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准備好明天早上出院,晚上有醫保局發信息系統升級改造怎麼辦還能辦理嗎
改造升級,也就是系統信息暫停,沒有辦法報銷了,可以保存好消費清單,診斷證明,各種發票等,等改造好就可以報銷了,一般改造不需要很長時間
一. 醫保局是什麼單位
醫保局原來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下屬機構,但現在國家設立了國家醫保局,是正部級單位。如果是新掛牌的省醫保局就是國家醫保局的對應單位,整合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就與人社廳,衛計委,民政廳等同為正廳級單位。
二. 報銷流程
帶齊以上資料到當地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即時辦理。
申請人辦理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內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金額,再核定應報銷金額。
報銷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一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電腦列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葯店:稅務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及電腦列印清單原件;7.如果是代人辦理則需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因為每個地方政策不同,可以具體致電社保電話12333咨詢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⑵ 醫保系統怎麼修改已經錄入的編碼
一般情況下醫保的編號是參保時隨機生成的,不可改變。除非注銷後重辦,但以前的記錄是不會轉過來的,對本人會有影響。
⑶ 如何看待此次醫保制度改革,這次改革會導致個人賬戶的錢變少嗎
這次改革是會讓個人賬戶的錢變少。因為單位繳費的部門不會計入個人賬戶了。而是會劃入統籌賬戶。不過從全國的大環境來說。雖然個人賬戶錢減少了。但是依然還是會受到保障。因為一些病統籌賬戶會進行保報銷的。而且這次改革會加大門診的慢性病等一些疾病的報銷。像是以前只有住院才能才能保報銷。門診的費用基本都是自己花錢的。
就像是這次疫情。真的是感謝有醫保。得病的人都是免費治療的。而且疫苗也是免費打的。讓這些得病的人能有個保障,不至於治不起病。因為這個病的治療真的是個人很難承擔的。所以我們國家真的為我們付出太多。醫保基金真的是支出非常多。所以我們每個人為了防止萬一。一定要好好的按時交醫保。這真的和我們的利益切實相關。
⑷ 山東省醫保、農合政策
近日,國家衛計委印發《關於做好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2017年,新農合的人均補助由2016年的420元提高到450元,門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穩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縮小政策報銷比和實際報銷比之間的差距,並積極推進對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疾病實施按病種定額付費等有別於普通門診的慢性病補償政策。
《通知》提出,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等大病集中救治范圍覆蓋至所有農村參合貧困患者,並將罹患兒童先心病、兒童白血病的城市參合貧困患者同時納入專項救治范圍。同時,全面推進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復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收付費試點,進一步擴大支付方式改革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患者的覆蓋面,將對醫療機構個體的總額控制轉變為區域內總額控制,探索開展點數法付費。
此外,《通知》再次強調,積極推進新農合信息平台全國聯網,完善異地就醫信息系統建設、補償政策和管理運行機制。全面推進省內異地就醫結報,切實提高參合患者異地就醫結報的便捷性、及時性,加快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結報工作,確保2017年年底前實現新農合轉診住院患者跨省定點就醫直接結報。
附關於做好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
國衛基層發〔201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局),福建省醫保辦:
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有關要求,現就做好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含衛生計生部門管理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新農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籌資標准
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農民個人繳費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
二、提升保障績效
政策范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穩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縮小政策報銷比和實際報銷比之間的差距。擴大納入支付的日間手術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住院分娩費用納入報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定點范圍。積極推進對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疾病實施按病種定額付費等有別於普通門診的慢性病補償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險政策
繼續加大投入力度,新農合新增籌資中的一定比例要用於大病保險,進一步調整完善大病保險統籌補償方案。將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促進更多貧困人口從大病保險受益。健全新農合、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補充保險等制度聯動報銷機制,推進「一站式」結算服務。做好農村貧困人口大病專項救治工作,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等大病集中救治范圍覆蓋至所有農村參合貧困患者,並將罹患兒童先心病、兒童白血病的城市參合貧困患者同時納入專項救治范圍。支持各地對貧困人口採取「先診療、後付費」的政策,對縣域內醫療機構墊付的貧困人口報銷資金要及時足額予以支付。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進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復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收付費試點,進一步擴大支付方式改革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患者的覆蓋面。將對醫療機構個體的總額控制轉變為區域內總額控制,探索開展點數法付費。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聯系點工作機制,加強對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評估和總結。助力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將符合規定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支持區域醫療服務一體化改革,探索通過總額預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導與調控,促進城市緊密型醫聯體、縣域醫共體內各級醫療機構規范服務、上下聯動、分工協作、主動控費。啟動實施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訂新農合葯品支付標准,配合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探索制訂新農合醫療服務支付標准,協同推進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五、加快異地就醫聯網結報
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平台全國聯網,完善異地就醫信息系統建設、補償政策和管理運行機制。全面推進省內異地就醫結報,切實提高參合患者異地就醫結報的便捷性、及時性。加快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結報工作,確保2017年年底前實現新農合轉診住院患者跨省定點就醫直接結報。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異地結報工作,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高經辦效率和水平。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聯通信息系統,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協同做好異地就醫結報服務工作。積極推進醫保智能監控系統應用,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
