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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打造不良資產生態系統

發布時間: 2022-03-01 11:29:20

『壹』 怎樣定義「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實務

本文首先對不良資產的內涵進行了界定,並對不良資產進行了分類。然後從多個角度分析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並結合律師實務進行了分析,特別提出了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應該注意和避免的法律風險,並相應提出了目前對於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和意見。

一、 不良資產的定義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並沒有統一的分類標准和方法。從總體上看,主要採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於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
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裡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當然,不良資產的處置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對資產本身的處置層面,筆者認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絕不僅僅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問題。最終消除不良資產的風險,必須消除產生不良資產的體制風險。

二、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及案例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成立於1993年6月,是隸屬於某國有授權經營單位的中外合資工業企業,主要生產工業設備。該企業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拖欠金額為500萬元。債權人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查封了該公司廠房及辦公樓,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該辦公樓和生產車間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遲遲無法處理。
該企業已停產多年,廠房處於閑置狀態,房產未辦兩證和欠繳土地使用費一百餘萬元。債權人一致擬通過公開拍賣或尋找買主轉讓來處置其資產,有意購買者了解債務人的欠費問題和補辦兩證手續的復雜程度及難度,都放棄了購買意向。
為解決上述問題,經辦人員把目光聚焦到有經濟實力和有辦事能力的大戶上。一個偶然的機會,經辦人員獲悉,某民營企業欲在債務人所在地投資建廠,需較大的廠房,現正在物色廠址。獲知信息後,經辦人員認為某公司的資產與民營企業的要求接近,且民營企業的資金實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營企業購買此辦公樓及生產車間,兩證的辦理可能會取得政府支持,同時,現金回收效果也會很好。
思路確定後,經辦人員會同債權人立即行動,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民營企業取得聯系,但是,民營企業卻只同意與某公司談判,不同意債權人參與談判,原因是債權人不是資產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和律師又與民營企業經過幾次接觸洽談,將債權人作為債權所有權擁有者的情況、資產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向民營企業做出說明,並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營企業購買房屋後辦理產權手續的後顧之憂。經過努力,終於進入正式談判程序。談判的焦點是:
1、產權過戶問題。由於該房產雖經法院查封,但產權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時,還缺少兩證,若要順利轉讓還需得到債務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現問題都會影響產權過戶;
2、轉讓價格問題。一是房產本身價格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費、水電費、採暖費、職工工資等費用怎麼辦;三是過戶的一切稅費由誰來承擔(當時國家減免產權過戶有關稅費的文件還沒有下發)。
3、付款與產權過戶的時間問題。
4、購房款付給誰的問題。
關於產權過戶問題,經辦人員代表債權人承諾向政府匯報,以取得有關部門支持,積極協助民營企業過戶,打消民營企業的顧慮。關於轉讓價格問題。經幾次與民營企業談判後,扣除各項欠費和過戶費用,民營企業堅持最多付給債權人750萬元,債權人堅持最低要900萬元,在僵持不下的情況下,雙方抓住了一個想買一個想賣的心裡,最終各自做了讓步,轉讓價格定為850萬元。關於付款和過戶時間問題,民營企業擔心款付後過不了戶,債權人擔心過戶後款到不了位,後經律師建議,採用了付款—過戶—再付款的形式,這對雙方都有了制約。關於款項付給誰的問題,為了保證款項早日到位,經辦人員開始想讓民營企業直接將款項付給債權人,但實際操作有問題,只能由民營企業付給債務人,債務人再付給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挪用,三方約定在銀行設立專項共管帳戶,民營企業資金到位後,沒有債權人同意不得劃款,這樣,通過多種法律方式的運用,順利解決了涉及多項法律關系的不良資產處置。

三、 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及解決對策

不良資產由於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進行處置時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由於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於資產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損失。
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客觀上存在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等等,對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任何不正確判斷和疏忽閃失都可能構成一種法律風險。第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無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也就是說,除法院和仲裁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律師、法律專家、當事人自己)對合同的有效、無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斷都只是咨詢性的和參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實際資產處置工作中,我們大量的不良資產處置不是通過法院和仲裁機關進行的,而是通過相互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進行的,這樣資產處置本身就包含了產生法律風險的客觀可能性。由此可見,在資產處置工作中,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律師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這項法律風險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於在確保資產處置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把這種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舉例說明:就債權而言,一間企業可能擁有因買賣、借貸、聯營、合作等而產生的多筆債權,其中許多債權實際上已經收不回來了,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他仍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可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並且他的這種債權主張對資產處置工作的開展和資產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響。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況下,盡管債務人可能已嚴重資不抵債,但由於債權人有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因而可能取得較高的資產回收率。又如在協商處置的情況下,假設協議折扣清償率不變,則債權額的高低對債權受償額的多少有直接影響。由此可見,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並且它也以此為限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企業對依法享有的債權不予主張,那麼就是失職。

