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們應該怎樣保護生態平衡
生態平衡是生態系統在一定時間內結構和功能的相對穩定狀態,其物質和能量的輸入輸出接近相等,在外來干擾下能通過自我調節(或人為控制)恢復到原初的穩定狀態。當外來干擾超越生態系統的自我控制能力而不能恢復到
原初狀態
時謂之生態失調或生態平衡的破壞。生態平衡是動態的。維護生態平衡不只是保持其原初穩定狀態。生態系統可以在人為有益的影響下建立新的平衡,達到更合理的結構、更高效的功能和更好的
生態效益
。上述定義表明:
(1)
自然生態系統
經過由簡單到復雜的長期演替,最後形成相對穩定狀態,發展至此,其物種在種類和數量上保持相對穩定;能量的輸入、輸出接近相等,即系統中的
能量流動
和
物質循環
能較長時間保持平衡狀態。此時,系統中的有機體將所有有效的空間都填滿,環境資源能被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例如,熱帶雨林就是一種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群落,其垂直分層現象明顯,結構復雜,單位面積里的物種多,各自占據著有利的環境條件,彼此協調地生活在一起,其生產力也高;
(2)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內部調節能力(「見生態系統的自動調節」條);
(3)生態平衡是動態的。在
生物進化
和
群落演替
過程中就包含不斷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的過程。人類應從自然界中受到啟示,不要消極地看待生態平衡,而是發揮
主觀能動性
,去維護適合人類需要的生態平衡(如建立自然保護區),或打破不符合自身要求的舊平衡,建立新平衡(如把沙漠改造成綠洲),使生態系統的結構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效益更高。
2. 中國政府對於濕地生態有哪些保護措施
中國政府對於濕地生態的恢復和保護工作一直都是十分的關注,制定了《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法,並且以此為准繩嚴格的執行保護濕地的重要工作。
首先就是加強了對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力度。具體的就是將頻危珍稀水禽中的11種列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22種水禽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建立各種濕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達353處,其中有21處列入了國際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面積達303公頃。
其次就是多做針對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重要工作,加強濕地生態治理和污染控制。特別是在發生了1998年的特大洪水後,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平垸行洪、移民建鎮」的32字方針,國家共投入資金103億元用於長江及兩湖地區「退田還湖」的濕地恢復工作,長江幹流水面恢復了1400多平方公里,增加蓄洪容積130億立方米。這些措施的實施對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最後就是加強對民眾的科普宣傳力度,讓民眾都能認識到濕地生態系統的重要性,讓人人都可以掌握和學習到保護濕地自然環境的有力措施。
3. 為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環境,我們中國採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氣候公約》)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排放中所佔的份額將會增加,以滿足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氣候公約》明確提出,各締約方應在公平的基礎上,根據他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率先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氣候公約》同時也要求所有締約方制定、執行、公布並經常更新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對氣候變化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並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採取了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和措施,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作為履行《氣候公約》的一項重要義務,中國政府特製定《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本方案明確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其政策措施。中國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項任務,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全球氣候繼續做出貢獻。
《氣候公約》第四條第7款規定:「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承諾,將取決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對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承諾的有效履行,並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中國願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與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積極開展有效務實的合作,努力實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 中國氣候變化的現狀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
近百年來,許多觀測資料表明,地球氣候正經歷一次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徵的顯著變化,中國的氣候變化趨勢與全球的總趨勢基本一致。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通過實施調整經濟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水電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強生態建設以及實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為減緩氣候變化做出了顯著的貢獻。
一、中國氣候變化的觀測事實與趨勢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中國近百年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有關中國氣候變化的主要觀測事實包括:一是近百年來,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略高於同期全球增溫平均值,近50年變暖尤其明顯。從地域分布看,西北、華北和東北地區氣候變暖明顯,長江以南地區變暖趨勢不顯著;從季節分布看,冬季增溫最明顯。從1986年到2005年,中國連續出現了20個全國性暖冬。二是近百年來,中國年均降水量變化趨勢不顯著,但區域降水變化波動較大。中國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紀50年代以後開始逐漸減少,平均每10年減少2.9毫米,但1991年到2000年略有增加。從地域分布看,華北大部分地區、西北東部和東北地區降水量明顯減少,平均每10年減少20~40毫米,其中華北地區最為明顯;華南與西南地區降水明顯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三是近50年來,中國主要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頻率和強度出現了明顯變化。華北和東北地區乾旱趨重,長江中下游地區和東南地區洪澇加重。1990年以來,多數年份全國年降水量高於常年,出現南澇北旱的雨型,乾旱和洪水災害頻繁發生。四是近50年來,中國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為2.5毫米,略高於全球平均水平。五是中國山地冰川快速退縮,並有加速趨勢。
