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心這個單位如何
挺好的,屬於政府的下屬機構。主要負責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陸乎設施、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擔轄區內預拌砼和預拌砂漿施工褲租質量的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建築企業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和建築工地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等工作;承擔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行政輔助工作;配合處理建設項目質量安全 投訴事件;配合做好農民工實名制,討薪胡悉兆工作及轄區內其他工作。
❷ 開平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好不好
開平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好。開平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❸ 建管中心有權嗎
有。
建管中心就是政府成立的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及交通、水利部門讓芹的政府投資坦謹畢項目招標事管理。
建管中心是城鄉建設管理局屬下的建築工程管理中心,管屬范圍建築工程建設,原名為建管處晌鄭。
❹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管理中心 這樣的事業單位如何事業編制的話,待遇一般怎麼樣啊
事業單位的改革可分為三類: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類逐步逐步將其轉為企業;2.從事公益服務類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3.承擔行政職能類,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審計局下屬的政府投資審計中心應是第三類
❺ 縣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管理中心職責是什麼
項目選址、審計局、地質勘測等相關文件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設備的采購、工程估算;
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交工驗收、審核工作、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和資產移交手續;
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項目的各類招標和材料、使用單位等部門李升報送工程進度虧碰和資金使用情況、施工圖審查等方面的有關手續,依項目概算和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我想應該是受縣人民政府委託;
協助使用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工程保修,承擔除城建,上報年度資金計劃,對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並按月向市財政局,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資金落實等前期工作、方案設計、房屋拆遷,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初步設計、水利;
編制工程決算、教育、農居委等單位的投資項目外、哪空老施工圖設計,並報有關部門審批;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
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總投資一定價格以上的政府部門非經營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由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與管理;
參與所承擔的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築許可證;
負責辦理項目的開工報告、土地徵用,並對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及概(估)算做好經濟技術分析等。
❻ 請問市政府代建管理中心主要做什麼待遇和發展前途如何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肇慶市人褲悶民政府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肇府[2008]37號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明確有關單位在代建項目建設中的責、權、利,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從制度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資金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標或直接委託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前期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的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數純宏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二)市本級政府資源性收入(包括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和經營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等用於建設的資金);
(三)政府性貸款及各有關部門統借統還資金;
(四)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指單位來源於經營服務性收入、非經營性資產租金收入、上級下撥收入、下屬單位上繳管理服務費及其他收入的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項目;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且市級政府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上的原則上應當實行代建制;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且市級政府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上,可實行若干個項目捆邦後代建。
第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行使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 代建項目可以實行全過程代建,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結束有關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也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只實行建設實施代建。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以下簡稱「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負責項目代建,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
直接代建時,代建局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代建單位的職責。
非直接代建時,代建局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對代建單位的中標結果進行確認;
(二)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依法履行合同;
(三)協調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關系,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四)審查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五)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請;
(六)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七)參與工薯冊程竣工驗收,組織資產和檔案移交。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負責代建項目的綜合協調和投資管理;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市財政部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並對建設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評審工程預算和結(決)算。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行為及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監管,負責審查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監察部門參與推進代建制的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組織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市審計部門對代建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八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時,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
(一)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報批工作;
(二)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標工作,並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投資主管部門、市代建局和項目使用單位備案;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及報批工作;
(四)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工作;
(五)組織工程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並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投資主管部門、市代建局和項目使用單位備案。
(六)辦理規劃、土地、拆遷、施工、環保、消防、水電、園林、綠化和市政等有關報批手續;
(七)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
(八)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單位;
(九)按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和市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撥款申請,經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並按月向市財政部門、發改部門、代建局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向市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十一)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和代建局;
(十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市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並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時,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
第九條 使用單位(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編寫項目建議書並辦理報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三)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對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
(六)根據代建單位編制並經代建管理部門審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七)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自我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按《肇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查同意並確定項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過程代建或建設實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或直接委託代建單位)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明確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實行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項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二條 非直接代建時,代建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總承包資質、或乙級以上工程設計資質、或乙級以上監理資質、或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或二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源;
(三)具有與開展項目代建工作相適應的資產;
(四)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投標: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企業出現嚴重的信用和信譽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3年發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具有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制定代建單位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代建單位的條件以及招標的操作程序和具體辦法,制定代建合同規範文本。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代建單位,市代建局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向市代建管理機構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金額不低於工程估算總投資10%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依照合同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建設規模、標准、方案和投資進行論證後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如超過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投資額,需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初步設計概算1000萬以上(含1000萬元)的,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含10%)時有效;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初步設計概算投資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20%(含20%)時有效。否則,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代建單位應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投資控制最高限額。項目施工圖預算必須經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作為最高控制價進行施工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 估算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市發展改革部門須委託工程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費用列入項目總投資,由代建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調整概算,涉及增加項目投資總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後方可調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施工圖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代建單位自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1個月內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管理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有關檔案。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並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四條 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後,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三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送市代建局審查(市代建局為代建單位的,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年度投資計劃由市代建局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項目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批復市代建局上報的年度投資計劃,抄送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使用單位上報的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抄送代建單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出撥款申請,送市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原則上按照市政府有關財政投資項目集中支付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基建財務會計制度,設立資金專戶,對代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在概算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代建單位服務費。項目總投資2億元以下項目,代建服務費為批准工程概算總投資的2%;總投資超過2億元項目的代建服務費分段累進計算,2億元部分按2%計算,超出2億元部分按1.5%計算。項目代建服務費在項目實施階段支付50%,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後支付40%,工程保修期結束後支付10%。
第三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市代建局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建設、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代建業務。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投資計劃下達,市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工作中與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能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准,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準的概算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由代建單位賠付。
第三十七條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項目進行咨詢、評審的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評估意見嚴重失實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經查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全市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代建局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由市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代建項目實行投資節余獎勵制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可按不超過節余投資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