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巧返逗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准,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民孝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世擾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❷ 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國辦發[2003]74號),財政部和監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8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財政部、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除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蠢冊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褲吵主動提出迴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帶純宏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❸ 評審專家的選聘方式有哪些
評標專家是指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對投標人(供應商)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或評審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方式有哪些?詳情請見下文!
評審專家的選聘方式有哪些
1、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由於招標項目是由招標人提出的,評標委員會也是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因此,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也應由招標人來確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只是提供專家名冊,由招標人從中挑選符合條件的專家,而不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指定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否則就構成對評標過程的不當干預,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專家庫,招標人也可以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挑選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3、對於一般招標項目,可以培卜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而對於特殊招標項目,由於其專業要求較高,技術要求復雜,則可旅運以由招標人在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如何管理評審專家
1、嚴格選拔,確保入庫質量。把好選拔關,既是加強評標專家庫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確保評標專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
2、加強培訓,打牢素質基礎。評標專家的素質基礎,關繫到評標的公平性、公正性。
3、建立制度,堅持用管並舉。對評標專家監督重在制度建設。實踐證明,制度才有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靠不住的監督。因此,加強制度建設,是管好用好評標專家的重要保證。
4、強化監督,保持良好形象。評標配鎮穗專家良好形象的形成,一靠自律、二靠他律。他律就是自律以外的規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規及社會輿論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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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裂唯碼關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採取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統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藉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建庫。
第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山冊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准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肆哪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一條 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並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
第十九條 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條 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選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後查。
第二十一條 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統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五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1] 》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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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評審專家管理實行什麼管理原則
法律分析: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歷源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和評審專家庫碧爛禪建設標准,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悔塵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❻ 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沒巧斗求,統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藉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建庫。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寬戚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1、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2、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
3、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4、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枯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文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意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❼ 評審專家實行什麼的管理原則
評審專家實行規范科學有效性的管理原則,這樣才能夠達到更理想和規范的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