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賬號管理 » 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收工程款怎樣
擴展閱讀
三星手機怎樣把字調大 2025-01-18 03:30:02
鼻子上有斑是什麼原因 2025-01-18 03:07:00

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收工程款怎樣

發布時間: 2024-03-30 01:30:43

『壹』 請問市政府代建管理中心主要做什麼待遇和發展前途如何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肇慶市人褲悶民政府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肇府[2008]37號

印發《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明確有關單位在代建項目建設中的責、權、利,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從制度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資金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標或直接委託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前期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的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數純宏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二)市本級政府資源性收入(包括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和經營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等用於建設的資金);

(三)政府性貸款及各有關部門統借統還資金;

(四)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指單位來源於經營服務性收入、非經營性資產租金收入、上級下撥收入、下屬單位上繳管理服務費及其他收入的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項目;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市屬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且市級政府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上的原則上應當實行代建制;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且市級政府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上,可實行若干個項目捆邦後代建。

第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行使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 代建項目可以實行全過程代建,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結束有關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也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只實行建設實施代建。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肇慶市代建項目管理局」(以下簡稱「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負責項目代建,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

直接代建時,代建局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代建單位的職責。

非直接代建時,代建局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對代建單位的中標結果進行確認;

(二)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依法履行合同;

(三)協調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關系,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四)審查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五)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請;

(六)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七)參與工薯冊程竣工驗收,組織資產和檔案移交。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負責代建項目的綜合協調和投資管理;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市財政部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並對建設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評審工程預算和結(決)算。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行為及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監管,負責審查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監察部門參與推進代建制的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組織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市審計部門對代建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八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時,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

(一)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報批工作;

(二)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標工作,並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投資主管部門、市代建局和項目使用單位備案;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及報批工作;

(四)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工作;

(五)組織工程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並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投資主管部門、市代建局和項目使用單位備案。

(六)辦理規劃、土地、拆遷、施工、環保、消防、水電、園林、綠化和市政等有關報批手續;

(七)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

(八)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單位;

(九)按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和市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撥款申請,經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並按月向市財政部門、發改部門、代建局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向市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十一)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和代建局;

(十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市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並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時,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

第九條 使用單位(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編寫項目建議書並辦理報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三)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對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

(六)根據代建單位編制並經代建管理部門審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七)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自我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並按《肇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查同意並確定項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過程代建或建設實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或直接委託代建單位)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明確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實行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項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二條 非直接代建時,代建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總承包資質、或乙級以上工程設計資質、或乙級以上監理資質、或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或二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源;

(三)具有與開展項目代建工作相適應的資產;

(四)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投標: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企業出現嚴重的信用和信譽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3年發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具有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制定代建單位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代建單位的條件以及招標的操作程序和具體辦法,制定代建合同規範文本。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代建單位,市代建局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向市代建管理機構提供銀行出具的保函金額不低於工程估算總投資10%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依照合同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建設規模、標准、方案和投資進行論證後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如超過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投資額,需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初步設計概算1000萬以上(含1000萬元)的,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含10%)時有效;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初步設計概算投資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20%(含20%)時有效。否則,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代建單位應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投資控制最高限額。項目施工圖預算必須經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作為最高控制價進行施工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 估算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市發展改革部門須委託工程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費用列入項目總投資,由代建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調整概算,涉及增加項目投資總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後方可調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施工圖設計需作重大技術調整。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代建單位自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1個月內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管理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有關檔案。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並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四條 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後,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三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送市代建局審查(市代建局為代建單位的,有關申請、報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年度投資計劃由市代建局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項目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批復市代建局上報的年度投資計劃,抄送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使用單位上報的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抄送代建單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出撥款申請,送市代建局審查後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原則上按照市政府有關財政投資項目集中支付的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基建財務會計制度,設立資金專戶,對代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在概算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代建單位服務費。項目總投資2億元以下項目,代建服務費為批准工程概算總投資的2%;總投資超過2億元項目的代建服務費分段累進計算,2億元部分按2%計算,超出2億元部分按1.5%計算。項目代建服務費在項目實施階段支付50%,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後支付40%,工程保修期結束後支付10%。