根據筆者的經驗,就不良資產處置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在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 債務追索

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

1、主債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是比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由於工作疏忽和對國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這就要求我們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由於債務人合並、分立、重組等多方面的原因,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撤消而未進行清算,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此外,我們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注意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它具體又主要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

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人。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投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約定出資的額度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而在股東或投資人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向股東或投資人追索相應的連帶責任。又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驗資的注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工作,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虛假出資或驗資不實,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資產處置方案

資產處置方案是在債務追索的基礎上制定的資產處置具體措施。目的在於對不良債權進行依法處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資產。筆者認為,在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資產處置方案採取的資產方式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般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可以說,凡依法可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採取。但在採取某種具體資產處置方式時,應當注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影響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資產處置有關協議、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一是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二是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於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包括司法部門)對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業的債權,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且債務人數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的轉移均以債務人確認為要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較小,特別是還存在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廢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以逃廢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四、 關於引進外資和國內民間資本處置不良資產
國家「十五」計劃綱要指出,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或企業必須由國家控股外,取消對其他企業的股比限制;鼓勵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積極探索採用收購、兼並、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等各種方式,促進利用外資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外資和民間資本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參與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不僅將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資金渠道,同時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將有利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利用民間資本和外資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主要方式和途徑主要有:
(一)直接向民營資本、外商出售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包括由外商組建外商獨資企業,利用外資參與國內企業並購重組。具體出售方式可以採取單項資產或批量資產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
(二)以所擁有的企業股權、實物資產作價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組建合資企業。
(三)以資產組合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投資組建合資公司,合資公司主要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重組和處置。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資產處置收益。
(四)以資產組合與外商發起設立境內外投資基金。
(五)資產證券化。以適宜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為擔保支持在境內對國內外投資者或在境外對國外投資者發行證券。
(六)分包、託管。主要將資產組合分包、託管給民營企業或境外機構,利用其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和國際市場進行處置。上述外商包括境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跨國企業、中介機構、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等,也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五、 建議與展望

從宏觀政策層面角度而言,建議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盡可能取消限制企業和社會投資的不合理規定,在市場准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進出口等各方面,對不同所有制實行同等待遇。凡是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進入。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允許個人出資收購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參與國有企業並購重組,並部分或全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民間資收購不良資產後的債權人權利和股東權利。
同時,由於不良資產處置具有復合性、多層次性的特點,因此,在運用本所所述的具體處置方式時,如何達到處置最大化,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技術分析。如:以物抵債:如何合理預期抵債品的變現能力和設計有效的保護措施。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如何准確預測市場狀況發生變化,將不具備完整使用功能的實物資產通過追加投資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復、顯著提高其資產價值,從而使其變現能力和變現價值提高,達到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的目的。實物資產出租:如何因資產類別不同而合理地確定租賃期限以提升出租資產的價值。拍賣:如何確定合理底價,控制費用。尤其是協議轉讓及折扣變現:如何做好盡職調查,了解各買家的資金財務狀況,考慮市場綜合因素,確定底價,協商談判。如何制訂一套規范完備的程序,杜絕操作的隨意性,科學合理打折,公正、透明。

『貳』 宜信怎樣處理不良資產

作為武漢宜信資深客戶經理 借款咨詢宜信問題很簡單 借款之類的什麼都可以問 打我號

『叄』 不良資產成「逆周期投資」新寵,個人投資者該如何挖掘

這個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你,因為這種事情是說不準的,兩個資產投資都各有利弊,看你自己怎樣權衡了。