六、推進制度整合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6號)要求,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實行「六統一」政策,合理確定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確保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在制度整合過程中實行分檔籌資、參保人自願選擇繳費檔次辦法的統籌地區,個人繳費最低檔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准。加強對整合前後政策連續性和基金運行的監測分析,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和制度可持續發展。加快理順基本醫保管理體制,開展設立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試點工作,承擔基金支付和管理、葯品采購和費用結算、醫保支付標准談判、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和結算等職能,充分發揮醫保對葯品生產流通企業、醫院和醫生的監督制約作用。繼續推進管辦分開,深入推進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推動建立公平公開、有序競爭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格局。
七、保障基金安全
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過程中基金運行的監測和分析,切實防範基金風險。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職責,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主動會同審計、公安、監察等部門,嚴密防範、嚴厲打擊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為,及時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隱患。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對貪污、擠占、挪用、騙取新農合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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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山東省內的社保聯網了嗎
山東省內的社保尚未實現聯網。
國家結算平台系統,已進入審核階段,拿到資金後系統開發即可啟動,部級和省級系統,目前一部分模塊已啟動開發,省級系統改造正在進行,下一步要進行部、省對接,改革要求已下發地方。
包括社保卡出省就醫互不相認的問題,人社部正在進行後台改造,決定基本模式和基本方向的一個文件;業務性的文件,如流程、規程、規范等,爭取初步確定;標准性的文件如信息系統的對接標准,包括葯品、醫療服務項目等三個目錄,社保聯網步上日程。
社會保險按比例補償職工居民醫療費用、生育費用和工傷治療費用的行為。社保報銷主要包括生育保險報銷和工傷保險報銷三部分。社會醫療保險報銷辦法各地有一定差異,而山東省內的社保尚未實現聯網。
(5)山東省體制改革醫保系統怎樣改擴展閱讀:
網上社保為了滿足不同客戶獨特需求,推出」社保方案定製「板塊;是為個人和企業代繳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顧客也可享受勞務派遣、人事外包、校園招聘會、戶檔查詢等其它業務。
兩會總理記者會上,李克強在談及推進醫保全國聯網的時間表時表示,政府下決心推進全國醫保聯網,要在今年基本解決省內就醫異地直接結算的基礎上,爭取用兩年時間,使老年人跨省異地住院費用能夠直接結算,使合情合理的異地結算問題不再成為群眾的痛點。
推進和完善地市級統籌,實現市內無異地;開始推省內聯網結算系統的建設,實現省內聯網結算;最後是建設國家級的聯網結算系統,現在,我國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地市級統籌。
⑹ 醫保制度改革經驗與教訓
肯定新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進展,並不是完全否定前一階段的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應當看到,前一階段的改革雖然在覆蓋面上有較大局限性,但當時提出的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醫葯衛生體制的改革方向基本正確。例如,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實行政事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體系,實行全行業管理等,這些在今天看來一點也不過時。許多具體政策和措施的實踐還為新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提供了經驗,打下了基礎。
當然,回顧前一階段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也有不少具體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例如最近看到王東進會長在《回顧與前瞻——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一書中指出:「後來在實踐中發現,個人賬戶的增強個人自我保障和節約意識這一功能體現得並不強,且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有待調整改進。」我完全贊同這一實事求是的分析,我也曾多次寫文章表達同樣的看法。
國內外的經驗證明,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鄉、區域差距大,又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較之其他國家,更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任務。現在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已經明確、框架基本構築,關鍵在於落實。我相信,經過長期艱苦努力和堅持不懈的探索,我們一定能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葯衛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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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2021年醫保系統升級需要多久
2021年醫保系統升級需要十五天左右。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醫保的作用: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
2、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⑻ 醫療體制改革的改革進程
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城鄉分離的,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過程。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革和試點階段,全國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興衰,努力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工作,進而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多樣化進行探索與完善。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主旋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中國醫療保障的制度背景開始經歷重大變化,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醫療體制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都有著密切的關系。隨著改革開放各個相關領域改革的進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主要出現在改革開放之前,這里不作過多說明。
(1)第一階段(1978~1998年):醫療保障改革試點。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企業和地方就已經開始了自發地對傳統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醫療費用定額包干或僅對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報銷,以及實行醫療費用支付與個人利益掛鉤的辦法等,這些改革實踐的持續發展也為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礎,呈現出一種由公費醫療制度向適度自費制度的過渡。