中國未來的氣候變暖趨勢將進一步加劇。中國科學家的預測結果表明:一是與2000年相比,2020年中國年平均氣溫將升高1.3~2.1℃,2050年將升高2.3~3.3℃。全國溫度升高的幅度由南向北遞增,西北和東北地區溫度上升明顯。預測到2030年,西北地區氣溫可能上升1.9~2.3℃,西南可能上升1.6~2.0℃,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2.6℃。二是未來50年中國年平均降水量將呈增加趨勢,預計到2020年,全國年平均降水量將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其中東南沿海增幅最大。三是未來100年中國境內的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發生的頻率可能性增大,將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四是中國乾旱區范圍可能擴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五是中國沿海海平面仍將繼續上升。六是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將加速退縮,一些小型冰川將消失。
二、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初始國家信息通報》,199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40.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扣除碳匯後的凈排放量為36.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為30.7億噸,甲烷為7.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氧化亞氮為2.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據中國有關專家初步估算,200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為6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扣除碳匯後的凈排放量約為5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50.7億噸,甲烷約為7.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氧化亞氮約為3.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從1994年到2004年,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年均增長率約為4%,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所佔的比重由1994年的76%上升到2004年的83%。
中國溫室氣體歷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於世界平均水平。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的研究結果,1950年中國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為7900萬噸,僅占當時世界總排放量的1.31%;1950~2002年間中國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累計排放量佔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計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噸,居世界第92位。根據國際能源機構的統計,2004年中國化石燃料燃燒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為3.65噸,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87%、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33%。
在經濟社會穩步發展的同時,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總體呈下降趨勢。根據國際能源機構的統計數據,1990年中國單位GDP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為5.47kgCO2/美元(2000年價),2004年下降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下降了16.1%。
三、中國減緩氣候變化的努力與成就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自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後,中國政府率先組織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並從國情出發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為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第一,調整經濟結構,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政府更加註重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將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推進清潔生產、防治工業污染作為中國產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實施一系列產業政策,加快第三產業發展,調整第二產業內部結構,使產業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1990年中國三次產業的產值構成為26.9:41.3:31.8,2005年為12.6:47.5:39.9,第一產業的比重持續下降,第三產業有了很大發展,尤其是電信、旅遊、金融等行業,盡管第二產業的比重有所上升,但產業內部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機械、信息、電子等行業的迅速發展提高了高附加值產品的比重,這種產業結構的變化帶來了較大的節能效益。1991-2005年中國以年均5.6%的能源消費增長速度支持了國民經濟年均10.2%的增長速度,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約為0.55。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開發與節約並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方針,確立了節能在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相關法規,制定節能專項規劃,制定和實施鼓勵節能的技術、經濟、財稅和管理政策,制定和實施能源效率標准與標識,鼓勵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與推廣,引進和吸收先進節能技術,建立和推行節能新機制,加強節能重點工程建設等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進了節能工作的開展。中國萬元GDP能耗由1990年的2.68噸標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噸標准煤(以2000年可比價計算),年均降低4.1%;工業部門中高耗能產品的單位能耗也有了明顯的下降:2004年與1990年相比,6000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供電煤耗由每千瓦時427克標准煤下降到376克標准煤,重點企業噸鋼可比能耗由997千克標准煤下降到702千克標准煤,大中型企業的水泥綜合能耗由每噸201千克標准煤下降到157千克標准煤。按環比法計算,1991~2005年的15年間,通過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國累計節約和少用能源約8億噸標准煤。如按照中國1994年每噸標准煤排放二氧化碳2.277噸計算,相當於減少約18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結構。通過國家政策引導和資金投入,加強了水能、核能、石油、天然氣和煤層氣的開發和利用,支持在農村、邊遠地區和條件適宜地區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風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使優質清潔能源比重有所提高。在中國一次能源消費構成中,煤炭所佔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而石油、天然氣、水電所佔的比重分別由1990年的16.6%、2.1%和5.1%,上升到2005年的21.0%、2.9%和7.2%。
