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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管理礦山

發布時間: 2022-01-11 14:49:46

『壹』 礦山環境管理方式有哪些

礦山地質環境是指曾經開采、正在開采或准備開採的礦床及其鄰近地區,其岩石圈上部與大氣、水、生物圈組分之間,不斷地進行著聯系(物質交換)和能量流動,這一部分組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這一系統是以岩石圈為依託,礦產資源開發為主導,不斷改變著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狀態的地質環境,也是一個環境地質問題較多、地質災害較突出的環境。 礦山地質環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采、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有素、有害氣體、礦渣,廢水,粉塵等,不僅直接影響作業環境和工作條件,而且給礦區周圍的大氣、水質、土壤造成危害;廢石堆、尾礦庫擠佔大量土地、農田;污水和煙塵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氣,也破環了景觀和植被;露天礦邊坡崩落,井下采空區造成地面塌陷;礦井突水、礦山疏干排水引起鄰近地區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疏乾涸乾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礦剝土等造成水土資源平衡失調,易誘發和引起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

『貳』 礦山由什麼部門管理

摘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監察局

『叄』 礦山工作的管理難點是什麼啊

成本控制是最難的,還有就是和外圍關系

『肆』 國家如何管理礦山資源

我國有針對礦山做出如下管理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2、哪些地區不得開采礦產資源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3、開辦礦山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4、探礦權轉讓的條件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5、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伍』 小型礦山管理規章制度

地采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省礦生產安全科或采區。

4、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並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並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後,方准生產。

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徵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8、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

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並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13、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

16、操作工必須熟悉設備性能要求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並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入井安全須知

1、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2、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自帶照明燈具、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在井下打鬧。

3、出入礦井的人員必須登記,嚴格實行交接班。礦井負責人要准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後,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並及時查明原因。

4、無關人員不準私自入井。

5、行走時注意車輛來往和安全標志,如遇突然停電不準隨便亂走,要有組織地撤離至安全地點。

6、不準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個人在偏僻地點干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8、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清楚所在地點是否有爆破、炮煙和陷落、冒頂、片幫,確認無危險時方可准進入。

9、井下放炮時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必須聽叢警戒人員的指揮躲到安全地點,不準隨便亂跑。

10、禁止在炮煙大的地點通過和逗留。

11、何人不準向溜井、堅井、通風井內投扔物品。

12、帶長物入井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和碰觸電。

13、在特殊情況下,如支柱發生劇烈的斷裂聲和頂板不斷甩碴,要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

14、非操作人員不得乘井下運輸車輛。

15、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設備、警示標記不準隨意拆除,不準隨意觸摸燈線及設備。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協助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任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者,有權提出批評並加以制止。

3、經常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

4、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並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主動進行處理。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6、經常向有關領導反映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

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鑿岩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進入工作面後,首先檢查處理好頂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後方准作業。

⑵ 工作面有瞎炮時,禁止打眼,禁止打殘眼和在岩石的裂縫中打眼。

⑶ 發現受鑿岩石震動後,頂幫掉碴要立即停止作業,查明情況,處理安全後方准繼續作業。

⑷ 發現炮眼在大量涌水時,不能撥出釺桿,並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⑸ 進入工作面後發現有辣眼、刺鼻或頭昏的感覺,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⑹ 撬頂時,人員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脫落傷人,並且要防止人員墮落。

2、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雷管須用保險箱鎖起,炸葯、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轉賣或轉借他人。剩餘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並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

⑶ 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裝葯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只准用木、竹炮棍裝葯,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葯。

⑸ 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並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後,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⑹ 導火索起爆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導火索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⑻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⑼ 最後一炮響後須經充分通風15分鍾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後,方准進入工作面檢查,發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

⑽ 瞎炮處理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葯爆破。對於淺眼葯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於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製竹製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葯包誘爆。

(11)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3、井下運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上班前必須對車輛全面檢查是否運行正常,確保車輛設備正常後方能進行運輸作業。

⑵ 制動與照明不正常的車輛嚴禁入井。

⑶ 行車時要注意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或障礙,防止碰撞傷人,與行人相遇應讓行人先通過。

⑷ 要檢查車上所裝的礦、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寬,有掉落在巷道的礦岩須及時清理。

⑸ 礦岩應按指定地點排卸,嚴禁隨意亂卸。

⑹ 嚴禁礦碴與人員混裝。

⑺ 露天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車輛交匯時,距避車道近的車輛先避讓於避車道內,待對方通過方可通行。

⑼ 嚴禁惡意堵占車道。

4、裝礦(碴)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作業前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檢查好頂板、邊幫,確認安全後方作業。