第三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市代建局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建設、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代建業務。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投資計劃下達,市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工作中與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能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准,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準的概算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由代建單位賠付。

第三十七條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項目進行咨詢、評審的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評估意見嚴重失實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經查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全市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代建局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由市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代建項目實行投資節余獎勵制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可按不超過節余投資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貳』 浣滀負浠e緩鏂規敹鍒伴」鐩涓氫富杞鏉ュ伐紼嬫懼備綍鍏ヨ處錛

1銆佹敹鍒板旀墭鏂規嫧浠樼殑浠e緩宸ョ▼嬈
鍊燂細閾惰屽瓨嬈
璐鳳細鍏朵粬搴斾粯嬈鈥斺斾唬寤哄伐紼嬫
2銆佹敮浠樺伐紼嬫
鍊燂細鍏朵粬搴斾粯嬈鋸斺斾唬寤哄伐紼嬫
璐鳳細閾惰屽瓨嬈
3銆佹敹鍒板旀墭鏂規嫧浠樼殑浠e緩綆$悊璐
鍊燂細閾惰屽瓨嬈
璐鳳細涓昏惀涓氬姟鏀跺叆鈥斺斾唬寤虹$悊璐
搴斾氦紼庤垂鈥斺斿簲浜ゅ炲肩◣錛堥攢欏圭◣棰濓級
4銆佽$畻浠e緩鏀跺叆鐨紼庨噾鍙婇檮鍔
鍊燂細紼庨噾鍙婇檮鍔
璐鳳細搴斾氦紼庤垂鈥斺斿簲浜鍩庡緩紼
璐鳳細搴斾氦紼庤垂鈥斺斿簲浜ゆ暀鑲查檮鍔犺垂
璐鳳細搴斾氦紼庤垂鈥斺斿簲浜ゅ湴鏂規暀鑲查檮鍔犺垂

『叄』 甯傛斂搴滀唬寤轟腑蹇冭繖涓鍗曚綅鎬庝箞鏍

鎸哄ソ鐨勩


浠e緩鍗曚綅鏄鎸囨垜鍥藉ぇ澶氭暟鍦版柟閲囩敤鐨勶紝鎸囬拡瀵規斂搴滄姇璧勮秴榪囦竴瀹氭瘮渚嬬殑欏圭洰錛岀敱鏀垮簻鎶曡祫涓葷¢儴闂(涓鑸涓鍙戞敼濮)緇勭粐錛岄噰鐢ㄦ嫑鏍囨垨濮旀墭鐨勬柟寮忕『瀹氥

浠e緩鍗曚綅浠ユ帶鍒墮」鐩鎶曡祫棰濄佷繚璇侀」鐩宸ユ湡鍙婅川閲忎負寤鴻劇洰鏍囷紝鍦ㄦ姇璧勪漢銆佷嬌鐢ㄥ崟浣嶃佽儲鏀褲佸¤°佺洃瀵熺瓑閮ㄩ棬鐨勭洃鐫d笅璐熻矗欏圭洰鐨勫緩璁懼疄鏂斤紝絝e伐楠屾敹鍚庣Щ浜ょ粰浣跨敤鍗曚綅銆浠e緩鍒鐨勫疄鏂戒竴鑸閲囩敤鍚堝悓綆$悊鏂瑰紡錛岃佹眰浠e緩鍗曚綅鍦ㄩ毦浠ヨ揪鎴愬緩璁劇洰鏍囨椂鎵挎媴鐩稿簲緇忔祹璐d換銆

鏍規嵁浠e緩鍐呭逛笉鍚岋紝鍙鍒嗕負鍏ㄨ繃紼嬩唬寤哄拰涓ら樁孌典唬寤轟袱縐嶆柟寮忋傛牴鎹鍖椾含甯傜殑鍒掑垎錛岀涓闃舵典負鎷涙爣紜瀹氶」鐩鍓嶆湡宸ヤ綔浠g悊鍗曚綅鈥斺旂敱涓鏍囩殑欏圭洰鍓嶆湡宸ヤ綔浠g悊鍗曚綅璐熻矗鏍規嵁鎵瑰噯鐨欏圭洰寤鴻涔錛屽瑰伐紼嬪彲琛屾х爺絀舵姤鍛娿佸嫎瀵熺洿鑷鍒濇ヨ捐瀹炶岄樁孌典唬鐞嗐

