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試用期內辭職理由怎麼說合適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3
『貳』 試用期未轉正,因部門調整被辭退,面試中離職原因應該怎麼說比較...
試用期未轉正,因部門調整被辭退,面試中離職原因應該按實際說就好。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叄』 離職原因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被公司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和第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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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試用期委婉的辭職理由怎麼寫
一、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
1、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
2、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3、家裡准備蓋房子。
4、家裡莊稼要開始收割。
5、家裡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
6、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
二、以個人原因辭職理由
1、身體吃不消。
2、自己要回去結婚。
3、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4、我水土不服。
5、我非常想家。
6、自己太笨,學不好技術。
7、我不適應眼前的崗位。
8、我個人在這里沒有發展。
9、我與這里人相處不來。
10、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三、以公司原因辭職理由
1、工資太低。
2、時間太長。
『伍』 試用期辭職說什麼什麼借口比較好
1、謀求更好的發展
謀求更好的發展,這是最好的辭職理由之一。當在同一家公司呆了太久,甚至是一輩子的時候,常常會很難不斷地取得進步。所以,去一家不同的公司會是個聰明的選擇,當然,前提是你能得到一個更好的職位、薪水和職業上的提升。
2、為了繼續學習
另外一個不錯的離職原因是打算回爐重造,提升專業能力。這個理由可以很快地暫時中斷事業,讓你今後的職業有個更好的未來。
3、准備好要做一些改變
辭職的理由也可以很簡單,比如只是做好了要改變的准備。當在一個熟悉的環境中呆了太久之後,人常常會死於安樂,已經成了被溫水煮死的青蛙,所從事的工作已經沒有挑戰了。
4、打算做全職媽媽
這是一個辭職時使用的幸福的理由。每一個母親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有的人是喜歡一邊工作一邊做母親的生活,而不幸的是有的人還無法承擔放棄工作後的生活。5、去別的城市或國家生活
現代人常常很難一直生活在同一個地方,所以對於一些人來說,要換個城市生活,甚至是移民就成了靠譜的離職理由。這個理由背後的原因常常是愛人的工作調動,或是要回家鄉照顧父母等等。
『陸』 試用期提離職 什麼理由比較好
試用期提離職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以個人原因為理由提出離職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試用期離職原因怎麼寫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柒』 試用期內離職要怎麼說理由有哪些
1、謀求更好的發展
謀求更好的發展,這是最好的辭職理由之一。當在同一家公司呆了太久,甚至是一輩子的時候,常常會很難不斷地取得進步。所以,去一家不同的公司會是個聰明的選擇,當然,前提是你能得到一個更好的職位、薪水和職業上的提升。
2、為了繼續學習
另外一個不錯的離職原因是打算回爐重造,提升專業能力。這個理由可以很快地暫時中斷事業,讓你今後的職業有個更好的未來。
3、准備好要做一些改變
辭職的理由也可以很簡單,比如只是做好了要改變的准備。當在一個熟悉的環境中呆了太久之後,人常常會死於安樂,已經成了被溫水煮死的青蛙,所從事的工作已經沒有挑戰了。
4、打算做全職媽媽
這是一個辭職時使用的幸福的理由。每一個母親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有的人是喜歡一邊工作一邊做母親的生活,而不幸的是有的人還無法承擔放棄工作後的生活。
在試用期離職的話,員工要注意的是自身的合同條款,辦理離職的程序。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捌』 試用期辭職,用什麼理由要書面告知嗎
試用期辭職可以用很多理由的,比如,家裡有緊急的事情要處理,時間不確定;自己有更好的發展,自己想回家創業等等。試用期辭職應該也需要寫辭職書的,也要看你所在的單位正規不正規 ,如果小企業的話也許不用寫,口頭提出就行,大企業的話一般都要寫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