為了進一步解決醫療保障領域日益突出的問題,1984年4月28日,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積極慎重地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開始了政府對傳統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階段。
首先介入醫療制度改革實踐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過社會統籌這種方式對費用進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莊地區自1985年11月起,先後在六個縣、市開展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87年5月北京市東城區蔬菜公司首創「大病醫療統籌」,這對巨額醫療費用的棘手問題提供了一種比較容易操作的解決思路。
1988年3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衛生部牽頭,國家體改委、勞動部、衛生部、財政部、醫葯管理總局等八個部門參與的醫療制度改革方案研究並對醫療改革試點進行指導。同年7月,該小組推出《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設想(草案)》。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在公費醫療開支范圍內對具體的13種自費項目進行了說明。同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體改委1989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指出,在丹東、四平、黃石、株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同時在深圳、海南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進行了醫療保險試點,重慶市璧山縣也參照試點方案進行了改革的一些嘗試。1990年4月,四平市公費醫療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頒布了《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並於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醫療保險局,並於1992年5月頒布了《深圳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1994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了試點,即著名的「兩江試點」。
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199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進行更大范圍的試點。
根據統一部署,1997年醫療保障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58個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個城市啟動醫改擴大試點。截至1998年底,全國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的職工達401.7萬人,離退休人員107.6萬人,該年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達19.5億元。到1999年被確定為試點地區的58個城市已全部開展了試點工作 。
「兩江試點」初步建立了醫療保險「統賬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模式。這一模式,經過擴大試點社會反應良好。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城市按照「統賬結合」的原則,對支付機制進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兩江試點」的「三通道式」的統賬結合模式外,統賬結合的具體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對不同類型的人群分別實行不同層次的保險模式,主要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特殊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海南「雙軌並行」模式採取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的辦法,後者用於支付住院費用,並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會保障局管理和運作;青島「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個人賬戶金與統籌醫療金之間,增設單位調劑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調劑金和個人賬戶金由企業管理。
(2)第二階段(1998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1998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這一文件的發布為標志,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全面發展階段。
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城鎮職工身體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實施以來,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3)第三階段(1999~2006年):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容。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就不斷擴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蓋人群。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並規定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做出了《關於鐵路系統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方案引導鐵路系統職工由原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轉變。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兒童住院互助基金」,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學齡前兒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統,有效地減輕了患兒家庭的經濟負擔。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正式啟動。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應的政策出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5月出台了《關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並於次年5月又出台《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各設區市城區及縣城關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進一步完善了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該政策開始實施。湖北省武漢市於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漢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並於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廣東省廣州市於2005年12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院醫保的范圍,實現了本地戶籍勞動年齡人口「全覆蓋」。南京、貴州、重慶、太原、保定、張家口、汕頭、牡丹江、沈陽等城市都有相關政策的出台。