到2005年底,中國的水電裝機容量已經達到1.17億千瓦,佔全國發電裝機容量的23%,年發電量為4010億千瓦時,占總發電量的16.2%;戶用沼氣池已達到1700多萬口,年產沼氣約65億立方米,建成大中型沼氣工程1500多處,年產沼氣約15億立方米;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約為200萬千瓦,其中蔗渣發電約170萬千瓦、垃圾發電約20萬千瓦;以糧食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年生產能力約102萬噸;已建成並網風電場60多個,總裝機容量為126萬千瓦,在偏遠地區還有約20萬台、總容量約4萬千瓦的小型獨立運行風力發電機;光伏發電的總容量約為7萬千瓦,主要為偏遠地區居民供電;在用太陽能熱水器的總集熱面積達8500萬平方米。2005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已經達到1.66億噸標准煤(包括大水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5%左右,相當於減排3.8億噸二氧化碳。
第三,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重點林業生態工程的實施,植樹造林取得了巨大成績,據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中國人工造林保存面積達到0.54億公頃,蓄積量15.05億立方米,人工林面積居世界第一。全國森林面積達到17491萬公頃,森林覆蓋率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除植樹造林以外,中國還積極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草原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生態建設與保護政策,進一步增強了林業作為溫室氣體吸收匯的能力。與此同時,中國城市綠化工作也得到了較快發展,2005年中國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達到106萬公頃,綠化覆蓋率為33%,城市人均公共綠地7.9平方米,這部分綠地對吸收大氣二氧化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據專家估算,1980~2005年中國造林活動累計凈吸收約30.6億噸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計凈吸收16.2億噸二氧化碳,減少毀林排放4.3億噸二氧化碳。
第四,實施計劃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長。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一直把實行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使人口增長過快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根據聯合國的資料,中國的生育率不僅明顯低於其他發展中國家,也低於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中國人口出生率為12.40‰,自然增長率為5.89‰,分別比1990年低了8.66和8.50個千分點,進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國家行列。中國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用較短的時間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從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走完了一些發達國家數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通過計劃生育,到2005年中國累計少出生3億多人口,按照國際能源機構統計的全球人均排放水平估算,僅2005年一年就相當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13億噸,這是中國對緩解世界人口增長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出的重大貢獻。
第五,加強了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針對近幾年出現的新問題,中國政府提出了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進一步強化了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措施。2004年國務院通過了《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中國第一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2005年2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政府、企業和用戶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責任和義務,提出了包括總量目標制度、發電並網制度、價格管理制度、費用分攤制度、專項資金制度、稅收優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2006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這些政策性文件為進一步增強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第六,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體制和機構建設。中國政府成立了共有17個部門組成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在研究、制定和協調有關氣候變化的政策等領域開展了多方面的工作,為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提供了指導。為切實履行中國政府對《氣候公約》的承諾,從2001年開始,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組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初始國家信息通報》的編寫工作,並於2004年底向《氣候公約》第十次締約方大會正式提交了該報告。近年來中國政府還不斷加強了與應對氣候變化緊密相關的能源綜合管理,成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進一步強化了對能源工作的領導。為規范和推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中國的有序開展,2005年10月中國政府有關部門頒布了經修訂後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第七,高度重視氣候變化研究及能力建設。中國政府重視並不斷提高氣候變化相關科研支撐能力,組織實施了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全球氣候變化預測、影響和對策研究」、「全球氣候變化與環境政策研究」等,開展了國家攀登計劃和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項目「中國重大氣候和天氣災害形成機理與預測理論研究」、「中國陸地生態系統碳循環及其驅動機制研究」等研究工作,完成了「中國陸地和近海生態系統碳收支研究」等知識創新工程重大項目,開展了「中國氣候與海平面變化及其趨勢和影響的研究」等重大項目研究,並組織編寫了《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為國家制定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政策和參加《氣候公約》談判提供了科學依據。中國政府有關部門還開展了一些有關清潔發展機制能力建設的國際合作項目。
