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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是怎樣管理國家的

發布時間: 2024-11-01 04:15:52

① 法家的治國方法有哪些

治國之道
1.制定法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這是使社會太平的因素】;使
法家
少數作惡的【這是社會動盪的因素】)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那小部分作惡的人)去除惡。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2.循名而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 功當其事 ,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3.因此,總的說來,法家並不寄希望於通過教育將大眾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為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於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為他是荀子的學生。

② 法家以什麼治國

問題一:法家強調治國時要什麼,反對什麼 法家治國強調君主有術,與絕對權威的勢,有明確細致的規章制度,並執法嚴厲。反對治國效法古代。
一、法家的主要思想主張是:
1、獎勵農耕,崇尚軍功,以求富國強兵。
2、因時變法,整飭法令,設立在官府,布之於百姓。
3、厚賞重刑,執法嚴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4、君主謹守主道,用刑名之術考核群臣,操持賞罰二柄。
5、君主獨占權勢之位,高度集權,君臨萬民,權力無限,超越於法令之上。
二、法家的主要派別:
根據法家核心思想三原則:法、勢、術分類
1)所謂勢,指權力與威勢,一個領導擁有威嚴,令出如山,這就是「勢」。勢就是絕對的權威,是不必經過任何詢問和論證就必須承認和服從的絕對的權威。慎子是主要代表
2)所謂術,指政治權術,皇帝駕馭人時,神出鬼沒,這就是「術」。勢是目的,術是手段,在過去來說,術就是皇帝統治、防備、監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隱秘的具體的權術和方法。「人臣太貴,必易主位。」申不害是主要代表
3)所謂法,指法律和規章制度,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是「法」。商鞅是主要代表。商鞅(約前395年―前338年),衛國(今河南濮陽)人。戰國時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衛國國君的後裔,故稱衛鞅,又稱公孫鞅,後封於商,後人稱之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圖強。孝公死後,被貴族誣害,車裂而死。在位執政十九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

問題二:請問法家的治國思想是什麼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系統化。他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歷史觀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歷史的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道」的學說,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為「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這種把「參驗」作為判別知識真偽的思矗,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題三:秦朝將法家什麼的理論作為治國方略. 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哲學思想,強調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需要指出的是,儒法兩家在人性和治國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實質上兩家的觀點有著內在的相同之處,即法家的「性惡論」與儒家荀子的「性惡論」接近,法家的「法治論」與儒家的「人治論」在本質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惡論」和「法治論」相比較,法家「性惡論」的適用范圍小於西方的「性惡論」,法家將君主和國家、以及高級別的官吏排除在「性惡」的范圍之外,而西方的「性惡論」則包括所有的社會成員;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權至上」、「國權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憲法至上」的法治。在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的哲學基礎問題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性善論,一種是性惡論。前者的推論是,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決於人心,其結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這種理論和實踐植根於中國古代哲學之中,這種哲學相信,人只要發掘內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從而達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這種道德完善同時又是做一個稱職的統治者的先決條件,這與西方政治學傳統中的性惡論恰成對照。後者的推論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禮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為人性是惡的,所以現實中的人總是貪生怕死、趨利避害,因此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人性加以利用,表現在政治態度上應該取法而排禮,具體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惡制惡、以殺去殺、刑期無期的重刑主義,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來制定和掌握,這就必然會導致絕對的專制主義和人治法律的產生。 事實上,傳統中國的專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單純的性善論哲學基礎上,也不是以純粹的性惡論為其理論依據的,而是這兩者的結合。儒家兩家的理論本身就決定了,無論是從性善還是從性惡出發,最後在實踐上都必然要滑到專制和人治的行列。因為性善論的教化成果和內心的自省挖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於一兩位在位者的潛移默化之功,社會風氣依賴於他們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謂的德治和禮治便在不知不覺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極少數人的言行為標准,要求全體臣民賦予這些人以示範性和絕對的權威性,最終導致以這些人的意志為全體臣民的意志,並通過制度和法律而強制推行,使專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惡論的法家由於將權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賦予了君主,使君主成為國家的象徵,甚至可以是強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違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國家,於是必施重罰。皇帝可對全體臣民施用法律,唯獨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監督制約,這樣,皇權成了絕對的、不可替代的強制力,法權只是這種強制力的表現和延伸。[9] 性善論與性惡論之所以殊途同歸,對立統一於人治之中,其奧秘即在於儒法兩家都不是從人本身來探討人性的。與其說他們談論的是一個學術或哲學問題,倒不如說是一個政治問題,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並且塗上了濃厚的現實色彩。而當時最大的政治問題是通過什麼途徑來建立一個穩定而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因此,有了這個前提,儒法兩家不管對人性怎麼探討,發表什麼高見,九九歸一都不免成為君主專制的理論依據。這也就是漢以後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礎。雖然中西法哲學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惡的相同結論,但是法律對此作出的反應卻有所不同。法家對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過賞罰機制來推動人民為君主、為國家服務,進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把法律視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惡的工具。其實質是「國家主義」法治觀的體現,國家主義也是著眼於權力的運轉,但它主張國家的......>>

