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貳』 如何認定醫療糾紛中醫院方的過錯
在認定醫療糾紛中醫院過錯時可以遵循下列原則:
1、醫學判斷法則。也就是說,如果醫護人員在救治患者是,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准,則即使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了不良後果醫護人員也不成的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也就是說,在造成醫療損害時,不能因多數人同意採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
也不能因所採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護人員採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准,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也就是說,當如果醫護人員的醫療水平高於同行業標準的,並且該醫護人員又明知一般標准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此時對於該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的要求要比一般標准高。
4、允許風險法則。就是說當醫學發展產生能夠治療以往不能治癒絕症的醫療方法時,如果該方法會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斷醫方的過錯時,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
具體來說如果醫護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
實施了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時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但有下列情況不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叄』 如果醫療事故重新鑒定構不成刑事案件怎麼處理
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那就只能按民事糾分,來調解,適當賠償一點經濟損失。
『肆』 如何認定醫療糾紛醫院的過錯
在認定醫療糾紛中醫院過錯時可以遵循下列原則:
1、醫學判斷法則。也就是說,如果醫護人員在救治患者是,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准,則即使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了不良後果醫護人員也不成的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也就是說,在造成醫療損害時,不能因多數人同意採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採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護人員採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准,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也就是說,當如果醫護人員的醫療水平高於同行業標準的,並且該醫護人員又明知一般標准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此時對於該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的要求要比一般標准高。
4、允許風險法則。就是說當醫學發展產生能夠治療以往不能治癒絕症的醫療方法時,如果該方法會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斷醫方的過錯時,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
具體來說如果醫護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實施了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時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但有下列情況不認定醫院存在過錯: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伍』 擾亂醫療秩序與醫療事故鑒定工作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
?
【論文摘要】: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是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循證程序。但由於兩者產生的年代背景不同,其所立法基點、研究的方向及認定標准均有明顯區別。一個是判斷醫療結果是否造成了患者生命健康損害的因果關系問題,而另一個則是研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問題。兩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一個是用法學理論研究分析醫療結果,一個是用醫學理論研究分析醫療行為。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不僅引起學術界與司法實踐界廣泛爭議,而且對於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患雙方的利益也產生了許多不良的影響。在「兩元化」並行的年代,認真研究和探討兩者的區別和解決的方法,對正確適用法律、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具有深刻的現實和歷史意義。
【關鍵詞】:司法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文證審查意見。
【正文】: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產生的背景與並存的困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前身是國務院於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是80年代至21世紀初醫療糾紛行政處理和民事裁決的法規依據。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此期間對被醫療事故侵害者的經濟救濟措施為補償原則。
