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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怎樣進行部門治理

發布時間: 2025-04-06 10:53:46

❶ 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有效治理建築工地施工揚塵,改善城市空氣質量和人居環境,住建部根據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決定開展為期1年的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專項治理,並印發《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施工揚塵治理,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解決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建築物拆除工地施工揚塵突出問題,提高建築施工標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揚塵治理長效機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揚塵對城市空氣質量的影響。

二、主要工作

各級城市管理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根據職責分工,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做好施工揚塵治理工作。

(一)監督建築工程各方主體主要責任落實情況。

1.建設單位的主要責任。建設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負總責,應當將施工揚塵治理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相關內容,並及時足額支付。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揚塵治理責任制,針對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治理實施方案,並嚴格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地公示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責任人、主管部門等信息,並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報送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3.渣土運輸單位的主要責任。渣土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運輸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使用合規車輛,加強對渣土運輸車輛、人員管理。

(二)監督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1.施工場地。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地設置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要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現場出口處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

2.施工廢棄物。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建築物內垃圾應採用容器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清運,( )嚴禁凌空拋擲。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土方和建築垃圾的運輸必須採用封閉式運輸車輛或採取覆蓋措施。

3.施工物料。在規定區域內的施工現場應使用預拌制混凝土及預拌砂漿。採用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場所應採取封閉、降塵、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密閉存放或採取覆蓋等措施。

(三)監督其他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1.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拆除。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應採用隔離、灑水等降噪、降塵措施,並及時清理廢棄物。

2.市政道路施工。當市政道路施工進行銑刨、切割等作業時,應採取有效的防揚塵措施。灰土和無機料應採用預拌進場,碾壓過程中應灑水降塵。

3.空置建設用地。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三、時間安排

(一)部署階段(4月10日前)。各地對本地區施工揚塵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各市、縣主管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對各類建築工地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類建築工地項目清單、台賬,確保全覆蓋、無遺漏。

(二)實施階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本文來自於范-文-先-生-網)要認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文明工地創建工作,全面開展施工揚塵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並於每月底前向我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住建部將抽取重點地區進行實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強化日常執法監管,加強制度建設,推進全國施工揚塵治理工作。

(三)總結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認真總結施工揚塵治理的經驗、成效,並及時向我部報送。在此基礎上,我部將對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通報表揚,並對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城市管理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站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施工揚塵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統籌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將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監管執法。要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手段,加強監管,嚴格執法。暢通舉報渠道,通過數字城管、熱線電話、微信公眾平台、手機APP等多種方式受理施工揚塵方面的群眾舉報。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企業,嚴肅查處,並記入誠信信息系統。對工作落實不力、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預案,制定不同預警級別的相應揚塵控制措施,編制工地停工清單,細化任務,責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責。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空氣污染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應對預案,並進行督導檢查。

(四)健全長效機制。要逐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保證監管工作的常態化,將施工揚塵治理作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繼續鞏固治理成果。

(五)開展宣傳工作。要積極開展宣傳工作,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報道施工揚塵治理先進典型和經驗,公開曝光反面典型,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施工揚塵治理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❷ 出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找什麼部門如何處理

出現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時,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同時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

1、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處理: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許可權不屬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後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復、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許可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有關單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分別給予罰款、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2)工程管理部怎樣進行部門治理擴展閱讀:

工程質量事故常見的成因: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探失誤;

4、設計差錯;

5、施工與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質量事故

❸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法律分析: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❹ 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任務和階段性目標

二、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階段性目標 深入開展自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查找項目決策、城鄉規劃審批、項目核准、土地審批和出讓、環境評價、勘察設計和工程招標投標、征地拆遷、物資采購、資金撥付和使用、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實施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自查,摸清存在問題的底數,掌握涉及問題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深刻分析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力制約、行政監管、市場環境等方面,分析產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增強治理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實效性。
嚴肅自查紀律。對不認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督導;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自查出的違紀問題,要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作出處理。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適時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突出監管重點。著重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程序,規范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和標准,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運行。著重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規范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為,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著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台。著重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著重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嚴格依法征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范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加強資金管理,控制建設成本,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著重加強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准,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
落實監管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監管,認真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實施效果等方面的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對項目決策、資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城鄉規劃審批、安全生產等環節的行政管理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電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做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財政、審計部門要重點做好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規范、高效、安全、廉潔使用。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規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執法力度。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積極推進項目標准化、精細化、規范化和扁平化管理。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過程監管。推行管理骨幹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的勞務管理模式。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加快改革步伐。加強重大項目決策管理,推行專家評議和論證制度、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發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抓緊研究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繼續做好《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准施工招標文件》貫徹實施工作,加快編制完成行業標准文件,實現招標投標規則統一。不斷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強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管理。科學編制、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審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落實度。
加強市場建設。按照政府建立、規范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和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資源,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為工程交易提供場所,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台,為政府監管提供條件。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大力推進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建設,探索顯化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轉讓市場的有效形式,規范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充分利用網路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加強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專家的職業道德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准和專家管理辦法。加強中介組織管理,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價格評估的監管,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健全誠信體系。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綜合性資料庫。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共建共享,並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嚴格市場准入。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甚至索賄受賄的大案要案。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查處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案件。依法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既要堅決懲處受賄行為,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為。堅決杜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行為。
積極拓寬案源渠道。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信訪舉報系統的作用,形成有效的舉報投訴網路,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注重在審計、財政監察、項目稽察、執法監察、專項檢查、案件調查和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案件線索,深挖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嚴肅開展警示教育,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