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區業主自治包括什麼方式
小區業主自治包括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方式。但是無論是通過何種的方式進行小區內的業主自治,此時都是要考慮到小區內每一個業主的權益的保護的,對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來說,在選任的時候一定要程序合法。一、小區業主自治包括什麼方式?
業主自治管理的方式主要有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來進行管理,業主自治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但相關情況的認定,和權利的行使是需要上述兩種方式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的,維護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行使業主對物業管理自治權的業主自治機構。《物業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是業主團體利益的代表,也是業主團體的最高意思機關。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在小區內購買房屋,此時就是會涉及到小區的業主的權利,比如說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允許小區的業主進行自治的,但是需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