絎浜岄樁孌典負鎷涙爣紜瀹氬緩璁懼疄鏂戒唬寤哄崟浣嶁斺旂敱涓鏍囩殑寤鴻懼疄鏂戒唬寤哄崟浣嶈礋璐f牴鎹鎵瑰噯鐨勫垵姝ヨ捐℃傜畻錛屽歸」鐩鏂藉伐鍥緙栧埗銆佹柦宸ャ佺洃鐞嗙洿鑷崇e伐楠屾敹瀹炶岄樁孌典唬鐞嗐

『肆』 代建制工程管理

代建制工程管理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中達咨詢招投標老師為你解答以供參考。
1 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是近年來在建設領域推行的一種較為新型的建築工程管理模式。建設方只承擔工程費用,而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采購、施工、調試及驗收等工作由代建單位完成。該模式改變了傳統業主方的行為及責權劃分,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有益嘗試。目前多數代建項目是公益性政府項目,即業主方為政府等事業單位。代建制發展至今歷程雖然短暫,但已經顯露出一定的優勢,並在實踐中逐步豐富和完善。2 代建制的優勢及不足2.1 代建制的優勢1)各方責任明確。以往工程建設模式多存在投資主體與建設單位分離、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合一,甚至投資、建設、監管多位一體的狀況。代建制的出現改變了這一權責不明的局面。代建實施後的各方責任可概括為:政府部門監督;業主負責融資、投資、重大決策的制定;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共同擔當項目建設工作。各方責任明確後,將政府從具體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解放出來戚判,有利於提高其監管效率,各建設參與單位得到有效的約束。各參建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由專業化的代建單位完成,可有效減少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2)項目運作效率高。代建制的實施充分發揮了代建單位的專業管理能力。以往由政府部門抽調各相關科室人員臨時組建基建項目部,其管理人員多為行政人員物改出身。行政出身的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項目不甚了解,且多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因此,在對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協調問題的處理上存在不當或滯後等問題。代建單位則具有各專業相關技術人員,同時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在處理協調及變更等問題上較為專業和迅速。代建單位通過制定合理的項目實施計劃,協調各方關系,合理安排工作,可有效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3)降低腐敗發生率。代建實施後委託單位、使用單位均不直接介入到項目管理中,對於建築施工、設備采購等活動由代建單位主持。在代建單位得到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腐敗情況的出現。這對切實保證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起到極大作用。2.2 代建制的不足1)項目前期推進難度大。代建單位不具有委託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業務主管部門難以對代建單位的地位認同。這就造成了代建單位代為行使委託方權利過程中遇到困境,各項手續辦理過程需要委託方出面。另外,在項目前期的征地、拆遷,項目後期的驗收簽字等方面代建單位均受到一定製約。2)代建從業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項目代建是對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挑戰。代建單位是一個新生事物,是由建築公司、監理公司罩仔判、工程管理公司等轉型過來的,或者是其業務范圍之一。上述各類型企業對工程管理均有某方面特長,但在工程項目的全盤把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典型例子是建築公司對於具體施工作業熟悉,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及驗收較為熟悉。而對於跨越本專業的工程管理內容,難免表現出乏力的一面。更大的弊端則體現在代建單位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上。代建行業目前尚未明確提出資質的概念,無法對代建單位的實力從工程代建角度進行客觀評判。項目管理人員存在知識面窄,特別是經濟、財務、法律方面知識的欠缺。全面、綜合人才的不足是代建制推廣的一個障礙。3)代建市場競爭不充分。目前代建制的實施中對代建單位資質要求高,同時需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對高資質的要求是建設工程代建實施質量的保證,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壟斷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參與代建競爭的單位數量很少,這對降低業主的委託費用以及提高代建單位的危機意識有一定負面作用。同時代建制實施過程中還要避免可能出現的代建單位與各建築承包商之間相互勾結現象的發生。4)責任認定困難。目前對於代建項目責任認定尚無具體規定,委託方和代建單位之間的項目責任難以區分。學術界現有兩種較為流行但卻相反的理論:a.認為代建單位已經承擔起經濟責任,還應通過法律規定,將刑事責任也由委託人轉移至代建人[1];b.認為代建人承擔經濟責任是合理的,但刑事責任應由委託人承擔,不能轉移給代建人[2]。