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解封車輛車管所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1、法院證明書在法院發出取消命令的命令後,將命令帶到車管所開封。車輛的扣押被釋放。2、法院文書解封要求法院出具啟封的法律文件,由車管所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3、公安機關封查的不允許解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的機動車不得登記、抵押或者質押。4、訴訟保全有時限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5、法院判定第一百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6、需要擔保如果車輛需要啟封,被申請人應執行判決或提供其他保證。如果判決實際上已經執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取消扣押。7、總結在法院發出取消命令的命令後,將命令帶到車管所開封。車輛的扣押被釋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⑵ 法院怎麼查封車輛
法律分析:1、法院在執行之前要區分被執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公民。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也會使得法院採取不同的方式。
2、具體的查封、扣押程序。對於公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參加。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因其形式不同於普通公民,故法院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
3、執行人員必須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製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給被執行人一份。若被執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時交給其成年家屬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簡單明了,又能保護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合理,適量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⑶ 法院強制執行車輛如何取得
不可以直接獲得車輛,需要經過拍賣程序,由拍賣所得價款受償,如果當事人想要車,可以自己參與拍賣,用擁有的債權出價。
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⑷ 法院執行車輛處理方法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執行的,其車輛只能由其本人進行處分。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車輛。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5)法院車輛怎樣管理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⑹ 法院執行車輛如何過戶
依據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要求,機動車的交易是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司法拍賣同樣需要過戶。
法院拍賣的車過戶流程: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規定》司法拍賣二手機動車的,需要機動車現所有有提供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等的材料到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⑺ 法院應該如何審理限行車輛限行規定
認定車輛在限行區域或道路上行駛的證據有影視資料、書證物證等。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⑻ 法院執行車輛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可以憑法院的判、裁決文書,執行裁定書到汽車過戶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過戶),法院也可以給汽車過戶登記管理機關發協助執行函,將房產過戶到申請人的名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行駛證;(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⑼ 法院怎麼查找執行車輛
只能去交通運輸部門查詢。車輛查封一般屬一項強制措施,因違反行政管理或涉嫌犯罪規定,而由有關機關依法採取。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機動車登記業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如果車輛被查封,則可以在交管部門即機動車等級地的車管所進行查詢。查封車輛最新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⑽ 法院保全車輛如何處理
申請保全的人,若贏了官司,則可能將車輛折價、拍賣、變賣用於清償債權;如果申請人輸了官司,則要承擔因保全造成的損失,含保全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