從2006年開始,醫療保險制度將農民工列為覆蓋人群。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2006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提出「以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醫療救助體系的開展。2005年之前,我國還沒有全國范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2005年4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認真選擇試點地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我國一直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勞動法》第75條指出「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還提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國較早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試點。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於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三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一那情況是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用以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葯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於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僅有中國太平洋[7.69 -4.35% 股吧 研報]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33.57 -1.41% 股吧 研報]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另一種情況是由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商業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頂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
此外,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包括由工會組織經營的職工互助保險,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會組織系統開展互助保險業務。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保障水平,從而抵禦更大的醫療費用風險,從而形成我國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2007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大方向的決議是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經開始探討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並在2005年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設計工作。同時,一些由地方主導的試點也在陸續展開。
2007年4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並明確2007年將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兩個市,進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啟動,2008年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預計到2009 年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這一曾備受世界衛生組織推崇的制度,經歷了異常坎坷的興衰歷程。今天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正開展得如火如荼。回顧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存在於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將有助於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並最終為構建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參考的經驗。
(1)第一階段(1978~2003年)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改革進程。早在20世紀40年代,陝甘寧邊區就出現了具有衛生合作性質的醫葯合作社。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農業合作化的不斷升級,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發展。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合作醫療曾被寫進 1978年3月5日由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9年12月15日,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葯總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發通知,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開展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集體經濟逐漸解體;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進與普及合作醫療時,也存在著形式主義、一刀切等問題,使得一些人把合作醫療當成「左」的東西而全盤否定。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從1990年開始,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階段,「如何建立新時期農村醫療保障體制」的問題無法迴避地擺在了我們面前。為此,我國對合作醫療的恢復與重建進行了艱難的探索。1993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993年,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提出《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改革與建設》的研究報告。1994年,為了提供合作醫療立法的理論依據,國務院研究室、衛生部、農業部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全國7省14縣開展了「中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和跟蹤研究。1996年7月,衛生部在河南召開全國農村合作醫療經驗交流會,提出了發展與完善合作醫療的具體措施。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了合作醫療對於提高農民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性。199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要求「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同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干意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合作醫療的恢復發展。
(2)第二階段:(2003年至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正式施行,規定:「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從此有法可依。
2003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准不應低於10元,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具體出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
2006年1月10日,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葯局等7部委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 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同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我國醫葯工業快速發展,各類葯廠如同雨後春筍般的出現。與此同時,葯品生產的准入和新葯的審批成為葯品管理制度中的重點。1978年國務院就批准頒發《葯政管理條例》,到了1979年,衛生部又組織制定了《新葯管理辦法》。1984年,我國頒布了《葯品管理法》,這部法律也被看做是中國葯品管制制度的雛形。它規定了葯品的市場准入機制,即「開辦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必須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此兩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但是由於各部門權力的分割,這種制度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1985年,衛生部根據1984年的《葯品管理法》制定頒布了《新葯審批辦法》,從此我國新葯的管理審批進入了法制化階段。1988年衛生部又頒發了《關於新葯審批管理若干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新葯審批。1992年,衛生部再次頒發了《關於葯品審批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同時對中葯和生物製品也分別做了補充規定。