⑵ 裝礦(碴)時應先用水沖噴礦碴,發現辣眼、頭昏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防止碰撞傷人。

⑷ 使用大錘破大塊礦石時,要先檢查錘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員要離開危險區,以防飛石傷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時處理,避炮時要到安全區,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最後炮15分鍾後方准進入工作面。

5、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井下電工應對井下的用電安全負主要責任,應保證各作業工作面有足夠的照明。

⑵ 井下電工應經常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電纜的絕緣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⑶ 電氣設備的外殼不準隨便拆除,其外殼和風水管等應有接地裝置,對接地保護的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

⑷ 380伏以上的電路禁止帶電作業,禁止濕手、赤腳操作電氣設備。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絲。

⑹ 檢修高壓電氣時不得少於二人,一人檢修,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要負主要責任。

⑺ 操作高壓電氣時要正確使用符合耐壓要求的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棒。

⑻ 配電盤應安裝在乾燥、無滴水的地方,以保證有良好的絕緣。

⑼ 電線和風水管、36伏照明線路和?伏以上的線路應錯開安裝,不得纏混在一起。

⑽ 動力、照明線路應吊掛整齊,接頭可靠,絕緣良好。

⑾ 在停電檢修線路或設備時應先事先所用線路的生產工,應在所檢查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上掛上警牌,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⑿ 電氣設備的線路安裝、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

五、違章處罰規定

礦井或從業人員違反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接受省陽山鐵礦的處罰。

1、凡有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處罰,直至建議承包隊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礦方和承包隊的合同。

2、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隊伍,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直至停產整頓或終止合同。

a未能按設計要求,越界濫采亂挖,破壞頂板、保安礦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業設施。

b隨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將火工用品轉借、轉送他人及私自買賣。

『陸』 對礦山管理今後如何管理答辯報告

摘要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柒』 礦山由什麼部門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捌』 礦山安全管理該如何開展工作

礦山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多種,關鍵看你是金屬礦山和非金屬礦山
我是安徽鼎信科技集團的,專業製作礦山安全系統的,其中包括銅陵有色冬瓜山銅礦(亞洲第一深)、馬鋼的姑山礦業(安全生產八十年,現資源快沒了)
建議你查下礦山安全六大系統,照這個做就行了
不過現在都在搞數字化礦山,這個才是今後礦山安全的成功之道
有意打我電話:0551-5210256

安徽鼎信集團礦山安全研發部

『玖』 如何做好一個礦山管理,以及礦山管理制度誰知道

我認為管理關鍵是怎麼樣管好人,你的礦山人員的情況怎麼樣?

『拾』 誰有最全的礦山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一)、總則

1、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各礦山負責人是本礦山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的職能部門,必須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規,貫徹「安全不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方針,牢記「安全重於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抓好礦山的安全生產。

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礦山的每個員工都必須在自己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入井前必須通過安全員檢查認為確實安全、經礦長同意後方可入井工作。所有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新入礦工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入井工作。

4、堅決禁止不滿18周歲的童工及女工進入井下作業,嚴禁酗酒者入井作業。

5、采礦過程嚴格按照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操作,不得違規作業。必須保留足夠的支護礦柱,在采空區過大處,用水泥漿砌或人工礦柱加以支護。

6、嚴格用電制度,線路要規范,不得出現閘合裸露及接線裸露現象,礦洞內用127V電壓照明,掌子面使用36V安全電壓。

7、炸葯、雷管民爆物品嚴格分開儲存,堆放整齊;入庫材料來源必須清楚,手續齊全,做好防火,防盜、防洪、防災工作。

8、火工器材的領取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職人員專人簽字領取,不準冒名頂替,更不得庫管員自盜或贈送他人。做到實物、帳面數量相符。

9、通風設施要完備,通風情況良好,方可入井工作,以防止炮煙熏人。

10、平時加強安全巡查,將一切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入井須知

1、入井前必須經過安全員檢查坑道、工作面,確認安全後,經工區長同意後方可入井,入井時必須在井口掛牌,出井時取牌。

2、入井前必須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3、嚴禁一切閑雜人員入井,禁止酗酒者入井作業;

4、嚴禁童工及女工井下作業;

5、嚴格按照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不得違規作業;

6、井內發現不安全現象,應立即報告礦山負責人、工區長和安全員,礦山負責人和工區長應立即安排停工,拿出排險方案,現場排除險情後方可復工。

(三)、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礦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規程,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工作安排,確定安全生產、環保目標。

1.2研究、協調和指導關系全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1.3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

