相關的機制進行激勵和約束。這就導致辦案人員依舊我行我素,錯誤依然存在,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形同虛設,審判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三)文化軟實力薄弱 卷宗出現質量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辦案能力有待提高。辦案能力不高既表現為整體水平,又表現為個體能力。有的辦案人員有工作經驗,但理論功底不強;有的辦案人員理論豐富,但實踐經驗欠缺。法院人才隊伍呈現兩極分化化、青黃不接的現象嚴重,要麼是具有辦案經驗的40歲以上老法官,要麼是具有學歷卻沒有經驗的30歲以下大學畢業生。人才隊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齊和整體欠缺。文化軟實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對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個原因。 (四)領導對審判管理的關心支持有待加強 有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不是由一把手親自抓,而是由副院長分管,並且審管辦的級別與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業務庭的庭長同時是審委會委員,比審管辦主任的級別高,再加上個別業務庭自認為自己才是長期從事審判業務工作,自己才是業務方面的專家,對審管辦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導致審判管理工作執行不力。案件質量評查時,個別評查人員害怕得罪人,不敢認真查找錯誤,態度不端正,評查不認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評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錯誤的問題。有自身思想認識的不足,同時也有害怕因為認真開展工作得罪同事,卻得不到領導支持、信任,於是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對策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指標體系,實現科學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審判管理也不例外。審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進行審判管理必須在不違背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進行。運用定量分析作為審判管理的一種管理方法,開啟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學管理的先河,審判業務的工作成效由過去單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數據說話,是法院管理的一大進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過數據展示,數據更客觀、更公正。但也該看到過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會帶來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種手段,過分的運用定量分析,只會導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適用於一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計算、經濟效益的增減等。因為數據本身是客觀的、中立的東西,它是人計算出來的,如何計算,怎樣在審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也是一項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實踐性工作。對於公平正義的實現情況僅僅用數據本身無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無法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來度量。當然,指標和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評估審判工作的好壞,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審判管理活動中,我們要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對每一項指標都根據各地不同的現實情況,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並且對指標的上下限根據不同情況盡力放寬泛一些。在指標的基礎上,將審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窄,轄區人口少,收案數量少,但是法院的各個機構設又必不可少。那麼,對其法院人均結案數和法院人均結案數該項指標就應當適當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應授權各個法院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來調整相應指標以及指標區間。比如,基層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的調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門之間也要根據不同情況來設置指標的上下限,將機關民庭的調撤率指標設置比人民法庭更低,這樣才能做到科學合理。 (二)引入監督機制,確立權利制衡態勢 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就會誕生腐敗和獨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審判管理就是規范、引導、促進和服務審判。」可以說將審判管理作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將監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動之中。而在審判管理活動內,也應引入監督體系,避免權利過於集中和沒有監督,產生權利尋租,甚至腐敗。 一是引入復議程序。針對評查出問題的案件,給予辦案人員3-5天提出異議的時間,如果有異議,由被評查人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再由評查人員組成評查小組結合異議申請討論評查的問題是否客觀真實給予答復,如果被評查人員不服評查小組意見,可以將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委會最終決策。沒有異議或超過異議期,則進行通報,相關人員必須整改,並且以通報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二是評查和整改分離。評查和整改由兩批不同的人員操作,形成審判管理工作內部權力監督和制約,避免權力過於集中,也便於發現評查中發現不了的問題,避免矛盾尖銳,過於集中針對某個特定的評查人員。 (三)建立激勵懲罰制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行為 針對評查人員積極性不高、懈怠的問題和被評查人員不整改、逃避的問題實行獎懲制度。當被評查人員被評查的案件沒有評查出問題的,辦案效果和質量較好的給予獎勵。反之,評查出問題不積極整改的應於懲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管理應要通過利益的分配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通過引入合理的獎懲機制,根據人趨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會使被管理者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審判管理就顯得蒼白無力。 (四)重在服務審判,實行人性化管理 要堅持服務審判的理念,在實施審判管理的過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為名干涉法官的審判權;要尊重審判規律,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既要通過管理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權利,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審判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廣泛,既有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也有信息化建設等現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觀的管控,也有微觀的指導;在制度設計、制度落實、管理科技手段的實現等工作中,對圍繞管理所需要的各類資源進行有效調動整合。形象地說,審管辦的工作人員既是統計員、分析員、預報員,又是評論員、監督員、服務員。