從1984年開始10年時間里葯品生產管理一直處於混亂狀態,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其實這也是對《葯品管理法》的一次非正式修正案,使得葯品市場的准入進入「兩證一照」的程序,同時也為進一步理順葯品管理體製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葯業多頭管理的格局並沒有得到改善,反而進一步加深。
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繼續整頓和規范葯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14號),此《通知》總結了葯品管理方面的問題:無證照或證照不全,出租或轉讓證照違法生產、經營葯品現象嚴重。
1998年頒布了我國《葯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試行)。1998年8月,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1999年,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葯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仿製葯品審批辦法》、《新葯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5個法規。這些法規很多都參考了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標志著我國的葯品管理進行創新嘗試。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200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葯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生產質量方面,2005年10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2002年12月,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新修訂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執行。1999年發布的《新葯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新葯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製葯品審批辦法》、《進口葯品管理辦法》5個行政規章同時廢止。2005年5月1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開始施行。2007年《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經過再一次的修訂,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葯品的注冊管理一直存在問題,尤其是新葯的審批,大量的仿製葯重復出現,葯品產業創新機制缺乏,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准備階段:1978~1995年。本階段沒有多少直接涉及葯品價格的政策出台,主要是一些葯品管理機構的成立和一些宏觀的政策性文件,為下一階段價格管理創造了條件。
改革實施階段:1996年至今。葯品價格管理開始於1996年8月下發的《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這時主要圍繞「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患者葯費負擔」的目標整改葯品價格,後來又下發了《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1998年底,國家計委出台了《國家計委關於完善葯品價格政策改進葯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價部門先後多次降低葯品價格。
2000年是我國葯品價格深入整頓的一年。隨著《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發布,7月國家計委印發了《關於改革葯品價格管理的意見》。此時,關於葯品價格的文件主要有:《關於改革葯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葯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證及監督管理辦法》、《葯品政府定價辦法》、《國家計委定價葯品目錄》、《葯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以及《葯品價格監測辦法》等 ,這些政策進一步推動葯品價格管理改革。
此後隨著葯品價格虛高問題的一直存在,國家不斷推出葯品降價政策:2001年5月,國家計委發出通知宣布 69 種葯品的最高零售價;2004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醫葯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葯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部門繼續降低政府定價葯品價格等;2005年,國家降低22種葯品的最高零售價; 2007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第21次降低葯品價格的通知,緊接著《關於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葯內科用葯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的第22次葯品降價生效,5月又調整了260種葯品的最高零售價。在不斷降價的同時,也對葯品定價進行了相應的改革,2006國家年發改委在《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原則下制定針對醫葯行業的《葯品定價辦法》,其徵求意見稿已經形成,正在徵求意見。總的來說,近10年我國連續23次降低葯品價格,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葯品「價格虛高」,「看病貴」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⑼ 中國的醫保體系改革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主旋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中國醫療保障的制度背景開始經歷重大變化,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醫療體制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都有著密切的關系。隨著改革開放各個相關領域改革的進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主要出現在改革開放之前,這里不作過多說明。醫療保障改革試點。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企業和地方就已經開始了自發地對傳統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醫療費用定額包干或僅對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報銷,以及實行醫療費用支付與個人利益掛鉤的辦法等,這些改革實踐的持續發展也為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礎,呈現出一種由公費醫療制度向適度自費制度的過渡。
為了進一步解決醫療保障領域日益突出的問題,1984年4月28日,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積極慎重地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開始了政府對傳統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階段。
首先介入醫療制度改革實踐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過社會統籌這種方式對費用進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莊地區自1985年11月起,先後在六個縣、市開展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87年5月北京市東城區蔬菜公司首創「大病醫療統籌」,這對巨額醫療費用的棘手問題提供了一種比較容易操作的解決思路。
