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編寫規章制度
一、制度分為:基本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責任制度。 1、制度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你首先必須清楚制訂制度體系的要求;建立制度體系目錄; 2、制度的內容包括:目的、適用范圍、術語、職責、流程、細則、檢查考核獎懲、相關文件、附件、備注以及具體的附件等內容。 3、制定製度之前必須明確:組織機構圖;管理關系(縱向的上下級關系,橫向的平級之間的職責聯絡關系);職責范圍。 4、制度是領導管理企業的工具,編寫的制度要符合高層的管理思想。例如:制度的內容體現出集權的管理思想或分權的管理思想。 5、制度中應使用崗位名稱,不能使用部門名稱。因為制度所規定的內容應落實到崗位上,而不是部門(部門內部有多個人)。 6、編寫制度應做到「一事一制」或相關的事,不能把不同類的事寫在一個制度中。 7、編寫制度應按照所規定的事的時間發展順序寫。 8、編寫制度避免使用硬性約束的詞,例如:必須;不能寫的太具體,也不能寫的太籠統。必須為特殊性留出餘地。 9、制度的目的是撰寫制度的出發點,是制度執行的落腳點。 二、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的准確區別是什麼?解釋: 1、規章制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 2、規定: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准(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3、辦法: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4、細則: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細則也稱實施細則,多是由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為有效地實施該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作出的權威性解釋、明細的標准和措施用的法規文書。比較:相同:四個詞語都有規范人的行為的書面條文這個層面的意思。差異:制度:強調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礎性的約束條文。規定:強調預先(即再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辦法:也就是處理問題的方法,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性。細則:是對個別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詳細地方加以規范,強調詳細的解釋,說明及法律性。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礎性,預設性,指導性和闡述性而以。 3、領導管理風格與企業文化; 4、現有的管理制度與管理辦法以及實施效果; 5、員工管理水平與綜合素質,特別是員工的覺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