審判管理權來源於院黨組和審委會的授權,審判管理辦公室作為法院審判工作宏觀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強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不斷創新管理,為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向院黨組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參考;審管辦在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審委會、院長的參謀和助手,是承上啟下、連接各方的樞紐;是法院專事審判管理的綜合審判業務部門;因此,要充分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協調、溝通作用,使各部門的審判工作形成合力。審管辦要為人事部門開展審判業績考核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客觀、科學、合理的依據,要配合司法政務部門做好信息化建設、物質資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動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總體提高。 (五)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 針對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評查人員不服的問題,為了減少因為標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監督更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審判管理目標清晰,執行准確,操作簡單明了,實現審判管理科學化,可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含具體的操作方法、操作標准。比如:卷宗裝訂,分不同的情況,是怎樣的裝訂順序。裁判文書如何排版,字體,行間距,遇特殊情況怎麼處理。等許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體的統一的書面建章立制。 (六)加強學習、提升能力、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面對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從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期待。必須從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注重對中青年幹警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能力的培養,加強對中年幹警理論水平的學習深造。將辦案業務人員與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進行定期交流,避免辦案人員不懂審判管理,或者進行審判管理的人員不懂審判業務的情況。高度重視學習,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審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業務;既要加強對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及上級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當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強對審判業務的學習,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將審判經驗豐富、對審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審判管理崗位。只有通過規范的管理、優質的服務,才能創造出優秀的司法「產品」來回報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期待,才能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陸』 如何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幾點意見
現階段自審判方式改革實施以後,各項法律法規的出台使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有了明顯的提高,但還有個別案件存在審期過長和在法定期限內無法審結的問題,這其中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因素主要是某些審判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工作作風拖拉。客觀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員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後等諸多原因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速度,致使群眾對法院、法官產生了許多誤解,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如何能克服缺點,在提高自身素質的情況下,找到能夠解決客觀困難的方法,在現有的條件下使審判工作能夠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們的當務之急。筆者對此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備的重要性。森旅 案件移交至審判庭後,在送達起訴狀的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確定舉證時間、開庭時間、地點。在送達時由一名有審判權的審判員參加,對簡易案件能即時解決的,可即時作出調解或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提出舉證要求,但雙方約定舉證期短於1個月的,可即時記入筆錄後,確定舉證時間提前開庭進行審理,可以使一些事實簡單案情並不復雜的案件提早審理結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個月的舉證時間後再行審理,這樣既節省了辦案時間也為當事人解決了這1個月的無用耗費時間。簡易案件能當庭審判的即當庭審判,當庭宣判,從而即加快了辦案效率又增加了辦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傳舉證責任制度與指導舉證、釋明權利與義務相結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後,法官應對案件進行基本的審查,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及案由等訴訟有誤的,在開庭前應當給予釋明,使當事人及時改正,以免因此出現二次開庭的情況,從而影響辦案速度。在給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同時還要告知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和應舉哪些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使雙方能夠在庭審前或開庭時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當庭質證、空春卜認證,避免因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差距問題,使案件的審判偏離公正。 三、主管領導適時對審判人員實行業務監督及考核。 審判業務庭庭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監督,是提高結案速度的一個有效途徑,庭長對各個審判員、書記員要經常進行業務監督和考核,對審判員正在審理的案件要適時的督辦,對辦案人拿不準意見的案子要及時研究解決,採取會診的辦法解決疑難案件,這樣就解決了一些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書記員要使其做到,對轄區分布了如指掌,對轄區內的每條道路都熟記於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誤辦案時間,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四、警民多邊合作立體式辦案。 民事審判工作業務的兩大項:送達、調查是否順利進行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結速度。現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審判業務庭之後,雖當事人填寫了地址確認書,但法院無法掌握當事人確切的行蹤,送達起訴狀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無法審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已審結完判決無法正常送達影響案件的審結速度,在調查取證時也有因證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況發生,這既耽誤了時間又耽誤了其它案件的審理。