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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管理教會

發布時間: 2022-01-15 20:13:43

A. 國家要怎麼樣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規定了宗教團體組織機構、宗教團體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辦法》明確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對宗教團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
《辦法》規定,宗教團體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決定相關事項,行使職權;宗教團體相關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宗教團體應當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職能;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自身管理。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13號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宗教團體管理,促進宗教團體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信教公民自願組成,為團結信教公民愛國愛教、促進宗教健康發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教團體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團結、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公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並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未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得以宗教團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條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宗教團體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第六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宗教團體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團體組織機構
第七條 宗教團體應當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本團體章程規定,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
第八條 宗教團體代表會議是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委員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對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委員會)人數較多的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對理事會(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 宗教團體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定期召開會議,決定相關事項,行使職權。
第十條 宗教團體的理事(委員)、常務理事(常務委員)、會長(主席、主任)、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產生,並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會長(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會長(主席、主任),所任會長(主席、主任)的宗教團體合署辦公的除外。會長(主席、主任)應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內地居民,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會長(主席、主任)每屆任期五年,一般可連選連任一屆。
會長(主席、主任)一般應當在團體駐會辦公,特殊情況下,會長(主席、主任)不能駐會的,應當由常務副會長(常務副主席、常務副主任)負責團體日常工作。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中應當至少有一位駐會。
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當由會長(主席、主任)擔任。宗教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宗教團體應當根據業務范圍和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設置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宗教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符合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並經理事會(委員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宗教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宗教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五條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風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標准,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
第三章 宗教團體職能
第十六條 宗教團體應當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職能。
第十七條 宗教團體應當向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正確處理國法與教規關系,增強國家意識、法治意識、公民意識。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聯系、服務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見和合理訴求,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義務。
第十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在業務范圍內制定有關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應當履行宗教院校辦學主體責任,對所舉辦宗教院校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指導宗教院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完善董事會或者理事會等組織機構和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辦學條件,幫助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宗教院校有穩定的辦學經費。
第二十一條 宗教團體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成立管理組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規范宗教活動和財務管理。
宗教團體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協商產生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選,並對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團體根據實際需要,依法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對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宗教團體應當進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
第二十三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宗教教職人員,並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宗教教職人員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綜合素質。
宗教團體應當加強教風建設,健全宗教教職人員獎懲機制和准入、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規章制度的宗教教職人員,依規予以懲處。
第二十四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規范留學人員留學渠道。
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制定本宗教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辦法,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宗教團體的下列事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負責宗教團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章程核准前的業務審查,負責宗教團體年度工作報告的審查,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宗教團體的注銷登記清算事宜;
(二)監督、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能,對宗教團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團體章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宗教團體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審批的事項進行審批、監督和管理;
(四)監督、指導宗教團體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指導和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宗教團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報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的事項;
(二)調整本團體會長(主席、主任)、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總幹事)和辦事機構以及辦事機構負責人,聘請名譽會長(主席、主任);
(三)舉辦重大會議、活動、培訓以及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四)開展活動擬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為支持單位、主辦單位;
(五)接受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或者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
(六)其他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宗教團體的下列事項,應當事前書面報告其業務主管單位:
(一)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二)大額財務支出、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三)成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經濟實體;
(四)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五)本團體內部或者本團體與其他方面發生矛盾、糾紛,影響本團體工作正常開展;
(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七)其他應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的事項。
特殊情況下,不能事前書面報告的,宗教團體應當在事中或者事後及時書面報告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八條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范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會長(主席、主任)會議、會長(主席、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完善民主決策機制。
第二十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遠期目標和近期任務,並保障規劃和計劃得到貫徹執行。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應當制定本團體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紀律,規范工作人員的宗教活動、社會活動、對外交流等。
宗教團體工作人員包括會長(主席、主任)、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辦事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宗教團體應當建立會長(主席、主任)、副會長(副主席、副主任)、秘書長(總幹事)述職和民主評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學習制度,組織本團體工作人員學習中國共產黨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政策法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宗教知識等。
第三十三條 宗教團體開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宗教團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等,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條 宗教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財務的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在離任、退休、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宗教團體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宗教團體存在內部治理不規范、未按章程規定履行職責等問題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其會長(主席、主任)進行工作約談;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條 宗教團體違反國家社會團體管理、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民政部門等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B.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我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我國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原則。

我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自主辦理宗教事業。我國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大限度團結廣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2)怎樣管理教會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切實加強縣級宗教工作執法主體建設。進一步理順切實加強縣級宗教工作執法主體建設,宗教部門機構設置,民族宗教部門獨立設置,列入政府序列,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單列,確保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以便有效履行依法行政職能,為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夯實基礎。

加強愛國愛教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為宗教教職加強愛國愛教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特別要重視有一定培養 前途的年輕宗教人士的培養,可選送部分到佛學院,神學院學習深造。

C. 什麼是教會式管理

首先是哪個教會要先明確,比如天主教會,基督教會,等等,例如天主教會下的聖統治也有下面修會存在特殊性的管理模式!因此樓主要先搞清楚何種教會才能解答!

