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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受害原因不詳如何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2-02 11:03:20

『壹』 雇員受害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主旨】
本條是關於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規定。
1.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承擔責任。
2.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為不真正連帶責任,這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僱傭活動屬於承包經營的,接受發包、分包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雇員受到人身損害的,如果發包人或者分包人明知,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如果雇員受到人身損害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保險范圍的,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貳』 僱傭關系人身損害什麼情況下受雇者承擔責任

僱傭關系中的雙方分別稱為「僱主」和「雇員」(你所說的受雇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應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理由是:①、僱工完成工作系為僱主創造經濟利益,僱主是受益人,僱主利用他人勞動力擴大了自己的活動范圍,為其增大了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應為擴張的范圍內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②、僱工在工作中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僱主對雇員的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不採取適當的勞動保護措施,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責任。③、僱傭活動是危險的來源,只有僱主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防範此種風險,規定僱主無過錯責任有利於促進僱主的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意識。④、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

『叄』 雇員受害怎麼辦

法律分析:雇員受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我國的特殊侵權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麼作為規定在其項下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雇員受害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麼,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雇員受害時,應向僱主要求賠償。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可以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則可以依法免責。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肆』 雇員受害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雇員受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我國的特殊侵權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麼作為規定在其項下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雇員受害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麼,這種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雇員受害時,應向僱主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伍』 雇傭工人時工人因自己的原因使自己受傷,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僱主和僱傭的個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為本人操作不當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按照雇員過錯大小,減輕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陸』 誰知道雇員致傷僱主的責任如何分擔

王某承攬了一個挖溝小工程,雇請劉某做零工。王某負責挖溝及下溝作業,劉某在上面傳送材料。劉某在運磚時,砸傷王某,使其右腿嚴重受傷並致殘。王某遭受損失9萬余元。
分析此案時,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劉某有過錯,而王某無過錯,故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作為僱主應承擔責任,劉某是雇員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與劉某之間的關系是僱傭法律關系,責任分擔應是僱主王某承擔主要責任,雇員劉某承擔次要責任。理由是:1、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僱主對雇員的行為應承擔責任。一是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關系。雇員受雇期間,其行為受到僱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雇員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於僱主所實施的行為。二是僱主的雇請行為與雇員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損害結果雖是雇員的不當行為所致,但僱主對雇員選任不當、安全教育不力等與雇員的不當行為有關聯。三是僱主與雇員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系。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僱主創造經濟利益,雇員只得一定的工資。對於損害結果雖是由雇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的,但僱主均應承擔賠償責任。2、雇員對損害結果有過錯的也應承擔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本案中雇員劉某本應謹慎操作,注意溝底下人員的安全。但劉某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溝下作業的僱主受傷,雇員劉某存在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3、責任的承擔應按過失的大小來劃分。《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僱主王某與雇員劉某對損害結果均有過錯,但不屬共同過錯。僱主王某雖是受害人,但在僱傭法律關系中處於主導地位,雇員劉某處於從屬地位,因此僱主王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雇員劉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第1頁 共1頁

『柒』 提供勞務者受害中雇員有重大過錯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可以減輕僱主的責任,僱主賠償減少

『捌』 雇員人身傷害責任如何劃分

雇員人身傷害案件,主要是有二種情況,一是雇員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二是雇員本人遭受人身傷害。責任的劃分要根據具體要求來確定。
一、雇員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
1、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2、如果雇員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與所雇傭人事的活動無關的,則應由雇員自行承擔責任,與僱主無關。
二、雇員本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
1、如果雇員本人是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雇員本人也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由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玖』 雇員受害僱主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雇員受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我國的特殊侵權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規定在其項下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