『肆』 商業銀行是怎樣管理不良資產的拜託各位大神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特點、及成因分析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 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巨大,現實狀況不容樂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資產佔全國銀行業的80%,但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之初背上的沉重包袱難以下卸,信貸資金大量沉澱和死滯,1998年的資產回報率不到0.2%,1999年帳面需核銷的呆滯貸款占其貸款總額的2.7%,但加上需核銷的逾期和呆滯貸款,全部壞帳比率為8%-9%(該壞帳比率並不包括已剝離的資產和債轉股在內)。按國有四大商業銀行貸款總余額佔全部金融機構總余額超過六成,8%-9%的壞帳率即達5000-6000億元,四大商業銀行1999年有3500億元的不良資產被剝離,經獨立評估後與企業簽定債轉股協議的也近1000億元。此外,幾十家股份制小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也相當嚴重(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二千家左右的城市信用社及地方性信託投資公司等非銀行性金融不良資產的增量和存量更是突出。)。從此可以看出,盡管中央從1995年全國金融工作管理會議以來,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將不良資產比率每年下降一定的比率,最近兩三年銀行的貸款質量雖有所提高,但是不良資產比率仍然較高,信貸資產風險依然較大。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特點 (一)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不良貸款比重相對較高。 (二)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復雜。我國銀行不良資產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經營管理不善等),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影響等等。 (三)利益關系特殊。在國外,企業和銀行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銀企關系比較清楚;我國國有企業和銀行都是國有的,銀企關系相對模糊。由於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當然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責任)的實質是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競爭力等的綜合表現。 (四)不良資產類型特殊。在國外,銀行不良資產大多表現為房地產貸款或股票等資產,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則主要是信用貸款,比如大量對外貿企業的不良貸款等。簡言之,清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隱患,幫助國有企業脫困,而最終目標是使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實現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戰略性轉換,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3.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 不良資產形成原因是復雜的:既有體制政策上的,也有經營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內部的;既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 (一)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後的「拔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中沉澱、呆滯,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 (二)從政府方面看,政府行為邊界過大,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是不良資產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從企業方面看,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國企的經濟效益低下,是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本原因。 (四)從銀行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非市場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是不良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商業銀行在資產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貸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實,授信不統一。 其次,由於目前許多機構現有信貸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且個別人員法制觀念極差,違章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人為造成信貸風險損失,嚴重威脅信貸資產的安全運營。 最後,缺乏一套嚴密的監督機制,也是造成不良貸款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體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國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頒布實施,另一方面,一系列與信貸制度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倡不完善和極不規范,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2)法律法規未真正得到執行。由於行政干預的原因,許多法律法規現並未得到切實貫徹。 (3)法律意識淡薄。地方政府出於地方保護主義直接干預銀行依法收發貸款;銀行自身依法信貸意識也不強,貸款擔保不規范,重復抵押、無效抵押大量存在,都為不良資產的產生打開了方便之門。 二、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原則及對策。 1.我國在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不良資產技術上的剝離與自我清收相結合的原則。必須把不良資產從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分離出去,從而使商業銀行立即獲得一個健康的資產負債表;但商業銀行絕不能對分離出去的不良資產撤手不管,而應盡可能協助清收。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解決與國有企業脫困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在處理不良資產時不能單純從銀行出發,而要重點考慮如何處理國有企業債務以及可能引起的人員下崗對社會穩定沖擊的社會安定問題,而不單純考慮銀行的金融風險問題。同時,也只有把清理不良資產和實現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結合起來,使得國有企業競爭力大大提高,國有銀行的經營環境才能根本改觀,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才能真正解決,銀行的金融風險才能真正化解。 (三)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清理與國有銀行機制轉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進行的改革所帶來的是游戲規則的重大改變。