D. 怎樣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法制化、 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證。任何宗教 團體、信教群眾的宗教活動,都要遵守獨家法律法規,堅持國 家安全和國家利益至上,不妨礙社會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權 益,確保社會安定和穩定。《宗教事務條例》及相繼制定出台 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規,對做好宗教工作意義重大,是加強宗教 事務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開展正常宗教活動,起 到極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工作,一方 面是深人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和一系列管理辦法;另一 方面是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宗教團體、信教群眾切實 做到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第三是維護宗 教界合法權益,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依照國家法 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積極做好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工作, 採取相應政策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E. 教會管理者的任務是……謝謝

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 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 也不是轄制所託付你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 到了牧長顯現的時候,你們必得那永不衰殘的榮耀冠冕。 (彼得前書 5:1-4 和合本)

F. 新形勢下,如何使我們的教會管理得更好

浣思的現場管理採用科學的標准和方法對生產現場各生產要素,包括人(工人和管理人員)、機(設備、工具、工位器具)、料(原材料)、法(加工、檢測
方法)、環(環境)、信(信息)等進行合理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檢測,使其處於良好的結合狀態。達到優質、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產的
目的。工廠車間的現場管理是生產第一線的綜合管理,是生產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生產系統合理布置的補充和深入。

生產中出現的大部分問題的根源都是來自於現場的不完善管理。現場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企業管理水平的具體表現。現場管理方面能否做到到位,這要取決於現場
管理者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還必須對現場各工序的諸多環節了如指掌,熟悉各工種的基本作業,並能夠把握住生產線各種管理要素,把現場管理工作處理得井
然有序,有條不紊。
浣思企管通過這幾年的經驗得出以下三個針對工廠現場管理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現場管理者要有配合意識和引導員工。

在企業里老闆屬於領導者,緊接著就是現場管理者再到以下員工屬於執行者。所以說管理者擔任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作為一名合格的現場管理者,浣思企管的
結論是必須要有一顆敢於承擔責任和積極的心,對上級安排的工作要積極有效的配合,並要全力以赴,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務。對於上級安排的生產任務,現場管
理者必須按照生產指令帶領員工高標准、嚴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去完成;當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現場管理者要和員工積極配合,妥善處理;若遇到自己
解決不了的問題時,要及時匯報上級領導,對出現問題的原因作出解釋,並能夠提供自己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在上級對此類問題作出合理安排時,要積極配合,
按照要求去執行;對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現場管理者更應該主動配合上級領導去共同完成;部門之間涉及工作關系時,則要給予有效的支持,這樣才能現場工作中遇
到的問題通過大家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二、現場管理者要有組織協調指揮能力。

「管」,是管理人和事,把現場管理好,而「理」,是把現場存在的問題處理的有條有理,使現場具有良好的生產秩序和生產條件。在安排工作和處理問題
時,現場管理者必須具備良好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良好的思想意識,不但要在生產線上起領導作用,而且在員工中要起模範帶頭作用;對員工、部屬以及上級反饋或提
出的問題要及時有效、准確無誤的給予處理和解答;當員工遇到挫折,情緒發生變化時,管理者要給予關心,並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使員工的思想觀念和思想意識
與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當現場工作出現困擾時,現場的管理者要通過各種合理的方法盡快協調解決,特別是員工之間為了工作爭執解決不了時,現場管理者要主動
了解原因,找出問題點,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合理的處理,使之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現場管理要讓員工有歸屬感。

現場管理者是執行者最親近的關系,在現場這個大環境下。要經常及多方面關心員工的狀態。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管理者要多與員工、部屬進行接觸、溝
通,要經常關心他們的工作、生活,關心他們的思想、行為,給予他們最大的幫助,只有對每個員工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按照不同人的性格進行教育,也才能。起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還要多鼓勵員工,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使其不斷發揮潛能為公司做更大的貢獻。

G. 國家要怎麼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各級政府對宗教工作還是比較重視的,但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目標、方法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誤區。管理的出發點停留在「不出事」、「怕出事」這種實用主義的層面上。對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在老百姓的宣傳工作還不是很到位。有些群眾錯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於「宗教活動自由」,非法宗教活動屢禁不止。二是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簡單化,平時對宗教和宗教問題敬而遠之,出了問題則簡單處置,宗教方面不穩定因素不能及時化解。三是管理的力量不足,在鄉鎮(街道)一級,擁有行政執法證的一般只有民宗助理一人,進行行政執法,還要依靠上級民宗部門的力量,影響對基層屬地管理要求的全面落實。另外,部分政府職能部門的協同作用在基層發揮得還不是很理想,各存想法,各自為陣,宗教工作難以真正形成合力。
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幾點對策。
圍繞「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宗教工作方針,結合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我認為進一步加強宗教事務管理,要做到以下四點: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管理的目的。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就是要促進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宗教要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關鍵是要妥善處理好自身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問題。黨和政府的「積極引導」要體現在通過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握正確的政治導向,堅持正確引導、熱情鼓勵、改進服務和積極推動,努力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環境。要堅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中深入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活動,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樹立順應時代、與時俱進的意識和自覺性,努力對宗教教義做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並藉以團結、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我們還要積極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樹立新時期宗教界服務社會的良好形象。通過不斷努力,增進宗教和睦,團結全體信教群眾共同建設高水平小康社會。

H. 教會詩班怎樣管理

青青河畔草

《古詩十九首》
青青河畔草,鬱郁園中柳。
盈盈樓上女,皎皎當窗牖。
娥娥紅粉妝,纖纖出素手。
昔為娼家女,今為盪子婦。
盪子行不歸,空床難獨守。

I. 教牧人員應該如何管理和保護好教會財產

現在對教會最大的威脅是政—府,對他們基本沒有更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