所以我們法院辦案要依靠當地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他們離轄區內人員比較近,容易掌握當事人的情況,我們辦案要與他們聯合協調辦案取得他們的配合,將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主任家電話、公安派出所電話、包片民警電話全部登記造冊,在辦案之前對當事人的情況有個了解,當事人在家的時間情況,是否在家打個電話自然明了,這樣我們辦案也就節省了不必要的時間耗費,也可讓審判人員對案件有個統籌安排,為其它案件的審理滕出寶貴時間來,從而提高辦案速度。 五、實行幹警分區負責專人辦案制。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向某些知情人調查取證時一些群眾由於法律意識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對法院的工作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影響了案件的審結速度及案件質量,為此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若實行分區專人辦案制,將全庭幹警分為幾組,把轄區分為幾塊,誰包的轄區發生案件誰辦誰負責,並負責這一轄區的法宣工作,經常與轄區居民溝通。定期到各村、委、組及轄區內的學校等地進行形式多樣的法宣工作,這樣,既加強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觀念,使群眾真正明白每個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對開展審判工作將有很大益處,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有極大的好處,同時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頭性斗穗的糾紛扼殺在搖籃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會效果。 六、加強權力的下放及錯案追究相結合制度。 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現審理案件的是獨任制和合議制。但現審判實踐當中,案件的決定權往往在主管院長那裡,使案件出現了審、判分離現象,審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審,在出現錯案時,還要讓辦案人負責,主管院長卻沒什麼責任。故建議應當將判決的權力下放到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使辦案人免除不必要的匯報,減少辦案程序。這樣如出現案件質量問題,通過制定的審理案件錯案追究的制度,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該案件負責,從而提高辦案效率。 七、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辦案速度。 案件審結速度的內在原因主要是審判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決定的,也就是審判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如何,如果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沒有堅實的法律功底,想要審結一起簡單的案件也會覺得無從下手,也就談不到提高結案速度的問題了。但如果只有好的業務素質,而沒有積極的工作態度和踏實的工作作風,拖拖拉拉,也難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說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是提高「兩個素質」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審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雖然民事審判工作的結案速度的提高還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約,而且這些因素在現有條件下,在短時期內還不能全部解決,但我們在現階段經過主觀努力還是可以讓群眾、讓人民滿意的。以上是我幾點個人看法望能與各位探討。
『柒』 論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如何貫徹和諧司法理念
司法和諧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構建訴訟新秩序、創造司法新環境的目標,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所謂司法和諧,是鏈滾指各訴訟主體基於理性的法律認識,在和諧的訴訟程序與訴訟氣氛下,以誠實和文明的訴訟態度,協同努力,實現民事訴訟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趙旭東教授對此進行了理性概括:「司法和諧就是各訴訟卞體基於理性的法律認識,在和諧的訴訟程序與訴訟氣氛下,以誠實和文明的訴訟態度,協同努力,實現民事訴訟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當前,我國正處於轉型期,民事審判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而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觸角延伸得最廣,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處於社區和群眾中間,是民事審判的前沿,有近80%的民事案件在這里解決。司法和諧的構建和實現有賴於審判實踐的發展,有賴於一系列制度、機制的確立。結合審判實踐,筆者僅就在和諧訴訟理念下的審判理念、審判方式及一些具體做法淡一淡自己的看法。
一、樹立人文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與司法實踐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有用科學的司法理念指導司法實踐,才能得到理想的司法效果。「現代人文司法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觀,其核心就是對人之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載的是人的終極存在價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確立與確認,強調的是給予人以生存意義的終極關懷和眷注的情懷:對人性的信任,對人的永恆價值觀如自由、平等、人權等的崇奉,作為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充分挖掘和發展法律的人文價值精神,體現人文關懷,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民事訴訟活動的宗旨。樹立人文司法理念,在當前的民事審判實踐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是在辦案意識上應該強化民本意思,弱化職權意思,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為裁判者,司法機關應該在訴訟當事人之間保持平衡和中立的立場,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正當合法的權益應該得到體現,在法律范圍之內對自身權益的放棄也應該得到尊重和理解。人民法院應該始終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則,秉承中立立場,客觀公正的為當事人裁決糾紛。而不能總是迷戀「大蓋帽」的威嚴而去主動干涉當事人的權益。一方面要能夠做到超然於案件之外,站在不偏不倚的角度斷案,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雙方當事人的立場和角度進行理性思考。在訴訟領域,特別是民事訴訟領域,法律是允許當事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人民法院不允許主動動用職權去干涉當事人的私生活,即便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讓與或者拋棄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只要不是違法法律的禁止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都不得直接干涉或變更。