只有在解決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的同時,轉變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才能根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否則舊的不良資產解決了,新的不良資產又形成了。建立國有商業銀行新的機制,從內部來看,首要的是樹立「質量、風險、效益」的新的經營理念,切實摒棄過去那種不講效益,不防範風險,盲目追求擴張機構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從外部來看,必須依法維護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銀行業務。這樣就從內外兩個方面確保商業銀行建立以「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為核心的新的經營機制。 2.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對策 (一)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在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們必須徹底清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以及加強市赤控和市場約束為中心的改革,關鍵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機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以及結構的合理調整機制。 (二)針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國家應實行財政注資和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注資的數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資產處理方式的選擇和資產處理的效果。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國有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有相當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國家對於金融體系的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國家財政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該注資的注資,該擔保的擔保,積極配合資產處理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可考慮給予貸款和資產證券的購買人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在所得稅和印花稅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等,以提高投資者對資產債券的購買興趣,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等。 (三)銀行本身應加強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做好銀行體系不良資產的處理。首先,要重點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和統一「授信」制度,強化貸款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控制。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准確地分析客觀環境的變化,使信貸資金的投向、投量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要綜合企業領導素質、經濟實力、信譽狀況等各種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對貨款企業進行信用等級的評估並對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斷,通過量化方式測算企業信用對貸款風險的影響,盡量避免對信用等級低於貸款標準的企業給予貸款,而且要根據資信等級對貸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將貸款總額確定在可控范圍之內。同時要做好貸時審查工作,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對貸款風險度進行驗證,以確定貸款方式、額度等具體事項,審查貸款的基本情況,最後由決策部門審批。定期對其進行測算和分析,可藉助電子計算機系統對貸款全過程實行風險預警,確定風險度。其次,建立貸款風險分散機制和風險救助機制也是防範風險、減少損失的關鍵所在。根據風險分散的原理,實行貸款方式多樣化,合理控制信用貸款的范圍、數量,擴大貼現、抵押、擔保貸款和其他風險相對較小的貸款種類。限制貸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體貸款比重,對於大額的貸款可通過銀團貸款等方 式,以達到分散貸款風險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與企業進行協商,要求其辦理財產保險,以便轉嫁風險。最後,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審計與監督,強化稽核內控制度,加強信貸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建設,進一步提高現有信貸人員思想覺悟並嚴把人員關,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推行金融監管手段法制化,盡可能降低金融風險。 (四)從企業方面來說。以現狀分析,大企業正日益通過證券市廚行直接融資,對銀行信貸的需求下降,而以往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於大企業。因此,面對這一狀況,商業銀行應轉變經營觀念。加強對「三農」的有效信貸投入,尤其要加強對農戶的貸款投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尤其是要加強對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還可加強對中小城鎮、基礎設施的信貸投入;進一步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業務,努力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 (五)完善商業銀行信貸制度需從商業銀行外部、內部兩個方面考慮。 首先,從外部來說:一是銀企機制市場化。銀企機制市場化就是指銀企之間信貸契約市場化和信用關系正常化,其實質是指通過資金連接,產生宏、微經濟效益,以實現銀企雙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二是發展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一方面使政策性貸款從商業銀行的業務中徹底分離出來,確保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降低信貸風險;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資比例,給企業提供獲取資金的另一條途徑。三是健全社會保障機制,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使政府在企業、銀行改革中無後顧之憂。 其次,從內部來看,一是建立規范的信貸評審、決策機制。規范的信貸評審、決策機制包括借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制度、審貸分離制度,分級審批制定和大額貸款的審貸委員會集體審議制度,以減少信貸投向失誤。二是完善信貸的監控、預警機制。三是建立信貸風險的轉移補償機制。信貸風險的轉移機制應嚴格按照《擔保法》進行擔保,而信貸風險補償機制應包括逐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以達到《巴塞爾協議》和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四是完善銀行內部稽核機制。五是健全信貸風險責任機制。