第八,加大氣候變化教育與宣傳力度。中國政府一直重視環境與氣候變化領域的教育、宣傳與公眾意識的提高。在《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中明確提出:積極發展各級各類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續發展意識;強化人力資源開發,提高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的科學文化素質。近年來,中國加大了氣候變化問題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有關氣候變化的知識講座和報告會,舉辦了多期中央及省級決策者氣候變化培訓班,召開了「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等大型研討會,開通了全方位提供氣候變化信息的中英文雙語政府網站《中國氣候變化信息網》等,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 如何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
1、人群健康保護
措施:遵守並執行國家或當地醫療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條例和要求,採取合理有效的預防措施預防傳染病,並定期進行滅蚊、滅鼠、滅蠅等工作。
2、綠色植被保護
措施:搞好生活營地的綠化、美化工作,臨時住房、倉庫、廠房等臨時施工設施,在設計及建造時,考慮美觀和與周圍環境協調的要求。
3、資源保護
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員工加強然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盡量減輕對現有生態環境的破壞,創造一個新的良性循環的生態環境,不在施工區捕撈任何水生動物。
4、水源保護
措施:建設生活用水設施,生活供水系統按照衛生標准進行凈化,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飲用水。
水池附近不準堆放垃圾等廢棄物,不準修建滲水坑、滲水廁所,不準鋪設污水管道,不準居住人員等。
(4)我國保護生態系統有怎樣的措施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基本內容
環境保護措施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質量安全部全面負責施工區及生活區的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並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導,定期對本單位的環境事項及環境參數進行監測,同時積極配合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對施工區和生活營地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環境監督監測。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對環境政策的需求巨大和迫切,借鑒國際經驗是制定和完善環境政策成本低廉但富有成效的重要途徑。
5. 加強生態系統保護有哪些舉措
首先,是要控制公共衛生的風險。加強生態系統保護的舉措。近些年來生物多樣性不斷遭到破壞。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導致生態系統穩定性下降,對人類本身的生存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禁止、規范和引導是很有必要的。
近些年,新的流行性疾病與生態系統密切相關。這給了我們一個重要的警示,即人類需要重新反思和生態系統的關系,不能再隨意逾越與生態系統的界限。目前,全球都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打擊非法貿易,但這項工作面臨諸多困難,非法貿易的背後也有著復雜的貿易鏈條。因此,全面禁止非法動物交易的一個關鍵就是減少消費,教育消費者不要去濫食,從源頭上控制需求,這也是《決定》關注的一個重點。《決定》中將濫食定義為「陋習」。因此,在打擊相關違法貿易的同時,重視對消費者的教育和引導也同樣重要,只有革除這種陋習,才能從源頭上切斷非法貿易鏈條。 換熱器除垢清洗找哪家?
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濫食的危害,逐漸形成公眾意見,對非法貿易產生了一定社會壓力,這是好的現象。因此,持續教育非常重要,包括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促進消費者樹立科學的、合理的消費觀念,構建健康生活習慣和文明理念,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本文來自:中國水網
6. 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我國採取了那些措施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7. 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我國正在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1.就地保護: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包含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保護和管理。就地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動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等. 目前,全世界的生態專家已經得到一個共識,如果你要去保護野生動物,那麼最好的理念就是在野生動物的家鄉、原始棲息地去保護它。比如說保護大熊貓,不是將其放在動物園里,而是將它放到保護區內更為合理。當然,待情況轉好後,大熊貓的最後歸宿不是被人們養起來,而是被放歸大自然自由生存.就地保護是現今我國最重要,涉及面最廣的一項保護措施。
2.遷地保護: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因生存條件不復存在,物種數量極少或難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嚴重威脅的物種遷出原地,移入到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和瀕危動物繁育中心,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遷地保護為行將滅絕的生物提供了生存的最後機會,然而,將物種放進動物園,植物園是不是就達到最終目的了,答案是否定的,遷地保護目的是使即將滅絕的物種找到一個暫時生存的空間,待其元氣得到恢復,具備自然生存能力的時候,重新回到生態系統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遷地保護是就地保護的一個重要補充。
3.建立基因庫
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人們已經開始了一項新的計劃,建立基因庫,來實現保存物種的願望。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們把各種珍稀動物的胚胎、基因冰凍起阿種措施聽起來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實踐中必須予以嚴格控制。因為它一定能夠程度上挑戰了大自然的生存規律,一旦濫用會對人類和生態系統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4.為了保證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我們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第一,補充自然保護區制度,明確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體制。第二,建立嚴格的控制外來物種入侵制度。從維護國家和地區生態安全的角度出發,加強對外來物種引入的評估和審批,實現統一監督管理.如加強生物引種,交通運輸,國際貨物貿易等分方面的監督,建立生物引進風險評價等。第三,建立基金制度。要有效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就要有強大的經濟基礎.有關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基金制度,保證國家專門撥款,爭取個人,社會和國際組織的捐款和援助,為實踐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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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國在生態建設方面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