1.4及時報告礦山事故,並協助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事故。

1.5提出安全生產的獎懲意見。

1.6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安全生產現狀,提出整改意見。

2、礦長(區)、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2.1對本礦山的安全、環保、職工的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直接領導本企業的安全機構或人員開展工作。

2.2貫徹執行並督促采礦坑口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決議、指示和各項規章制度。

2.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2.4認真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經費,並認真組織人力、財力,保證計劃措施的實施。

2.5負責督促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6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定期向工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2.7發生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調查、研究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並保證實施。

2.8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9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研究,制度解決措施並確保實施。

2.10礦山技術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上的技術工作負全面責任。指導、組織制定各種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和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並參與研究制定防範措施。

3、專職安全員職責

3.1對本礦山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直接領導各工區的安全機構或人員開展工作。

3.2貫徹執行並督促采礦坑口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決議、指示和各項規章制度。

3.3認真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經費,並認真落實人力、財力,保證計劃措施的實施。

3.4督促落實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5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定期向工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6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參與搶救,並及時向礦山主管領導報告,協助調查、研究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具體實施。

3.7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8每天必須對礦山井上下及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現場進行整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山主管領導上報,並做好紀錄。

3.9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並參與研究制定防範措施。

4、坑口、工區負責人職責

4.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及公司和礦山的指示和決定等,對其所領導的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4.2每天必須檢查生產現場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安全設施、作業環境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要求。

4.3負責組織實施安全隱患的整改。

4.4對本轄區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教育指導,對特殊工種要求必須持證上崗。

4.5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搶救。

5、班、組長的職責

5.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和操作規程,對所轄生產范圍工人的安全、健康負責。

5.2經常教育和檢查本班、組工人正確使用生產工具、防護用品、安全裝置,注意勞動環境及安全,消除可能引起事故的不安全隱患。

5.3對本班、組工人進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檢查其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遵守情況。

5.4如遇傷亡事故發生,應立即報告,並參加事故處理、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處理意見。

6、班組安全員職責

6.1協助班、組長隨時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班組成員正確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安全制度,制止違章作業。

6.2及時反映情況,積極協助領導採取措施,消除生產中的安全隱患。

6.3協助班、組長搞好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發動職工開展

安全生產技術改造。

6.4教育和指導工人正確使用各種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

6.5協助領導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7、生產工人職責

生產工人必須遵守各自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類安全生產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注意消除生產中安全隱患,加強個體防護,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上級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指示。

8、爆破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8.1爆破器材的運輸、堆放的距離要符合規定要求;

8.2領取爆破器材必須手續齊全;

8.3嚴格按規定標准發放爆破器材;

8.4放炮前必須進井下檢查,符合規定後方可放炮,放炮後,應確定填炮數量和響炮數量是否相符,若有啞炮,須間隔1小時後方可進洞檢查;

8.5爆破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9、調礦安全責任制

9.1見礦山的指令才可裝車,晚上一般不裝車。

9.2童工及年齡過大的婦女不允許裝車。

9.3統一調礦時車隨到隨裝,不能耽擱時間。

9.4裝礦時注意來車及倒車情況,注意安全第一,出現傷亡事故責任自負;

9.5運輸車輛必須嚴格按核定噸位拉運礦石;運輸途中所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車輛自行負責。

(四)、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制度

1.1礦山負責人定期接受安監部門和礦山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達到礦山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安全管理知識水平。

1.2礦山技術、安全部門負責人、專(兼)職安全員每年度進行一次培訓,通過培訓應該了解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明確安全工作人員的職能范圍,熟悉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及規章制度,掌握基本的礦山安全技術知識。

1.3特殊工種必須接受安監部門的專門安全操作技術培訓,並做到持證上崗。

1.4新工人(包括學習、勞動、實習人員)必須進行入礦、坑口和崗位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5積極開展日常安全的思想教育及組織活動。採取召開各種會議和各種安全簡報、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做好節前、節後、季節變化、工藝改革、人員變化時職工可能出現的思想波動及其它薄弱環節的教育工作。

1.6認真抓好典型經驗事故和事故教訓的教育。

1.7對所有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職工進行登記造冊,做到有據可查。

1.8所有培訓必須做好培訓紀錄。

2、安全檢查制度

2.1檢查內容

2.1.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指令、決定及公司的制度、文件指令、決定等。

2.1.2安全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2.1.3設備、工具、運輸、電氣、照明、電器電路、風水管線和工作崗位上的各種安全設備、設施。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2.1.4作業環境的安全狀況,如井下貫通支護狀況,回採工作面支護狀況,空頂情況,運輸貫通的安全間隙等等。