由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認識到用法律武器保護醫療利益,醫患矛盾逐漸凸顯,成為社會焦點矛盾之一。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隨即衛生部頒布了7個配套文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經濟補償原則,提升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但條例中的賠償規定並沒有完全對應《民法通則》的賠償項目、內容和標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賠償僅是低額度限額賠償。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確認和規范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和鑒定類別。將法醫類鑒定納入司法鑒定機構的日常工作范圍。從此,涉及醫療糾紛的部分鑒定從醫學會轉向司法鑒定機構。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責任單獨列章,重點規定了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侵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部法律將醫療損害概念突破了醫療事故范圍。無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行為凡有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都要賠償。由於無論是否構成事故,只要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患者損害都要賠償的理念形成了法律人士的共識。這種共識進一步推進了醫療糾紛鑒定向司法鑒定程序偏斜的趨勢。醫療事故鑒定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冷遇和非議,醫療事故鑒定逐漸減少,甚至有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工作出現停滯現象。患方發生爭議盡量尋找理由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選擇成為了當事人,甚至是審判機關的難題。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本應宣布作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在運行。由於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同時並行,醫療糾紛案件的循證工作遇到了兩難選擇,有人稱為此種現象為「兩元化」。處理醫療糾紛時,有的法院用司法鑒定,有的用醫療事故鑒定。有的先用醫療事故鑒定,後用司法鑒定,也有的先用司法鑒定,後用醫療事故鑒定,進行傷殘評定有的依據醫療事故「對應標准」,也有的直接用職工工傷評殘標准。不同的鑒定關聯著不同的賠償標准和內容,這種差距間接地使醫患矛盾復雜化。
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並存,不僅浪費了社會鑒定資源也困擾了當事人的選擇以及司法人員的運用。從法律位階分析,《侵權責任法》是上位法,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下位法,按《侵權責任法》採用的司法鑒定的效力應該大於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療事故鑒定活生生地擺在人們面前,醫療機構遇到醫療糾紛時,善於選擇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從法律實用分析,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大多有利於醫療機構,司法鑒定而多利於患方;從科學發展規律分析,司法鑒定屬於社會科學范疇,其發展規律呈「反折式」發展規律,一部法律的產生,一套新的機制開始運行。而醫療事故鑒定由於醫學專業知識運用的因素,性質偏重於自然科學領域,它的發展規律呈「螺旋式」發展規律,從一到二,不斷進步直到無窮盡。兩者的發展規律不可能同一;最直接地講,醫療資源和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要保護,患者的權益也要保護,兩者不可偏廢。用司法鑒定可能會對醫方過於苛刻挑剔,也可能對一些醫學理論產生一定的影響,譬如醫學理論中的手術副損傷、合並症、並發症、醫療意外等,在司法鑒定中被會因果關系掩蓋。不談醫學特點,只談醫療效果,司法鑒定勢必會得出感染與手術有關,還有可能進一步描述手術選擇方式不當,預防控制感染措施不利的結論。這樣的結論對患方獲得賠償有力,對醫方不利。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於外科手術感染問題,一般的都會定為手術並發症,構不成事故,醫生不承擔責任。除非患方找出醫生在預防和控制感染方面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由於鑒定資源和醫學資料都在醫方,患方不容易獲勝。手術感染是手術的並發症,構不成事故不承擔賠償,這是定論。而司法鑒定在不討論醫療事故是否構成的情況下,很可能將外科手術與感染形成的因果關系作為鑒定結論,將自然因素歸結於醫療行為責任,將醫生視為「萬能」。勢必會損害醫務人員的利益及工作積極性,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的負效應又反作用於廣大就醫群眾。
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並存出現的困惑除了上例理論方面外,還表現在法律實踐不公平的問題。司法鑒定導出的賠償項目、標准、和年限,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賠償內容。醫療事故鑒定導出的則是醫療保護措施的「低額度限額」賠償,在傷殘等級、賠償標准、賠償年限等方面兩者都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在患者造成死亡或傷殘的賠償,《民法通則》規定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而醫療事故賠償則是平均生活費,兩者相差將近一倍。這些區別的存在將本應「感恩」的醫患關系變成了更為復雜突出的社會矛盾之一。