1988年3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衛生部牽頭,國家體改委、勞動部、衛生部、財政部、醫葯管理總局等八個部門參與的醫療制度改革方案研究並對醫療改革試點進行指導。同年7月,該小組推出《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設想(草案)》。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在公費醫療開支范圍內對具體的13種自費項目進行了說明。同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體改委1989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指出,在丹東、四平、黃石、株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同時在深圳、海南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進行了醫療保險試點,重慶市璧山縣也參照試點方案進行了改革的一些嘗試。1990年4月,四平市公費醫療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頒布了《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並於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醫療保險局,並於1992年5月頒布了《深圳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1994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了試點,即著名的「兩江試點」。
新農村醫療改革
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199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進行更大范圍的試點。
根據統一部署,1997年醫療保障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58個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個城市啟動醫改擴大試點。截至1998年底,全國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的職工達401.7萬人,離退休人員107.6萬人,該年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達19.5億元。到1999年被確定為試點地區的58個城市已全部開展了試點工作。
「兩江試點」初步建立了醫療保險「統賬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模式。這一模式,經過擴大試點社會反應良好。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城市按照「統賬結合」的原則,對支付機制進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兩江試點」的「三通道式」的統賬結合模式外,統賬結合的具體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對不同類型的人群分別實行不同層次的保險模式,主要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特殊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海南「雙軌並行」模式採取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的辦法,後者用於支付住院費用,並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會保障局管理和運作;青島「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個人賬戶金與統籌醫療金之間,增設單位調劑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調劑金和個人賬戶金由企業管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1998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這一文件的發布為標志,中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全面發展階段。
中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城鎮職工身體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實施以來,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第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容。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就不斷擴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蓋人群。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並規定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做出了《關於鐵路系統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方案引導鐵路系統職工由原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轉變。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兒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正式啟動。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應的政策出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5月出台了《關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並於次年5月又出台《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各設區市城區及縣城關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進一步完善了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該政策開始實施。湖北省武漢市於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漢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並於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廣東省廣州市於2005年12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院醫保的范圍,實現了本地戶籍勞動年齡人口「全覆蓋」。南京、貴陽、重慶、太原、保定、張家口、汕頭、牡丹江、沈陽等城市都有相關政策的出台。
從2006年開始,醫療保險制度將農民工列為覆蓋人群。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2006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提出「以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醫療救助體系的開展。2005年之前,中國還沒有全國范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2005年4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認真選擇試點地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中國一直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勞動法》第75條指出「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還提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國較早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試點。中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於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三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一那情況是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用以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葯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於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僅有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另一種情況是由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商業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頂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