代建單位因有限的代建費用,不願意承擔過多的代建責任;委託單位也因代建單位不能完全承擔起風險而對代建單位持有疑慮態度,雙方的這種背離的期望目標對建設工程項目產生各種不利影響[3]。3 代建制的實施1)質量控制。代建單位參與到工程建設中,應積極參與經濟分析、市場調研、施工方案論證等前期工作。為保證建築質量,代建單位還需在如下各方面落實到位:首先,組建優秀的管理團隊。代建項目部選擇具有豐富施工及管理經驗,並且有一定專業背景,熟悉建築經濟及法律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各個專業配備相應的技術工程師,避免一人兼任多職。明確劃分各專業職責和任務。建立起代建單位內部施工記錄,日匯報,周匯總等管理流程。其次,選擇優秀的施工企業。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對其資產、管理團隊、施工機械等條件進行細致考察。盡量選擇業內聲譽較好,項目榮譽較多,及曾經有過成功合作的建築單位。一方面保證了施工硬體條件的實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雙方的溝通,避免工程延期的出現。再次,合理選擇監理單位。除資質及監理業績的考察外,代建單位應多方面考察監理公司的人員配備情況。目前監理行業存在投標書中配備人員與實際現場工作人員不符的現象。因此,需要對監理公司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約束,杜絕中途轉場另派替代人員的情況出現。施工過程中,做好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堅決不允許監理單位與建築施工單位或設備供應商的串通發生。2)進度控制。工程進度受到諸如人為因素、資金因素、環境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最可控的、最能影響其他因素的影響程度的是人的因素。因此,工程管理的進度控制主要工作應該是在人的控制方面。首先需要堅持例會制度,包含代建方組織的周例會、施工單位日常例會、分項或分部工程例會等。積極准備及組織例會,完善會議紀要,對於會議上能決定的問題當場解決,對於會議上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跟蹤解決。其次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代建單位每日安排值班人員,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同時,代建單位督促並檢查各參建單位值班情況,確保任何一個單位責任范圍內出現情況均有專人到場負責。各分包單位之間,也相應建立起溝通機制,及時解決施工交叉、碰撞等問題,確保工程進度。3)安全控制。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重大,涉及到責任方較多。代建單位如何界定自身在安全控制中的位置,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是每個代建在簽訂代建合同時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業主委託代建單位進行管理,以合同形式約定其職責,即代建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來自於合同,並非法律。代建單位是安全管理的具體組織單位。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到位與越位的邊界。代建單位需要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安全管理,對於非合同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不可介入過深。代建單位在開工初期應根據工程特點制定詳細的安全管理責任網路,明細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具體工作。建設過程中,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安全管理落實情況,對於重大安全問題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方案並予以落實。建立安全管理動態報告制度,將安全管理情況通報常態化。4)資金控制。代建單位非工程款支付單位,但其工作卻與工程款密不可分。代建單位本著對委託方負責的原則,應確保各參建方的工程款足額、及時到位。同時,對於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簽證合理工程處理,認真做好設計變更等引起的工程費用增加的核對工作並及時做好相應記錄。4 結論及展望本文對代建制工程項目管理形式進行了簡要介紹,著重分析了代建制的優勢和不足。在此基礎上論述了代建制項目管理對於質量、進度、安全及資金等方面控制的特點。代建制的發展有賴於國家相關法律及規定的完善,給予代建單位明確的法律地位[4]。逐步建立起代建行業的資質制度,大力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資金充裕、管理經驗豐富的代建骨幹單位。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讓代建企業感到壓力,產生動力,提高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意識。加快代建人才的培養步伐,這不僅僅是代建單位的任務,更是整個行業的迫切需求。加大對代建單位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規范其行為,防止違法違規現象出現。代建制是大型政府項目的一個發展趨勢,需要各單位、各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培育。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