問題四:如果當時以法家思想治國現在會怎樣 儒家在後來的發展過程中,充當了國家意識形態的角色,就如同其它國家的宗教信仰一般。所以儒家的影響力,首先是在思想上的。
法家的目的同樣是建立社會秩序,但是手段比較粗暴,在當時社會發展形式比較簡單的時代,要求百姓按照國家的規定,按部就班尚且可以,但在日後社會發展復雜之後會使社會缺乏活力與生氣。漢朝雖說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是也並未將法家束之高閣,其思想在國家的管理中還是會有一定的體現。如果漢朝依舊效仿秦朝,採用法家治國,必然也會用較粗暴的手段控制人民的思想。為了社會穩定,會盡量使階層固化,這樣老百姓的生活應該會比較壓抑吧。畢竟儒家還有在思想上指導人民的作用,法家基本上就是帝王之術。老百姓缺乏信仰,對社會氣氛不滿,很容易受到「反動分子」煽動,估計漢朝也未必會存活的很久。
作者:天地一沙鷗

問題五:秦朝以法家治國真的不好嗎? 法家確實幫助秦國強兵富國鄲加強了中央集權 有利於封建化 但在秦一統之後,法家思想太過於暴戾,又致使秦滅亡。

問題六:法家,儒家的治國方法有什麼不同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制定法律,以法約束民眾行為。
優點是賞罰分明,條理清晰明白。
缺點是死板固化。
做好了,能形成法治社會,人人遵紀守法。
做壞了,容易形成專制 *** ,最高形式就是希特勒德國……
儒家主張以德治國,在社會上形成統一的道德觀,以道德來約束民眾行為。
優點是有德之人自發遵守,無需管束。
缺點是無德之人還要依靠法律,道德無效。
做好了,能形成人人禮愛的社會風氣,夜不閉戶,路不拾遺。
做壞了,容易形成全民洗腦,培養了一邦奴才。

問題七:歷史:法家的以法治國和現在的依法治國有什麼異同? 「以法治國」是法家當時根據當時的歷史和傳統提出的,與「以人治國」相對的。戰國以前,各個國家的法律很不完善,國家的管理主要就以仁治,以德治,但說白了,就是以「人」治,沒有固定的法律,犯法後,都由統治者根據自己的看法與意願斷罪。而「以法治國」是法家,特別是商鞅對秦孝公提出的一種新的治國辦法,國家的一切,都用法律來約束,以法律為准則,專設法官,斷罪都以法律為准。 「依法治國」是後世在有了法律後,一切行為准則都依法律為准。 我認為,這兩者間沒什麼區別,都是以法律為准,法律為老大。前者,只是以「法」為主,後者是以「依」為主。著重點不同罷了。 如果對你有幫助,記得採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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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儒家和法家在治國理念上的不同之處及原因。 儒家和法家在治國理念上的不同之處及原因。
參考答案:不同:儒家主張以德治民,實行「仁政」;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君主要以絕對的權威來震懾臣民。
儒學在戰國後期已發展成為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卻沒有被統治者重視。可客觀(主要從歷史發展趨勢、生產力發展)和主觀需要等方面思考分析原因。①儒學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當時,諸侯士大夫興起,階級關系已經發生變化,再談恢復周禮已經不合時宜。②儒學不利於天下爭霸。儒家思想倡導「愛人」、「為政以德」,對醉心於爭霸的諸侯來說沒有多少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