除了理論和實踐方面困惑外,還有關於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是否存在誰該去誰該留,還是兩者繼續並存的問題。立法人認為,既然有了《侵權責任法》為上位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下位法就沒有討論條例有效無效的必要;衛生人認為,法醫不懂臨床醫學,國務院沒有明文作廢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被取代。司法鑒定容易被患方接受之處在於剔除了「醫生給醫生鑒定」的行業保護之嫌,不足之處是,鑒定人缺少醫學臨床專業知識和鑒定的科學設備。醫方傾向醫療事故鑒定的理由是,醫療事故鑒定能夠體現醫療科學的特殊性,不構成事故不賠償。不足之處表現在確認事故很難,兩者各有利弊。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生命健康利益,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國家醫療資源,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司法鑒定的法律地位不能動搖,醫療事故鑒定程序也不應摒棄。關鍵在於如何針對不同案件的性質,怎樣准確選擇鑒定。醫療事故的賠償標准應當與《侵權責任法》一致。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並存所產生的困惑,有些在實踐中可以解決,有些尚待立法解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有立法修正的必要。
二、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
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主要包括,社會屬性、組織方式、鑒定程序、研究方向及內容、法庭質證等方面。
(一)社會屬性的區別
司法鑒定結論由社會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設立,司法行政部門審批的法律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因此,司法鑒定屬於社會科學中的法學范疇。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由各級醫學會下設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出,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由醫學專家組成,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設立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因此,醫療事故鑒定應該屬於國家行政法規范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時期,有人將醫療事故鑒定稱為「老子給兒子鑒定」,現在,醫療鑒定仍然沒有完全從行政機關中「脫胎」,可以稱為「兄弟給兄弟鑒定」。另外,醫療事故鑒定運用醫學知識,醫學屬於自然科學,醫療事故鑒定也當然屬於自然科學領域。
(二)組織方式區別
司法鑒定由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人須經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注冊,鑒定需2人以上,涉及專科、專業技術問題可向專家咨詢,最終由鑒定人簽發鑒定意見書。
醫療事故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醫學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中華醫學會負責全國疑難、復雜、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爭議案件的鑒定。
(三)鑒定程序的區別
1.啟動程序的區別
司法鑒定可接受單方申請,而醫療事故鑒定不接收單方申請,需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衛生局指定,或司法機關委託;
2.聽證程序的區別
司法鑒定可以憑借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鑒定,可以不組織聽證,可進行單方書面審查,也可以邀請相對人參加聽證。而醫療事故鑒定必須由雙方提供資料並進行雙方參加的聽證。
3.管轄區別
司法鑒定不受地域限制,沒有級別限制。而醫療事故鑒定由發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需要再次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進行。中華醫學會鑒定程序不是必須的鑒定。
4.鑒定時限的區別
司法鑒定一般應在15日內出具鑒定書,需延長的可至30日,經鑒定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最長不得超過60日。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7日前,將時間、地點、要求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鑒定書。
5.鑒定人簽字區別
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在鑒定書上簽字。而醫療事故參加鑒定的專家不在鑒定書簽字。
6.專業咨詢區別
司法鑒定對於專業專科技術問題可以咨詢本地或外阜的專業專家。而醫療事故鑒定一般由隸屬的專家庫專家參與鑒定,當本專家庫專家人數不足時,可委託另一醫學會進行。
7.簽發程序區別
司法鑒定鑒定文書由鑒定人簽發,需要時,由授權復核核發。醫療事故鑒定由鑒定專家組組長簽發。
8.鑒定檢材區別
司法鑒定依委託人提供的檢材資料進行鑒定,條件允許和必要時,鑒定人可進行屍體解剖提取病理檢材,進行病理葯物化驗分析;醫療事故鑒定時,醫學會不組織屍體解剖,不製作檢材,依靠委託人提供的檢材和資料進行論證分析。司法鑒定可做文證審查,醫療事故鑒定時,沒有解剖影響死因認定的,醫學會不接受委託,不作文證審查意見書。
(四)鑒定研究方向及研究內容區別
司法鑒定研究的方向一般是醫療結果,針對患者的異議,就其醫療結果進行因果關系參與度分析。其所研究的內容是人體是否受到侵害、侵害程度、醫療終結時間、護理人數及期限、營養需要情況及因果關系參與度。