2.1.5防洪、防水、防火、防雷電、防寒、防暑降溫等防止自然災害的措施落實情況。

2.1.6通風、防塵設備設施完好和使用情況。

2.1.7爆破物品的貯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狀況。

2.1.8安全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

2.1.9發生過事故的坑口所採取的防範措施及安全檢查中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2.1.10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1.11特殊工種必須接受相關對口部門的培訓,並做到持證上崗。

2.1.12檢查時必須做好檢查紀錄。

2.2檢查方式

2.2.1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的安全檢查。

2.2.2本企業組織有關領導、職工、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對本企業安全工作的定期檢查。

2.2.3根據安全工作需要,對某一項或幾項安全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2.2.4節假日或季節性的安全檢查以及恢復生產前的安全檢查。

2.2.5礦山安全員每天必須對井下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包括井上、下所有的不安全隱患,設備、設施及危險源。

2.2.6發動職工對本崗位、本坑口、本工區的安全工作自查和互查,動員職工對企業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揭發。

2.3、對查出問題所採取措施

對檢查出的問題都要記錄在案,並採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一公布:把檢查出的問題公布於眾,讓職工了解並督促解決。

三定:即定人員(何人負責,那些人參加),定措施(技術及管理措施),定時間(對關鍵性的、急需的安全問題要及時解決;對由於經費、技術條件等原因一時難以解決的要納入計劃限期解決)。

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決的問題,班組不推給坑口,坑口不推給礦部,礦部不推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不推給當地政府。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到位不放過。

3、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3.1考勤制度

3.1.1建立出入礦井的掛牌考勤制度。

3.1.2安全員、坑口負責人要准確掌握入礦井人數和工作地點。

3.1.3交接班結束(或下班)後,要如實清點人數,若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並立即查明原因。

3.1.4考勤結果要隨時向職工公布,以接受職工監督。

3.1.5礦山管理人員考勤必須如實填寫,包括上班、下井、出差及出差地點等

3.2勞動防護手品安全管理制度

3.2.1礦山後勤供應部門按時、保量發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給礦山管理人員,工區負責人按時、保量發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給所轄區域工人。

3.2.2上崗作業的職工必須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3.2.3礦山後勤部門及工區負責人必須按時更換勞動防護用品。

3.3交接班制度

3.3.1上、下班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如實填寫工作面及礦洞內存在和發現的各項不安全隱患;

3.3.2嚴格遵守上、下班掛、摘牌制度;

3.3.3交接班時心須當面移交所需的工器具的數量及安全狀況。

3.4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3.4.1必須每天進行一次設備檢查,如存在問題立即維修,不能有不安全隱患的存在。

3.4.2必須在每一周內進行一次設備維護和保養,並做好紀錄。

3.4.3設備在運行中有突發事故出現,應做到「三不放過」的原則來處理;

3.4.4被替換設備應及時辦理設備報廢或入庫手續;

3.5安全專項費用使用管理制度

3.5.1必須按規定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以防事故發生的財力不足;

3.5.2安全專項要費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挪做他用;

3.5.3該經費使用可由「事故搶救」領導小組直接支配。

3.6、礦山爆破材料庫房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確實做好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加強爆破器材的嚴格管理,做到措施有力、責任明確,特定此規章制度。

3.6.1按有關規定,嚴格對庫房火工材料的看管、發放工作,庫區保證24小時值班制。做好防火、防盜、防災工作。

3.6.2入庫材料來源必須清楚、手續齊全、炸葯、雷管、導火索必須隔離存放,不得混放,做到堆放整齊。炸葯庫、雷管庫距離保證在100米以外。

3.6.3嚴格發放環節,杜絕發放環節中的漏洞,火工材料必須由取得合格資證的人員專人簽字領取,不準冒名頂替,更不得監守自盜或贈送他人,一經發現嚴格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庫管員要及時上帳、下帳,做到實物、帳面數量相符。

3.6.4庫房內線路要規范,炸葯庫不得有明線及普通照明燈炮。

3.6.5庫區內禁止一切火源,必須配備有在有效期內的消防設施。

3.6.6規范火工產品領取制度,即火工產品必須分開領取,必須用專用工具裝運。

3.6.7其它按國家的關規定執行,庫管員責任按此規定落實。

四、安全獎懲制度

1、對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出突出貢獻貢獻的幹部職工,每年度獎勵每人50-200元人民幣。

2、對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發現一次處罰50-100人民幣。

3、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導致重特大事故的,一次性處罰違章指揮人員或冒險作業人員500-1000元人民幣,同時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