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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原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2-01-31 09:17:54

⑴ 個人離職證明怎麼寫,最好有範本,跪求!

離職證明是單位提供,不是個人寫的。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⑵ 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怎麼寫最合適

法律分析:辭職信上的辭職理由無需考慮太多,不引起領導反感、讓領導知道無可挽回即可,所以在寫辭職信的場合,對離職原因可以不用太較真,寫一個「個人原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⑶ 離職證明怎麼寫

離職證明示例:XXX(姓名)原系我公司(部門)職員,在職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證明由公司加蓋公章,並註明時間。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⑷ 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怎麼寫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通常可以寫「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協商解除」等等。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就業促進法》的求職平等原則。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根據《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⑸ 被離職的離職證明怎麼寫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⑹ 離職證明書怎麼寫範文

離職證明一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離職證明二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確認書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xx-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並辦妥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離職證明三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個人離職證明四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個人離職證明五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1月0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⑺ 離職證明中到底能不能寫離職原因

離職證明對於勞動者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需文件,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動者再次求職時,用人單位會心存顧慮,影響其求職的成功率。
所以,實務中離職證明書也是勞動者求職的憑證。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錄人員,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必須查驗該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確定其是否與別的用人單位之間還存在勞動關系。若勞動者不能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新用人單位招錄的,將承擔用工上的風險,所以,一般用人單位不會招錄該勞動者。由此可見,離職證明本身是勞動者再求職的一種憑證。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需出具離職證明,但未規定該證明書該記載哪些內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該條中的「應當寫明」可理解為「必須寫明」的意思,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屬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但不能理解為「必須且只能寫明」條文中所列的內容,法律並未禁止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當然,如果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寫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自然應當重新開具,但如果公司寫的解除原因是客觀真實的,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⑻ 大家被動離職,離職證明上的原因怎麼寫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被動離職,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公司原因」字樣,如果屬於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證明的原因需要寫「個人原因」字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