醫療事故鑒定研究的方向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范,其所研究的內容是構成事故與否、事故等級、事故責任程度、醫療護理建議等。
兩者本質的區別,一個是研究人體生命健康權益,而另一個則是研究醫療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五)法庭質證中的區別
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在法庭需要時,必須出庭接受質詢,否則鑒定結論將不被採信。而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沒有出庭接受質詢的案例。
三、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地位
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共同法律地位是介於當事人之間是中間地位,既不代表患方,也不代表醫方,在民事審判中兩種鑒定都是證據。
雖然,兩種鑒定的結論在民事訴訟中都是證據,但是,由於兩種鑒定各有其特徵,其法律地位又有不同。首先分析,司法鑒定來源於法律體系,它產生的結論是證明材料,它的法律地位僅屬於法律中的證據。其次分析,醫療事故鑒定來源於行政法規,它產生的結論不僅是民事證據,也是衛生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依據,它的法律地位自然兼並民事證據和行政處理依據的雙重地位。兩者發生不同時,應以司法鑒定為主。
四、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存在問題的解決
(一)司法鑒定技術能力和專業設備問題
《司法鑒定通則》規定,不具備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的不能接受鑒定委託。大部分社會鑒定機構醫學專科技術人員缺乏,沒有葯物和病理分析專業設備,常委託其他機構進行輔助檢查和葯物及病理分析。法院對非本鑒定機構進行葯物病理分析報告的鑒定結論,一般不採信,視為鑒定機構無鑒定能力。
對於鑒定機構沒有專業設備和技術能力解決的專門問題,不應由鑒定機構對外委託,而應由委託人進行並提供專門問題的結論,鑒定機構才可進行文證審查鑒定。
(二)司法鑒定單方委託問題
單方委託的鑒定由於資料不全,缺少主觀病歷和醫方答辯,法院不會採納單方委託的鑒定結論。由於訴訟時效限制和爭取主導證據的必要,又由於鑒定機構允許接受單方委託,單方委託鑒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不能否認。雖然委託人和鑒定人沒有權利要求被鑒定另一方必須參與鑒定,但是,委託人和鑒定人可以函件告知對方,不參與視為放棄,迫使對方參加,對方也應當主動參加。另外,單方委託產生結論的「旗桿效應」不容忽視。單方委託的鑒定,訴訟時應當允許進行重新鑒定,保護對方的話語權。
(三)司法鑒定沒有解剖缺少病理報告問題
醫療事故鑒定中,沒有屍體解剖影響死因認定的不接受委託。病理報告是鑒定的金標准,司法鑒定沒有病理報告,一般也不應當接受委託。但是,從書面材料中可以發現死亡原因及因果關系參與度的,應當接受委託。此種鑒定屬於書面審查性質,發文證審查意見書。
(四)司法鑒定專業質詢問題的解決
司法鑒定人不可能全面掌握專業專科知識。對於某一種專業專科知識需要專業咨詢,這是《司法通則》允許事項。專業咨詢材料應當附在鑒定書中公開,不應當作為內部檔案留存。但咨詢專家不以鑒定人身份參加法庭質證。
(五)司法鑒定因果關系參與度和醫療事故鑒定責任程度評定問題
司法鑒定中的責任程度分級目前尚無國家統一標准,一般採用a、b、c、d、e分級,有的按「六分法」,有的按「五分法」,還有的按「四分法」,諸分法設定相對應「責任系數」。還有的直接按百分法評定。這些分法尚處在學術評論層次。在法律評判中處於參考價值地位。司法鑒定因果關系參與度需要行業統一標准。
醫療事故鑒定責任程度分為全部、主要、次要、輕微四檔,不分百分比。對於責任程度審判時法官自由裁量百分比。比較合理百分比每檔應按二十五個百分點計算。
司法鑒定中,不必研究醫療行為的合法規范問題。因為,醫療行為的規范違法問題屬於醫療事故鑒定范圍。
(六)傷殘標准問題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傷殘標准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與醫療事故分級對應十級傷殘。而司法鑒定多用《職工工傷分級標准》,北京地區使用當地法醫學會制定的標准。三個標准各有差距,如單髖功能完全喪失,在醫療事故分級標准中屬六級傷殘,在職工工傷評殘標准中屬五級傷殘,而北京市區法院使用的標准則為七級傷殘,三者不一。鑒於醫療損害是一種過失侵權損害,賠償帶有懲罰因素,鑒定時應當採用高標准。
傷殘標準的適用存在對稱問題。司法鑒定能否參照醫療事故「對應標准」;司法鑒定能否參照無過錯勞動保障適用的《職工工傷評殘標准》;《職工非工傷評殘標准》是否使用醫療糾紛案件,這些都需要統一明確。
(七)鑒定結論不一的問題解決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遇有與司法鑒定結論不一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異議方的申請,進行重新鑒定。但重新鑒定時,應僅就原司法鑒定事項進行重新研究認定,不把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當做評判依據,也就是遵循司法鑒定規律,只研究醫療結果的因果關系,不研究醫療行為的過錯。
(八)司法鑒定較難認定的問題處理
臨床醫療出現的「未知數」和「可變數」是醫家認可的科學知識。委託人希望通過鑒定得到有利結論的想法,人皆有之。但由於科學程度和客觀條件限制,又由於醫學本身的發展規律,有些醫療糾紛案件確實在鑒定中不能得到確切結論。此時不便簡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應當科學使用「排除」或「不能排除」的手法予以結論。如某一產婦,產前超劑量使用催產素,一次靜脈注射25個單位(常用量5個單位,極量不得超過10個單位),產中出現「羊水栓塞」,搶救無效死亡,心血中發現了羊水有形物質。患方認為產婦死亡與超量使用催產素有關,醫方認為無關,稱以前經常用此種劑量沒有出現過問題。羊水栓塞的產生可能與過量催產素有關,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產生。但鑒於催產素使用過量不能排除關聯性,北京市法源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託後,作出鑒定結論:產婦超量使用催產素,不能排除過量催產素導致子宮平滑肌過度收縮,促使殘留在子宮壁上的羊水進入母系循環,與產婦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此結論被法官採納,成為經典案例。