『伍』 怎樣注冊不良資產處置有限責任公司

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擬處置標的可以是一戶債權,也可以是幾戶債權。後者就是組包了。資產管理公司有時是根據資產特點主動組包並進行招商,但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客戶提出的需求確定處置標的。因為要處置的資產很多,沒人提出購買的話,一般先放置在那裡。處置標的確定後,絕大多數項目需要進行處置公示——報紙上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網站上。
2.進行盡職調查。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基本上要進行評估。企業不配合評估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評估前還要請律師進行財產調查;法律關系復雜的,請律師出具意見。
3.談判。評估結果是債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出來後資產管理公司再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及交易結構。但常常是,邊評估邊談判。
4.報批。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有的項目辦事處有權批復,損失大的還需要報總公司批復。
5.拍賣。批復後選拍賣行,拍賣行再刊登拍賣公告並組織拍賣。當然,有些項目可以協議轉讓,不必走拍賣程序。有的項目可能搞招標,有的項目搞競價。不管什麼形式,首選公開,很少協議。
6.簽約付款。協議版本由資產管理公司提供。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付清款項後,資產管理公司將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的資料,並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債權已轉讓,讓債務人、擔保人向購買方履行還款義務。

『陸』 怎樣處理不良資產

1、常規催收:對於客戶此前信用良好,逾期時間較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借款人有償債能力且願意償還貸款的,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一般來說回收比率比較高。
2、債務重組:當上述兩種方式清收現金難以實現或者成本太高時,如果借款人還可以持續經營,且前景良好還貸意願較強,商業銀行可能會選擇債務重組的方式,通過重新設定借款主體、金額、利率、期限、擔保等,將貸款轉給更有能力償還的企業或者個人。採用此種方式,前提審查條件必須嚴格執行,否則也只是將風險逾期或者擴大而已。
3、內部核銷:將經過追索一定期限後(通常為1年)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內部自主核銷,貸款檔案仍在,但不再進行會計計量和確認。
4、委託處理:與上一種不同之處在於,委託處理是銀行將不良資產委託給資產處理公司,資產處理公司採取各種處置方式進行回收,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支付委託費用。
5、打包轉讓:商業銀行通過將不良資產打包,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整體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公司受讓以後進行後續處理。

『柒』 不良資產的處置思路是怎樣的如何做好

對於那些不良資產包中沒有回收價值的低價值資產,就好比「太陽底下的冰棍」,應該盡快處置掉,拿在手裡的時間越長,可能虧得越多;對於有可重組價值的資產,應該放進「冰箱」,來保值增值,而「冰箱」又分為「無霜冰箱」和「有霜冰箱」,「無霜冰箱」里的不良資產,通過保值措施,採取「時間換空間」的方式,尋找市場機會,擇機處置,實現經營價值最大化;「有霜冰箱」里的不良資產,在通過資產重組、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股權重組等「投行化」的手段運作之後,年化回報率通常都在30%以上,以實現資產包的盈虧平衡。就如暴雪金融在做的模式。

『捌』 企業如何處置不良資產

面對各種不良資產,企業過去主要通過專人催收或司法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但時至今日,這兩種手段的局限性和不足正在逐漸凸顯。

一是催收業務一直是個存在灰色地帶的產業,在近年掃黑除惡的勢頭之下,行業屢遭重創,甚至已經波及一些合法經營的從業者。專人催收的處理方式,在現如今的不良資產案件實踐中,發揮空間已近乎為零。

二是金融機構的放款量逐年上漲,小額線上業務也迎來井噴式增長,不良資產隨之增加,法院的訴訟資源已無法滿足對現有案件的處置需求。司法機關近年來一直盡可能地降低新增收案率,希望能從源頭上加強訴源治理,有效控制訴訟增量。

三是司法改革倡導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包括訴前調解、網路訴訟、在線仲裁,以及網路賦強公證等,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們的「實槌」保全系統順應時代趨勢,通過對接互聯網法院法庭、仲裁機構以及公證處的系統,搭建多元化的爭議解決平台,為處理不良資產提供證據鏈保全服務,並實現一鍵申請,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並舉。

「實槌」保全系統,總體來說有三大部分及特點:一是能夠主動、實時公證取證的證據保全系統;二是具備快速、高效、穩定、多元化爭議解決通道的對接能力,包括互聯網訴訟、在線仲裁以及網路賦強公證的系統對接;三是擁有專業法律服務的委外執行系統。

「實槌」保全系統將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的伺服器提前架設到各類金融系統當中,以實現對業務全流程的電子數據進行實時主動的採集。通俗地說,就是這套系統可以實時見證金融機構業務的數據交互,在業務的每一個關鍵節點上面,系統都自動進行公證保全。這樣經過公證和司法鑒定的證據,在法院及仲裁委處的採信率高達99%以上。同樣,經過公證保全的數據,再出具電子公證書、執行證書時也可以追溯證據來源。

一旦產生爭議,「實槌」保全系統能夠通過快速裁判系統實現一鍵立案申請,即在線完成案件的仲裁申請或者在線起訴,也可以通過對接公證處,一鍵申請出具電子公證書以及執行證書。

「實槌」保全系統的出現,為司法機構、企業及個人用戶提供了一站式垂直化的證據保全及解決方案,在充分展示證據原貌的同時,實現全流程電子證據保全,達到線上法律服務的批量化、智能化及效率最大化。「實槌」保全系統以「構建高效合規的糾紛處理體系,助力互聯互聯網司法穩步發展,推動互聯網法制生態建設」為使命,旨在有效保障各方權益,守護互聯網時代的契約精神。

『玖』 上海鷹爪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鷹爪網路科技是國內領先的移動端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平台,通過對風險分級,產品的標准化,處置流程優化,信息的充分披露,向律師、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最便捷,最實時的處置流程服務。 在未來,鷹爪將會用科技手段優化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打造不良資產領域的全方位科技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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