二是在辦案程序上,應該注重程序中的實質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本質要義之一。在民事審判中,法官有責任平衡分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由於當事人的家庭出身、文化素質、經濟條件等各不相同,因此司法者要盡量將當事人置於同一訴訟起跑線上,給他們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機塌冊會。要做到著眼於實質性判斷,而不只是法律判斷。也就是說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應運用利益衡量方法進行裁判,實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三是在辦案效果上,應該做到民事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在辦案過程中,法官應克服片面追求結案率,進行棚衫余機械式程序操作的錯誤傾向,著眼於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高調解意識,建立調審分離制度。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的調解結案率還比較低,各地不均衡,有的地方達到了7O%,有的則不足30%。這單既有審判人員調解意識低、方法不當的主觀因素,也有案件繁重、調解機制不完善的客觀原因。
二、強化司法成本意識
尋求民事司法程序的救濟是要付出一定的訴訟成本的。「如果說訴訟費用是靜態成本的話,那麼案件審理時間則是當事人的動態成本,而在訴訟過程中及裁判結果做出後當事人則要付出巨大的心理成本。尋求司法程序的救濟、獲得正義要付出成本,若「討說法」成本過
在具體操作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推行舉措,體現便民。審判人員在辦案的各個環節都需要體現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環節,應該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訴訟權利義務以及訴訟程序,使當事人的司法行為能夠理性進行,避免不離要的損失;立案階段也可以進行第一步調解,因為基層法院所面對的很多訴訟都是當事人之間的一些細小糾紛,甚至只是心理上情緒的短暫對抗導致一時氣憤難忍而起訴。在這個階段做好疏導工作,可以避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必要的擴大,使當事人節約成本,安心從事生產生活;我院目前採取立案前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免收訴訟費的舉措。審查訴狀時告知當事人訴狀的書寫應該規范,訴狀中的謾罵和人生攻擊之詞則應該力勸當事人修改等具體做法,做足司法便民舉措,貫徹司法為民原則。
一是適當釋明,引導訴訟
訴訟引導是指法官針對所審理案件的特點和所遇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情況,在審判中以行使釋明權的方式提示當事人正當行使權利,指導當事人進行訴訟。
鑒於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大多數人又不聘請律師代理案件的現狀,訴訟中釋明的范圍不能僅限於庭審前和庭審中的訴訟請求變更的告知義務,擬制自認的充分說明義務,而目要從立案做起,貫穿庭前的舉證指導、證據交換等各個環節。比如在給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以及給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時,要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解釋和說明。同時在訴訟引導過程中,還要適當體現差別性。對那
些文化水平較低、經濟條件較差和沒有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要多加引導,從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
二是判前釋法,判後答疑
判後答疑就是在裁判文書送達時或送達後的一定時間內法官就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的含義及程序等進行答疑釋理,從而使當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問。判後答疑有利於提高當事人服判息訴率和自動履行率,達到民事訴訟案結事了的日的。而判前釋法則是在裁判文書送達前,法官就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案件焦點問題,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將法院即將在裁判文}弓中認定的事實和依據、適用的法律及裁判結果,向當事人公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解釋和說明。相對於「亡羊補牢」式的判後答疑而言,判前釋法屬於「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式的化解矛盾措施
三是程序簡便,易於操作
基層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便捷、周期較短、審判方式靈活等優點,簡易程序的適用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相對平和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選擇除了根據訴訟標的和社會影響等確定外,在副本送達被告之後被告對於訴訟的態度也可以參考。否則本能夠快速解決的民事糾紛也會因為需要迎合訴訟程序的而擴大訴訟成本。另外也需要發揮基層法院身處基層的調解優勢。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社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證據形不成優勢、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要注意充分運用調解方法加以解決。
『捌』 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准。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如運答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渣慧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悄舉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玖』 民事訴訟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流程怎樣辦理
(一)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 法定代理人 代為訟訴。
(二)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三)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四)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 民事責任 等。
(五)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民事訴訟的特性
(一)公權性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二)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民事訴訟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四)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 民事權利 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五)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清渣答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六)規范性與正當性
民事訴訟法梁臘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三、民事訴訟委託書格式
委託人:王××,男,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省××市人,××市××公司職工,住××市××路××號
委託事項:在我與張××遺產糾紛一案中,委託受託人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許可權:起訴、出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調解,進行和解。
委託期限:至本案審理終結時止。
代理人:張××,××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事項:在我與張××遺產糾紛一案中,委託代理人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許可權:起訴、出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調解,進行和解。
代理期限:至本案審理終結時止。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答慧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