(九)司法鑒定認定死亡診斷名稱問題
呼吸循環衰竭是病人走向死亡的病理演變過程,不是臨床診斷名稱。但是臨床醫生常常將此病理改變作為死亡診斷名稱。
當患者因突發疾病、疑難雜病搶救無效死亡時,醫生常根據患者死亡前的症狀作死亡診斷。如循環呼吸衰竭。此種診斷易引起患方爭議。對於這類糾紛,鑒定時應該從兩個部份著手分析,一是原發病診斷是否成立,二是急救措施是否得當。如果原發疾病診斷正確,搶救措施得當,病理診斷不必爭議。若原發疾病的診斷沒有依據,治療措施又不恰當,鑒定時對於呼吸循環衰竭診斷不應認可。某患因急性闌尾炎入院手術,在輸液中突發呼吸困難、面汗唇紺、嘔吐,告知醫務人員,未進行特殊處置。三小時後症狀加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彌漫性腹膜炎、腦出血?急性肺栓塞?屍體未解剖火化,殘瓶殘夜未保存。屍體火化後,有親屬提示,醫院的死亡診斷名稱不對,應是輸液反應死亡。患者妻子聽說後委託律師申請司法鑒定,申請事項:1.死亡診斷是否成立;2.搶救措施是否得當。通過司法鑒定得出結論:呼吸循環衰竭不是致死獨立疾病;腦出血診斷缺少依據;治療肺栓塞措施欠妥未使用氣管擴張葯物,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參與度為30%。患方以誤診誤治為由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十)並發症、合並症、醫療意外、手術副損傷的認定
醫療事故鑒定中,並發症、合並症、醫療意外及手術副損傷不屬醫療事故。但在司法鑒定中應當注意,上列諸症是否可以避免,應該避免的沒有避免,司法鑒定仍應認定存在因果關系。
(十一)司法鑒定重要禁忌
司法鑒定人大多缺少臨床醫療經歷,社會司法鑒定又存在經濟效益問題。司法鑒定往往「急於求成」和「急功近利」,對於臨床醫學理論容易忽視。司法鑒定必須尊重醫學科學!不以醫療科學為基點,就得不出正確的醫療糾紛鑒定意見。某下眼袋吸脂術消費者,術後三天眼痛頭痛,檢查診斷為雙眼葡萄膜炎,激發視網膜脫離。在司法鑒定中,醫生再三強調消費者眼瞼處沒有感染,葡萄膜炎形成與吸脂術無關,但鑒定人在無眼科專家咨詢情況下,還是作出葡萄膜炎與吸脂術直接有關的結論,法官按鑒定結論判決美容師賠償。這起案件具有代表性地說明司法鑒定人忽視醫學科學,作出的結論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還會破壞醫學基礎理論的科學性。
【結束語】:
司法鑒定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正逐步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體現。由於司法鑒定的體和機制系尚不健全完善,鑒定機構的技術力量尚有不足,所以,醫療事故鑒定程序不應廢棄。醫療事故鑒定面臨法律挑戰,確實存在許多瑕疵,應當立法修正。在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並行的現階段,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無論在法學理論方面還是法律適用方面,都不失為評判醫療過錯責任的重要手段。然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尚未明文規定失效的情況下,醫療事故 案件鑒定同樣肩負著改善醫患關系,促進醫患和諧的重要社會責任。「救死扶傷」還可能被被追究賠償責任的現象,反映了法律進步的文明;但也不能否認它還反映出社會道德倫理的下降。因此,肩負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和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專家們更應該尊重醫學,尊重法律,不偏不倚的進行科學鑒定。
[1] 崔高明,1952年9月出生,男,漢族,黑龍江佳木斯人,黑龍江前進律師事務所主任,二級律師、外科醫師,研究方向: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2] 崔修宇,1980年7月出生,男,漢族,黑龍江佳木斯人,黑龍江前進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法學學士,研究方向:衛生法學。
『陸』 限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並有急救搶救臨床證據的患 者怎麼解釋
報不了,只能報住院期間的費用,部分地區規定:住院當天的檢查費可報。救護車目前一般都是免費的,急救費一般是醫療費和葯費,所以無法報銷!
『柒』 如何認定是否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_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捌』 關於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的定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里對於什麼是醫療事故,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是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第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里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只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活動中;
第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第三,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里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對於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這不屬於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並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認定范圍。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根據你上面描述的情況,是屬於發生了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去做鑒定的話,醫院根本就沒過錯,這個不是醫療事故。
除非你還有其他的情況或證據沒有說明。不然以上面的材料去做鑒定對你是相當不利的