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類犯罪的根本原因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產生、存在的本質所在。對犯罪根源的研究,目的在於對犯罪現象的本質有寬手一個正確認識。犯罪根源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它是一定歷史時期內無法避免的,只能隨著歷史發展的總趨勢逐步消失。是指犯罪現象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產生的終極原因,也是我國犯罪學學術界習慣上所稱的犯罪總根源。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產生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對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釋。舉個例子,經濟原因是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北京人現在很排斥外地人,有他的道理,因為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外來人員乾的。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要吃飯,要生存。飢寒生盜賊,這是犯罪的基本原因。但是我們古人也說了,貧賤不能移,又怎麼理解呢?說明這些經濟、環境等不一定是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有政治的、經濟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氣都有影響。對這些負責的社會原因不進行綜合的整理,只簡單的嚴打是不行的。我喊乎們的刑法學大家沈家本,苟不能化其心,而轉任刑罰,民失義放,動立行剛。認為重刑鄭巧悉是沒有效果的,教化人民的途徑在於政治治理等,在於教化人心。昨天在會上,香港有一個警務處處長,探討為什麼黑社會治理不了。他談了一個觀點,認為黑社會已經成了犯罪人生存的一個平台,只有在這里他們的就業機會等才能得到保護,因為他們大部分是有前科的。只有黑社會能給他們生活保障。因此我們的社會要反思,要讓這些人不犯罪,需要做什麼。這是從犯罪產生根源上來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貳』 如何理解犯罪學的概念
犯罪學,旅沒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拆坦納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首次應信伍用犯罪學於法國。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
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 ,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