1,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力度
要改善生態環境,投資是必不可少的。以山西為例,山西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基地,生態環境較為脆弱,水土流失嚴重,生態問題已明顯制約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近幾年,山西政府高度重視林業工作,將造林綠化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每年拿出500萬元重獎造林綠化先進單位。近年來山西全省每年用於造林綠化的資金高達近百億元,造林綠化的成果十分顯著。因此,各地政府應提高重視度,加大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投入力度,改善當地生態環境。
2,完善法規制度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有力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中強調了通過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盡管我國在30餘年中已經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多層次,多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
但依然存在著一些不適應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問題。為此應結合生態文明建設的實際要求,構建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法律體系,實行最嚴格的保護、賠償、責任追究等制度,用法規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3,加強節能減排,優化產業及能源結構
為達到國家關於節能減排的指標,部分地區曾採取「指標性停電」的做法,例如2010年9月1日,河北安平縣政府辦公室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有序限電的通知》中規定,安平縣將每3天停電22小時。這樣的「節能減排」措施給百姓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
且易帶來其他問題。要真正實現節能減排,應當從優化產業及能源結構做起,一方面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推動傳統產業向綠色產業改造升級。另一方面要優化能源結構,減少對不可再生能源的耗費,更多的採用風力發電,水力發電,
生物能源等清潔能源。據一項針對南海北部的勘測顯示,那裡的可燃冰儲存量達我國陸上石油總量的一半左右,
中科院廣州能源所已經完成對可燃冰開采特性的初步研究,如能對其進行科學開采與正確利用,廣東將告別能源短缺的日子,迎來能源富足並可向其他省份輸出能源的新局面。
4,發展科學技術
我國育種專家袁隆平的雜交水稻大幅提高了水稻的產量,從而為減少農作物面積進而增加森林覆蓋面積提供了可能,由此可見先進的科學技術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
科學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地熱能、太陽能、潮汐能等新能源的發展都依賴先進的科學技術。綠色科技促進了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環境污染的治理還有人們健康生活方式的養成,因此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尤為重要。
5,因地制宜,大膽創新
十八大報告指出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自然恢復為「主」,當然也有需要主動出擊,人為修復的時候。例如寧夏西、北、東三面分別被騰格里、烏蘭布和毛烏素三大沙漠包圍,
土地荒漠化十分嚴重,若不主動出擊,沙進人退,根本保不住現有的綠地。寧夏在長期治沙實踐中因地制宜,創造了許多獨特而有效的沙漠化防治技術,
如用麥草設置方格狀沙障固沙造林技術,喬木、灌木、草木結合固沙技術,楊柳樹的鑽孔深栽造林技術等等。這些正確獨特的治理措施使寧夏成為中國少數幾個實現沙漠化逆轉的省份之一。
6,實事求是,切忌只做表面功夫
說起生態建設,自然會想到植樹造林,而有的地方卻是「年年種樹只見數,歲歲造林仍是零」。據南方周末記者不完全統計,1999-2011年間,全國造林6643.36萬公頃,約是40個北京市面積;也有人說:如果按照每年植樹節各地上報的數字相加來看,
我們國家把城市街道、公路,甚至江河湖海面積都算上,都已經栽上兩遍了。可見那些漂亮的數字中,根本沒有幾成能夠真正代表確實存在的森林。植樹造「零」的原因,一方面是缺乏科學管理,種樹時沒有遵循適地適樹的原則,
沒有採取合適的種植方法,種樹後無人管理等因素造成樹木成活率低,另一方面則是重視程度不足,僅僅是走形式主義,做表面功夫。在杭州植物園里,有一片「明星林」。
9.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強統籌協調。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在國務院專門成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由分管副總理任主任。我們要在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的領導下,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統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進一步強化部門協調、聯動,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關鍵問題形成合力。生物多樣性包括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物遺傳資源的多樣性,涉及到多部門,我們國家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國家委員會,這在國際上也是少有的。
2、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法律體系。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保障,加快推進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的制修訂工作,推動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應的地方性法律法規,這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
3、完善生物多樣性調查觀測技術標准體系。
這方面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抓緊摸清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本底狀況,包括加快整合各類生物遺傳資源的信息,建立完善基礎信息庫,實現數據共享。
4、健全並完善生物多樣性評估體系。
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的評估。我們要說清各種保護工程、保護項目,包括保護地的建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際成效如何。有些建設開發活動,可能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的影響,我們也要分析清楚,採取相應的對策。
5、持續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
不斷完善我國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網路。就地保護就是保護地體系建設,遷地保護就是動物園和園圃建設。
還有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辦好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次締約方大會,邀請各方到昆明參加會議,我們也希望這次會議辦成一次富有成果、承前啟後的重要會議,當然這需要整個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10. 我國對保護環境採取了怎樣的措施
為了保護生態平衡,保護自然環境,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