此外,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包括由工會組織經營的職工互助保險,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會組織系統開展互助保險業務。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保障水平,從而抵禦更大的醫療費用風險,從而形成我國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大方向的決議是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經開始探討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並在2005年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設計工作。同時,一些由地方主導的試點也在陸續展開。
2007年4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並明確2007年將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兩個市,進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啟動,2008年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預計到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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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醫療體制改革的改革措施
深化醫改以來,各地不斷加大探索力度,深入推進醫改各項工作。這些探索符合醫改方向,成效明顯,具有普遍的指導和推廣意義。 為解決基層人才短缺問題,使大醫院醫生能下到基層,各地探索了上下聯動、緊密一體化等多種形式。
廣東省深圳市完善政府主導下的「院辦院管」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建立以責任醫師為主體的全科服務團隊,完善技術人員多崗位服務制度。社康中心可直接獲得主辦醫院的人才和技術支撐,居民可就近享受大醫院退休老中醫、知名專家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
湖南省湘鄉市推行衛生人才「縣管鄉用」。擇優招聘醫學院校本科生和執業醫師到鄉鎮衛生院工作。招聘人員編制由市衛生局代管,基本工資以及養老、醫療、生育保險等單位繳納部分由市財政予以保障。招聘人員享受所在鄉鎮衛生院的績效獎金和福利。聘任期五年,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市衛生局考核合格,可安排到城區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天津市在二三級醫院建立涉及18個學科的143個全科醫生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凡在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均須參加兩年的全科醫生培訓。
江蘇省鎮江市建立社區醫師免費進修培訓制度、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上級醫院醫師到社區坐診制度,派出內兒科醫生到所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全日制診療服務。 支付方式改革對控制醫葯費用、規范醫療行為、推進綜合改革等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探索了幾種不同的支付模式。
寧夏回族自治區在鹽池、海原等縣市實施「創新支付制度,提高衛生效益」項目,實施門診、住院經費包干預付制。包干經費按季度預撥70%給醫療衛生機構,剩餘30%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兌現。
河南省宜陽縣按照「一個病種,三套路徑」的思路實施新農合綜合支付制度改革:A組針對普通症狀病人,B組針對有較嚴重的合並症等病人,C組針對病情嚴重且復雜的病人。A組和B組實行定價收費,定額支付;C組按實際費用結算,並按比例進行控制。
湖南省推行「限費醫療」,對參合農民在鄉鎮衛生院的門診、住院費用設置一定限額。醫療費用在限額內的,參合農民按實付費;超過限額的,參合農民按限額付費,超出部分由新農合全額報銷。如藍山縣實行的「10+100」模式,參合農民在縣內鄉鎮衛生院就醫,門診只需自付10元,住院只需自付100—150元,其餘費用由新農合基金全額報銷。目前正在探索將「限費醫療」模式拓展至縣級公立醫院。 公立醫院取消以葯補醫後,各地探索建立了多渠道補償方式,並推行綜合改革。
價格平移法:北京市友誼醫院、朝陽醫院分別於2012年7月1日、9月1日啟動「醫葯分開」改革。12月1日,同仁醫院、天壇醫院、積水潭醫院也正式啟動。在取消葯品加成、掛號費和診療費的同時,按照醫師職級確定患者在門診的醫事服務費。北京醫保基金對「醫事服務費」給予定額報銷,每人次40元。
財政補償法:陝西省在政府投入和醫療服務收費調整到位的基礎上,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實行零差率銷售。對縣級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由省、市、縣三級政府按比例給予足額補助。
綜合補償法:安徽省實行縣級醫院全部葯品零差率銷售,由此減少的費用通過增加政府補助(25%)和收取診查費(75%)來彌補;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在總量平衡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手術費、護理費和床位費來彌補。
浙江省取消縣級醫院葯品加成政策,同步建立「五環聯動」機制,即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改革醫保支付制度、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管理、建立醫院內部管理機制。
廣東省深圳市對67家公立醫院實施「1+6」 綜合改革。「1」即取消全部公立醫院葯品加成;「6」即改革公立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改革醫療費用支付制度,改革葯品流通競爭制度,改革葯品耗材采購制度,強化公立醫院商業賄賂防控,加強公立醫院行為監管。 在基層完善招采合一、雙信封制、集中支付等采購政策的基礎上,配合公立醫院改革,加快推進葯品招標采購機制改革。
安徽省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採用「量價掛鉤、招采合一」的招標采購辦法,統一制定縣級醫院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目錄和基本用葯目錄,實行全省統一網上集中招標采購。縣級醫院基本用葯目錄從國家基本葯物(含省增補葯品)目錄和省新農合葯品目錄、城鎮醫保葯品目錄中遴選產生,共1048種。
河南省對基本葯物和醫用耗材均實行統一招標采購,從標前、標中到標後均採取透明操作,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採取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以綜合評價為主的原則,充分考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使用差異,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規范操作制度,確保招標公正公開。 探索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是深化醫改的重要任務。各地探索了很多的做法。
福建省推進一般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降低采購成本和采購價格;擴大單病種付費的病種種類和試點范圍,在一半以上的縣(市、區)開展新農合總額預付制、按人頭付費試點,有效遏制了醫葯費用過快上漲趨勢。
浙江省從2010年起,連續三年提出門診和住院均次費用零增長的要求,並納入年度醫改責任目標予以落實。通過行政性控費措施的實施,促進醫院主動控費機制、醫保控費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進行了積極探索,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穩固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網底」。
江蘇省逐步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新補充人員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建立鄉鎮衛生院人員派駐村衛生室輪崗工作制度,將鄉村醫生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范圍,財政給予一定支持。
雲南省玉溪市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完善保障機制。對按年齡政策辦理退出手續的鄉村醫生按月發放退養補助,退養補助根據連續工齡分3檔發放。將鄉村醫生培訓經費按農業人口人均0.5元的標准納入區縣財政年度經費預算。
青海省對村醫實行專項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中專以上學歷的村醫,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補助。目前,全省所有鄉村醫生都按不同標准檔次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其他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