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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職原因如何回答

發布時間: 2022-02-07 08:58:11

Ⅰ 領導問辭職原因該怎麼回答

離職的時候,領導問你離職原因,說明領導還是在乎你。不管是出於對公司的失望還是有更好的機會,在回答時都要給雙方面子。

如果領導只是想禮節性問問,你也就講幾句客套話就行了。如果一定要說出離職原因,主要強調是個人原因離職。比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講。

1,個人職業發展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原因,想趁年輕時嘗試不同的東西,給自己一些挑戰的機會,使自己的閱歷更豐富一些。」

2,個人家庭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家庭的原因,我常年在外面工作,對家庭照顧較少,想回老家找份工作,這樣能彌補對家庭的虧欠。「

3,個人健康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健康的原因,我想休息一段時間,把身體調養好再考慮下一份工作。」

4,個人進修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的原因,我想辭職在家復習功課,考一個碩士研究生。「

5,個人創業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的原因,我想自己創業,把老家的特產通過電商賣到大城市去。「

6,個人大事因素。比如可以這樣說:「王總,非常感謝您和公司對我的栽培,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之所以選擇離開,完全出於我的個人的原因,家裡人看我老大不小了,催著我回家相親,沒辦法啊。「

Ⅱ 離職原因如何巧妙回答

1、職位的生命周期已到:企業中的一部分職位是為配合企業完成階段性任務而特設的,並非常設職能,因此當這一階段任務完成又找不到適合崗位時,就得離開。

2、沒有成就感:當我已想盡辦法都無法改變目前環境、局面、觀念等的時候,會因無所突破而離職。(這種回答方式要有後續補充說明,否則考官會認為你無能)

3、企業發展較慢:當我在企業呆了較長時間,而因企業發展較慢,使我無法吸收新的養分或獲得發展機會的時候,我會選擇離職。(涉及到心態、價值觀與忠誠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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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離職理由不能說

1、收入低沒勁干

這樣的跳槽理由會使招聘者誤認為你很計較個人得失,對工作沒有吃苦精神,把個人利益看得重於理想抱負。在用人者的眼裡,這樣的人最多隻能臨時聘用,不可委以重任,更談不上合作創業。

2、人際關系復雜

企業都很講求團隊精神。你對人際關系膽怯和逃避,你可能會被認為在人際交往中缺乏協調能力。而協調能力不行是現代型人才的「硬傷」,這將會直接妨礙你的從業取向。

Ⅲ 如何巧妙回答離職原因

摘要 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比如你所在的崗位無法引起領導的重視。

Ⅳ 面試問離職原因如何巧妙回答

可以找一些理由:

1、從地理位置的原因出發,由於公司搬地址或者自己搬家,上班的過程中要花很多時間,不方便,也會對公司不利。

2、從自身的職業規劃出發,談談自己的工作經歷和職業規劃,想找一個更大的平台並結合自己過去的工作積累的能力好好努力,爭取做到更好。

3、從生活方面的事出發,比如要回去結婚、生子,或者自己身體原因,由於跟原來工作有沖突,為了不耽誤公司的發展。

4、從自己的興趣出發,由於公司做的工作不是自己感興趣的,或者做的主要工作跟自己專業相關性不大,因此這次想找自己感興趣的工作,同時自己也會更加努力去做好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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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回答離職的原因可以選擇避重就輕的方法,避免說一些敏感的原因,比如被辭退,和領導員工不和睦等等。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5、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Ⅳ 員工提出離職,寫了幾個理由,我該如何回復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